诉讼时效的中断方式之一——债权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
民法典第286条内容

民法典第286条内容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了催告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方式和时间的相关规定。
根
据该条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催告债务人履行其给付义务:首先,债权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发出催告通知。
债权人可以通过写信、发
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债务人发送催告通知,提醒其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和期限。
当债务人收到催告通知后,应及时采取行动并按时履行其给付义务。
其次,债权人还可以口头形式向债务人催告。
当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面对面沟
通时,债权人可以口头催告债务人履行其给付义务。
此时,债务人应该认真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并尽快采取行动履行其义务。
另外,按照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催告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的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联系到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通过在报纸、网络或公共场所发布公告的形式催告债务人履行其给付义务。
债务人在收到公告催告后,应尽快采取措施履行其义务或与债权人取得联系。
总之,根据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催告或公
告的方式催告债务人履行其给付义务。
债权人应该选择合适的催告方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催告债务人。
同时,债务人收到催告通知后应快速采取行动并履行其给付义务,以维护合法权益和促进债务关系的健康发展。
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超诉讼时效,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履行义务,法院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因此诉讼时效管理是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某一方面讲延续贷款债权时效比清讨贷款更为重要,是减少资产损失的有力保障。
目前,农村信用社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二、由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三、由借款人签定还款计划四、采取在贷后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的方法五、利用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方法六、给借款户发电报、挂号信等七、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媒体公布借款的方法八、对有意逃、废债的钉子户,协同法院采取笔录的方式,或依法起诉。
但是,通过检查发现,习水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法律诉讼时效管理上存在问题仍然严重。
一是部分信用社在诉讼时效管理上还存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思路不明,措施乏力等情况。
二是部分主任、信贷员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存在误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考虑不足,表达为工作抓而不紧,落实不够等情形。
三是部分信用社原有问题未及时补救,而同类问题仍在新增,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进一步增加,信贷资产风险继续扩大。
具体表达如下:一、对贷款时效中断缺乏认识高度。
部分信用社没有把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工作升到抢救贷款、拯救资产,以利信用社生存发展的高度。
仅仅为了取得不良贷款压缩的绩效考核,而只注重当期能够收回能够盘活的贷款。
对已超诉讼时效或将超诉讼时效的贷款,对于以贷款催收等方式保全信贷资产的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尽快落实诉讼时效,导致不良贷款逾期越久形成“冰棍效应”,贷款损失难以挽回。
二、割裂贷款诉讼时效中断与不良贷款追讨的关系。
部分信贷人员催收工作目的不明确,将催收仅仅当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手段,仅仅为了保全贷款债权,而未认清贷款催收系以收回本息为根本目的,未理解贷款催收“进门不空手,灰也要抓一把走”的实质。
【精品文档】诉讼时效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第3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2级)(2011单;2012单)(一)概念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同时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二)诉讼时效特点具体规定1.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2)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2019年调增)(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适用对象不同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2019调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民事诉讼法253条

民事诉讼法253条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因以下情形之一而中断:
1.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 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催告函,要求履行义务;
3. 当事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权利主张;
4. 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5. 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时效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一旦诉讼时效中断,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将不再计算,当事人需
要从中断时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如果一个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的第二年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时
效就会中断,并且从提起诉讼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过
程中撤诉,诉讼时效将再次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债务到期之日起计算。
此外,第253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仅限于提起诉讼,还
包括申请仲裁、向对方发出催告函、向有关机关提出权利主张等情形。
这些行为都表明当事人在积极行使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中断。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后,当事人需要在中断时效后的时效期
间内再次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中断时效的行为,否则诉讼时效将再次
届满,当事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应
密切关注时效期间,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认定(下)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在全国性媒体上,或者在债务人所在地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2号、法函(2002)3号等司法解释先后规定,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发布催收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但对其他债权人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明确,司法实践对此也有分歧意见。
否定的观点认为,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无法保证债权人的主张可以到达债务人,因此,刊登公告的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专门针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出,不应适用于一般债权人。
肯定的观点则认为,债权人通过刊登公告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表明债权人在积极行使权利,并且这种催收方法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发布催收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的司法解释,肯定了通过报纸公告催收债务行为的合法性,对其他债权人同样适用。
笔者赞同上述肯定的观点。
1.债权人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方式主张债权,表明债权人并没有怠于行使其债权。
由于通过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成本很高,手续烦琐,一般情况下,只有债务人地址变更、下落不明等以至于债权人无法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时,债权人迫不得已才会采取这种方式。
在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难以向其主张权利时,还强求债权人必须以确保可以到达债务人的方式主张权利,对债权人显失公平。
在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公告方式送达。
诉讼中的送达,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无疑非常严格。
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并不对债务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也不应规定得比诉讼程序中的送达更严格。
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复杂。
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会采取登报催收的方式。
本文将围绕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银行及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登报催收的定义登报催收是指银行通过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催收公告,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等债务关系人进行催收债权的行为。
这种方式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连续性等特点,能够对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二、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一)要求支付违约金;(二)要求赔偿损失;(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规范担保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规范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业务,维护存款人、借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程序1. 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首先应当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
2. 发送催收通知书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无效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3. 登报催收在发送催收通知书后,若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采取登报催收的方式。
具体程序如下:(1)选择合适的媒体:银行应当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登报。
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的梳理

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的梳理编者按:在不良债权诉讼过程中,债权是否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受到法院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诉讼时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中断,从中断之日起将重新计算2年诉讼时效,那么哪些方式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哪些方式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呢?本文将予以梳理。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法律规定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有: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方式1、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发公告可中断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和处置(财税函[2001]12号)规定:“债务人在《债务转移协议》或《债务转移通知》上签署或收到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
原债权银行在国家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的债务转移公告或通知中包含催收债务时,公告或者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说明:根据2021年出台的《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对一般债权主体进行债权转让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效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诉讼时效规定》出台之前,只有银行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其他类型的债权转让是不可以的。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解释(2001)第12号》规定的“原债权银行”在报纸上的公告或通知导致的诉讼时效中止,仅适用于银行转让债权时发出的转让公告或通知中包含的收债内容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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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011-12-19 09:22:35)转载▼标签:报纸催收公告中断时效效力债权人分类:法律时效《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2OO1年4月23日,该法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该法第十条又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1.7。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按照法律的规定,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发布催收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甚至可以溯及到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但是作为其他的普通债权人,如果要通过媒体催收公告的形式中断时效的必须满足一下两个条件:1、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催收的2、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
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起到中断时效的效力。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必须在未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进行催收公告,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再进行催收公告的没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所以,如果以催收公告主张时效中断的,必须举出有关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催收的情况的证据。
比如:多次到其住处催收,找不到人,要求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小区物业公司人员陪同,做好记录,并请求在场人员签字作证。
或者通过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保留其无法送达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