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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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规定(3篇)

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

在我国,诉讼时效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民事权利、促进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权利人可能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暂时停止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诉讼时效中断概述1.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2.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 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是诉讼时效中断最常见的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告或通知;(2)向法院提起诉讼;(3)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4)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5)权利人申请仲裁。

2.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当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债务人向权利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债务;(2)债务人向权利人出具还款承诺书;(3)债务人向法院承认债务;(4)债务人向权利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权利人向债务人发送书面主张权利的函件;(2)权利人向债务人发送口头主张权利的电话或短信;(3)权利人向债务人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主张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时效中断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时效中断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时效中断规则是什么在民事诉讼中,时效中断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到底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时效中断规则呢?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可能就会面临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风险。

而时效中断,则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些特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时效中断的事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提起诉讼是最常见的时效中断事由之一。

当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时效就会中断。

这是因为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

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乙没有还钱。

甲在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那么从甲提起诉讼的那一刻起,之前计算的时效就中断了,重新开始计算新的时效期间。

其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也会导致时效中断。

这里的“提出要求”,可以是通过口头、书面等各种方式向对方明确表示要求其履行义务。

比如,甲给乙发了一封书面的催款函,或者打电话给乙明确要求其还钱,只要能够证明甲向乙提出了履行义务的要求,时效就会中断。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要求后,必须要能够证明这一行为,比如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录音证据等。

再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是时效中断的事由。

如果义务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义务,那么时效就会中断。

比如,乙给甲回复说会尽快还钱,或者与甲协商还款计划,这都表明乙同意履行义务,时效因此中断。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时效中断事由。

比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也会中断。

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一般是按照原来的时效期间长度来确定。

时效中断规则的存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鼓励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为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权利受损。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中断与延长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中断与延长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中断与延长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指诉讼主体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的时间限度。

它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诉讼时效的概念、计算方法、中断方式以及延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计算方法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依法行使起诉权利的时间限度。

它对于维护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同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限,如一般案件为三年,人格权案件为一年等。

计算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计算则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方式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中止诉讼时效期限的流逝。

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中断方式:起诉、应诉和其他法律行为。

首先,起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行为会中断诉讼时效。

当事人在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其次,应诉是指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或者提出反诉,应诉行为同样会中断诉讼时效。

被告在应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最后,其他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行为,包括申请仲裁、调解、和解等。

这些行为同样会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方式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根据特定情况对诉讼时效进行延长。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延长方式:协议延长和法定延长。

协议延长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达成协议,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这需要当事人之间的自愿,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协议延长的期限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进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期限。

法定延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进行延长。

比如,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行使起诉权利的,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群体,诉讼时效也会进行相应的延长。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目: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事务姓名:陈海成班级:06(1)班学号:20060711006指导老师:宋慧耿一.论文题目: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二.选题目的、意义当今社会,法制正在逐步的趋于完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制度,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有助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民事权利,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益;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提高法院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正确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本题的基本内容一: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设立原因(二):诉讼时效的分类二: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一):诉讼时效的开始(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三):诉讼时效的中断(四):诉讼时效的延长(五):诉讼时效的终结(六):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的最新设定三: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一):人民法院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可否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进行调解,能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三. 完成期限和主要措施1. 2008.12.05日,查找资料,选定题目,阅读相关期刊或报刊。

2. 2008.12.20前,完成开题报告。

3. 2009.02.15前,完成初稿。

4. 2009.03.15前,修改完成定稿。

四. 预期达到的目的1. 了解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运用的法律现状。

2. 明确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法律。

3. 讼时效制度的发展趋势。

五: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5.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版6.王宇华著:《法官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6日7.王利明著:《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PIXTEL_MMI_EBOOK_2005>1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的制度。

浅议诉讼时效中断

浅议诉讼时效中断

浅议诉讼时效中断摘要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既不是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是鼓励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是为了维护已经形成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但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比较笼统、抽象,缺乏不操作性,相关的司法解释亦未能对此加以完善,本文就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原理、效力进行分析只后,给出了我国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认定。

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目录摘要: (2)一概述 (4)(一)、时效制度的起源 (4)(二)、我国时效制度的现状 (5)二诉讼时效中断原理 (5)(一)、研究背景 (5)(二)、诉讼时效中断原理判断 (6)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7)(一)、“重新起算”取代“重新计算” (7)(二)、重新起算的起算标准 (7)四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8)(一)、因权利人提起诉讼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8)(二)、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9)(三)、因义务人同意履行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4)浅议诉讼时效中断学生:叶海滨指导老师:兰仁讯学号:2006452103 班级:2006级法学函授本科班一概述(一)、时效制度的起源时效,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如其他许多民事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一样,他的渊源亦在罗马法,在目前有文献记载的罗马法的渊源中,无论是从成文法的《十二表法》到优士丁尼法典,还是从裁判官告示到法学家解答、著作再到敕令,无不见到对时效问题的规定和论述,并且那些论述,即使在今天仍可以称之为详尽的和丰富的。

罗马法对时效制度的设定有二:一是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有学者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这两个概念与罗马法中的物权概念和债的概念结合起来,将前者称为物权时效,后者称为债权时效。

“取得时效”之称谓是站在时效角度讲的,而我们称“时效取得”是站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或者是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角度讲的,其含义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
审判质量
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同时,积极推行判决文书上网制 度,增加审判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05
结论
研究结论和主要贡献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意义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现状
通过对现有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规定过于笼统 、适用标准不统一等。
THANKS
一个完善的诉讼时效制度体系不仅包括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等各个环节,还包括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完 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需要考虑其与起算、中止、延长等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确保整个诉讼时效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
04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明确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程序
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继承权、监护权等身份关 系所享有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01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义务。
0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失,只是其通
过诉讼方式实现权利的请求权被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义务,但权利人不
03
得再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立法现状 •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 结论
01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 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在民事诉讼领域,诉讼时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关乎着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而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便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得明白什么是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胜诉权的期限。

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提高司法效率。

那么,诉讼时效为什么会存在中断的情况呢?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效内行使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权利就应该被剥夺。

为了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哪些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呢?常见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比如说,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约定一年后归还。

但到期后李四没有还钱,张三多次打电话给李四要求还钱,这就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此时诉讼时效就会中断。

又比如,李四明确表示会尽快还钱,这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样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再比如,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还钱,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也会使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意义重大。

它给予了权利人更多的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一些暂时的障碍而失去法律的保护。

同时,也对义务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促使其更加重视自己的义务。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并非总是一帆风顺。

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存在争议。

这就需要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例如,对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情形,如何认定权利人的请求是否有效?是仅仅口头表示就算,还是需要有书面的证据?如果是通过电话或者短信提出请求,又该如何证明?这些都是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仔细考量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如何中断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如何中断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如何中断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规定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对这一期限的重新计算,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那么,诉讼时效是如何中断的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行动,对方就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接下来,我们看看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这意味着权利人明确地告诉义务人,要求其履行义务。

比如,通过书面通知、口头要求等方式,让义务人清楚知道权利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就会中断。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提出履行请求必须是有效的、能够到达义务人的。

如果只是权利人自己心里想想,或者没有让义务人知晓,是不能产生中断时效的效果的。

另一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当义务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也会中断。

这可能表现为书面的承诺、口头的应允,或者通过实际行动来表明其愿意承担责任。

比如,义务人开始部分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协商还款计划等。

此外,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是中断诉讼时效的重要方式。

一旦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讼时效就立即中断。

无论最终的判决或裁决结果如何,诉讼时效都将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例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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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意义
浅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意义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进行
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义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
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又将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将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为了稳定社
会经济秩序,规定时效制度可以让权利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丧失权利,以保证现存状态的长期合法化。同时,时效制度能够促
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至于“躺在权利上睡觉”。也有利于证据的及时收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
人权益。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则是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某些特定事由可以使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不予计算,以平衡权利人与
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哪些事由可使诉讼时效中断,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权利因此不会丧失,成
为诉讼时效中探讨的焦点问题。
二、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和第174条。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
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了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
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五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三、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探讨
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情形,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否应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存在争议。
(一)与起诉具同一效力的中断事由
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被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尽管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法理上分析,应
具备与起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二)司法介入对时效的影响
司法介入是指权利人或义务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而受到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以及法院的刑事审判。笔者
认为,如果权利人被司法介入,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其合法民事权利无法行使,符合时效中止的理由,应暂时停止诉讼
时效期间的计算,以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和补救机会。如果义务人被司法介
入,时效应中断。1998年4月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1998
年4月29日起施行)第9条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
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
计算。”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先刑后民”原则的体现,也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精神。
(三)信访能否引起时效中断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可见,信访是信访人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由相关机关处理的一种活动。如果该活动涉及要求民事权利保
护,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有观点认为信访并非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保护,不应作为中断的事由。笔者认为,信
访同样能引起时效中断。《民法通则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
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解释中“有关单位”应作广义理解,应包括所有国家机关、仲裁机构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作
为一种群众性组织,本身不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国家机关,它不仅可依权利人申请调解纠纷,还可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时,
主动介入纠纷,进行调解,中断诉讼时效。群众性组织能达到这种效果,作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更应当具有保护民事权
利的能力。因此只要权利人向有关单位和机构反映了纠纷,不论其是否提出具体请求,均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综上,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不但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焦点问题,而且,在理论中也存在这样那么的观点,仍需立法及司法机
关在今后法治进程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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