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政策汇总
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违法行为或救助受害者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对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这意味着,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因制止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奖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英雄烈士、模范人物、先进人物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许多地方性法规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如发放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实践1. 案例一:张某在制止盗窃过程中,被盗窃分子刺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2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27号《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认定第三章奖励优待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司法行政、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邵占维二○○七年九月二十日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二)社会保障与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和奖励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房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原则)全社会应当尊重、宣传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对因见义勇为造成伤亡的人员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四条(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具体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五条(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三)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获逃犯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但另有悬赏的除外;(四)其他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行为人可以在实施前条行为后60日内,直接或者通过基层组织、见义勇为基金会向行为地县级综治办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0日内申请确认的,经县级综治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鼓励知晓见义勇为行为的组织、个人向行为人告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和途径。
第七条(确认)县级综治办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
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综治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见义勇为行为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进行调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正文:----------------------------------------------------------------------------------------------------------------------------------------------------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财政、精神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见义勇为的确认第四条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第五条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在确认过程中,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加。
第六条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或者情况说明,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等;(二)行为人、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处理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或者受益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明;(四)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相关材料。
见义勇为人员高考,在基础成绩上加20分进行投档,高考励志作文

见义勇为人员高考,在基础成绩上加20分进行投档,高考励志作文为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本市为见义勇为人员出台一系列优待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参加高考的,可在基础成绩上加20分进行投档;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伤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市属院校时,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录取。
6月10日上午,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第四届北京市见义勇为宣传月暨第十三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社会化评选活动的有关情况。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柴珠峰介绍,本市优待见义勇为人员,并在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子女的教育问题上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柴珠峰介绍,根据相关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
据了解,在高考层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也有优待。
见义勇为人员参加高考的,将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伤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市属普通高等学高考励志作文1别再把沮丧挂在脸上,别再把忧伤写在心里,别再把自责天天重复,别再把一些小小的缺点盲目的放大,换一个角度,换一种心态,你有没有发现,其实你已经很优秀!三年高中,身边的同学有的选择了放弃,有的随波逐流,而你坚持到今日,这说明你首先是一个很有毅力的同学。
人生中难得的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长久的坚持,和因为坚持所体现的毅力!相信这三年里面,有很多东西会对你产生诱惑,是你用一颗睿智的心,辨别良莠,决定取舍。
是你对自我的目标深信不疑,努力拼搏。
相信这种因为自我切身经历的拼搏所塑就的毅力,会成为一生的宝贵财富!三年的高中生活,成就了你坚强的性格。
坚强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一次次的成功失败对心智的磨砺,它是我们痛定思痛的大彻大悟。
如今回首,想一想那些过程中经历的尤其是一些不太顺利或经受挫折的事情,不都在我们的反思中赐予了我们无穷的力量吗你养成的坚强,已经构成一架坚实的阶梯,将通往梦想,抵达成功!三年,你已经变的很有气质,很有涵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温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6日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大力弘扬见义勇为主旋律、汇聚正能量、树立新风尚,引领开创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新局面。
激励广大群众主动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参与社会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平安温州、法治温州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等相关工作,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将见义勇为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1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认定第三章表彰奖励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与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省、市(州)、县(市、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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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政策汇总
一、什么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三、哪些机构可以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四、如何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五、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六、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七、见义勇为的奖励包括哪些内容?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八、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包括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按照下列方式支付:(一)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按照规定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支付;(三)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四)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补助;(五)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六)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仍需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或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
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送治的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及时抢救,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九、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哪些相关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未被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致孤的其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补助。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或者《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享受相关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就业需求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的按照规定由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生前扶养的直系亲属、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扶养的直系亲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并减收、免收有关行政收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减征、免征有关税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获得的政府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确认见义勇为、鉴定行为人的劳动能力以及颁发证书、出具鉴定意见,不得向申请人、举荐人、行为人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承担。
十、哪些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
(二)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三)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抚恤的,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追缴发放的奖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抚恤金、补助金等,并取消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