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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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

安徽省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安徽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单位: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末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l、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一)待遇项目和标准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必然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一个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一个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一个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域的人民政府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依照发生工亡事故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计发。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待遇项目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计发。

(二)相关政策规定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转变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域及用人单位应依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

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1、在深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标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即: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2、在深圳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程序有哪些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程序有哪些

⾮因⼯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抚恤⾦的程
序有哪些
⾮因⼯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须知
(⼀)申请条件
1、员⼯按规定参加养⽼保险或正享受按⽉领取养⽼保险待遇;
2、员⼯系退休前⾮因⼯死亡或退休后死亡,且在医疗保险窗⼝已结算医疗保险费⽤。

(⼆)偿付标准
1、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平均⼯资的3倍;
2、⼀次性抚恤⾦:供养直系亲属为1⼈、2⼈、3⼈及3⼈以上的,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平均⼯资的6倍、9倍、12倍⽀付。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因⼯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审核表》⼀式两份(在职⼈员死亡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死者的⾝份证、户⼝薄、死亡证明、⽕化证明、死者个⼈或供养直系亲属个⼈的银⾏储蓄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3、有供养直系亲属者,须提供被供养对象户⼝薄复印件(验原件)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府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
4、年满16周岁仍在中学或职⾼就读的供养直系亲属者,须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和学⽣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的供养对象,须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四)申领程序
养⽼保险窗⼝在每个⼯作⽇内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核定待遇,开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次性养⽼保险待遇决定书》,并在5个⼯作⽇内将⽀付清单交社保财务部门并完成⽀付。

(五)其它
1、退休⼈员死亡的,须在死亡后30⽇内申请办理社保结算⼿续。

2、离休⼈员死亡的,须在死亡后30⽇内到市社保中⼼养⽼保险处申请办理社保结算⼿续。

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工作安全和健康保障越来越重视。

然而,即使在工作场所以外,人们也应该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有所了解。

尤其是在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对于家庭和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非因工死亡。

非因工死亡是指在工作期间以外的时间和地点,因疾病、意外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或受益人可能有权获得一定的赔偿金。

在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保障家庭的合法权益。

根据佛山市相关规定,非因工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养金。

丧葬补助金用于支付丧葬费用,一次性抚恤金是对于家属的一次性补偿,而定期抚养金则是为了补偿家属因失去经济来源而产生的损失。

这些赔偿标准旨在给予家属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维持生活。

除了以上提到的赔偿金外,佛山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标准和程序。

例如,对于享受定期抚养金的家属,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才能享受到抚养金的发放。

这些程序的设立,旨在保障赔偿金的合理发放,避免滥用和浪费。

在实际操作中,佛山市相关部门也会对非因工死亡赔偿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会建立档案,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保赔偿金的发放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这种严格的管理机制,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的利用和欺诈行为,保障了赔偿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佛山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家属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支持。

通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养金的发放,家属可以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帮助,减轻生活压力。

同时,相关部门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也保障了赔偿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加强对于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了解,做好相关的规划和准备。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意外和疾病的发生,为家人和社会减少不必要的伤痛和损失。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人最怕出什么事情,尤其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倒下,那么一家都很难以生活了。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相关的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

也算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体恤家属。

那么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二、抚恤金相关知识1、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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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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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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