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企业退休病故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病故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病故抚恤金标准一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根据《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退休职工死亡的,死亡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受益人按原有工资和死亡给付金的具体方式,分别受以下抚恤金:
1、死亡费:退休职工死亡的,死亡费按其既往正常月工资的6倍,
多计算1月工资、其它收入(如分红、13薪、补贴等),确定最高不超
过90倍月工资,多于90倍月工资的,以90倍月工资支付死亡费。
2、抚恤金:给予妻子20个月工资,每个子女按10个月工资给予抚
恤金;未离婚的生前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双方父母给予抚恤金的,每人按10个月工资给予抚恤金;老年退休职工未婚子女抚恤金按8个月计算。
3、大病治疗补贴:职工死亡后,未给予死亡费、抚恤金及残疾抚恤
金的,其未婚子女可给予大病治疗补贴,按其生前月工资的20%给予,不
超过10个月工资。
4、追加抚恤金:职工死亡后,家属抚恤金超过以上标准的,按其多
出部分的50%给予追加抚恤金。
以上就是企业退休病故抚恤金标准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企业为了照
顾退休人员,应认真履行相关保险责任,给予企业退休人员充分的社会保障,实现共同发展目标。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aa9a164431b90d6c85c7bd.png)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四)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五)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一、死者丧葬费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死亡费用。
死亡费支付标准一般
按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计算,按以下式计算:
死亡费=原离休工资标准×原离休年龄÷15
2、原离休职工死亡,可以提供死亡费支付标准:月薪1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7000元;月薪15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0500元;月薪2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4000元。
二、抚恤金标准
1、原离休职工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
抚恤金一般按因一般原因
仍在本单位工作当年工作满十年和以上的原离休职工抚恤金标准计算,依据以下标准发放:月薪1000元,获得抚恤金2000;月薪1500元,获得抚恤金3000;月薪2000元,获得抚
恤金40000元。
三、补充条款
因本企业退休人员死亡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原离休职工本人在本单位服务年限达
到10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有特殊要求的地方2倍标准支付死亡费和抚恤金。
死亡费及抚恤金支付,以被认定退休人员的家属提出申请,经由本企业审批,按以上
标准结算。
因此,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看到,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
具体数额与企业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有关,考虑到死者特殊要求的地方还会
额外增高一级,因此把握好企业标准,可以在死亡费和抚恤金的获得上带来相应的便利。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退休职工享受到了国有企业提供的养老保障。
然而,退休职工的离世也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为了缓解退休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国家规定了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抚恤金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有企业正式退休的职工在退休后去世;2.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该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3.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该企业规定的退休条件。
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1. 国有企业正式退休职工在退休后去世,其抚恤金的标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10倍。
2.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该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其抚恤金的标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10倍。
3.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该企业规定的退休条件,其抚恤金的标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10倍。
需要注意的是,抚恤金的最高限额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如果退休职工在多个国有企业工作过,抚恤金应按照各个企业的规定进行计算,并取其最高值。
三、抚恤金的申领条件1. 申领人必须是退休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 申领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退休职工的死亡证明;(2)申领人的身份证明;(3)退休职工的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文件;(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抚恤金的申领流程1. 申领人应当在退休职工去世后的3个月内向所在国有企业的人事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国有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申请材料转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抚恤金发放至申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抚恤金的纳税问题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不纳税。
六、结语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出台,为退休职工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关注退休人员丧葬费问题也越来越重要。
而在哈尔滨,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也给予了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的相关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相关文件,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如下:一、殡葬服务费企业退休人员的殡葬服务费由企业统一支付,标准为退休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其中,可支配收入包括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个人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退休人员福利费等。
二、丧葬补助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的丧葬费用,由企业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助。
具体标准为:1.配偶:按照退休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给予补助。
2.未成年子女:按照退休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给予补助。
三、福利院安葬费对于因无骨灰盒、灵车生活费等原因在福利院安葬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应支付额外的福利院安葬费。
具体标准由福利院统一规定。
四、丧葬费报销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用,需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喪葬费用票据、丧葬补助申请表等,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企业应及时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保证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企业、不同年份、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退休人员在遇到丧葬事宜时,可以与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标准。
总结起来,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补助、福利院安葬费和丧葬费报销。
这些费用标准的确立,旨在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权益,降低退休人员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新规抚恤金

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新规抚恤金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社会环境,使得中国企业正在不断提高其对于员工的薪酬待遇,其中,对于企业离休干部的抚恤金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般来说,企业离休干部是指那些已经从企业离职、离休、退休或退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这些人离开工作岗位后,他们将享受由企业提供的抚恤金待遇,以此来补偿他们在企业服务期间的经济损失。
而近来,由于对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的需求越来越大,中国政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规定就是:当企业离休干部在服务期间死亡时,企业应该为其家属提供一定的抚恤金,并且企业还要提供抚恤金的支付方式。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抚恤金根据服务期间的具体时间来确定,每月抚恤金的金额应该不低于相应企业基本工资的六倍。
此外,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更多的抚恤金。
此外,这一规定也强调了企业要尊重离休干部的个人意愿,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尽可能地利用这一抚恤金对自己的家庭有利。
同时,政府还要求企业在支付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时应当认真负责,以确保正确及时地支付抚恤金。
在这方面,政府还建议企业可以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建立“离休抚恤金专项基金”,以加强离休干部抚恤金的保障。
总之,新出台的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新规抚恤金,不仅有利于加强
企业对离休干部的待遇,而且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水平,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同时,此规定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
职工退休丧葬费标准

职工退休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费标准
一、企业职工退休丧葬津贴:
1、死亡后24小时内,为遗属每位一次发放“企业职工退休丧葬津贴”2085元(人民币,下同),企业支付。
2、市级以上职工,死者在服务期间,间接死亡10年以上的,为遗属每位另发放“企业职工退休丧葬津贴”2085元,企业支付。
三、企业职工退休丧葬待遇
1、企业每月发放本企业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补助金为每月2085元,数额不等,企业支付。
2、死者的家属或亲属每月可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月度生活补助金2085元,企业支付。
四、其他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补助
1、企业安排家属去企业公款外出勤务的,按国内公务出国机票标准报销。
2、遗祭活动安排,按实际出国交通、景点门票、食宿等支出,按规定由企业支付费用。
3、企业安排家庭访客旅游的,按实际出国交通、景点门票、食宿等支出,由企业支付。
五、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葬仪
1、死者的家属或亲属可以向企业申请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葬仪补助费2584元,企业支付。
2、家庭招待宾客,企业可提供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企业支付。
3、购买灵柩、办理遗属身份证明及向政府申报取得文书证明等经费,由企业支付。
离退休人员丧葬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离退休人员丧葬事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离退休人员及其法定继承人。
三、丧葬费用标准1.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1)企业退休人员: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放;(2)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发放。
2.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放。
四、丧葬费用领取程序1.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
2. 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2)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3)死者单位调档单(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表格可在社区领取或湘潭劳动保障网上下载);(5)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丧葬补助费。
五、丧葬费用发放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将丧葬补助费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2. 申请人收到丧葬补助费后,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领取情况。
六、监督管理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丧葬补助费发放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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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死亡诊断书原件。
2.火化手续原件。
(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有
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
3.户口首页。
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
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
(还是公务员好啊)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
基本要求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
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5.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临时补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