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3]5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遗属救济费随着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5%;1937年7月7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为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还可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三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发10%。
五、调整后遗属救济费发放范围,仍按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审批办法,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仍按黑劳社函[2002]75号函办理,市(地)自行决定审批。
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企业职工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职工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意外伤害或疾病,甚至会导致死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了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以确保职工家属在职工意外死亡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死亡抚恤金。
工伤死亡抚恤金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是按照职工工资的若干倍进行计算,以保障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
其次,对于非工伤死亡的职工,企业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这部分抚恤金的标准通常由企业内部规定,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能低于一定的标准,以保障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除了抚恤金之外,企业还应当为职工家属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这包括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以及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这些待遇和补助是保障职工家属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措施。
总的来说,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保障职工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企业在执行这一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压低抚恤金标准,更不能拖延支付时间。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保障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职工死亡抚恤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标准和程序,确保职工家属能够及时、合理地获得抚恤金和其他相关待遇。
同时,企业也可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减少职工意外伤亡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总之,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保障职工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丧葬费是指企业为了帮助员工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而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费用。
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员工福利保障和企业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职工丧葬费的范围。
企业职工丧葬费的范围包括,员工本人、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养女)、父母、公公、婆婆、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的丧葬费用。
二、企业职工丧葬费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丧葬费的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具体标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三、企业职工丧葬费的申领条件。
企业职工丧葬费的申领条件包括,1. 员工本人或其家属的丧葬费用符合企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2. 员工本人或其家属的丧葬费用真实有效;3. 员工本人或其家属的丧葬费用未从其他渠道获得报销或补助。
四、企业职工丧葬费的申领流程。
企业职工丧葬费的申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供丧葬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丧葬费用发票、收据等;2. 填写申领表格,注明申领的具体金额和用途;3. 提交相关材料和申领表格至企业人力资源部门;4.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丧葬费用。
五、企业职工丧葬费的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丧葬费管理制度,明确丧葬费的申领条件、标准、流程和责任人,加强对丧葬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丧葬费的合理使用。
六、企业职工丧葬费的意义。
企业职工丧葬费的支付不仅是对员工的一种关怀和慰问,更是体现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通过合理规范的丧葬费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七、企业职工丧葬费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业职工丧葬费制度,建议企业应加强对丧葬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员工对丧葬费制度的了解和认同;加强对丧葬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和浪费;建立健全丧葬费的发放和使用台账,接受社会和监督。
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职工因病死亡是一种不幸的情况,对于家庭来说也是一种重大的打击。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应当得到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购买职工的工伤保险和生存保险。
当职工因病死亡时,企业应当依法向职工的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丧葬费用:企业应当向职工的家属支付一定的丧葬费用,以帮助家属解决丧葬事宜。
丧葬费用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合理确定。
二、丧假工资: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的家属支付一定期限内的丧假工资。
这一丧假工资的标准应当与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挂钩,以保障家属在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
三、抚恤金:除了丧葬费用和丧假工资外,企业还应当向职工的家属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抚恤金的标准应当根据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
四、生存补助金: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家庭,企业还应当给予一定的生存补助金。
这一生存补助金的标准应当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以帮助家庭度过困难时期。
总之,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是保障职工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职工的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赔偿标准的落实到位,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哈尔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哈尔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哈尔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
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
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
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
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
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1年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拓展阅读】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一、丧葬费待遇标准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计发,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二、抚恤金待遇标准(一)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三)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一、死者丧葬费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死亡费用。
死亡费支付标准一般
按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计算,按以下式计算:
死亡费=原离休工资标准×原离休年龄÷15
2、原离休职工死亡,可以提供死亡费支付标准:月薪1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7000元;月薪15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0500元;月薪2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4000元。
二、抚恤金标准
1、原离休职工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
抚恤金一般按因一般原因
仍在本单位工作当年工作满十年和以上的原离休职工抚恤金标准计算,依据以下标准发放:月薪1000元,获得抚恤金2000;月薪1500元,获得抚恤金3000;月薪2000元,获得抚
恤金40000元。
三、补充条款
因本企业退休人员死亡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原离休职工本人在本单位服务年限达
到10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有特殊要求的地方2倍标准支付死亡费和抚恤金。
死亡费及抚恤金支付,以被认定退休人员的家属提出申请,经由本企业审批,按以上
标准结算。
因此,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看到,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
具体数额与企业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有关,考虑到死者特殊要求的地方还会
额外增高一级,因此把握好企业标准,可以在死亡费和抚恤金的获得上带来相应的便利。
离退休人员黑龙江地区死亡待遇

离退休人员黑龙江地区死亡待遇离退人员死亡怎么办,该怎么赔偿,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关于黑龙江离退休人员死亡赔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用!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黑龙江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2.一次性救济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详见2007 9号下文件)(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因公死亡所享有的赔偿权利进行规定和界定的标准。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丧葬补助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因公死亡职工家属一定的丧葬补助金,以解决丧葬期间的相关费用支出。
二、抚恤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因公死亡职工家属一定的抚恤金,以补偿家庭因职工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生活补助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因公死亡职工家属一定的生活补助金,以帮助家庭度过难关。
四、子女教育补助金,企业应当给予因公死亡职工家属子女一定的教育补助金,以保障子女的正常教育权益。
以上是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基本内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严格执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赔偿标准,不得有任何违规操作。
二、公平公正,企业在执行赔偿标准时,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三、及时足额,企业在执行赔偿标准时,应当及时足额地给予职工家属相应的赔偿金,不得拖延或少付。
最后,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加强对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职工家属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公死亡事件的发生。
总之,企业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职工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维护职工家庭的幸福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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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改革企业职工死亡待遇,保证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死亡待遇。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在职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退休职工死亡后,当月退休费照发。
第五条职工因工(含职业病,下同)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基本抚恤费二千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救济费一千元。
职工死亡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抚恤费的标准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和抚恤费,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家居本市市区内的,每人每月发给七十五元(含各种补贴,下同);家居县(市)城的,每人每月发给六十五元;家居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六十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的职工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三)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二十元。
(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二十五元。
(五)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在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发十元。
第七条按本规定第六条发给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第八条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按《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夫妻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可按死亡一方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第九条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供养人数和条件改变的下月起,改变抚恤费和救济费的发放数额。
第十条职工离、退休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相同。
因病退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与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相同。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可报销一次二个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前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所领取的救济费或抚恤费抵于本规定标准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