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8章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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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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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
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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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理解
1.国际税收是一系列的税收活动、现象 2.国际税收是由于对跨国纳税人征税而引起的
一系列税收活动、现象 3.国际税收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
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分别 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税收分 配关系 (恪守税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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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 本国的利益,一般采取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 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 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 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 叠,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 突。目前世界各国中,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 权的交叉重叠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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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主要表现在不正当税 收竞争或者说有害税收竞争。
税收收入不足,破坏了国际税收主权原则。 消 弱了国家的财政基础,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 国里根政府推行的减税改革,一度让美国陷入 财政危机,而发展中国家为税收竞争牺牲的税 收收入,为应该得到的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二甚 至更高 ,造成税收收入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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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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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共分为九章,第一章是国际税收导论,介 绍了国际税收的含义、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以及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第二章是税收管辖权,本 章介绍了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类型及确立的原则, 同时还介绍了税收居民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及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判 定标准。第三章是国际重复征税,介绍了重复征 税的含义、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和国际重 复征税的影响。第四章介绍了国际重复的免除, 包括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方式和方法、国际重复 征税免除的意义及国际规范和国际重复征税减除 方法的经济分析。

国际税收(第7-8章)

国际税收(第7-8章)
14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例7-4】财产税的国际税负资本化例子
假设有一个B国居民向一个A国居民出让其 位于A国的房产,该房产每年可取得租金10万 元,房产的原始成本为70万元,出让人希望以 房产评估价100万元出售给A国居民,但该房产 每年要按80万元的税务局固定价值的2%缴纳额 外财产税,结果那位A国居民最终以70万元的 价格买下这一房产,按A国5%的市场例如把税 负资本化后基本都转给了B国居民。
实际后转财产税= 市场评估年价利率– 实际成交价 = 30万元
④未能后转资本化财产税(受让人承担的资本化财产 税)
未能后转资本化财产税=应后转资本化财产税 – 实 际后转资本化财产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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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国际税负资本化并不影响A国财产税收入, A国每年仍然可以征收到1.6万元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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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为了维持原税前利润水平,A国公司产品的 价格应提高857万元。 (2) 国际税负前转不影响A国公司所得税收入, 但税负将由B国承担,有可能减少B国进口企业 的利润,导致B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应减少,由 B国企业承担税负。 (3) 国际税负前转不影响A国的商品税收入, 但B国商品价格可能提高,增加B国商品税收入, 由B国消费者承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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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为了维持原税前利润水平,该公司的B国生 产部工薪应压低857万元(4000-3143)。
(2) 国际税负后转不影响A国公司所得税收入, 但税负将由B国劳动力承担,有可能使B国个人 所得税收入相应减少。
(3) 国际税负后转并不影响两国商品税收入,B 国水平仍然以原来的价格销售,B国仍然可以征 收到原来水平的商品税。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第一章国际税收的含义一、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1.国际税收的含义:1)宽口径的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与税收现象。

2)窄口径的国际税收: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或地区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总称。

2.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国际税收的本质通常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之间便会发生税收分配关系。

2)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各个国家在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上必须考虑与其他利益相关国家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与政策上进行协调,从而产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二、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1.联系(从国际税收的本质入手):1)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

没有国家税收,就没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与税制协调,就不可能出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国际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2)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与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受到国际税收的影响。

本国与他国达成的税收协定以及国际上公认的国际税收规范与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税收中有所体现。

2.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国际税收虽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问题与关系,但其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

(形式特征)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第八章

国际税收第八章

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方 法
• 避免商品国际重复课税的办法是,各国 实行统一的商品课税原则。无论各国统 一实行哪一种课税原则,都可以避免税 收管辖权的相互冲突,有利于促进商品 的跨国自由流通,这时商品的国际重复 课税也不再可能发生
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方 法
• 如果各国国内商品课税实行单一税率, 而且汇率可以随意调整,那么无论统一 实行哪种商品课税原则,都不会影响按 照各国的比较优势确定的国际分工 • 如果各国国内商品课税制度采用多种税 率,并且对同一种产品各国规定的税率 差异很大,那么统一实行消费地原则, 则是比较有利的,这样可以使各国的比 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
• 我国自1985年起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并 在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可见, 我国也接受了实行出口退税制的国际惯 例,这对于保证我国出口商品不承担双 重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的参与国际市 场上的激烈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出口退税并没有 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实施,退税率根据 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 多次调整,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逐项法
• 这种方法是通过当事国之间的一系列双 边谈判,取得对应税商品的关税进行逐 个约束和减让的协议以后,再根据无条 件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于其他成员国。 在“肯尼迪回合”以前的几轮谈判中, 都是采取的这种方法 • 逐项法的优点,是谈判阻力较小,便于 达成协议;主要缺点是工作量较大,达 成协议的往往都属于矛盾不大的商品。 随着谈判的深入进行,重要的敏感商品 越来越集中到谈判后期,致使问题更加 难以得到解决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了世贸 组织 • 加入WTO为我国带来的利益主要有: 第一,我国可以享受WTO成员国均可享有 的最惠国待遇权利,这一权利是不附加 任何条件的、范围广泛的和相对稳定的 第二,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助于维护我国 在国际经贸方面的权益,可以就其他成 员国对我国出口产品或进口产品实行的 歧视性措施提出申诉,通过协定争端调 解程序,以获取比较公正的处理

财政学》第八章国际税收

财政学》第八章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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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及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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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管辖权概述
(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它表现为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所行使的立法权和 征收管理权力。 (二) 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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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1.地域管辖权 2.居民管辖权 3.公民管辖权
×(来源于境外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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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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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收的概念和分类
国际税收协定亦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的税 收分配关系和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本着对等原则,在 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定、 协议或条约。认
(一)地域管辖权的确认
1.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4.其他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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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管辖权的确认 1.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2.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三)公民管辖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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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法律性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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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1.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2.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3.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二)不同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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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经济影响
(一)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 收负担 (二)国际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三)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四)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关系

税法(第九版)国际税收

税法(第九版)国际税收

➢ 国际税收协定
4.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 • 我国重视对外缔结国际税收协定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从1981年1月
起,我国首先同日本就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了谈判。中日税收协定 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了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 100个协定已生效。此外,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签 署了税收安排,现已生效;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目前尚 未生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安排》以及《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安排》均已生效。
国际税收
C目 录 ONTENTS
01 国际税收概述 02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03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04 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01 国 际 税 收 概 述
➢ 国际税收的概念
• 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 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 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有一笔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 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管辖权也有权对这笔所得 征税。这样,甲、乙两国的税收管辖权就在该甲国居民的同一 笔所得上发生了重叠。如果甲、乙两国都行使自己的征税权, 则这笔所得就会面临国际重复征税。
➢ 国际税收协定
1.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 广义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税收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 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 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简称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虽然不是具有法律 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 信息交换的协议。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在海外银 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等,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国际税收》第9章 (2)

《国际税收》第9章 (2)
▪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
▪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
▪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 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 在我国居住超过183天,才可以征税。
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则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这样,当美国
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冲突时,按“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
国际税收协定,而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国同意中止或部分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否则美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协定义务。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
等)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
▪ 税收协定涉及的人是否应包括合伙企业 ?
▪ 联合国范本没有包括涉及合伙企业的特别条款,缔约国可以在谈判中自己决定这个问题。
▪ 经合组织的财政委员会 《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合伙企业适用性》的报告中的观点
▪ 在税收协定中严格规定“人的范围” 的重要意义在于限制纳税人不当地使用税收协定。
▪ 例1:德国一家股份公司M公司1998年2月与我国一家电力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由德国M公司帮助
在我国建设一座发电站,价值1亿德国马克。根据合同,德方应向我国公司提供以下技术帮助:
(1)电站工程的设计、维修和保养2000万德国马克
(2)设施的操作技术300万德国马克
(3)附属设施的制造技术400万德国马克
(4)附属设施的制造图纸4000万德国马克
(5)接受中国工作人员在德国培训300万德国马克
(6)派人到中国对电站的制造和安装进行监督,德方技术人员在中国停留6个月以上3000万德国马克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八章【最全】【共10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八章【最全】【共10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八章【最全】【共10章】第八章国际税法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国际税法的概念,理解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重复征税,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原则,掌握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理解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掌握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法律渊源、“产生条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税收协定的内容、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原则;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饶让抵免的概念及作用;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转移定价税制的内容。

领会各国同时实行多种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避免重复征税的意义、税收协定的意义与作用、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实行限额抵免制度的重要性、反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应用(1)分析应当如何划分征税权、抵免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2)计算分析跨国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历年考点1.税收管辖权2.居民身份认定标准3.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4.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5.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6.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一、国际税法的产生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世纪末,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输出代替商品输出成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

随着资本输出的不断扩大,货物、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跨国流动日趋频繁,从而促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国际化。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现代直接税标志的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当时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相继确立,则是国际税收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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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2.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也包括持续一定时间以上(一般为半年或1 年)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或者与其 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如果一个办公室或车间为多个工程项目服务(非准备性或辅助 性活动),而每个工程项目的持续时间未达到协定规定的时间 标准,该办公室或车间也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应当被视作为一个整体。尽管它可能通过几个合同来 建造,但如果一个建筑项目在商业上和地理位置上具有内在一 致性,就应当把它看成是一个常设机构。 建筑或设备安装工程是跨地区的,一个项目有不同的施工地点, 施工队伍在一个地点工作的时间可能较短,但如果整个施工项 目持续的时间达到了时间标准,该建筑或设备安装工程就构成 了常设机构。

1979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发表《关于发达国家 对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 范本》。
——全面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主要差异:

《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 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 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举例:



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 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不具有优先地位。 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都是最高法, 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则按照 “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 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冲突时, 按“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际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国同意中止或部分 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 协定义务。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用应 当考虑到美国签订的任何税收协定的义务。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2.常设机构

两个协定范本共同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 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常设机构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理处、 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 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地。
——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 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 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 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state A and state B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2.常设机构

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
(1)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的看得见 客观存在。
营业地点的固定性是指它具有一定的永久性,还意味着营业活动
在一个特定的地理位置上进行。 营业地点可以是房屋、设施等看得见的客观存在,也可以是供企 业支配用于其经营活动的场地。 如果一个经营性的固定场所已经构成常设机构,但该场所被划分 为几部分分别进行经营活动,被分成几块的经营场所仍应从整体 上被视为常设机构。 一些国家(澳大利亚)认为,尽管机器设备不具有固定性,但重 要的机器设备应属于常设机构。

《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民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 该国的所得或位于该国的财产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 的人。即并非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都为该国居 民。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居民

对同时为双方自然人居民的解决方式:


一是按照两个协定范本的规定,在协定中列出判断规则, 来确定其居民身份。判断顺序依次排列为: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所; (4)国籍。 如按上述顺序还不能确定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则由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二是直接由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协商来确定该人为本协定 中哪一方居民,不采用上述顺序判定法。
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 2.协定涉及的税种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

在两个协定范本中,都把协定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 然人、公司、社团以及基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 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

我国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标准在 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个人、公司或其他团体等)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 但主导思想仍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促进经合组织成员 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3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大多数国家规定,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 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 我国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 。
联合国范本没有包括涉及合伙企业的特别条款,缔约国可以在谈 判中自己决定这个问题。 经合组织的财政委员会 《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合伙企业适用性》 报告的观点: ——合伙企业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属于纳税实体,它就具有缔约国的 居民身份,并有权从税收协定中受益。 ——如果合伙企业只是一个途径,合伙人要就其分得的合伙所得缴 纳个人所得税,它就不在协定适用范围之内。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我国财税[2000]91 号文规定,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 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这表明合伙企业在我国已经不是纳税实体。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居民

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法人居民的确定方式:
将其视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承认上述总机构标准,同时指出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 以企业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如果企业经营的实 际管理机构与总机构不设在同一缔约国,由两国协商确定。 同时列出总机构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但不明确指定 最终应采用哪种标准。 仅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居住国。 直接协商确定。

1971年,经合组织财政委员会发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 《经合组织范本》。
——强调居民管辖权,对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有所限制。 ——经合组织协定范本草案的两个基本前提: 1.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 2.所得来源国应力求缩减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并且 大幅度地降低税率。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差别待 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退休金等)外, 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均使用了“受益所有人”概 念。
《国际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

协定涉及的人是否应包括合伙企业 ?
1943年墨西哥范本
——提倡将非居民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所得)都划归所得来源 国征税。照顾拉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

1946年伦敦范本
——总体结构类似于墨西哥范本,但条款更有利于发达的资本输出国。

1970年代——《经合组织范本》 《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 的缺陷。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3.通过加强国际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 税现象。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我国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 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 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美国)并不具有优先于 国内税法的地位。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举例:




法国《税收法典》第209B条款是所谓的受控外国子公司条款,它 规定,法国母公司应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回, 都要在当年计入法国母公司的应税所得,向法国政府纳税。在受 控外国公司没有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法国政 府对外国公司的利润课税。 根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第7(1)条的规定,瑞士居民公 司的利润不得在法国纳税。这样,法国的国内税法就与国际税收 协定有了冲突。 2002年6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定:当《税收法典》209B 条与税收协定冲突时,税务部门必须按税收协定的要求办理。 为了使209B条能够得以实施,法国税务机关在与美国、西班牙、 日本等国修订税收协定时都加进了实施209B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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