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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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自身权益,规范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员工请休假规定》以及国家、政府与考勤及请休假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以下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全体员工。本实施细则所称“员工”,是指直接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制员工的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省辖行可参照总有关请休假规定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条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工作是内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将作为员工计发工资、奖惩、晋升、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勤内容

第四条考勤的内容

(一)出勤:员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到岗工作为出勤。因工作需要在行外办理公务或者人力资源部批准的脱产、半脱产

学习视同出勤。

(二)迟到: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上班时间而未到岗位的。

(三)早退:未经批准未到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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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旷工:未经批准不到岗的

(五)请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应请假,包括:病假、事假。

(六)休假:员工达到规定条件可以申请享受以下假期,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含晚育护理假)、探亲假、公假和工伤假。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应建立考勤签到(打卡)制度,并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同志担任考勤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切实掌握员工出勤情况,健全考勤记录。如员工发生部门调动,需做好部门间的考勤狗接工作。

2.向员工宣传国家、总考勤及请休假相关规定。

3.月终客观真实的汇总当月本部门()考勤情况并于次月3 个工作日内准确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

4.每月登记《部门()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台账》(见附件一),并于每年7 月、次年1 月汇总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查。

第六条员工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应按上班规定时间至少提前10 分钟签到(打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严守工作岗位,在岗位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脱岗、空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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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迟到、早退、旷工

(一)员工不能遵守作息时间,未经批准超过上班时间而未到岗或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的,按迟到、早退处理。

上班迟到或早退30 分钟以内的,按照50 元/次扣减员工当月履职津贴;上班迟到30 分钟以上、1 小时(含)以内的,按半天事假处理,迟到1 小时以上的,按一天事假处理,对经常迟到早退且屡教不改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薪酬按以下方法计发:

当月旷工1 天(含)以内的,计发额=本人当月基础工资×90%×(1-当月实际旷工天数÷21.75),同时,该员工当年绩效考核等级不高于D。

当月旷工1 天以上5 天以下的,计发额=本人当月基础工资×70%×(1-当月实际旷工天数÷21.75),同时,该员工当年绩效考核等级为 E。

当月旷工5 天(含)以上的,计发额=本人当月基础工资×70%×(1-当月实际旷工天数÷21.75),同时,按照本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在参加行内外各种会议和培训时,经主办部门确认,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场的,以迟到处理;经主办部门确认,未经批准无故缺席的,以旷工处理。

第四章请休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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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员工的假期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

年休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含晚育护理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公假和工伤假。

第九条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年休假以公历年度作为计算周期,即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但员工工作时间存在不连续的,需予以扣除:如长病假(6 个月以上的病假)、个人辞职后进修学习及因私出国留学等。员工进之前在境外(含港澳台)工作,且劳动关系在境外(含港澳台)的,该工作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四)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五)新进的员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1.从系统内调入的,调出行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确认其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天数,补足其剩余可享受年休假天数。

2.从系统外调入或市场招聘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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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在工作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 整天的部

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剩余日历天数÷

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对新进且仍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应在其试用期满后再安排年休假。如试用期满后的制度工作天数不足以安排其年休假的,年休假可顺延至次年安排。

(六)员工累计工龄当年恰逢满1 年、10 年、20 年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如下:

员工工龄1 年:当年度年休假折算天数=(工龄满1 年后在剩余日历天数÷365)×5

员工工龄10 年:当年度年休假折算天数=5+(工龄满10 年后在剩余日历天数÷365)×5

员工工龄20 年:当年度年休假折算天数=10+(工龄满 20 年后在剩余日历天数÷365)×5

以上折算后不足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七)当年退休的员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规定由其当年度退休前在工作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须提前安排其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折算天数=(当年度退休前在工作的日历天数÷365天)×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八)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员工,且请病假累计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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