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引言概述:自行车作为一种环保、便捷的交通工具,受到越来越多人的爱慕。
然而,在小区或者物业管理范围内,自行车管理也引起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维护小区秩序和居民的利益,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停放区域规定:1.1 设立专用自行车停放区域:小区内应设立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区域,通过划定标线或者设置自行车架等设施,方便居民停放自行车。
1.2 区分不同类型自行车停放区域:根据自行车的类型和用途,设置不同的停放区域。
例如,可以划分普通自行车停放区、共享单车停放区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区等,以便更好地管理。
1.3 禁止乱停乱放:严禁自行车在小区内乱停乱放,妨碍交通或者占用公共空间。
物业应定期巡查,发现乱停乱放的自行车及时清理或者处置。
二、停放要求和标识:2.1 规定自行车停放的方向和位置:自行车停放时,应按照指定的方向和位置进行停放,以确保通行和管理的顺畅。
2.2 设置停放标识和标牌:在自行车停放区域内设置相应的标识和标牌,提醒居民按规定停放自行车,并标明相关管理规定和处罚措施。
2.3 加强巡查和管理:物业应加强对自行车停放区域的巡查和管理,及时清理停放不规范的自行车,并向居民宣传和普及停放要求。
三、骑行安全规定:3.1 禁止在小区内高速骑行: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禁止在小区内进行高速骑行,特殊是在人流密集的区域。
3.2 强制佩戴头盔:骑行者应强制佩戴头盔,以减少骑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头部伤害。
3.3 安装反光装置和铃铛:自行车应配备反光装置和铃铛,提醒行人和其他车辆注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维护和保养规定:4.1 自行车定期检修:居民应定期检修自行车,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4.2 禁止私拉私接电源:禁止在自行车上私拉私接电源,以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4.3 禁止私自改装:禁止居民私自改装自行车,以免影响自行车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五、违规处罚措施:5.1 警示教育:对于初犯或者违规较轻的居民,物业可以进行警示教育,提醒其遵守规定。
最新-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其他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二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三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
第六条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停车标志标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后投入使用,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明显。
第七条规划设置的两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施行招投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组织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察、公证部门参与监督。
住宅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住宅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住宅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一、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由管理处统一管理。
二、凡需提供车位的摩托车、自行车,车主必须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并交纳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文件规定),凭缴款单发给月卡。
三、摩托车、自行车出入存放处,实行发卡、收卡制度,业主凭月卡存车,凭保管卡取车。
四、不准在存放处内洗车和维修摩托车,以防发生火灾。
五、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车主及时报案、管理处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六、无执照的单车遗失时,管理处不予赔偿。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引言概述:自行车作为一种环保、便捷的出行工具,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
然而,随着自行车数量的增加,物业自行车管理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小区环境秩序和住户的安全,制定一套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一、自行车停放区域规定:1.1 划定明确的停放区域:物业应设立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区域,通过标识或者地面划线等方式明确界定。
这样可以避免自行车乱停乱放,影响小区的美观和通行。
1.2 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应定期检查自行车停放区域的设施和环境,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整洁。
同时,要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自行车架、车位标识等设施,保障住户的停放需求。
1.3 强化管理措施:物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增设巡逻人员等,加强对自行车停放区域的管理。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自行车被盗或损坏,提高小区的安全性。
二、自行车入场规定:2.1 登记备案:住户在携带自行车入场前,应向物业进行登记备案,提供自行车的品牌、颜色、车架号等信息。
这样可以方便物业进行管理和追溯,减少自行车被盗的风险。
2.2 限制入场时间:物业可以规定自行车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入场,例如白天6点到晚上10点。
这样可以防止自行车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2.3 强制佩戴标识:物业可以要求住户在自行车上佩戴标识,如贴纸或者绑带等,以便于辨认和管理。
这样可以减少自行车被误认或混淆的情况,提高管理效率。
三、违规处理措施:3.1 警示和教育:对于违反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住户,物业应首先进行警示和教育,告知其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并提醒其及时整改。
3.2 罚款制度:对于多次违规的住户,物业可以采取罚款的措施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可以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适当调整,以起到警示作用。
3.3 暂停使用权:对于严重违规的住户,物业可以暂停其自行车使用权,禁止其在小区范围内停放和使用自行车。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四、自行车维修和清理规定:4.1 维修点设立:物业应设立自行车维修点,为住户提供自行车维修和保养的服务。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天辰大厦一、凡在非机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车主,请遵守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本停车场可以停放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
三、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开放,无人值守,请车主自负车辆保管责任。
四、不同类型的车辆请按照停车场指示的分区域按顺序整齐停放。
五、停车人应确保车辆性能完善,避免自身车辆状况异常给其他停车人带来不良影响。
六、非机动车在园区内需限速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进出非机动停车场及在园区内与机动车并行时,非机动车辆必须推行。
七、因非机动车车主行驶及存放车辆导致园区公共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清洗车辆。
九、请自觉维护停车场卫生环境,禁止吐痰和乱扔烟蒂杂物。
十、请自行妥善保管私有物品,锁好车辆。
如有车辆损坏或车辆丢失事件,车主应及时报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十一、本非机动车停车场禁止为电瓶车充电,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
十二、对长期不用1个月以上的非机动车,大厦可以将其集中存放,并在现场通知。
如通知超过一个月未能找到车主,将其作为无主车进行清理。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存车人自行承担。
十三、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大厦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扣留或拖走。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篇: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xx0207(颁布时间)xx0207(实施时间)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xx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行车停放位设有临时停放点,其余地点不得停放。
第四条自行车停放位设置“自行(摩托车)车停车棚"、“自行车(摩托车)临时停放处"标识.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不得将自行车搬进楼内占用公共通道或锁在栏杆上,须自觉配合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停车线内并整齐划一。
下雨天,自行(摩托车)做好防水侵蚀安排。
第五条对未按指定位置和停车线停放的,由物管服处心安管员移至指定位置和线内并码放整齐。
物管处人员有权和义务对乱停放自行车行为进行制止、规劝,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应予以理解和积极配合,服从指挥.
第六条由于车位有限,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应尽可能靠拢。
对废旧自行车长期不使用的,应予以处理。
物管处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废旧不用的自行车按无人认领进行集中处理(提前通知)。
第七条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切记上锁,做好安全防范。
安管员或其它物业服务人员将加强自行车安全巡视管理,同时需全业主增强安全协防意识,发现偷盗行为,立即制止和通知就近安管员.
第八条禁止外来办事人员因方便随意停放。
第九条凡摩托车、电单车、三轮车、助力车均执行以上规定,不得占用机动车车位。
自行车电动车停放规定

xxx自行车电动车停放管理规定为加强对xxx非机动车场的秩序管理,明确各方的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非机动车场停放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只提供车辆存放处,并无看管义务。
二、车辆如出现刮蹭、碰撞、丢失、偷盗等现象,请车主及时与公安、保险等部门联系,予以处理。
车场仅限提供监控影像,协助主管部门解决并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三、xxx住宅区、商业区非机动车辆实行门禁卡识别系统进出停放,具体规定如下:1、进出停车场门禁卡及停车场停放牌发放需核实业主身份、核对房间号,签订《车位运行维护协议》,收取押金100元。
2、进出停车场门禁卡为非机动车停车场通行凭证,一车一卡,请务必通过专用通道凭门禁卡出入停车场;停车场停放牌为非机动车停车场停放凭证,进出停车场时,停放牌应固定在车辆前方显眼位置,便于车管员巡逻时核对。
3、如门禁卡丢失,车主需执本人有效证件及时到物业公司财务部缴费补卡,补卡费50元,原门禁卡押金100元不退;4、若不再停放非机动车,车主需执本人有效证件到物业公司办理手续,物业公司收回门禁卡:门禁卡如还能继续使用的,按每月2元从押金中扣除使用折旧费,剩余押金如数退还;如门禁卡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门禁卡费用按补卡费50元计算,从押金中扣除,剩余押金如数退还(此条仅现于商业项目:A座、B座、A及B座裙楼、F座单位工作人员及C座裙楼、D座裙楼、E座裙楼单位工作人员)。
5、车辆凭门禁卡、停放卡进出停放,且只可停于非机动车车位,并服从工作人员统一引导。
门禁卡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物业公司办理手续;6、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7、需要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8、存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自行车,长期停放无人使用,且长达3个月者,由车管员清出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再负任何责任。
校园停放车辆管理制度

校园停放车辆管理制度一、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
自行车持有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二、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
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三、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四、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五、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总务处)协同查处。
六、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七、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学校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八、机动车的车门,驾驶员应及时将其关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
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
九、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办公环境,特制定本规定:1、外来车辆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
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
3、负责定期给学校送货的车辆,需凭证进入校园;任何拉装货物车辆出校园大门,必须持相关部门批准单可放行;4、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转弯时要慢行观察;禁止超车、并行;禁止鸣高音喇叭;机动车辆严禁在人行道暂停。
5、校园内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制度,按线路限速行驶。
6、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随意停放。
本校教职工车辆应停放在指定棚点。
所有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均统一停放在指定停车棚点。
7、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8、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为规范校园车辆行驶秩序,强化治安管理,维护校区教学工作及生活等各项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所有车辆(包括校车、工作用车、施工用车及经批准进入校区的其他车辆),在校园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学校工作人员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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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行车停放位设有临时停放点,其余地点不得停放。
第四条自行车停放位设置“自行(摩托车)车停车棚”、“自行车(摩托车)临时停放处”标识。
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不得将自行车搬进楼内占用公共通道或锁在栏杆上,须自觉配合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停车线内并整齐划一。
下雨天,自行(摩托车)做好防水侵蚀安排。
第五条对未按指定位置和停车线停放的,由物管服处心安管员移至指定位置和线内并码放整齐。
物管处人员有权和义务对乱停放自行车行为进行制止、规劝,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应予以理解和积极配合,服从指挥。
第六条由于车位有限,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应尽可能靠拢。
对废旧自行车长期不使用的,应予以处理。
物管处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废旧不用的自行车按无人认领进行集中处理(提前通知)。
第七条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切记上锁,做好安全防范。
安管员或其它物业服务人员将加强自行车安全巡视管理,同时需全业主增强安全协防意识,发现偷盗行为,立即制止和通知就近安管员。
第八条禁止外来办事人员因方便随意停放。
第九条凡摩托车、电单车、三轮车、助力车均执行以上规定,不得占用机动车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