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北海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北海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海市物业管理的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海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行为及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促进物业共享发展、资源共享利用、财富共同增长。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行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人性化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积极推行绿色环保、节能环保、循环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托科技手段,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八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资质。
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各自的管理职责,互相合作、互相配合。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保护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推动合理价格形成。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先租后售、租售结合的原则,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流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的原则,提高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主体的职责包括维护物业公共秩序、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安全保卫工作等。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对物业项目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配备专业人员,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水、防裂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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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的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第六章物业的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北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可使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北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北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海市市区内(不含铁山港区,下同)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合浦县、铁山港区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分等级定价方式。
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各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经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备案后执行。
市物价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双方协调不下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准。
北海物业管理制度方案

北海物业管理制度方案一、制度目的北海物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小区环境秩序,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安静。
二、管理范围北海物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小区业主、租户和物业服务人员,包括小区的园林绿化、保洁、安全、保安、设备设施维护和修缮等方面。
三、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组成的监督管理物业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管理规定、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执行。
2.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运作,提供日常保洁、维修、保安等服务。
3. 物业服务人员: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
四、管理职责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提出改进建议;- 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并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和谐;- 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小区管理事务。
2.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包括:- 日常的保洁工作,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 设备设施维护和修缮,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使用;- 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保障小区的安全。
3. 物业服务人员的职责包括:- 定期对小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维护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协助小区居民处理相关事务。
五、管理规定1. 小区治安管理- 小区内禁止吵闹、打架、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 小区内禁止擅自乱摆摊卖货、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小区内制止任何形式的赌博等违法行为。
2. 小区环境管理- 小区内禁止乱扔垃圾,违者将被处以相应罚款;- 小区内禁止乱涂乱画,违者将负责修复或清除;- 小区内绿化植被不得破坏,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3. 小区设施管理- 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应正常使用,禁止私自拆卸或损坏;-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共同保管,不得私自占用;- 小区内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4. 物业服务管理- 物业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物业工作人员应有礼貌待人,提供周到和贴心的服务;- 物业工作人员应保守业主信息,保证业主的隐私权。
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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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由过程依照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爱护业主、应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的合理应用,制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稳、舒服的情形,依照国度有关司法、律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有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接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托付,按照合同商定,对物业进行治理并供给响应办事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从属的举措措施、设备和相干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应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应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治理办事的企业。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施物业治理;其他物业,应当制造前提,慢慢实施物业治理。
第五条物业治理实施专业治理办事与当局、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鼓舞物业治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成长,进步物业治理程度,改夫君平易近生活和社会情形。
第六条自治区人平易近当局扶植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区的物业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市、县人平易近当局确信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工作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业主治理组织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合营事务进行治理的权力,并承担响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力:(一)参加业主大年夜会或者业主代表大年夜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经由过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好处的重大年夜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治理工作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治理办事活动;(六)司法、律例规定的其他权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安全、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费收费标准,并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业主投诉问题。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和选拔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信息。
第三章物业费收费和使用第十四条物业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收费,并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况。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能私自挪用或滥用物业费。
第十七条物业费使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约的原则,用于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公共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小区的出入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小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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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3-28物业管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在近年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日益显著,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广西北海对物业管理有什么规定?下文是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 4 -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三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二)合同期限;(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十四)违约责任;(十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