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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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4年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4年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4年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4年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市行政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和发展环境,2004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市委、市政府选择市建委、发改委等15个部门为重点,在全市政府职能部门和自治区驻市行政单位中开展了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活动。

目前活动已顺利结束,现将活动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发扬成绩,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整改,推动和促进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海市2004年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和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情况通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2004年我市在市政府职能部门和自治区驻市行政单位中继续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整治活动和开展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并选择市建委、发改委等15个与投资者关系比较密切的部门和单位作为整治重点。

通过扎实工作,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和驻市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执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种影响和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进一步得到纠正和遏制,廉洁、勤政、高效的政务环境正在逐步形成,推动了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促进了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一)以思想教育为先导,进一步深化认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今年的整治活动,召开了全市动员大会,发出了整治活动通知,对今年的整治活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北政办[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4〕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5月21日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印发。

为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通过科学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对《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进度要求,合理组织《规划》实施,从而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任务得到落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改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持续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强化污染减排对结构调整的倒逼作用。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进一步加大对淀粉、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全面完成“十二五”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

建立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与新建项目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实施“等量淘汰(置换)”或“减量淘汰(置换)”。

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完善、落实相关经济政策,促进落后产能退出。

推动绿色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新增量,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广应用高效绿色适用技术,推进绿色采购、绿色贸易,促进绿色消费。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5年污染减排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5年污染减排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5年污染减排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北政办[2015]106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5【实施日期】2015.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5年污染减排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5〕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北海市2015年污染减排百日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15日北海市2015年污染减排百日行动方案为加快我市污染减排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及“十二五”主要污染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直排口截污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5〕112号)(以下简称为《百日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2015年减排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十二五”期间,国家对污染减排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4项指标进行考核,截至2015年8月,对照自治区下达我市“十二五”减排目标要求,我市已提前完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任务,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指标尚有25%和2%任务量未完成,且化学需氧量上半年的减排未达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进度要求,各项减排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形势严峻。

各县区政府和责任部门必须采取超常规措施,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尤其要加快推进城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切实落实市县建成区污水直排口截污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根据自治区政府下达的北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到2015年年底,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以下控制值:化学需氧量27488吨(比2014年下降7.9%)、氨氮1790吨(比2014年下降3.0%)、二氧化硫14942吨(比2014年增加15.2%)、氮氧化物10973吨(比2014年增加6.1%)。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政办[2014]84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1【实施日期】201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4〕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5月21日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印发。

为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通过科学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对《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进度要求,合理组织《规划》实施,从而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任务得到落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改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持续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强化污染减排对结构调整的倒逼作用。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进一步加大对淀粉、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全面完成“十二五”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

建立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与新建项目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实施“等量淘汰(置换)”或“减量淘汰(置换)”。

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完善、落实相关经济政策,促进落后产能退出。

推动绿色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新增量,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广应用高效绿色适用技术,推进绿色采购、绿色贸易,促进绿色消费。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主城区排水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主城区排水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主城区排水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北政办〔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主城区排水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5〕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北海市主城区排水口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10日北海市主城区排水口整治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自治区污垃办《关于印发广西“十二五”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污水垃圾〔2014〕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十二五”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4〕130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4-2016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4〕71号)要求,为切实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和完善城镇排水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十二五”最后一年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陆源污染物源头控制为核心,入海排水口截污整治为重点,分近远期完善城市建成区(特别是老城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及截流,最终完成北海市主城区排水口整治工作。

二、整治原则(一)近期整治和远期建设相结合。

1.近期整治:由市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等单位负责,市财政局、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于2015年底,对我市主城区191个排水口进行专项整治,能截则截,能治则治。

2.远期建设:由市住建局、城管局负责,辖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及各平台公司等单位配合,结合城市详细规划和排水规划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截流。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政办[2011]113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30【实施日期】2011.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北海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北海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2011年环保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加快实施北海三年跨越发展工程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水平,查处一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北政办[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05]101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北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及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2005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广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桂环字[2005]66号)文件精神,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我市不法排污企业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市政府决定在今年7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和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做法及措施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李延强(副市长)副组长:陈希光(市政府副秘书长)梁思明(市环保局局长)罗树理(合浦县副县长)成员:石昆(市发改委副主任)林德泉(市经委副主任)李永均(市监察局副局长)庞德坤(市工商局副局长)陈华(市安监局副局长)符超华(市司法局副局长)包裕就(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5〕4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5〕4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北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25日北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为强化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监管工作水平,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环境监管工作效能,推动新《环保法》有效实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把握重点、突出效能、便于执法、提高效能”的原则,通过对环境执法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快环境执法监管工作转型,实现信息化、精细化、全覆盖管理,最大限度消除环境监管的盲区。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

1.明确环境监管工作责任。

通过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执法模式,将我市行政辖区划分网格,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将环境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解决工作中管理粗放、权责不清、自觉性不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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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3]202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
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3〕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22日
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一)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社会生活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以及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在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活动的噪声,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营运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市区内的早市、夜市、临时摊点、以及农贸市场等占道经营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五)文化、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露天卡拉OK等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环保、工商、文化、城管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配合公安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民政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管理殡葬噪声,交通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管理机动车排放的噪声,建设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管理建筑施工噪声。

承担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互相协助配合,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噪声监督管理情况。

(九)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建筑物、绿化带等建设布局。

第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定期进行监测,并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新建住宅区除按规划要求设置相关的配套公共建设项目外,不得规划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第十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0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排放噪声不能稳定达标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及个人限期治理,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限制其生产或排放噪声。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定期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城市建成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的医疗、文教科研、机关办公、居民住宅小区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的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加工、维修等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已从事经营活动且噪声排放不达标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并达标。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
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污染,所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质量要求须浇筑混凝土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质量要求须浇筑混凝土等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内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将连续作业的原因、内容、时间及联系方式、投诉渠道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在学生中考、高考和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应禁止建筑施工作业并制定工业、交通与区域社会活动噪声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划定控制区域和时
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住宅楼内地下车库、设备间相邻上层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造地下车库、设备间时采取隔声、防震等措施,避免对相邻上层居民造成影响。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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