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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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6月21日北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3]45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3]45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3年9月6日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为了优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办〔2013〕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及市政设施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在试行期间与原传统审批流程实行双轨并存,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申报流程。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北政办[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组建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责,逐步划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承担城市市容管理职责,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承担竣工验收移交后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含供排水)的管理、维护、改造和路政管理职责。

(六)承担城市燃气、城市道路照明等相关公用事业(不含供排水、城市客运管理)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后的管理、维护、改造职责。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办〔2018〕120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办〔2018〕120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办〔201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4日北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投资项目建设,根据自治区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同一审批阶段内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等事项采取“网上申报、一窗受理、审批协同、结果共享”等方式,由市行政审批局(县区政务服务机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回复,相关审批部门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并行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第三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程序、条件的前提下开展并联审批,合理确定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事项。

原则上,项目从提出到实现开工所涉及的审批事项,能够在同一阶段并行办理的,应全部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第四条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从报建到项目竣工验收整个过程,按前期工作深度和并联审批要求划分为项目立项(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牵头)、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规划设计(市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5个环节的行政审批时限缩短至60个工作日之内。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北政办[2017]152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8【实施日期】2017.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7〕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年8月28日附件:北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4〕11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通知》(北政发〔2017〕20号),设立北海市农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在北海市农业局增挂北海市林业局、北海市畜牧兽医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承担的畜牧兽医、畜禽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

(二)划入主管全市农业机械化工作职责。

(三)划出扶贫开发工作职责。

(四)将行政许可事项(除农机监理外)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全市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信息发布。

(二)承担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责。

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工作意见,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三)研究提出全市农作物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案,制定农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计划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农业种植业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农业种植业产业体系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检疫、种子(苗)生产、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种植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北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制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附件1附件2附件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北政办〔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3日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应用场景是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应用的市场载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用好用足北海区位、资源、政策等独特优势,以场景招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创“品质北海、魅力北海”建设新局面,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和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聚焦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将场景招商作为全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大力承接我国东部产业转移,以打造高质量的应用场景提升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招商工作质效,推动更多新技术、新产品在北海率先应用、推广、迭代,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把园区建设成为承接国内产业转移示范区、面向东盟向海经济示范区。

(二)行动目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北政办[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北政办〔201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北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

2010年5月6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会议,部署今年的征地拆迁工作,对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一批重大项目全面推进,用地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非常艰巨。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0〕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属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的规定执行。

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线性工程,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平衡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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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四章资金的偿还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政合作,共同促进北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银政合作协议》,加大对北海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为了规范和加强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单位及借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并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调查认可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为建设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承贷的贷款资金。

所称的项目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依据国家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
操作规定所符合贷款投放条件的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北海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指以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或资产作为资本金的独资项目或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安排给北海市的专项资金和北海市政府、财政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北海市政府授予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可资本化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贷款项目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

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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