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北海市灾民转移安置和救济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北海市灾民转移安置和救济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8.22【实施日期】2003.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北海市灾民转移安置和救济应急预案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制订的《北海市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救济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北海市2003年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救济应急预案北海市是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沿海地区。
为适应防汛(防洪、防风、防潮)工作的需要,及时转移安置灾民,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好灾后救济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北海市2003年防汛抢险预备方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成立市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救济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长:许光波(副市长)副指挥长:刘景锋(北海军分区副司令员)邝世华(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安河(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包盛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家智(市卫生局局长)廖宇霆(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健全(市水利局副局长)吴绍松(市计委副主任)周小玲(市民政局副局长)王陆(市交通局副局长)朱永辉(市公安局副局长)蔡少翔(北海供电局副局长)指挥部下设一个办公室、八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谢安河同志兼任。
(二)工作组及其职责1、宣传动员组组长:包盛刚成员单位:宣传部、广播电视局、北海日报社主要职责:及时报道灾情、救灾情况,大力宣传在救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2、转移安置组组长:周小玲成员单位:北海军分区、建委、交通局、。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优质的亲民政府,团结务实、严谨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行政标准、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努力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北海市服务企业攻坚行动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北海市服务企业攻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北海市服务企业攻坚行动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做好服务企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起,开展2022年北海市服务企业攻坚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的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聚焦重大项目,全力开展攻坚行动,集中力量服务企业,加快项目落地建设。
二、总体目标以北海市2022年重大项目落地攻坚行动为基础,争取每周现场协调一批项目,每半月要素保障一批项目,每月攻坚落地一批项目。
三、组织架构(一)领导架构。
总召集人:李莉市委副书记、市长副总召集人:谭秀洪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战区召集人:宋云中市委常委、副市长欧余军副市长孙环志副市长李建华副市长(二)综合协调组。
组长:李柏强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兼)副组长:张实市政府副秘书长曾玲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梁振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周柯伊市财政局局长梁田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陈敬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宋毅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欧其全市海洋局局长吴海燕市行政审批局局长联络员:陈文凯市发展改革委重大科副科长,联系电话:180****9736综合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全市服务企业攻坚行动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服务企业各方面工作,协调各职能审批部门,指导项目业主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力争项目用地、资金、产能、能耗等要素得到保障,协调推进各战区工作;收集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组织安排会议并研究解决问题;落实总召集人及副总召集人、战区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海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海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北政办〔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海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北政办〔2015〕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维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副市长石昆、陈勋、刘志明担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吴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文玉、冯学清、阮勇军、陈雄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唐岗,市编办主任邝世华,市法制办主任张栋源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在本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区和各市直部门相关工作,督促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3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邝世华担任。
负责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防止和纠正变相审批,约束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二)投资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陈廷强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唐凤珍、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张国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邹文、市规划局副局长马瑞担任。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6月26日北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我市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应聘等与之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和其它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四条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具有管理、专业技术等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以及相关的用人单位。
第五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供中介和其他社会化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北政发[2015]50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差别化户籍管理制度,加大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工作。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市建成区人口达到100万~120万。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本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北政办[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组建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责,逐步划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承担城市市容管理职责,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承担竣工验收移交后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含供排水)的管理、维护、改造和路政管理职责。
(六)承担城市燃气、城市道路照明等相关公用事业(不含供排水、城市客运管理)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后的管理、维护、改造职责。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北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制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附件1附件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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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海市户籍管理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30
【实施日期】2003.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拟订的《北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北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准迁范围
(一)凡在我市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本人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报经市、县公安局审批,可以办理其住所所在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包括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及向所在工作单位租用两年以上的(该单位拥有产权)住房。
有稳定生活来源是指务工经商、兴办实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具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
(二)投资或经营其固定资产达到5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投资者和业主(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以及聘用两年以上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