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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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海市户籍管理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30

【实施日期】2003.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拟订的《北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北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准迁范围

(一)凡在我市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本人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报经市、县公安局审批,可以办理其住所所在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包括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及向所在工作单位租用两年以上的(该单位拥有产权)住房。

有稳定生活来源是指务工经商、兴办实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具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

(二)投资或经营其固定资产达到5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投资者和业主(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以及聘用两年以上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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