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北政办〔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7〕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24日北海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6〕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加强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监管。
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
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
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同推进。
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6〕177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6〕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2日北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和实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围绕创建食品安全城市考评标准实施。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北办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北办发〔2010〕52号)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10日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方案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办好政府门户网站,促进政务公开,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充分体现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升北海形象,推动北海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文件有关精神,围绕北海市改革发展大局,积极推进北海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事业、企业单位网上政务公开,积极正面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宣传解读政策、促进工作开展、沟通社会公众、展示北海形象的作用。
二、保障措施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市四家班子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区直驻市单位和主要公共服务的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是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监控的责任单位,负责指导全市有关单位开展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并加强信息公开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一)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必须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门户网站的版面及专题栏目设计工作,并指定相应部门负责内容保障,各有关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北海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北海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北政办[2010]136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02【实施日期】2010.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北海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北政办〔2010〕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10年北海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日2010年北海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为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87号)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
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
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
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中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兴奋剂类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区蔬菜基地、市场平均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6%以内。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政办[2011]165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6【实施日期】2011.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北政办〔2011〕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及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任务和事项。
负责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各专项工作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情况。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责任,重点负责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方面的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无缝衔接。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和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
指导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及相关工作。
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行动。
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北财行2014-22 附件: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本级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本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北政办[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4〕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2日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规定一、提高行文规范化水平。
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发文质量和行文规范化水平。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精简文件简报工作。
二、提高会签环节效率。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单位会签的文件,以及文件牵头办理单位转协办单位征求意见的文件,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会签通知另有时限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凡不能按时回复的,必须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或牵头单位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或无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应由牵头单位征求意见而未征求的,除市政府领导交办或特殊情况外,在不影响工作推进的前提下,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退回牵头单位完成会签程序后再行办理。
三、为市领导决策留出必要的时间。
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必须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为市政府领导研究和决策留出必要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作出决策的,除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明确交办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明确说明紧急原因及办理过程。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早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早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北政办[2010]217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30【实施日期】2010.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早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早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北海市“早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280号)和市人民政府实施“早餐示范”工程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早餐示范”工程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和谐为宗旨,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为目的,大力开发营养、卫生、多样化的早餐品种,规范早餐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推动城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拓宽就业再就业渠道,为广大市民提供营养卫生、价廉物美、方便快捷的放心早餐。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早餐示范”工程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早餐示范”工程实施进程,成立市实施“早餐示范”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彭鸣达副市长副组长:欧阳思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熊赤锋市商务局局长成员:张浩勇市商务局副局长胡忠兴市建委副主任曹国荣市财政局副书记、纪检组长陈志宇市卫生局副局长莫学伟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绍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魏平安市工商局副局长付志中市质监局副局长钟亚华市物价局副局长莫子宽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逸合浦县副县长裴文昌海城区副区长吴智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北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北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北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06年北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2006年北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6]21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统筹城乡食品安全监管,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围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整治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今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以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重点,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小作坊、小超市、食杂店、小摊贩、小餐馆的监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进出口贸易的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特别要抓好农村食品市场、海产品市场、餐饮业卫生、酒类市场、蔬菜质量安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专项整治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北政办〔2016〕135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北政办〔2016〕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各类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要求统一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统一监管。
《目录》外的其他项目或属县区管理的项目需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应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申请,由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定接受进场交易。
二、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交易。
市财政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国土资源交易项目、医疗器械类采购项目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并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专门机构,要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有序开展;要加强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对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目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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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txt如果中了一千万,我就去买30套房子租给别人,每天都去收一次房租。
哇咔咔~~充实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可能是唐僧;带翅膀的也不一定是天使,有时候是鸟人。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的通知
北政办〔2009〕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单次承接集体就餐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各类大型会议的宾馆、酒店等餐饮业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集体用餐接待单位)。
第三条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
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大型会议级别、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大型会议的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当对大型会议卫生安全负责,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应于会议举办前20日内将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会议举办地卫生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其中,市辖区范围报市卫生监督所,合浦县管辖范围报合浦县卫生监督所。
报送材料包括:
(一)大型会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大型会议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六条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会议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报告后,根据接待单位提供的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及时对接待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工作:
(一)根据大型会议具体内容,确定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并成立大型会议卫生监督工作小组,明确具体任务和要求;
(二)对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三)做好卫生监督相关人员、物资和车辆等工作安排。
第七条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具有与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规模和服务能力;
(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B级标准(或具备与B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以上;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应符合卫生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必须配置留样专用冰箱,有食品留样登记制度;
(八)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卫生监督部门对集体用餐接待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待单位卫生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及落实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三)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卫生监测情况;
(五)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情况;
(六)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及健康状况;
(七)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
(八)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大型会议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卫生监督部门根据现场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针对存在的卫生问题,于现场检查后3日内向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而短期内不能改进或不能消除卫生隐患的,立即通知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停止该集体用餐接待单位的接待工作。
第十条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该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内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大型会议全程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二)卫生监督人员进驻大型会议现场,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环节实施动态全程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实施食品卫生计划监测和现场食品卫生快速监测。
第十二条大型会议重点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
(二)卫生监督人员针对重点环节对大型会议现场进行卫生监督;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责令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为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卫生检验阳性或可疑阳性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以及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四)超出保质期限、腐败、变质、异样、可疑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等;(五)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食品或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四条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大型会议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保留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污染样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根据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工作要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大型会议卫生监督任务。
主办单位应保障大型会议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工作支持。
第十六条大型会议期间,卫生监督部门、大型会议主办单位、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卫生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七条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大型会议情况、卫生监督监测结果等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告知大型会议主办单位。
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市县卫生监督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大型会议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宾馆酒店在接待大型会议时,未按规定报告发生食物中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第二十条在接到大型会议卫生监督任务时,卫生监督相关责任人未按要求进行卫生监督或监督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