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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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中文)

美国专利法(中文)

美国专利法(法典第三十五编)•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第二节专利与商标局的工作•第三节在专利与商标局执行业务•第四节专利费用•第二章发明的专利性与专利批准•第十节发明的专利性•第十一节专利的申请•第十二节申请案审查•第十三节对专利与商标局裁决的复查•第十四节专利证书的发给•第十五节植物专利•第十六节外观设计•第十七节某些发明的保密与在外国提出申请•第三章专利证书与对专利权的保护•第二十五节专利证书的修改与更正•第二十六节所有权和转授•第二十七节政府在专利权方面的利益•第二十八节对专利权的侵害•第二十九节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及其他行为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第一条建制专利与商标局应继续作为商务部所属的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凡有关专利商标注册的档案、簿册、绘图、说明书及其他文件和物品,均由专利与商标局管理和保存。

第二条复印章专利与商标局应备印章。

凡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及该局所发其他文件均应加盖印章。

第三条官员雇员(a)专利与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助理二人复审查组长不超过十五人。

局长一职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如果副局长一职也出缺,由任期较长的局长助理代理之,直至局长任命并到职为止。

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均由总统任命,但应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其同意。

专利厂商标局的其他官员雇员,均由局长依法提名,由商务部部长任命。

(b)商务部部长可以自行行使专利与商标局及本编中规定的官员雇员的职权,并可以随时授权其他官员雇员行使此种职权。

(c)商务部部长有权规定专利与商标局每一审查组长的每年基本薪金额。

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七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

第四条对官员雇员在专利利益上的限制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除因继承或遗赠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由该局颁发的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权或该局颁发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

美国发明专利和外观简介及流程和费用

美国发明专利和外观简介及流程和费用
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发明人英文名称,地址,国籍,我们会准备发明人声明书,转让书(如果发明人和 申请人不一致时)供发明人签字; 2)提供附图,摘要(对图简要的描述); 3)优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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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实体:申请人如果满足小实体,官费减免 50%, 如果满足微实体,官费减免 75%。 以下是小实体/微实体评定标准: 小实体标准(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小实体大部分官费减免 50%) 1)个体自然人 2)公司人数不超过 500 人(含子公司) 3)非盈利机构(例如:大学) 微小实体标准( 以下四点全部符合即可以享受大部分官费减免 75%的优惠) 1.符合小实体要求; 2.发明人(申请人)在美国专利申请不超过 4 件; 3.每个发明人(申请人)上一年的年收入不超过 160,971 美金。 4.发明人/申请人没有义务将发明转给任何非微实体的第三方。
大实体:49200RMB; 小实体:41000RMB; 微实体:37800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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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专利简介及流程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自注册日起 15 年,美国外观授权后无需缴纳任何年费,维持费。 优先权期限为 6 个月。实行实审制,即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 质审查。美国外观审查流程:一般历时 9-18 个月,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 申请提交上去就有电子回执单,即刻就有申请号及申请主要信息; 2)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过后,USPTO 签发官方受理通知书(Official Filling Receipt) 4)实质审查: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 人可以请求延长答复期限,最多延期 3 个月;如果被最终驳回,可以请求 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是一件外观专利申请的继续申请或分案申请,而不是部分继续申请)。 5) 外观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接收 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6)公开。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

因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有些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

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些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法。

美国尚无专门的外观设计版权法。

〔1〕在美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由专利法予以保护。

但由于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的商品外形和装饰,也涉及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不同角度的保护。

这样,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便呈现出三法并立,并且有重迭的局面。

本文将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例,介绍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有所助益。

一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

早在1842年,国会即应专利局的要求,通过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案,成为专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2〕在当时的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权利,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者的权利,而处于二者之间的既非技术发明,又非作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所以,这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的通过,填补了专利法与版权法之间的空白。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三条,即第171 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结合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美国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大致归纳如下。

1.保护要求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初探及其文献检索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初探及其文献检索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初探及其文献检索齐嘉萍陈卫明一、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历史沿革和概况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起始于1842年。

自1953年至今并没有大的变化。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的特点是它的“不独立性”,即美国外观设计法没有单独立法,而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部分(美国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的情况也类似)。

这个特点涉及到美国专利文献和美国专利检索等方面:例如美国专利公报(OG)中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而外观设计专利在公报中所占的篇幅较少;美国专利分类表和分类定义中,外观设计分类的内容也被置于发明专利分类内容的后面,篇幅也较少;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中专利检索的各窗口,即可检索发明专利,也可以检索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不仅限于专利,另外在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方面也有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条款。

美国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而我们知道,发明专利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

美国外观保护期限原为3年半、7年、14年不等,1994年后为符合TRIPS规定,一律改为14年。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审查采用完全审查制。

除了满足一般专利的要求(实用性、新颖性、独创性、非显而易见性)之外,物品(‘物品’一词,可以理解为‘制造品’、‘工业品’)外观设计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还必须符合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即寻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物品的特征必须主要是装饰性而不是功能性的。

在美国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这一点同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要求很相似。

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本身不能是具有一定功能的物品的显而易见的外形。

对非显而易见性的把握,美国专利局所采用的标准是“普通设计者”,即“具有能够设计申请所涉及的那类物品的普通设计能力的设计者”。

这里讲到的标准是“普通设计者”,而不是普通消费者。

与功能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不仅申请较容易获得批准,而且在决定是否侵权方面也较为简单。

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各国法律基础
中国、美国
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未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
OHIM、日本
指定专门的外观设计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审查机构
中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 外观设计审查部负责具体的审查工作
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美、欧、日外观设计申请 注意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外观设计审查部 秦锋 2014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目录
一、中美欧日外观设计制度介绍 二、应注意的问题
三、政府资助
三、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目录
一、中美欧日外观设计相关制度介绍 二、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三、政府资助
三、案例评析
在法的层面,日本通过《意匠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创造性” 进行了规定,中国通过《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创造性” 进行了规定。 日本将“创造性”称为“创作非容易性”,中国未在专利法中引 入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性”概念,但学术上通常认为专利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为近似“创造性”规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
日本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5条规定,下列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 册: 1.可能有害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 册。 其中会妨害公共秩序的外观设计指表示日本或外国元首的像或 国旗的外观设计、表示日本皇室的菊花徽章或外国王室的徽章(包 含类似物)等的外观设计,但作为图案表示的运动会情景中的万国 旗等除外。会妨害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于健全身心者的道德 观有不当刺激、引起羞耻、厌恶的念头的外观设计。

专利基础知识1(附答案)

专利基础知识1(附答案)

专利基础知识(一)填空题1、专利共分(三)种类型,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2、发明的保护期限为(20年)。

3、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10年)。

4、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

5、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6、发明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7、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的三性分别为:(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0、新颖性的定义:(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11、创造性的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2、判断一个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方法为:(是否有区别)。

13、判断一个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方法为:(区别有多大)。

14、现有技术的定义:(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5、列举出《专利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16、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该提交的文件:(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17、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该提交的文件:(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18、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当下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反思

当下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反思

当下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反思作者:沈健奇来源:《设计》2019年第14期摘要: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的外观设计权利保护范围不清晰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不完善的症结。

以“手持淋浴喷头”案为导入,厘清了《专利法》下外观设计的法律概念,分析了外观设计权利的保护范围。

以例为证,以图为佐,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论证了混淆模式、创新模式、整体比较三大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优劣情况。

明确了外观设计权利的保护范围应以图片所反映的内容为准,表明了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方法应为各个判断标准的有机结合。

该方法可为法官审理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时提供帮助,在“中国智造2025”的大背景下,这也能够鼓励发明创造,加快工业创新驱动水平的提高,助力中国成为一个创新型国家。

关键词: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侵权判断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069(2019)07-0096-03引言作为一个工业大国,我国多年来形成的庞大工业体系及其相关配套体系不断推动着当前我国制造业的发展,然而,在工业设计的相关领域,始终存在“大而不强”的现象。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升,人口红利和劳动力优势逐渐丧失,如何进行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设计发展新道路,在“中国智造2025”的大背景下,工业创新驱动水平的提高已成为关键点。

但在工业化发展的同时,有关外观设计的侵权现象开始在现实生活中频繁显现,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已经是工业设计者心中最为看重的需求之一。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再次明确了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制度,这反映了国家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积极重视,鼓励发明创造,力图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这对于当下我国创新性企业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强有力的作用。

但该部草案中有关外观设计保护的制度仍然带有些许瑕疵,对当下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反思值得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案例导入高仪股份公司系“手持淋浴喷头(No.A4284410X2)”外观设计的权利人。

美国专利相关知识汇总

美国专利相关知识汇总

美国专利专栏美国专利制度(申请和审批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申请审查(1)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1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4)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10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20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2. 美国专利制度(授权后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授权后(1) 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程序不同。

对于中国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还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可以请求无效程序。

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a.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re-issue);b.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c.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的双方再审程序;(2)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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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

因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有些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

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些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法。

美国尚无专门的外观设计版权法。

〔1〕在美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由专利法予以保护。

但由于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的商品外形和装饰,也涉及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不同角度的保护。

这样,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便呈现出三法并立,并且有重迭的局面。

本文将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例,介绍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有所助益。


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

早在1842年,国会即应专利局的要求,通过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案,成为专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2〕在当时的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权利,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者的权利,
而处于二者之间的既非技术发明,又非作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所以,这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的通过,填补了专利法与版权法之间的空白。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三条,即第171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结合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美国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大致归纳如下。

1.保护要求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
"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

"
以上第一款点出了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三个要求:即产品,装饰性,新颖性。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获取外观设计专利,还必须符合发明专利中的"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1)产品
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产品作出了最为广义的解释。

例如,
在1967年哈卢比(Hruby)一案中,〔3〕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4〕即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用机器和工艺制成的。

"根据这一定义,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装饰,或者形状与装饰的结合。

高汉姆(Gorham)一案即说:产品的"外表可以仅仅是独特的形状,或者仅仅是独特的装饰,或者是二者的结合。

"〔5〕
(2)装饰性而非功能性
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

早在1871年的高汉姆一案中,最高法院申述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说:"法案的目的显然是鼓励发展装饰艺术。

……法案显然认为,在产品具有了一些新的原创性的外表以后,会提高该产品的销售价值,扩大对它的需求,公众也可以由此而获得优质服务。

"〔6〕
这里的装饰性包括了外观设计应具有美感的要求。

当然,这种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

在科林(Koehring)一案中,〔7〕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一件对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又推翻了专利局的裁定。

法院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

"法院认为,国会制定外观设计法,其目的是鼓励人们"
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所具有的,不雅观的和令人厌恶的特征,因为这些特征使人压抑而非激起美感。

"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方面,要求装饰性即意味着排除功能性。

早在1964年,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即确认,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主要是功能性的而非装饰性的,发明人不能就此项外观设计获得专利。

〔8〕1986年的动力公司(Power)一案又重申了这一原则。

〔9〕在阿维阿(Avia)一案中,〔10〕法院还区分了两种功能性。

一是物品或其构成部分的功能性,一是该物品或其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的功能性。

显然,前一种功能性,主要涉及物品或其构成部分的技术特性,应由发明专利予以保护。

而后一种则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法院说:"如果没有这种区别,就不可能有关于实用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3)新颖性
在美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采用"单一来源"(SingleSource)原则以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具体说来,在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案中,如果其所有的技术因素已由发明日以前的一项原有技术(PriorArt)所披露,则该申请案丧失新颖性。

在这里,与申请案相比较的只是单一的一项原有技术,而不参照其他的原有技术。

只有在判定非显而易见性时,才综合参考许多项原有技术。

这一原则也适用于确定一项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4)非显而易见性
这是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一项基本要求,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其具体做法是,以发明日为准,综合参考此前的原有技术,由一个具有"一般能力的"设计同类外观设计的设计者来判断,该申请案中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11〕2.申请与授权
与发明专利的申请案一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也必须由设计人向专利局提交。

当然,设计人可以以合同的方式将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给雇主或他人。

据§172,在提交申请案时,设计人有6个月的优先权。

与发明专利的申请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较为简单。

设计人不必撰写详细的书面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只要向专利局提交足以说明该外观设计的图形即可。

专利法所规定的披露技术信息的要求也由图形而满足。

由此特点出发,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也只有一项,即由图形所示的装饰性的外观设计。

专利局收到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申请案是就产品所作出的具有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外观设计。

如果专利局认定,申请案符合法定要求,则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据美国专利法第173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4年,从授权之日起算。

〔12〕
3.侵权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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