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密工作档案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档案信息不泄露、不外泄,防止档案信息被非法获取、利用和传播。
2.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准确,不得随意删改、伪造、篡改档案信息。
3. 便利性原则:确保档案信息的查询、利用方便快捷,提高工作效率。
4. 规范性原则:档案管理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涉密工作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涉密工作档案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涉密工作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2. 审批档案的密级、保管期限和归档范围;3. 组织开展档案保密教育和培训;4. 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5. 处理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办公室设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工作;2. 负责档案的查询、利用和统计工作;3. 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工作;4.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5. 负责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档案管理范围与分类第八条涉密工作档案管理范围:1. 国家秘密档案;2. 商业秘密档案;3. 个人隐私档案;4. 单位内部重要工作档案;5. 其他涉及单位利益和安全的档案。
第九条涉密工作档案分类:1. 依据档案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2. 依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3. 依据档案的来源,分为内部档案和外部档案。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十条档案收集:1. 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收集档案资料;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3. 涉密档案的收集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保密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加强保密档案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1. 防范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管理,严格保密;3. 分级分类,责任到人;4. 科学管理,提高效率。
四、保密档案的分类1. 国家秘密档案:根据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2. 企业商业秘密档案:根据秘密的等级分为内部秘密、重要秘密、核心秘密三级。
五、保密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1. 收集: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和标准,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3. 归档: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
六、保密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保密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2. 利用:利用保密档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审批:利用保密档案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2)明确目的:利用保密档案必须明确目的,不得随意扩大范围;(3)限定范围:利用保密档案的人员应限定在知晓范围之内;(4)保密要求:利用保密档案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七、保密档案的销毁1. 审批:销毁保密档案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2. 监督:销毁保密档案时,应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符合规定;3. 记录:销毁保密档案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时间、地点、原因、责任人等。
八、保密档案的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单位领导负责审批保密档案的利用和销毁;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档案资料负有管理责任。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32e3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0c78358.png)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1993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部保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办法,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开放服务,为国家的安全稳定服务。
第三条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民政干部职工的义务,每个民政干部职工对失密、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第二章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解密第五条《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国家在民政工作方面的保密规章。
档案工作保密规定

2008-6-10发布2008-6-10实施
目 次
前 言
为了加强我公司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单位:公司办公室文秘科。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李忠 杨清 宋艳 李玉红 吴海文 崔凯 周海妮
档案保密工作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2 职责
2.1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
2.2公司各部门按本规定实施。
3
3.1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档案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档案人员要严守秘密,坚持原则,树立严格的保密观点,自觉地依法管理档案业务和处理档案事务。
3.2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人员要坚持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密为了利用、利用要服从保密的关系,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
3.9销毁档案应严格登记,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或主管领导审批。销毁档案时,一定要有两人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10要严格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坚决同窃密、泄密等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应当迅速查处,查明被泄露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和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保密委员会和有关领导。
d)涂改、伪造档案的;
e)档案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 相关文件
无
5记录
无
3.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a)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b)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

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局(馆)是保管全县重要历史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全县安全保卫保密的要害部门之一。
根据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局(馆)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保密员,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指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保卫保密教育,协助领导对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二、档案库房、阅档室等重点部位及设备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建立定期检查及登记统计制度。
三、档案库房要有保密安全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入室。
因工作需要进入须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
四、办公室严禁吸烟,库房内禁止喝水、吃零食,必须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五、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必须熟练操作各种防盗装置和消防设备,每天下班以前要认真检查库房及各类用房的窗户和门锁,切断室内电源,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六、必须定期检查消防设备,检查所有的电源开关、线路、门锁、窗户,监督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七、实行安全保卫保密奖惩制度。
凡遵守安全保卫保密管理制度,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消除危险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做好日常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者予以奖励。
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事故及泄密情况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城建档案馆安全保密制度2015-12-15 21:23 | #2楼一、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准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
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二、凡涉密档案要按划定的密级分类情况,专人管理,严禁外借。
查阅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涉密档案进行摘录、复印和拍照。
三、对需要摘录、拍照、复印的涉密档案要如实记录在保密手册上,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审查后方可带出。
四、单位的文件、财物等平时要注意妥善收集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此类现象,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事业单位各系统介绍:保密和档案系统

保密和档案系统一、国家档案局主要工作职责(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
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
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密级具体范围1

***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维护本处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处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参照1999年河南省《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的秘密,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关系到企业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参考国家各对应部门的密级范围,制定***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组干科密级范围(一)机密级事项1、党内外人士档案材料2、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发表的不宜公开的政治观点和政治态度;或以其他方式向党政机关提出的不宜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3、尚未公开的委员会换届重要人事安排名单和每次政协会议增补委员名单。
4、全处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全面统计数据资料(二)秘密级事项5、酝酿中的处级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换届人事安排。
6、管理人员、干部档案和考察材料7、未公布的处级党政领导班于调整意见。
8、处机构,编制人员统计资料9、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考试方案及候选人名册。
二、监审科密级范围秘密级事项1、检举、揭发处或科(段)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
2、未公布的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法案件的具体案情。
3、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
三、劳资科密级范围(一)绝密级事项1、尚未出台的工资(含津贴、补贴)调整方案(二)秘密圾事项2、尚未出台的职位分类方案和处专业技术职务(含任职资格)的评审事宜及有关统计资料3、每月工资发放情况4、职工个人档案5、上级颁发的有关工资待遇及社会性支出情况6、人员的调入调出情况及其过程7、领导要求暂保密或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项四、生产科密级范围(一)机密级事项1、图纸(线路、桥涵、地形地质)2、资料(二)秘密级事项3、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技术评估报告。
4、处远景规划五、档案工作密级范围(一)机密级事项1、档案库收藏的密级档案、内容、数量及保卫方案措施。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
(1990年2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条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
(二)历史档案资料和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
(四)
(五)
(一)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
(二)
1.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
1.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
2.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诀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
第三条、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未经公布的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
4.
第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2月1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0年2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决窍;(二)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的秘密事项;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及数量;
(四)档案后库的秘密事项;
(五)批量运输档案的有关秘密事项。
第二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使我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极为被动的部分。
(二)机密级事项
1、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和保卫方案;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
2、历史档案及其编研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决窍、秘方,泄露后会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部分;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内容及统计数字;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不利的部分。
第三条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档案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第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2月1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