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档案工作制度通知范文

档案工作制度通知范文

档案工作制度通知各科室、部门:为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档案工作原则1. 坚持党管档案原则。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为本单位档案工作主管领导,负责领导本单位档案工作。

2. 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

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干部职工档案意识和法治观念。

3. 实行目标管理。

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本系统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定期主持召开工作会议,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人、财、物等实际问题。

二、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1. 设立档案管理机构。

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明确档案管理人员。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档案管理规范与流程1. 档案分类与编号。

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和形成时间,进行合理分类,并按照统一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2. 档案收集与归档。

各单位应在业务活动中及时收集形成的档案,并按照归档规定及时归档。

3. 档案保管与保护。

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适宜的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损坏、丢失、泄露等风险。

4. 档案利用与查询。

为单位内部提供档案查询、借阅等服务,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 档案销毁。

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经审批后进行销毁,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四、档案工作统筹协调1. 内部协调。

各单位应加强档案工作与其他科室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2. 系统协调。

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与上级和下级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共享档案信息资源。

五、档案工作培训与考核1. 档案培训。

定期组织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档案馆,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档案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档案法》,适应新时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档案工作,我局对《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后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2年1月20日前反馈至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可在国家档案局网站“公告通知”栏下载。

联系人:张晶晶联系电话:************(兼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1.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 现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与《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3. 意见反馈表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附件1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科学、规范管理,提高企业档案工作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企业档案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企业档案包括管理类档案(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生产管理档案、经营管理档案)、产品(业务)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科研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等。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

(具体样式见附件2)(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

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

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渝档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劳动人事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3〕22号)精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保证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党和国家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转变政府职能,切实维护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权益,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是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

只有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才能保证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才能更好地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咨询服务;才能在开展健康教育、进行疾病预防和保健工作中对症下药。

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工作需要继续适用的338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发文之日,即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制发的时间。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适用的33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

(具体样式见附件2)(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

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

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

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是国家档案工作法规的

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是国家档案工作法规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是国家档案工作法规的篇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
通知
劳力字〔199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本刊略)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
1992.06.09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
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

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
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附件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
1、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线眼中心距上、下边沿
均为5.4厘米。

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

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

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线相连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

卷面上的字,一律用正红色。

5、卷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姓名”。

6、字体与距离:“企业职工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

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1)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2)爱护档案,不要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3)卷面与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档案袋
1、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

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3、袋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

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

“单位”在“姓名”下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