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职工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职工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工档案是企业对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和工作经历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归档的重要记录。
职工档案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工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职工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职工档案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保密管理、实名管理、规范管理。
第二章职工档案的管理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档案,对所有在职员工、退休员工、外包人员等建立档案管理,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第六条职工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奖惩记录、考核评价、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健康体检记录等。
第七条职工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方便查询和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职工档案,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职工档案的管理程序第九条职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分类整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和登记册,记录档案的借阅和利用情况。
第十条职工档案的归档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领导机构负责档案审批和监督。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篡改、遗漏或销毁档案。
第十二条档案的借阅和查阅应当经过审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签字确认才能进行。
第四章职工档案的保密管理第十三条职工档案是企业的重要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档案的查阅范围和权限,只有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才能查阅档案。
第十五条职工档案不得随意携带外出,必须存放在档案室或专用柜中。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调阅和传递档案信息。
第五章职工档案的利用与归档第十七条职工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利用与应用,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劳动局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局职工档案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局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动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劳动局全体职工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劳动局职工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当包括职工个人从入职到离职的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材料。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职工个人隐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档案种类及内容第四条劳动局职工档案分为以下几类:(一)人事档案:包括职工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工资卡、社保卡、公积金卡等。
(二)培训档案:包括职工参加各类培训的记录、证书、考核结果等。
(三)考核档案:包括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变动等考核材料。
(四)奖惩档案:包括职工获得的各类奖励、处罚决定等。
(五)其他档案:包括职工个人作品、科研成果、工作总结、离职证明等。
第五条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职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职工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岗位、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工作成果等。
(三)职工教育培训:参加培训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考核结果等。
(四)职工考核情况: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变动等考核材料。
(五)职工奖惩情况:奖励决定、处罚决定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劳动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八条职工个人应当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九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档案的种类和内容,制定相应的收集标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收集计划,报局领导审批。
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工档案管理,保障职工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人事档案、工资档案、培训档案、考核档案等。
第三条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反映职工实际情况;(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内容齐全,无遗漏;(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保密,防止档案遗失、损毁;(四)便捷性原则:便于查阅、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职工档案的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修订和完善职工档案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三)定期对职工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和销毁;(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分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五)协助公司其他部门解决职工档案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各部门、各分公司应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本分公司职工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本部门、本分公司职工档案;(二)做好档案的保管、借阅、归还等工作;(三)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和销毁;(四)协助档案管理办公室处理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职工档案的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工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二)职工的入职、离职手续,包括劳动合同、协议、辞职报告等;(三)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考核、奖惩等相关资料;(四)职工的培训、进修、职称评定等相关资料;(五)其他与职工有关的具有查考价值的资料。
第七条职工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重要性等分类整理;(二)确保档案内容完整、准确、清晰;(三)使用规范的档案装具和标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职工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柜应上锁,防止档案遗失、损毁;(三)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确保档案保密;(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国营下岗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国营下岗职工档案管理,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营下岗职工的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 分类管理: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便于查找和利用。
3. 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防范,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
4. 规范操作: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借阅等工作。
四、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1. 档案管理机构:国营下岗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设立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2. 档案管理职责:(1)负责下岗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2)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3)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销毁,确保档案的完整性;(4)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5)加强档案安全防范,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下岗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手册、下岗证明、再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2. 整理要求:(1)按照档案分类原则,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2)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3)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电子化管理。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保管要求:(1)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2)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维护;(3)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不泄密。
2. 利用要求:(1)下岗职工本人及其代理人可凭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本人档案;(2)查阅、复制档案时,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查阅;(3)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查阅、复制档案的记录。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前,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确认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2. 档案销毁时,需两名以上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3. 档案销毁后,需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_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_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办法员工档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保管职工档案;(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单位女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女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女职工的基本信息档案,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2. 女职工的劳动人事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职称评定、奖惩记录等;3. 女职工的计划生育档案,包括生育证明、产假、哺乳假等;4. 女职工的其他相关档案,如培训记录、体检报告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女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各部门负责将女职工档案材料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3. 女职工本人负责保管好自己的个人档案材料,并在档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2. 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连续性;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档案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4. 档案保管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安全;5. 档案借阅应当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借阅人应当妥善保管借阅的档案材料。
五、档案利用1. 女职工本人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材料;2.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查阅女职工的档案材料;3. 查阅档案材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六、档案销毁1. 档案材料到期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销毁的,应当经过档案管理部门批准;2. 销毁档案材料应当采用焚毁、碎纸等方式,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3. 销毁档案材料后,应当将销毁情况记录备案。
七、监督检查1. 单位应当定期对女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2.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档案管理范围。
1.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档案、在职档案、离职档案等。
2. 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职工个人隐私信息,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档案管理责任。
1.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3. 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
四、档案管理流程。
1. 入职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及时为新入职职工建立档案,并收集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
2. 在职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更新在职职工的档案信息,包括晋升、调岗、奖惩等相关资料。
3. 离职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离职职工的档案,并依法保存规定的时限,确保档案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档案使用与查询。
1. 档案使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和资料支持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开展。
2. 档案查询,职工有权查询自己的档案信息,企业应当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并保障查询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档案保管与销毁。
1. 档案保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稳定的档案保管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档案销毁,企业应当依法确定档案保存期限,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档案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七、档案管理考核。
企业应当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八、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以上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希望各部门和职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发展。
事业编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职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事业编制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职工档案管理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1. 职工档案收集应包括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历、职称、考核、奖惩、培训、合同等相关材料。
2. 档案收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对职工入职、调动、退休等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第五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2. 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删减、篡改档案内容。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遵循“三分法”原则,即分开存放、分开管理、分开使用。
2. 档案保管应保持库房整洁、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七条档案维护1.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发现破损、霉变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更换。
2. 对珍贵、易损的档案,应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保密第八条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依法利用、严格审批、保证安全”的原则。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需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档案保密1. 档案保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2.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
第五章档案员职责第十条档案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2. 参与制定、修订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 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自查、自评,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4. 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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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员职责
1.保管职工档案;
2.收集、鉴定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3.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4.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6.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8.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二、收集制度
1.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进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2.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盖章、签字后归档。
3.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4.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5.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6.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7.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炎、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三、查(借)阅制度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2.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3.档案除特殊情况个一般不借出查阅。
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4.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5.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
查阅档案必须不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读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6.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四、转递制度
1.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2.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的材料,不得扣分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