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20051213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建制村“村村通客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建制村“村村通客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建制村“村村通客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建制村“村村通客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7日金华市建制村“村村通客车”实施方案为更好地满足全市人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十三五”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17年全省实现建制村“村村通客车”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完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推动交通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实现城乡交通服务均等化为目标,补齐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短板,深化美丽乡村公路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立足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方便出行、安全第一、优质服务,打通农村交通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
充分尊重和有效满足城乡居民对基本出行的愿望和需求,让农村群众享受城乡均等的公共交通服务。
2.坚持改革、勇于创新。
着眼推进城乡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尊重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以改革的思路、创新的精神,探索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村村通客车”模式和实现途径。
3.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道路状况、客流构成、出行规律等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镇因村施策,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4.统筹整合、节约集约。
按照统筹协调、资源整合的要求,统筹城乡、区域之间公共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乡交通基础设施衔接和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整合城乡现有客运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提高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城乡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2005年度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2005年度依法行政重点任务及职责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5]58号【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0【实施日期】200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2005年度依法行政重点任务及职责分解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和《金华市2005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将把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实施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任务与责任的细化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督促检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八月十日金华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快发展浙中城市群,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市委关于“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的战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执政为民,始终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2日起施行。
市长暨军民2014年9月12日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实施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与补偿的(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金华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人)。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执行人,承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金政发〔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5〕147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
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
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制定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金政办发〔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其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和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八大类(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试行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5〕3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试行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试行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5〕30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区试行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6日金华市区试行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市委六届八次全会暨市政府六届九次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核准目录外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柯桥试点经验加快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服务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0号)等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探索投资项目审批方式改革,通过建立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目录,对目录以内项目试行备案后不审批、前置打包后不需单独审批、不需审批等模式,取消或简化投资项目审批链条中重复、无必要、不合理的审批事项或环节,最大化压缩项目审批周期,力争零土地建设项目从立项至开工期限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
二、基本原则(一)诚信自主坚持投资主体基于承诺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依照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开展项目设计、评估、建设和验收工作,履行承诺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协同便利通过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全程绿道办理制度,配套建设投资项目协同管理系统、中介管理系统,最大化压缩项目办理周期,方便业主办事。
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
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
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制定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年限一般为五年。
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人均90平方米以内。
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出具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村庄建设规划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公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
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2002]96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2002〕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三日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公用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主管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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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
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
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制定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年限一般为五年。
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人均90平方米以内。
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出具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村庄建设规划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公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列支。
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或修编的,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第十条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主要包括: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新增的建设用地;2、通过改造“空心村”和清理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等存量建设用地;3、易地建设住宅、村民交还的原宅基地。
第十二条村民住宅建设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继承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村庄改造需拆除的,应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有条件的可安置一套公寓式住房。
第十四条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实施公寓式住宅建设的村,在不超过核定的用地规模情况下,其节余的建设用地可征为国有,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让,土地净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返还村集体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及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章村民住宅建设标准第十五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限额标准:1、农业人口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
2、子女分家立户后,其父母的宅基地面积限额不得超过60平方米。
3、非农业人口每人不超过8平方米;属就地农转非的,可参照农业人口的限额标准。
4、5人以上的户,每户最高限额为14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最高限额为125平方米。
5、对非农业人口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其住宅因实施规划需要拆迁的,可按其《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内核定安置用地,安置面积最高为90平方米。
申请宅基地人口计算口径:(1)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家庭人口为依据。
属同一家庭的成员,但户口性质不同而未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上的,凭当地公安派出所书面证明,可以计为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但不能单独立户申请宅基地。
(2)已满法定婚龄并单独立户的待婚男子,可按3人计算。
(3)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学生在迁出户口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计为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4)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1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经依法处理后,可计为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已享受过房改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货币分房待遇的,不得计入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第十六条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标准:1、村民住宅建筑层次,一般不高于3层,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
上人屋面的上人楼梯间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2.2米;坡屋顶的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半地下室、架空层的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一层计算。
村民住宅居住部分建筑间距一般为:(1)南北朝向时,新区不小于1:1.1;老区不小于1:1。
(2)东西朝向时,不小于1:0.8。
2、市区二环线内符合规划的,村民新建住宅建筑层次,允许批准4层,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3米。
村民申请建设4层以上住宅的,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并扣除申请人相应宅基地面积的前提下,允许批准5层或6层,批准5层的按限额标准的80%、6层的按70%核定宅基地面积;建筑总高度5层的不超过15米,6层的不超过18米。
3、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实行联立式,提倡公寓式。
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城镇主、次干道两侧和市区二环线内拆迁安置及“城中村”整体改造,原则上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五章村民住宅建设和管理第十七条村民建设住宅审批,一般以村为单位分批次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受理,全程代理服务,审批过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
1、申请和上报。
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后,将所需材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规划、用地进行实地踏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用地申请材料和规划批件,报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规划审批。
持用地、规划批件和施工图纸,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4、施工许可。
市区二环线内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承建合同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村庄建设规划未编制和已到期而未续编的,不得审批该村的建设项目。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位置、面积、层次、标高、立面等用地、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村民住宅建设提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施工、统一管理。
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的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规定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
第二十一条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前,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定位放线;开工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查验基槽。
市区二环线内和集中新建、连片改造的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承担。
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民住宅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村民住宅用地和房产的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第二十三条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市、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监察网络和举报奖励制度,实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动执法。
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动态巡查监察责任,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区二环线外乡镇辖区内村民住宅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村民在集体土地上的非法占地建设住宅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与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的年终考核挂钩。
第六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七条村民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审批要求建设住宅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论处。
第二十九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本办法实施前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村民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机关直接拆除其继续违法建设部分。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建设的村民住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商、公安、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第三十二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