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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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二套

国际私法第二套

国际私法第二套.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双边冲突规范的内容。

2.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

这是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规定。

3.FOB价格条件中,卖方负责提供货物和与货物有关单据,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

买方负责租船和货物保险。

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5.我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四个法域。

6.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属地效力。

7.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意思自治说。

8.如果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合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同一制继承制度。

10.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购买一批音像设备后,与日方当事人发生纠纷。

在日本,该公司不能享受豁免。

11.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指涉外合同。

12.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13.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会适用我国法律。

14.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阿塞尔的倡导下由荷兰政府发起召开的。

15.《世界版权公约》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16.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

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1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当我国法律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没有规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法院选择适用对弱者有利的准据法
中国
【收养】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有价证券】第三十九条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一般侵权】第四十四条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德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判例。该案是关于船员雇佣合同因订立时有胁迫情形被请求撤消。但是按照德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该适用土耳其法律,依土耳其法,胁迫不构成撤消合同的原因。德国最高法院排除了不利保护弱者的土耳其法律的适用,认为德国胁迫构成撤消合同的原因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弱者,因此撤消了合同,保护了受雇船员的利益。
国外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第2款在合同关系以外造成的伤害,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者更加有利,以该法为准据法。
第22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因事后婚姻而准正的要件依父母的属人法,父母的属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准正的法律。(与我国一致*)
*第三人侵权
*在合同订立前对消费者的事前保护应加以规定
特殊合同领域限制当事人选法合意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及范围未包括家庭无形财产,才会产生在该案中的不同意见。但事实上,法院的秉公处理的前提依据是考虑到本案中的弱者—妻子,处于保护弱者的考虑,应当对妻子的付出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也许可以要求原告对家中的债务进行赔偿,也可以像本案中提出的做法那样,如丈夫在取得博士学位以前年薪2万元,而取得博士学位以后年薪6万元,其差额为4万元,若规定分割补偿的年限为10年,则该无形财产的价值为40万元,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保护弱者原则确定为基本原则,那么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就可以运用该基本原则使弱者的利益真正得到保护。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事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越国家辖区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归属、承认和解释外国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

国际私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内法。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重要法条: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规定了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的规则,被称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统一法”。

2.《地方法律适用公约》(Rome I):该公约规定了私法领域(如合同、侵权行为等)中涉及国际性问题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律如何确定的规则。

3.《地方法律适用公约》(Rome II):该公约规定了在涉及非合同性义务引起的纠纷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冲突规则。

4.《国际私法公约》(Hague Convention):该公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公约之一,其中包括《国际合同公约》、《海外继承公约》、《子女哺育和抚养公约》等。

5.《移民和难民法公约》(1951年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人群的国际法律规则,确保他们在国际间获得特殊的保护和待遇。

6.《国际商事仲裁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该公约规定了对于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8.《国际私法习惯法》:国际私法领域也存在一些通过普通国际行为形成的习惯法,如国籍和居民国的法律冲突规则等。

9.各国国内法:国内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如美国的《统一商事法典》(UCC)等。

以上只是一些国际私法的重要法条,实际上国际私法的法条非常多且复杂,涵盖了多个领域和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条为各个国家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则,促进了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私法法条

国际私法法条

国际私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亊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法律戒者信托关系収生地法律。

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戒者国籍国,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律。

第十八条当亊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法律。

当亊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涉外民亊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的法律。

当亊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目录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在地法律戒者仲裁地法律。

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十条涉外民亊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事章民亊主体民法院、仲裁机构戒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亊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第四章继承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戒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第五章物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籍戒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第六章债权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戒第七章知识产权第二章民事主体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者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附则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亊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戒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章一般规定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中有利二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亊行为能力,适用经常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地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亊关系的法律适用,居所地法律。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摘要:,并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1.国际私法概述2.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3.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5.涉外继承法律适用6.涉外物权法律适用7.涉外债权法律适用8.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9.国际私法问题举例正文: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国际私法条文主要包括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法律适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内容。

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根据这一章节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确定。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那么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同时遵循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以及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的规定。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的收养子女,需要同时重叠使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属人法。

所指的收养人所在地应该是住所地。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主要涉及财产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继承应遵循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中国有房产,当他去世时,他的继承人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继承这些房产。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 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他们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涉外债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合同纠纷。

当涉及跨国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签订地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中国国际私法法条汇总1.《民法通则》: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跨国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中包括了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

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本文将探讨这一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其适用。

一、国际遗产继承的概念和特点国际遗产继承是指当一位去世者有财产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分布时,针对其财产的继承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与国内遗产继承相比,国际遗产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涉及的法律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继承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常法、穆斯林法等。

因此,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次,存在法律冲突。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最后,法律适用的选择性。

根据国际遗产继承的特点,继承者通常可以选择在哪个国家进行遗产继承。

这意味着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X条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根据该条款,国际遗产继承中的法律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国家的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家的公序良俗应作为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这可以理解为,一国的法院不应接受违反公序良俗的遗产继承申请。

2. 遗嘱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遗产继承适用特定国家法律的意愿,那么法院应该尊重遗嘱中的选择。

3. 常住地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长期居住并具有合法居住权,那么该国的法律规定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4. 国籍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持有国籍,那么该国家的继承法律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国际继承的适用法中,一般会优先考虑遗嘱的表达意愿。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特定国家法律的选择,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选择。

其次,常住地和国籍也会被作为适用法的重要因素考虑。

三、国际继承中的法律冲突处理在国际继承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12专题:经常居所地

国际私法-12专题:经常居所地

• 一个明确的希望久住的意思表示可以立即 形成经常居所地,而不再需要居住期间。
• 最后,如果既无“久住”的意思表示,亦 无“不久住”的意思表示,那么就一个期 间来形成“经常”居所地,这个期间通常 为6个月。这个期间内因为休假或公务而暂 时离开不影响“连续”居住的形成。[ Von
Bar, II, P563,564.]
经常居所地核心地位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是我国属人法的核心连接点它在第11条民事权利能力第12条民事行为能力第15条人格权第19条国籍冲突第21条结婚条件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第25条父母子女关系第26条协议离婚第28条收养第29条扶养第30条监护第31条至第33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等属人法中均扮演唯一或主要连接点的角色
“生活中心”,
• “当事人生活关系的重心”(Schwerpunkt ihrer Lebensverhaeltnisse)
意指国家
• 首先按德国学者一致的观点,“经常居所 地”系指一个“国家”(Staat),绝非选 举或行政法意义上的地区概念,非选区、 非地区、非地方,亦非住址。因为国际私 法的意义乃建立从法律关系向一个“国家” 的法律的指引,一个地方或住址对于冲突 规范无意义。[ Auf einem Ort im Sinne einer politischen Gemeinde kommt es hier wie auch sonst nicht an. Nomaden koennen einen gewoehnlichen Aufenthalt in einem Land haben. Von Bar, II, P564.脚 注第77.]
经常居所地
核心地位
• 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是我国属人法的核心 连接点,它在第11条(民事权利能力)、 第12条(民事行为能力)、第15条(人格 权)、第19条(国籍冲突)、第21条(结 婚条件)、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第 24条(夫妻财产关系)、第25条(父母子 女关系)、第26条(协议离婚)、第28条 (收养)、第29条(扶养)、第30条(监 护)、第31条至第33条(法定继承和遗嘱 继承)等属人法中均扮演唯一或主要连接 点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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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海牙公约》我国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同时,我国对该公约的一些条款作出了保留。

第一,对公约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外交人员或领事直接送达,我国声明“只有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公民时”,才能采用上述方式在我国境内进行送达。

第二,对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直接邮寄送达,主管人员直接送达,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三种替代送达方式,我国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

上述两项保留的目的在于维护我国司法主权。

域外取证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七十八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其他《民通》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解》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赤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据法》第98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99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之利益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我国尚无关于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规定,依国际私法的一般理论,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与不当得利相同,适用行为发生地法即无因管理行为实施地法。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行为结果地。

《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法》的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可见,我国法律的这条规定,从立法方式来讲,既采用直接限制方式,也可采用间接限制方式。

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践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舶欠船员的工资劳动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内容。

而根据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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