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在建工程土地抵押权登记办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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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所需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所需材料

常州市房产登记中心在建工程抵押必需经过房产市场领导同意后,窗口方可受理。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除说明外,均需提供原件)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抵押清单;
7、上级主管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房地产抵押的决议;
8、在建工程价格评估报告或作价协议;
9、企业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双方)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双方)
11、授权委托书(双方)
12、代理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双方)
13、投入资金情况说明(审计单位提供)
14、工程进度说明(监理单位提供)
1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发票(单位盖章)
16、董事或股东成员名单(工商局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_条例_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_条例_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日前,天津市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共七章,八十条,内容涵盖地役权和抵押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内容。

在新的条例中,关注度最高就是关于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过去经常会出现分期开发的楼盘,业主已经入住,但产权却需要等到所有楼盘全部开发完之后,才能办理产权。

新出台的《条例》则赋予了预购人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权利,只要买完房之后入住两年以上,就能够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下面是条例全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土地及房屋抵押权协议2024版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土地及房屋抵押权协议2024版

第一章合同主体第 1 条甲方(抵押权人)信息1.1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1.3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4 :____________________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第 2 条乙方(抵押人)信息2.1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2.3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2.4 :____________________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第 3 条鉴于条款3.1 双方经友好协商,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土地及房屋抵押权事宜达成一致。

3.2 双方确认对本合同所涉的法律规定、权利义务有清晰的理解和认知。

第二章抵押物描述第 4 条抵押物详情4.1 抵押物为位于[具体地址]的在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

4.2 对在建建筑物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建筑面积、预计竣工时间等。

4.3 土地的描述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证号等。

第 5 条抵押物现状5.1 双方确认抵押物的当前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是否存在瑕疵等。

5.2 如有任何已知的影响抵押物价值或抵押权实现的情况,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

第 6 条抵押物评估6.1 双方同意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由双方共同选定。

6.2 评估费用由[具体承担方]承担。

第三章抵押权的设定与变更第 7 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7.1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设立的手续。

7.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 8 条转土地及房屋抵押权的条件8.1 当在建建筑物达到[具体条件]时,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为土地及房屋抵押权。

8.2 转抵押权的手续应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3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房地权属登记信息,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参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权属登记簿是指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地权属登记时记载的基本权利信息。

(包括房屋信息和土地信息)第三条各房地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房地权属登记职能分工,受理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申请。

第四条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应在房地权属登记簿中载明如下事项:(一)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地号;(三)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筑结构、房屋层数、产别;(四)土地的权属性质、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期限;(五)房地他项权事项,包括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权利范围、约定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六)房地权利被限制事项;(七)登记日;(八)预告登记事项;(九)异议登记事项;(十)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换发事项;(十一)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房地产企业在津投资,提升房地产企业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对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可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条件(一)新出让的经营性居住用地(以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二)出让土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5公顷,且经论证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三)土地受让人应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四)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为准;(五)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未纳入我市“保交楼”企业名录;(六)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津投资开发建设项目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七)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

二、工作程序(一)前期论证1.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土地受让人持出让土地的分期独立开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下简称方案)及分期核定用地图,向出让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区分局提出审查方案的申请。

2.在收到土地受让人申请后,区分局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土地受让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审查同意的,区分局应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分期地块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及建筑面积不少于50%的非经营性公建(幼儿园、养老等设施等必须在首期建设)布局在首期情况,并同时函告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合同签订部门)、土地受让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06•【字号】津政发[1994]86号•【施行日期】1994.1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津政发〔1994〕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

前款所称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承租权、通行权等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程序如下:(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注册登记;(五)颁发土地证书。

公告程序只适用于初始土地登记。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土地使用者分别向开发区、保税区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申请土地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登记;(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登记;(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登记;(四)土地他项权利由当事人申请登记。

第六条土地登记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申请土地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跨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在建工程抵押流程+所需资料+须注意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流程+所需资料+须注意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流程+所需资料+须注意问题
一、抵押登记流程
(1)申请
a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b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c实地查看(必要时)。

(2)领取抵押登记受理单及缴费凭证
a经受理后领取抵押登记受理单及缴费凭证;
b未受理的领取告知单,待符合受理条件后重新申请。

(3)缴费
凭抵押登记受理单及缴费凭证缴纳抵押登记手续费和登记费。

(4)领证
领取《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申请表;
(3)房地产评估报告;
(4)抵押当事人的介绍信、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5)选址意见书、计委立项批文、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6)《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可以证明抵押权人有权设定抵押的其他文件或证明材料;
(7)红线图及总平面图;
(8)抵押部分详细说明(建筑面积、预期使用性质等);
(9)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10)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11)提供在建工程贷款资金监管及在建工程贷款资金专款专用的承诺书;
(12)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章程等。

三、抵押登记需注意的问题: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用途是抵押人用于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
(2)只要抵押合同要素齐全,无需再另行填写房管局提供的格式抵押合同。

四、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抵押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用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的各种经济担保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作为按期偿还债务的担保,将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经济担保活动。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地产抵押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利用房地产抵押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章抵押物第六条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合法房地产。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三)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期房。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国家投资建设的学校、托幼园所和文化、体育、医疗等单位使用的房地产以及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二)已出租的住宅房屋;(三)未经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四)司法机关正在审理或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五)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地产;(六)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已确定为拆迁区域内的房地产;(七)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和其他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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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在建工程土地抵押权登记办件须知
一、办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二、办件须知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证件:
* 申请书
* 借款合同(其他形式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清单(两份);
* 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 土地评估报告(出让土地若不提交评估报告,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副本复印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圈注并加盖公章的抵押位置图(1:500建筑总平面图和1:200分层分户图);
* 银行对抵押价值的认可证明;
*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股份和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 双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双方开具的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 其它有关文件。

三、办件程序
* 申请登记。

* 权属审核。

* 地籍调查。

* 批准抵押登记。

四、办件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标准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定标准。

复印件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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