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与反思——日本农协近况及其对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启示
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笪管珊(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眼摘要演建立在农业小规模经营基础之上的日本农协在促进日本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以及组织建设上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就。
中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着与日本农协发展之初的相似背景:小规模土地经营格局、大量兼业农户的存在以及城乡一体化的诉求。
发展中的日本农协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完备的组织网络,并根据分化的农民及其多元化的需求不断调整组织功能,促使日本农协发展壮大。
借鉴日本农协发展的经验,可以更好地思考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
眼关键词演日本农协;小规模土地经营;农户分化;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眼中图分类号演F306;F331.34眼文献标识码演A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4)06-0027-05收稿日期:2014-03-06网络出版网址:/kcms/doi/10.13253/ki.ddjjgl.2014.06.005.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4-5-2813:16:15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路径研究》(NCET —11—064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湖北农村社会管理组织体系研究》(2013RW036)。
作者简介:管珊(1987-),女,湖北石首人,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组织社会学。
2014年6月第36卷第6期日本农协全称是“农业协同组合JA (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是以“农业者”(包括农户以及小规模农业法人)为主体,由农民自主经营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日本农协是建立在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是世界范围内成功的组织形式之一。
1980年在莫斯科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大会上,加拿大代表就称赞日本农协是为地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模范协同组合”,对日本农协在市场的“恶魔之手”下为保护农民所发挥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
日本农协经验对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

然而社区性组织为农民服务以及为农产 品开拓市场的职能并未发挥出来,某种 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结合日本农协 组织发展的经验,充分发挥社区性组织 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经济职能,将社区 不仅建设为农民的自我管理组织,也将 其建设成农民的经济组织,使其成为沟 通政府与农民关系的桥梁,为政府颁布 的农业政策以及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提 供良好的媒介。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农 业合作组织发展以及农业产业化还必须 要正确处理合作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利 益关系。结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与“共同富裕”原则,以“先富带后富”, 以互帮互助的手段带动所有农户同奔小 康之路,维护农户在农业合作组织内部 的平等地位,以效率和公平作为农户利 益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 四、结语 日本农协发展的过程及经验表明农 业合作经济以及产业化转型是未来现代 农业的发展方向,也是确保农业基础地 位的有效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 农协在如何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以及产业 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我国 农业与El本有着较为相似的国情,应当 以农业合作组织、产业化经营作为现代 农业改革的方向和发展路径。我国农业 合作组织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充当农户 与政府、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媒介,为农 民提供技术支持、资金信贷支持、保险 服务、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市场动向 以及销售途径等方面的指导与支持。政 府应为农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村经济产业 化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 确认农业合作组织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 位,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探索出具 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发展路径。
我国政府必须要对农业进行政策性的倾
斜,加大政策支持、财政资金投入。此外, 政府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大型农业设 备、农产品销售渠道以及农民资金支持 等方面给予便利。 (二)合理利用社区组织资源并协 调利益关系 纵观我国社区建设、农业合作组织 建设改革以及农业产业化的过程,我国 社区性合作组织只是存在于人们的观念 中,大多数仅仅发挥了内部管理职能。
日韩农协模式辨析与借鉴

日韩农协模式辨析与借鉴[提要] 笔者从日韩农协经营模式、立法模式、农协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农协组织体系变革及其成就与面临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解剖分析,以澄清目前人们对日韩农协模式认知上存在的一些误区、盲点,并在此基础上就供销合作社几个理论认识及其改革发展的思路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五个观点。
关键词:日韩农协;借鉴;供销合作社改革鉴于我国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更鉴于供销合作社改革进入新的“攻坚期”和“转型期”,本文仅就日韩农协模式及其对我国供销合作社未来改革发展定位的可借鉴性做些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以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日韩农协模式辨析日本、韩国农协的现行体制是战后60多年以来形成的具有明显日本特色组织严密的庞大复杂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体系,该体系向几乎所有的农民提供各种社会化综合服务,因此我国不少学者和官员将日本农协贴上了“综合农协”的标签,并在我国极力推崇,有的提倡在中国实行所谓的“社区综合性合作社”,而对农协产生的社会基础,内部存在的矛盾和危机及其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缺乏系统深入的考察。
实际上,“综合农协”这种概括不仅有欠准确,而且还容易产生误导国内民众和决策者的负面效应。
为此,有必要首先对此予以澄清,否则,就难以准确把握日韩农协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更谈不上科学地学习与借鉴了。
(一)日韩农协经营模式:是综合性还是专业化?以日本为例,日本农协主要是指根据《农协法》设立的农业领域的农协组织,这些组织可按其不同的特征进行细分,如其按经营范围可划分为多功能农协和专业农协;按级别可划分为基层农协和县级、全国农协联合会;按社员出资状况可分为出资农协和非出资农协。
其中基层农协有的属于多功能农协,有的属于专业农协,而且在数量上专业农协远远多于多功能农协(1998年日本共有基层农协数量5,141个,其中专业农协有3,329个,占近65%;综合农协有1,812个,占35%强)。
按照《农协法》规定,专业农协除少数可以从事金融业务外,绝大多数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这是因为绝大多数专业农协为非出资农协。
日本农协模式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

日本农协模式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使命。
没有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就很难发展现代农业,就很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在“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发展”战略指导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村经济的要求,转换研究视角和分析范式,树立基于交易视角和功能意义的农村金融发展观,紧扣“协调发展”主题,着力“机制与模式”构建,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农业协同组合农村金融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十分薄弱,资金有效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制约农民增收。
因此,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从而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中日两国都是相对劳动密集性的经营,农业经济的本质是相同的,历史上农耕文化发达。
在工业化过程中,都曾经和依然面对传统农业衰退的问题,农村金融有相同之处,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类似于日本战后高速增长时期。
借鉴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农业协同组合发展经验,可以深化我国农村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早在19世纪中后半叶日本就出现了以“赖母子会”、“报德社”等自生性农户金融组织,通过发展、壮大,成为今天覆盖全国所有农民都参加的农村金融体系。
这种农村金融体系形式有三个级别,即信联(信用社)、农协(省级)、农林中央金库(全国级)。
农业协同组合暨农协内设有信联(信用社)、经济(供销社)、共济(保险)等合作组织,对组员(社员)进行金融指导、农业技术指导、经营指导和生活指导,以综合的合作形式充分发挥合作金融的优势,以此提高组员(社员)的生产、生活水平。
日本农业支持保护和金融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日本农业支持保护和金融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作者:暂无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7年第40期日本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演变日本是根据农业产业的弱质性较早对农业实行特殊保护的国家。
长期以来,日本政府根据农业产业自身特点和在经济发展中地位的变化以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具体要求,因势利导,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农业保护制度和规则。
二战后到上世纪中叶的农业恢复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基本劳动力锐减,加上农业在战争期间遭受严重破坏,致使日本农业完全处于衰退境地。
因此,这一时期日本农业的主要任务是恢复生产、增加农产品供给,农业支持保护的政策目标是调整、保护和促进农业发展。
主要措施包括:1946 年进行“土地改革”,消灭寄生地主制度;1952 年制定了《农地法》,建立了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颁布了《粮食管理法》,对粮食实施直接统治;先后出台了《农业改良助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促进现代农业技术的开发和农业机械化的普及等。
通过上述措施,日本农业不仅很快恢复到战前水平,而且农业装备水平大为提高,新经营体制得到确立。
1960 年到1970 年的农业发展期。
进入20 世纪60 年代以后,日本经济进入长达18 年的高速增长期,日本农业开始向现代化方向迅速转变。
农业政策的基本目标也从解决粮食不足、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向解决粮食过剩、提高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力水平转变。
1961 年,日本制定了《农业基本法》,这标志着日本工业剩余开始回流农业,农业保护进入了新阶段。
《农业基本法》将农业现代化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方向,把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缩小工农收入差别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两大目标,通过有选择地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业经营者收入,缩小农业与其他产业部门间发展差异。
同年11 月,又出台了《农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用以辅助《农业基本法》目标实现。
实践表明,在《农业基本法》及相关法律带动下,日本农产品价格迅速提高,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户收入持续增长,农业现代化技术不断改进,农产品竞争力逐渐增强。
关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的调查与启示

关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的调查与启示摘要: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日本农业中最大、最完善的合作经济组织。
该组织以服务于农户为宗旨,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生产环节,为农户提供物资、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在日本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文章以日本岐阜县海津郡农协生鲜果蔬分选销售公司为对象,通过调查实证研究了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的投资、运行形式以及所取得的实际效果。
并结合其经验,提出了以服务于农户为宗旨,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一、序言我国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伴随着农户经营形式的确立以及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实现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不过,研究该问题的专家学者对于建立什么性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如何运行等问题各抒己见。
笔者在考察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建立与运营之后认为,其经验对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运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之前,我国学者对日本“农业协同组合”虽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绝大部分的研究侧重于制度、体制方面的考查,对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的投资方式、运行形式以及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的调查研究见之甚少。
然而,其具体的投资及运行形式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因此,本文以日本岐阜县海津郡农协生鲜果蔬分选销售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阐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的投资方式、运行形式以及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并对比分析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性建议。
二、海津郡农协生鲜果蔬分选销售公司的创立与经营(一)海津郡的农业概况及西红柿产地的形成过程海津郡位于日本岐阜县的西南部,土壤肥沃,气候温暖,光照充足,农业自然条件优越。
日本农协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机制的启示

JIANGXI AGRICULTURE46日本农协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机制的启示 文/李久维(江南大学法学院 214122)摘 要 日本农业的成功离不开拥有组织模式完善和业务范围宽泛的日本农协,作为世界上比较成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日本农协在组织模式、业务范围和融资渠道上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很大的区别,其成功经验对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 日本农协;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机制1 日本农协的运作机制日本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私有和分散决定了日本农业是建立在小农生产的基础上,二战以后为提高日本的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日本实施三级组织制度和业务综合的农协模式,农民从个体经营走向了合作经营,使得分散的家庭经营变成具有组织的合作性经营,这种庞大的组织体系,几乎垄断了整个农村市场,防止了工商业资本对农业的盘剥,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业的发展。
农协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国家一级设立全国联合会,协调各联合会之间的关系,指导农协的业务和经营等各项事业的开展,并且就全国农业政策与农协的发展与政府对话,为农民和农协争取权益。
督道府一级设立农协联合会,是以综合农协为会员的合作组织,从事相关的经济业务运作和指导。
市町村一级设立综合农协,服务于某一区域的农户,保证会员与农协的信息对称。
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组织体系,使得农协更加具有组织性;此外,明确的分工和联合机制保证了农协的高效性和持续性。
除组织范围的地域性外,日本农协还具有经营业务综合性的特点。
日本农协的业务范围涉及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包括信贷业务、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的采购,农产品的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开发建设公共设施,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事业。
政府为这些综合性的业务提供了宽松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农协的业务满足了日本农民的不同需求,使得其拥有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地位,并且农协成为国家农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重要执行机构,消除了政府和农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打通了政府农业政策顺利落实的渠道。
日本农协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

农村经营管理□农业部赴日本农协考察团一、日本农协的基本概况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由农民自发组成,并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合作经济团体。
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农协不仅包括各种各样的基础农协(第一层次),还包括农协的“县一级联合组织”(第二层次)和农协的“全国联合组织”(第三层次);同时根据业务类型又分为专业农协和综合农协。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除了农协外,最常见的还有渔业协同组合(简称渔协)、林业协同组合(简称林协)和消费生活协同组合(简称生协)。
由于日本特殊的自然经济特点,将渔协和林协从农协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套体系,但其组织体系和相关政策与农协基本相似。
目前,日本有农协组织(主要指种植业和饲养业)794个,设管理委员会的有36个,组合人员达915万人,其中正会员数506万,准会员409万,99%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入农协。
(一)农协的运营1、农协联合会。
农协联合总会是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
它的主要功能是对基础农协进行业务活动的支持和综合协调,包括修订农协章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从会员中选出农协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般情况下,过半数会员出席会议即可进行表决,但章程的修订、组织的合并等重要事项,需要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否则不能进行表决。
会员人数多的农协(正会员500人以上)可以成立总代会代替总会。
总代会的规定人数中必须有1/5以上的正会员。
2、管理人员。
负责农协运营的管理人员,首先是经营管理委员。
经营管理委员的规定人数必须从最少3/4的正会员中选出。
经营管理委员会开会决定农协工作的重要事项(各农协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立经营管理委员会)。
经理事会选出的理事代表农协。
理事根据总会制定的方针开展业务工作。
监事对理事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总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二)农协的原则1、加入、退出自愿原则。
2、总会(总代会)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
3、农协的工作宗旨是保证成员生产和提高成员生活水平,不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