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判定论文

合集下载

《2024年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将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特点、社会危害、构成要素及犯罪类型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分析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及改进建议。

通过对相关问题的梳理和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

侵犯著作权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对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与特点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发表、复制、发行、表演、播放、展示、传输等行为,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行为与营利性相结合,侵害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等。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社会危害侵犯著作权罪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首先,侵犯著作权行为会削弱原创动力,阻碍文化创新。

其次,侵权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最后,侵犯著作权行为还可能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版产品引发的产品质量问题等。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及犯罪类型(一)构成要素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2. 以营利为目的;3. 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4. 造成了著作权人的损失或产生了其他严重后果。

(二)犯罪类型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方式,侵犯著作权罪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复制发行类;2. 表演类;3. 播放类;4. 展览类;5. 网络传播类等。

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

五、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及改进建议(一)法律体系发展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知名的小说出版社,拥有某畅销小说的独家出版权。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电影制作公司,计划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

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乙公司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并在全国范围内上映。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翻译权;(14)汇编权;(15)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原告拥有某畅销小说的独家出版权,包括上述权利。

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并上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和表演权。

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我国著作权侵权论文

我国著作权侵权论文

我国著作权侵权论文我国著作权侵权论文近年来,我国对于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学理论界和法学实践界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迅猛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

人们在保护一系列传统权利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有了更多的认识,并且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著作权作为其最早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其体系中的地位不容小觑,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不少这样的'案件。

其中知名人物吴冠中诉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城古玩拍卖出售假冒其名画案件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精神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该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给予肯定。

最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各个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73000 元人民币。

还有较为早期的“北大荒拆除篱笆墙”采访文章被剽窃案件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九万元,其赔偿数额超出了其稿酬的十倍。

王东生等人诉长沙交通学院超出合理限度翻印其作品作为教学使用的侵权案件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判令其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9000元。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一)权利主体因人身权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也有所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首先,要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才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发生;其次,其侵权行为需要造成受侵害人重大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危害了受侵害人的精神利益,如果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失较为轻微则不构成;再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要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是损害事实的产生需要由侵权行为所导致;最后,对于其主观要件来说,侵权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即是侵权人明知或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对被侵权人造成精神上的重大损害,仍然作出侵权行为。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丰富的文学作品资源,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网络文学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原创作者和平台自身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发生在该平台的版权侵权纠纷,探讨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原创作者甲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幻想之翼》的网络小说,并在平台上进行了连载。

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同年11月,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并在文中注明了“原创”字样。

甲发现后,立即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乙虽删除了侵权文章,但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甲遂将乙及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乙和平台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甲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和平台应赔偿甲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侵犯著作权论文

侵犯著作权论文

侵犯著作权论文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在创作完成后所拥有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在大学和研究机构中,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侵犯著作权的定义、原因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犯著作权的定义侵犯著作权是指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以任何方式进行复制、传播、展示、表演、改编等行为,从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是对著作权人权益的剥夺,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破坏。

二、侵犯著作权的原因侵犯著作权的背后往往涉及到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 缺乏法律意识:一些学生和研究人员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因此在知识分享和学术研究过程中可能不够谨慎。

2. 管理不善:在一些教育机构或实验室中,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措施不到位,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3. 竞争压力:科研机构和学生之间的竞争压力增大,一些人为了追求学术声誉或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可能会通过抄袭或侵权行为来获取研究成果。

三、解决办法为了解决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有以下几个切实可行的办法:1. 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和研究机构应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宣传和警示教育,使学生和研究人员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2. 完善管理制度:学校和研究机构应该制定严格的著作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3. 鼓励原创创作:学校和研究机构应该鼓励学生和研究人员进行原创创作,提高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作能力,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4. 支持开放共享:学术界应该更加注重开放共享的理念,促进学术成果的共享和交流,避免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四、结语侵犯著作权在学术界和科研领域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学校和研究机构应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科学和学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最后,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增强人们对侵犯著作权问题的认识,共同为保护知识产权做出努力。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024年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

侵犯著作权罪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犯罪,对文化创新、经济发展和法律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且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

作品一旦被创作完成,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客观要件:包括非法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等行为。

其中,复制是指以任何形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行为;发行是指为营利目的而销售或出租作品的行为;传播则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等行为。

3. 主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主要犯罪主体。

4.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这里的营利目的既包括直接的物质利益,也包括间接的利益如提高知名度等。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侵权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五、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 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难度加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作品传播速度加快,范围扩大,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

2. 侵权行为手段多样化:侵权人通过改变作品形式、使用技术手段等方式进行侵权,使得取证和认定难度增加。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仍需完善,如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著作权侵权判定论文
[摘要]我们在提出自己的网络道德规范研究时,也应注意到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新事物,它正在建设过程中。

我们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能被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建立有序的网络秩序。

保护网络著作权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每个成员的不懈努力和支持,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随着网民法律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一定会开创一个和谐的网络空间。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网络自身的开放性、分散性、无形性等特性所导致
网络的开放性让任何人都有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自由,从而给网络侵权者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网络的分散性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有很多个渠道,因而无法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使得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危害结果在地域上的认定不能及时准确地被把握;网络的无形性,导致在实践中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确认、侵权结果的认定等更为困难,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大大降低。

(二)公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
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较淡薄,著作权人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积极性,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观念还比较淡薄,我国目前的法制还不完善,比如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所规定的一些概念较为模糊,并且缺乏具体的
赔偿标准等,从而造成某些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无具体法律可依。

(三)网络环境的影响
目前网络环境下的整体道德失范是导致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网络是个巨大的虚拟空间,不需要高深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毫无拘束地实施网络侵权活动,再加上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网络道德体系,网络行为失去了道德的必要约束,于是网络侵权现象频频发生。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前提——著作权权属确定
1. 网络环境下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

确认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关键是作品作者的确定,而作者身份的确定又与作者署名方式密切相关。

网络是虚幻的模拟空间,网络信息传播从一定程度上讲呈现出一种无序、随意、混乱状态,此种情况给著作权权利主体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在出现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提供注册信息和资料,通过查看发表作品的IP地址、核对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等方式确认权利人;对于是通过许可合同等方式取得作品著作权的,原告不仅应提供许可合同,还应举证证明作品的许可人是原始著作权人。

对于在境外形成的作品,如原告仅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许可合同,而未对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情况进行公证认证的,也不能证明其为权利人。

2.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著作权权属证明实质上就是将作品和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的一系列证明材料,权属证明形式和内
容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前提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时应出示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创作原稿等著作权权属证明,如果不能出示上述权属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

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权属登记适用自愿登记原则,实践中就有很多著作权人因没有办理有关权属登记手续而无法对抗他人提出的相关权属证明,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此,著作权人在完成著作权作品的同时尽量保存有效的证明文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办理著作权权属登记,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时,保证权利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同一性,有助于查明事实,确定权利归属。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判断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等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等的行为,它不要求实际进行过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

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对象具有一般网络技术虚拟性、复杂性的特征,判断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我们在判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通常以传播的作品等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原告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传播作品等,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的,不应认为构成信息网络
传播行为侵权。

(三)网吧经营者提供侵权视频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网吧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上网用户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自行建立影视作品数据库;二是通过支付对价从影视作品提供者处取得影视作品,作品的上传、下载、更新等均由影视作品提供者控制。

前者,网吧经营者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后者,则应区分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网吧经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则无须担责。

网吧经营者能够证明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处合法取得,在双方合作时其已对影视作品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取得影视作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作品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吧经营者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侵权判定问题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或者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下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理论上、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提供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和链接等中介服务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构成。

在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仅列举了具体侵权行为,未规定侵权构成。

我们认为在判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构成时应从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进行认定,具备这四个要件的,构成侵权并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关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免责问题,网
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传播作品的中间环节,从事技术服务,不直接使用作品,是应服务对象的要求传输或者链接信息。

要求其对传输或者链接的作品是否侵权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不现实,在实践中其难免会卷入著作权纠纷,如果法律不规定哪些网络服务可以免责,可能使其陷入无休止的侵权纠纷中,对网络产业发展不利。

法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目的在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的侵权责任标准,使责任风险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从而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正常的经营发展网络信息产业。

三、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的思考
(一)完善网络立法
目前针对网络管理的法律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是分散的属于管理性质的行政规章,不具有基本法的性质,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尤为必要。

我国应重视和加强对国际相关立法的借鉴和吸收,加快网络管理的立法速度,以适应目前的网络发展速度。

我国网络立法的方向与原则,应该本着兼顾各方面权利的原则,找到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点来立法。

在平衡两者的关系时,要正视我国的现实国情。

(二)健全技术保障手段
除了法律手段外,使用技术手段也是得力措施,它将促使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如身份认证技术,如通过访问控制、身份鉴别等技术加强对资料访问的控制管理;加密技术,如通过加密、防火墙等计算机安全技术来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防止被非法复制
和下载;网络监控技术,随时记录每一个登录者平时使用的记录、行为,根据表现划分信用等级,设置权限,以方便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控制。

(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网络社会整体道德规范失范也是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不断的一个内在原因。

正是由于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差异,形成了目前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失范,人们只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

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突,使之约束力明显下降。

当然,我们在提出自己的网络道德规范研究时,也应注意到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新事物,它正在建设过程中。

我们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能被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建立有序的网络秩序。

保护网络著作权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每个成员的不懈努力和支持,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随着网民法律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一定会开创一个和谐的网络空间。

参考文献
[1]郭朝阳,王辉.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探讨[J].甘肃教育学院学报,2002第18期.
[2]王迁.网络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陈冰,陈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思考[J].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9月第3期.
[4]吴永福.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9期.
[5]侯雪.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第14卷,第9期.
[6]刘依归.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