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著作权争议案代理词.

福建省首例著作权争议案代理词.
福建省首例著作权争议案代理词.

福建省首例著作权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权、稿酬获得权

【写作年份】1988年

【正文】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福建省第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在这里公开审理。本代理人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后认为: 被告无视客观事实,在庄严的法庭面前公然作不诚实之陈述,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甚至不惜作伪证,以期达到独吞稿酬之目的,严重地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名誉权、稿酬获得权。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汉、拉英中草药名称》一书是五个合作者三年多长期合作编写的劳动成果。

被告在答辩状中辩称:“讼争书是他1964年即开始收集资料编写

的;”1987年10月9日审理中又曰:“本书是我原来已全部做好的,仅是修补一下就成功了。”“两原告一字未写。”“1983年11月开始写本书,1984年元月开始制作卡片,1984年5月卡片制作完毕。”而今天又宣称:“这本书是我的,没有合编!”

大量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庭审调查表明:被告当庭撒谎。

其一,《名称》一书白纸黑字署有四个合作者之姓名,这是合作事实之表面证据。至于被告之所谓“庄志聪与我交情较深”、“翁凌玉表示向我学习英语”、及“郑荣华联系出版换取署名”之说,纯属自欺欺人之谈,根本不值一驳。

其二,《名称》一书的合编日期当回溯至1982年上半年,即五名合作者合编第一本书《汉英新本草》之时,因为《名称》一书实际上是在《新本草》一书基础上,取其首部之中、英、拉中草药名称另补充两千余种名称而成。尽管被告当庭矢口否认曾与四个合作者合编过《汉英新本草》,但是,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实了合作之事实。也即:

1、《新本草》之原底稿8开纸有:汉、拉、英中草药名称、性味、功能、用法等,其上有四名合作者包括韩立的笔迹,被告亦当庭承认。这种底稿有近两千张。

2、1983年1月10日,由被告起草以郑荣华名义向世界卫生组织联系出版之原信件底稿,证实当事人在1982年就已合作编书。

3、1983年10月6日郑荣华给谢宗万教授请求审稿之函及谢之10月10日回函和韩立亲笔说明。这些信件证实此时已联系好出版社,合作编书之初稿已经完成,这时已制作了2200多个品种的卡片,这一证据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之“1983年11月中旬某日郑来我办公室…以联系出版为条件换取署名。”以及“1983年11月开始写本书,1984年元月开始制作卡片,1984年5月卡片出制作完毕”之说。

其三,被告说“郑一张卡片也没写”(87.10.9)“郑没制一张卡片和搜集过任何资料(答辩状)翁也没参加。”事实上,被告曾当着翁、庄志聪、庄绍全的面抹去郑制作之卡片上郑的笔迹。我们向法庭提交的当时制作的残余卡片上有郑和被告的笔迹;第一本书原始卡片上首部绝大部分是郑之手迹;由郑打字之样稿,及腊低底稿证实被告说谎。证人苏永祯1987年10月30日作证:“郑主要负责药材名称的校对(中、拉丁文)”在1987年12月3日答法官调查的作证:“郑有制作卡片,郑提供的卡片最多,内容有拼音、英、拉。”此外我们向法庭举证的大量证人证言(如:庄志聪、刘宝仁、庄绍金、林香妹、颜晋堆、张桐盘、林星火、翁敏龙、张明洲等人之证词)充分印证原告郑、翁不仅自始至终参与了编写的全过程,而且还是主要合作者。

其四,1988年2月28日和今天的庭审调查证实,在1983年底至1984年4月合作期间,五个合作者曾译医单九笔得译稿费1580元,翻译是由苏永祯和被告两人进行,译稿费则是五人平分。这从一个侧面证实了五人合作编书之事实。因为在苏韩译医单的同时,其他三人在制作、整理卡片。

其五,被告自己在数次审理中所作的矛盾陈述,从反面证实了五人合作编书的客观事实。

1、 1987年10月9日审理时:被告矢口否认合作,否认在合编《名称》一书前有合编另一本书,否认有到过庄志聪家写书。

2、 1987年11月24日被告答法官询问:“1983年11月开始写书,…1984年开始制作卡片,1984年5月全部卡片制作完成,后开始按中文笔划编排,参加人有庄。”

3、 1988年2月26日审理中被告曰:“1983年11月开始,开始在我家,也有去庄家处理书中的一些问题,参加人有我、庄、翁、郑。”

4、 1988年5月5日则说:“卡片是我一个人写的,这本书是我的!”

5、今天的法庭调查被告声称:“这本书是我的,没有合编。”

6、被告在答辩状中写到:“就按原告所说从1983年4月开始编写总共一年零四个月,即使四人一年四个月不工作、不休息、不睡觉,请大家想想能不能完成一部排版字数达八十一万四千字的三种语言四种文字专业性工具书?”被告既然也认为即使是四人一年四个月不工作不睡觉也无法完成的巨著,现在居然由被告一人在五个月的业余时间就完成了。事实上,《名称》一书是合作者利用三年多业余时间共同编写而成,因而其成果不容任何人独占。

二、本案是合作编书,而非著书,也非编著。

弄清本书属编或属著对于确定韩立是否侵犯了原告署名权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只有对作品的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才有署名权。但对编书而言,编者实际上是利用他人的成果、材料,按一定规律、体系加以编排而已。正因为如此,对于参与编写、核对、校正、收集、整理资料等合作活动的合作者,在著书之情况下仅是提供劳务,而在编书之场合,则属于编者。因为选编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活动。

《名称》一书共有三千多个品种,4150个词条,每个品种词条均源自其他现成的书中,,并非由哪个人凭空臆造。它仅是类似于字典的编纂,但比之更简单得多,因为它仅是将汉、拉、英三种文字的中药名称编排在一起而已。因而其制作卡片之技巧相当简单。如果说制作第一张卡片有什么技巧的话,制作第二张就没有什么技术可言,而制作第三张则轻而易举。因此,凡是参加了本书之制作卡片、核对、校对、修正、编排、收集、整理资料等工作的合作者,都理所当然地属于编者。合作者之间仅存在劳动量大小,而不存在质的区别。因而被告擅自将原告改为助编毫无根据,理应加以纠正。

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著作权之主要内容之一便是作者的人身权利,而署名权正是此种人身权的直接体现。被告违背口头约定,擅自将原告约定的编者改为“助编”,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首先,合作者之间就署名问题有过两次口头约定,在编写《汉英新本草》时曾约定:韩主编、庄总编、郑、翁为编者;在编《名称》时曾约定:韩主编,其余三人为编者。庄志聪1987年11月21日之证词和庭审上证明了这一事实;证人苏永祯1987年12月3日答法官调查时证明:韩主、苏或庄总,郑、翁为编者;证人庄绍金于1987年10月20日亦证实了上述内容。原告的陈述与第三人,证人证言相吻合,足以证实有过口头约定。

其次,被告对署名问题前后数次矛盾的说法从反面证实了口头约定的内容。

1、 1987年11月24日被告称:“(署名)我们商量过,1984年7月以前在庄家商量的,我提议庄编者,翁、郑助编。”

2、 1988年2月28日曰:“仅口头两次,1984年7月前在庄家,韩主、编者韩、庄、助编翁、郑。”“第二次内容同上。”

3、 1988年5月5日被告云:“我提出该书我主编,其他三人什么都可以。”“本书有协调,我说你们有署名,但这本书是我的。”

4、今天庭审被告又改说:“第一本书根本没写成,根本没协商过,第二本书协商过,我主编,翁、郑助编。”

由上述被告四次陈述可以看出:(一)本书署名有过口头约定;(二)被告之说法不具有可信性。因为既然协商过,怎么可能让合作者为“助编”?怎么可能“他们三人什么都可以?”“你们有署名,但这本书是我的”有这样合作编书的吗?被告之说,一悖情理、二不符事实、三毫无根据。反之,原告并没有因为被告的种种劣行而否认口头约定其主编地位,且与证人之证词相互印证,足资认定。因此,建议按口头约定重新确定署名排列。

第三,“助编”是被告背着合作者单方改的,未经合作者同意,因而是无效的。证人陈秀庄1987年12月1日作证:“我在作者名次问题上提醒过韩”,证人林万泉、陈秀庄1988年5月5日作证:“作者名次是由韩一个人写的,没有其他作者签名。”因此,这种未经合作者同意的署名当然是无效的。

四、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稿酬获得权。

《名称》一书的稿费7592元及九本样书被被告及其妻、儿独吞已为不争之事实。只有作者才有权获得稿酬,而被告之妻、儿既非作者,也未参与劳动,却堂而皇之地以“校对费”为由冒领2800元;被告1987年11月24日答法官问时还冠冕堂皇地曰:“做事业不在于钱!”因而对三个辛苦三年多的真正作者一毛不拔!随后被告又以“写本书收不抵支,已花费8千多元”为由,要大家拉倒云云。稍加分析一下被告罗列之费用清单,不难看出被告的心机:

1、支付其妹邓冬英1100元住宿费,实属天方夜谭。被告代理人称,他们曾专门去三明市了解当地宾馆之价格,故按宾馆标准15元/人,由其妹开列了所谓收据。兄弟暂住亲胞妹家要按当地宾馆标准收费,只能是自欺之言,且该收据是被告律师指导下炮制的。即使被告兄妹情深,愿意赞助其妹,以自己腰包资助之无可非议,然而挪用属于其他作者之稿费则不然。一个对合作者一毛不拔的人,居然如此慷慨地赠局外人千元巨款实有悖常理,因而根本不足采信。

2、支付韩妻、儿及五个青年3500元校稿费,庄自始至终参与了编书的全部工作,翁也参加了一校和二校,均未见任何其他人校稿,而这些局外人对英、拉文字更是一窍不通;被告说两次请郑校稿,郑拒不参加。试问:哪有辛苦三年眼看成功而不参加之理?1988年5月9日任超作证:“1987年12月15日之证明是我们四个同学有律师在韩非家写的,内容由姜国庆写,签名是我,手印也是我印的”可见这是一份货真价实的伪证。

3、赠送书1000余元。如有的话,这只能由被告应得之稿费内开支。一则韩未与合作者协商送书;二则韩系以个人名义赠送的;三则韩系为自己出名而为。

4、参考资料费719元、文化用品800元。被告把新英汉辞典等工具书皆列入资料费。其实只有为编本书专购者方能计入,且应作为四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至于文化用品,其实大多是合作者的各自单位领取的。

5、被告口口声声说什么编此书已超支、亏本,因而大家应当就此拉倒。被告方证人许桂在1988年5月10作证:“韩非说他父亲(写书)赚了大钱,听说他父亲赚了七千多元。”证实所谓亏本之说纯系掩耳盗铃之技。

被告在稿费问题上“此地无银三百两”似的辩解,恰恰再次证实了《名

称》一书系合作编写的事实。若如被告所说此书系其一人所写,两原告一字未写,庄仅是填写中文而已。被告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支配稿酬,根本犯不着作伪证,以表明收不抵支。被告之所以敢如此大胆地独吞稿费,在于其早就处心积虑地作了大量准备。先是踢开苏、接着在交稿后抛开郑,三是校稿时抛开翁。并于1986年2月将全部原始卡片收走,满以为这样一来便可以心安理得地独吞稿酬,岂料机关算尽,最终还是露出马脚。

综上所述,《名称》一书系合作者牺牲三年多业余时间辛勤劳动之成果,其著作权属合作者共有无疑。被告违背约定擅自变更署名,及独吞稿酬和样书的行为,显已侵犯原告之著作权。被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虚假,其出示之卡片显系精心制作之伪证。因为,既然是合作编写,而制作卡片是第一阶段的工作,其他合作者不可能坐看韩立一人制作卡片。我们向法庭举证之大小卡片有韩、郑、翁、庄之笔迹,原始卡片至少应有两人以上的笔迹。而韩出示之卡片全是其一人手迹,而且十分整洁干净。被告既然早已有独吞稿酬之意,其有足够的时间掉包。鉴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4条、118条、134条、《民诉法》第77条、《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7条、19条、20条之有关规定,建议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活动,责令被告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约定之署名,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合作者应得之合理稿酬及其逾期付款之违约金,再版时应将原告署名变更为编者。

原告代理人

郭国汀律师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著作权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郑荣华、翁凌玉诉韩立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业经公开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仍然是:一、讼争书到底是韩立一人独立编写,还是四人共同编写?二、讼争书是编还是编著?三、韩立有没有侵犯上诉人的署名权和报酬获得权?

一、……

二、讼争书是名副其实的编书,不具有丝毫著的性质,因而凡是共同参与本书编写全过程的合作者,理所当然地都是本书的作者。

原审判决认定:“本院认为《名称》一书的性质属于编不是著。著必须每人精通中药学科专业知识及精通三国文字,而编则不一定,允许水平不一致,有为主的,也有协助工作的。该书由四人按口头约定共同编写作品,不论个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者。被告否认原告和第三人为合作者,显然不符事实,不可采信。”

韩立在其上诉状中称:“《名称》作为权威性的药学工具书,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威望。编著该书的主要工作是搜集资料、翻译、译制卡片、编排、校对、外文打字等,要做这些工作,必须精通药学专业知识和精通三国专业语言,还要具备国际命名法规,中草药名称的准确性知识以及编著具有三国文字的药学工具书的技巧和方法。只有我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翁、庄不通中药专业知识,郑虽为主管药师,却不通英文、拉丁文。…讼争书只有一个作者即韩立。被上诉人不是作者,无署名权,无权享受稿酬和样书。”

韩立为了达到独吞稿酬,独占合作成果之目的,竟把讼争书说成是“编著”。真不知其“著”在那里,又“著”在何方。二审庭上韩主张是编著的理由有三,1)徐国钧教授说是编著;2)本书有获奖、评价高;3)本书拉丁变格最多,是全国第一部。

其实韩立的三点理由恰恰说明了本书的性质是编,而不是编著。因为:

1、徐国钧在1985年12月为讼争书所作序中及编辑说明中早已对本书之性质盖棺定论,徐写道:“编辑出版…很有必要,…本书编者根据…编辑了这本《名称》。”这表明徐国钧十分清楚本书的性质,至于他为何在四年后的今天改称之为编著,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2、本书外界评价不错,确实也获得了华东出版界的编辑二等奖,获奖不等于著,评价也不会改变原书的性质,此乃不言而喻之理。

3、本书拉丁语变格较多,同样不能证明其具有著的性质。有外语知识的人都知道,拉丁语系的各语种,诸如英、法、西班牙、葡萄牙、德语、意大利语等有名词的性、数、所有格等的变格问题。而这些变格纯属语言上的技术问题。正因为本书是编辑而成,所有的合作者才成其为作者。实际上,讼争书中的拉定变格也绝大部分是摘自其他现成的专业工具书中。兹举几例:

1)《药材学》拉丁学名、拉丁药材名称近1000条;

2)《中药志I-IV》拉丁学名,拉丁药材名称约500条;

3)《汉英常用中医词汇》拉丁药材名称750条;

4)《英拉汉植物名称》拉丁学名17600余条;

5)《拉、汉、英种子植物名称》由拉汉英名称约20000条;

6)《中国药典》拉丁药材名称、拉丁学名近900条;

7)《全国中草药汇编》上、下册,拉丁学名近2200条;8)《中药大辞典》拉丁学名共5767条。

事实表明,韩立负责的拉丁变格,也是摘录性工作居多,因其不可能凭空构思出任何拉丁名称来。况且按照韩立这个逻辑,只有负责拉丁变格的人才是作者,只有全面具备各种知识的人才能成为作者,那么本书岂不是可由一个拉丁语学者来充主编了。

其实,判断一部书的性质,并不以某个专家之意志为转移,而要根据该书本身的内容来确定。编与著的区别在于书的内容是独立创造还是采用了他人之成果。讼争书的4150个词条均有出处,此为双方不争之事实。韩立在一审

当庭承认,全部词条均摘自其他现成的专业书。只有一个词条是他从报上收载的品种,即使是该报载品种,也是他人已译制好的词条。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合作者利用了前人的劳动成果。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福建科技出版社总编林万泉先生在1988年5月9日作证:肯定地认为本书属编的性质。

被上诉人代理人:

郭国汀律师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 急预案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5]13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1 【实施日期】2015.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5〕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闽政办〔2006〕27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省政府安委会 2.2 省政府安办 2.3 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 2.4 事发地政府 2.5 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2.6 工作组 2.7 应急救援专家组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分级 3.3 事故分级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标准 4.2 响应级别 4.3 响应行动 4.4 指挥和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 医疗卫生救助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现场监测与评估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总结和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演练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第一阶段:审核案件 一、程序性事项 1、原告 2、被告 3、管辖法院 4、诉讼时效 二、实体性事项 1、诉讼请求 2、证据 3、法律依据 第二阶段: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权利证据 二、侵权证据 三、损失证据 四、程序类证据 第三阶段:诉前准备 一、诉前停止侵害或者财产保全 1、诉前停止侵害 2、诉前财产保全 二、设计和解方案

第一阶段:审核案件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商标维权委托请求时,首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核、分析及研究,当事人有初步委托意向时,律师即应当着手审核案件。审核案件的目标在于对案件的可诉性进行分析考察,以便于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 审核案件需涵盖程序性事项、实体性事项,并根据审核结论确定案件的诉讼方案。 一、程序性事项 程序性事项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管辖法院及诉讼时效审查。 1、原告 首先,律师需要核实当事人是否为商标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为审核原告,当事人应当向律师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如当事人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 如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等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资料; 上述资料均须有原件予以核对,以下行文涉及到审核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2)商标权利证明资料 如当事人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等资料; 如当事人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需提供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授权书(在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单独起诉时需要)、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登记证明等权利证明资料。 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都是中国商标局签发的权利证明。商标许可合同还可以辅助以中国商标局的合同备案材料作为佐证。如果要主张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则还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商标处于驰名状态的证据,例如长期的广告宣传材料、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知名度调查报告等。 作为侵权之诉的原告,可以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特殊情形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其中,利害关系人,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安徽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物业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违约事实清楚,除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费用,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与开发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左岸香颂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该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物管费,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物管费,被告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应交费用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 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据实分摊,具体办法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9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被告应同时向原告支付公共能耗费用。

二、被告辩称因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被告拒交物业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当就原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存在怠于行使维修义务、服务不到位等违约行为,被告因此拒交物业费。被告陈述的上述情况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另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第一条第一款第9项明确约定“业主或使用人不得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存在一般瑕疵或者服务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拒交物业费显然违反了协议约定。 三、被告要求原告履行维修义务并赔偿损失之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共有部位的维修责任由共有的业主承担,原告作为物业公司仅受业主委托实施具体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及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原告无权决定上述事项,在方案及资金未确定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履行维修义务显然不当。至今未完成维修工作也是受到维修方案和维修资金的影响,并非原告怠于履行导致。就被告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因无相关证据支持且被告未尽合理减损义务,同样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原告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所有诉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代理人: 日期: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党某某、某兵、某某、某刚的委托,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由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足以证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且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并没有任证据证明天录死亡于其他任原因。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据已清楚的证明:天录受雇于第一被告某林,双实际为雇佣法律关系。2009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的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某林。该协议签约后,第一被告天录就在该工地从事安全警戒工作。2009年12月26日下午6时左右,第一被告某林承包的鑫源煤矿工地实施放炮作业,爆破作业实施完毕后,发现当天正常上班做安全警戒工作的天录没有回到工地住地。后经该矿矿长及相关人员寻找,发现天录在其警戒的路口上躺着,眼睛紧闭,满脸是灰,且不说话。此时,该工地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进行任的抢救工作,而是将天录拉回了鑫源煤矿的工地住地。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避免给其本人及该煤矿带来任不利影响,并达到免遭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未选择就地治疗,而是将天录送往平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天录因经受不住漫长路途的颠簸,并在送往平罗县人民医院的抢救途中不幸亡故。 综上所述,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且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

2006年中国游戏产业大事记

本文由v5158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2006 年中国游戏产业大事记 ●2006 年 1 月 11 日,由新闻出版总署、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厦门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主办,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搜狐公司、17173 网站共同承办的“2005 年度中国游戏产业年会”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版权局、厦门市政府等相关领导,以及盛大、网易、九城、光通、搜狐、金山等企业代表和专家代表在会上进行了演讲。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副司长寇晓伟在年会主题演讲中将产业归纳为六大方向,并宣布将在民族原创、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技术创新、经济产业扶持、打击私服外挂、帮助未成年人戒除网瘾等方向进一步加强规划和管理,促进中国动漫游戏产业迈入世界强国行列。此次大会同时还发布了《2005 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报告显示,2005 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达到2634 万,比 2004 年增长了 30.1%,网络游戏的实际销售收入达到 37.7 亿元人民币,比2004 年增长了 52.6%。 ●2006 年 1 月 20 日,广州光通通信公司宣布代理冰岛 CCP 公司网络游戏《EVE Online》,这是一款太空题材的大型网络游戏,设计人员包括计算机博士、天文学博士等,该笔代理也是冰岛历史上最大的软件出口。 ●2006 年 2 月 6 日世界最大的互动娱乐软件开发商和发行商美国艺电公司Electronic Arts (以下简称:EA)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正式成立艺电计算机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EA 全球发行业务高级副总裁、EA 中国执行总裁韩力克表示,公司计划通过投资建立游戏制作室,引进 EA 在全球的成功经验和世界级的顶尖技术,吸引国内优秀的创意人才,通过众多的培训课程,精心培养新一代的游戏开发人员,并以此在日益增长的中国市场获得成功。 ●2006 年 2 月 27 联众世界宣布进行重大改革。更换沿用多年的 logo 以及 Slogen,将无线增值业务外包给 TOM,将相关商品如游戏装备、道具、联众币等外包给卓越网运营,全部启动雅虎搜索及雅虎邮箱。除此之外,联众的在线广告也会全部外包。并且开放联众世界平台与其他网络游戏开发商合作。 ●2006 年 3 月 21 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副司长寇晓伟表示, 正在酝酿《网络游戏实名制方案》,网络游戏实名制将有三个系统:一是注册系统,玩家需提供身份信息;二是面向社会的查询系统,家长可查询到孩子在玩哪些游戏及在线情况;三是认证系统,与公安部门配合对注册信息进行认证。一旦发现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的用户,将会对玩家级别、经验值、道具等清零。《网络游戏实名制方案》将在盛大、九城、金山、光通、新浪、搜狐和网易等 7 家国产网络游戏公司的游戏中进行试点,并与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配合推广。此项政策是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以后又一重要政策,对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6 年 4 月 8 日史玉柱正式进入网络游戏行业,旗下征途网络公司的免费游戏《征途》投入运营。 ●2006 年 4 月 15 日第九城市宣布签约韩国最大的游戏开发商 NCsoft,正式代理该该公司大型 3D 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Guild Wars》(中文名称为“激战”)。 ●2006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 10 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

商标侵权代理词.doc

商标侵权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我作为本案原告 (行政利害关系人即被控侵权人)的代理人 ,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 用谈几点意见 ,请合议庭采纳 ! 1、被告以没有知识产权鉴定资格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 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原告侵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况且在听证程序中做出鉴定的是 某公司的另一控股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中确是某公司做出的鉴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未告知被处罚人的事实和理由予以处罚的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2、从实体上将 ,判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该撤销,根本在于原告在阳光板上使用的某 商标是否侵犯了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而判断一商标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要从两点考虑 :其一、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所使用商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其次、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是否相同和相近。姑且放下第二个问题,先看第一个问题。我国商标法51 条明确规定 : “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 ,注册商标只有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才 具有专用权。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其限制,作为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那就是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将其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相应地可以得出结论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限制他人 将相同或相近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商品上。相反,商标专用权人如许可他人将其商标使用在不 同类商品上 ,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关于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判断两种商品是否属于相近类 ,应从两种商标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几方 面进行了综合分析,商品分类表只作为参考。原告生产的阳光板属于非金属屋顶材料,其销售渠道是建材材料市场,直接针对阳光板用户,如建筑商和私人用户。而某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 的商品主要是工业用原材料和半成品,其产品不会在建筑材料市场上出售。况且其商品范围 中仅有“生产用挤压成型塑料”与原告商品相关 ,但两者一个是半成品一个是成品,用途、消费者和销售渠道均不同,不属于相近类商品。因此,原告将“拜耳”商标使用在商标局核定某公司 使用商品范围外的其他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从而不构成对拜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3、判断两种商品是否相近类是可以参考商品分类表。从分类表看,某公司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第 17 类 ,原告商标使用的商品是第19 类 ,两类中和塑料板有关的商品中构成相似的商品 是 17 类中的塑料板 c170024 和 19 类中的建筑用塑料板c190039。从原告和某公司商标核定 使用的商品范围看,塑料板c170024 并未包含在拜耳公司的注册核定商品范围内,其核定范围中仅有生产用挤压成形塑料,是指半成品。此外,建筑用塑料板 c190039 也非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 ,原告申请使用的商品有非金属隔板c190060、非金属屋顶材料c190173、非金属建筑材料 c190197 和非金属建筑隔板c190223。退一步讲 ,即使原告生产的阳光板属于建筑 用塑料板 ,它也是和塑料板c170024 类似 ,而塑料板 c170024 恰恰不在拜耳公司商标使用范围内。 4、关于原告使用商标的商品阳光板是否属于半成品的问题,我方认为这本身就是一个相对 性的概念。因此有相对和绝对两种定义。相对意义上的所谓半成品,是针对企业而言 ,指企业生产的一种商品需经过两道或两道以上工序方能完成时,在完成了部分工序后的一种中间形 态产品。这个概念着眼于企业的生产结果,那就是成品。绝对意义上的半成品是针对产品本 身而言 ,后续对该产品的利用的结果如使得其使用价值随着利用而消失,则成为半成品 ,否则称之为成品。也就是说 ,绝对意义的半成品的使用价值仅是为了后续工序的进一步利用而已。 绝对意义上的成品可能直接出售给消费者,也可能被生产企业所里用来作为其产品的零部 件。而绝对意义上的半成品仅仅作为后续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原料使用,不能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现代集团化生产的需要,专门从事半成品生产的企业比比皆是。 本案被告所指的被侵权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生产用挤压成型塑料”就属绝对意义上的半成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_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_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XX刷委托及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XX><北京>0<><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案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白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原告刷卡乘坐被告运营的 8路公交车时,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约定地点。在乘运路途中,该车辆发生两次强烈的颠簸,造成原告重伤(腰1爆裂骨折并神经元损伤),损失巨大,原告有权选择违约之诉向法院起诉。 二、关于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40条,其它组织是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本案乘运合同约定的承运车辆是京XXX,该车辆由北京XX涪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故,北京X*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三、关于本案的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被告很有可能以白己无事故责任”来进行抗辩,但事故责任属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所明确追究的是违约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对违约责任,法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承担责任,这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中就很明确。该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有关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将过错列入违约的构成要件中。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 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

福建省首例著作权争议案代理词.

福建省首例著作权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权、稿酬获得权 【写作年份】1988年 【正文】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福建省第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在这里公开审理。本代理人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后认为: 被告无视客观事实,在庄严的法庭面前公然作不诚实之陈述,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甚至不惜作伪证,以期达到独吞稿酬之目的,严重地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名誉权、稿酬获得权。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汉、拉英中草药名称》一书是五个合作者三年多长期合作编写的劳动成果。 被告在答辩状中辩称:“讼争书是他1964年即开始收集资料编写 的;”1987年10月9日审理中又曰:“本书是我原来已全部做好的,仅是修补一下就成功了。”“两原告一字未写。”“1983年11月开始写本书,1984年元月开始制作卡片,1984年5月卡片制作完毕。”而今天又宣称:“这本书是我的,没有合编!” 大量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庭审调查表明:被告当庭撒谎。 其一,《名称》一书白纸黑字署有四个合作者之姓名,这是合作事实之表面证据。至于被告之所谓“庄志聪与我交情较深”、“翁凌玉表示向我学习英语”、及“郑荣华联系出版换取署名”之说,纯属自欺欺人之谈,根本不值一驳。 其二,《名称》一书的合编日期当回溯至1982年上半年,即五名合作者合编第一本书《汉英新本草》之时,因为《名称》一书实际上是在《新本草》一书基础上,取其首部之中、英、拉中草药名称另补充两千余种名称而成。尽管被告当庭矢口否认曾与四个合作者合编过《汉英新本草》,但是,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实了合作之事实。也即: 1、《新本草》之原底稿8开纸有:汉、拉、英中草药名称、性味、功能、用法等,其上有四名合作者包括韩立的笔迹,被告亦当庭承认。这种底稿有近两千张。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有关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XX 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与反诉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和事实情况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至此,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YY公司亦应当履行向XX公司的付款义务。

XX公司和YY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08年10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约定内容系XX公司和YY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属合法有效。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的总装箱清单中明确记载有合格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所涉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均一致。YY公司辩称的没有合格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纯属胡搅蛮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X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YY公司亦应当依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向XX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二、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YY公司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生产已长达十八月之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YY公司已经失去了对XX公司的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的权限。 另一方面,XX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YY公司工作人员AA 签字确认。虽后YY公司表示仪表间没有建好,并且对没有专用仪表间导致安装调试以至正常使用的迟延和将会对仪器造成机柜进水等损害的后果已知熟。YY 公司确认,由于没有仪表间对仪器所造成的损害,XX公司不承担损坏责任。 即使YY公司后来建造了简易的仪表间,此仪表间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照片所示,脏乱不堪,到处露风露雨。所以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此精密仪器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未能对仪器尽善良管理义务,是造成机器故障的原因。即使这样,XX公司在前期还是应YY公司的要求,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清理泵膜,补焊等),使仪器正常使用至今。 综上,XX公司提供给YY公司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仪器偶尔出现故障的原因很明显是YY公司对仪器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与XX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且YY公司已失去提出质量异议的权限。 三、XX公司没有必须维修的义务,也根本不存在退货的问题。

公司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完全嵌入在自己未经注册的产品标识中,并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的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关联,应当被认定为商标近似侵权。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被告辩称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某公司商标权,不愿赔偿、赔礼道歉。理由是:某公司成立在先,原告注册商标在后。被告现在使用的商标是案外人设计的,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被告的营业利润很低,只有11%至12%,因此不认可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此外,某工商局已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对被告处罚了15万元,被告已经停产,没有资金。涉案刮刀夹具也已作为废品处理了。 本院查明 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原告某公司于2003年4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公司自产的各种刀具及关联产品。产品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在本行业内和造纸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10年11月14日,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字母D加圆圈带十字线及箭头图案的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60179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造纸机(纸业机器);刀片(机器部件);刀座(机器部件);刀具(机器零件)飞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2日,经

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刀具、五金配件;销售金属制品、橡胶制品。 2012年,被告某公司销售给某地某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刮刀夹具改造14套和刮刀体1套,总价格为258000元,并在销售该产品时使用了TH及天华刀具汉字组合图形并在其中完整嵌入原告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识及铝制铭牌,且在木质包装箱上使用了该标识。某公司提供的报价单、宣传册、公司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24701090.html,)上,也使用了该标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A给客户的名片上,更直接印有原告的注册商标。此外,某公司销售给某纸业有限公司气动刮刀夹具l套,配送刮刀片1把,总价格为15000元,并在销售该产品时使用了带有争议标识的铝制铭牌。 2012年5月,某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某公司上述涉嫌侵犯原告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于7月26日出具某工商案(2012)006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侵权商标的宣传册30本、铭牌181只、字模板2块,并处罚款15万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关闭网站,停止使用相关带侵权商标的铭牌、宣传册、字模板。后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某工商案(2012)006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以(2012)某知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某中知行终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词模板

代理词怎么写 篇一: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志强法定代理人周秀花的委托,指派律师王国昌、武俊华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案件时斟酌采纳。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双方没有争议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与被告是同学关系,从初中到事件发生时高中一年级已经连续在一个班读书五年之久,关系不错。2005年5月12日下午18点放学后,原告推自己的自行车走出五中校门时,正好被告没有骑车,于是被告要求原告顺路带自己一段以方便回家。被告讲“原告的技术好,原告带被告吧”,于是被告骑上原告的自行车尾带原告回家。当行至义井坡下义井加油站对面时,原告在被告正常骑驶自行车的情况下从后座掉下,致原告左脚趾受伤、下颌受伤。庭审中通过原告陈述查明:原告是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自己的脚绊在高出地面的井盖沿导致掉下车受伤。

另外:原告在事发当天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被告比原告小一岁,在事发当天还不到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争议。 二、被告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无过错,原告受伤是自己不尽注意义务造成的。 1、通过原告陈述,在自行车正常行驶情况下,自己因井盖绊脚就被摔下,摔下后自行车正常行驶被告发现原告掉下后自行停车。由此足以说明,原告乘坐自行车,在摔下的当时双手没有抓扶任何部位(或者车架或者被告身体,都没有);在摔下的当时,原告的双脚在接近地面的位置拖放,不在离地面的安全位置上方。事发时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自行车又是他自己的,在坐车时其未尽到合理的、适当的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原告坐在后座上采取抓稳、扶牢等措施,即便途经下水井沿,脚被拌一下,也不是必然要从车上摔下来。原告从自行车上摔下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与骑车人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2、本案发生在未成年人骑乘自行车的过程中,自行车骑车人与机动车驾驶人无论从从业资格上讲,还是从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上讲都是不同的。机动车驾驶员因为其从事该工作需要专门的资质,因此乘坐机动车的乘车人与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不同,乘车人的义务相对较少。但是,自行车驾驶人不需要法定资格,自行车又有不同于机动车的特殊性,因此乘车人与骑车人都应当各自履行各自的注意义务,确保各自的安全。最基本的是,骑车人的

2010福建文综(高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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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精品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本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走的部分加工承揽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有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权利。 2006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金属铸件,质量标准参照合同所附图纸。随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订单,约定了铸件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限。原告交付的金属铸件经被告发往日本中山铁工后,经中山铁工实地检验,部分加工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与原告方协商,原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补齐不良品的数量。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日本中山铁工发来的加工件的不良照片,以及被告与日本中山铁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原告发往日本的加工件不良的初步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做为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效力并不十分充足,但基于此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些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院应该对此申请予以准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但人民法院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如此,法院应该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既然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加工费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其次,被告未提走的部分合同承揽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尚无定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在发现原告人发往日本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后,被告曾就未发货部分的质量与原告多次沟通,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的答复,于是被告便有理由相信原告未发走之加工铸件质量仍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也就此部分产品质量问题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依旧没有得到批准。如此一来,原告方现存之加工铸件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质量约定便没有明确的答案。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加工件,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被告并未违约,不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新闻直通车 校园广播稿

校园广播站广播稿 节目名称:新闻直通车节目时间:2013-10-28 星期一 责任编辑:责任播音: 内容简要 1.中共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 2.李克强:改革为新兴生产力护航 3.第十四届西博会闭幕投资签约总额5631.8亿元 4."383"改革方案公开:设公务员廉洁年金 5.专家研究:未来十年四成大学毕业生进入蓝领岗位 6.中国海军第一支核潜艇部队组建42年首次解密 7.中国公路轮滑马拉松公开赛在武夷山举行 8.安徽将推广“在线课堂” 望解决农村师资紧缺 9.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协会近日成立 10.芜湖:药企让利20% 补偿零差率 主要内容 1.中共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 应澳大利亚自由党邀请,中共中央委员、青海省委书记骆惠宁率中共代表团于23日至26日访问澳大利亚。访问期间,骆惠宁分别会见了澳外交贸易部秘书长瓦吉斯、自由党国际书记爱德华兹,并与新南威尔士州州长代表、道路和港口部长盖伊,新州上议长哈文共同出席青海省与澳有关企业经贸合作签约仪式。 骆惠宁对新州发生严重山林火灾表示慰问,表示中澳同为亚太地区重要国家,拥有广泛共同利益。中方愿同澳方共同努力,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中国共产党重视同澳自由党的友好关系,愿通过党际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和友谊,促进两国关系稳定健康发展。青海省愿深化同澳大利亚的务实合作。 澳方表示,澳高度重视发展对华关系,澳新政府就任以来,双边关系发展良好,澳方希进一步提升双方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澳自由党愿加强同中国共产党的交流,增进政治互信,造福两国人民。

2.李克强:改革为新兴生产力护航 10月2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此次制度改革,通过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毫无疑问,再次体现了新一届政府坚定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 近年来政府职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缺位、越位与错位,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本届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抓手,正是意图通过简政放权,使政府职能回归本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门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都被一一打破。将极大地激活一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特别是代表新兴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带动创业就业,巩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让人民群众在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更多受益。 自2009年起,在中央的统筹部署下,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福建平潭、广东深圳珠海等地陆续开展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商部门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简化登记条件,提高登记注册效率,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使市场主体更加方便快捷地进入市场,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投资创业活力,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3.第十四届西博会闭幕投资签约总额5631.8亿元 第十四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27日在成都闭幕。据悉,本届西博会共签约投资项目462个,投资签约额5631.8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四川省投资额占签约总额的65.5%。据了解,本届西博会共举办56项投资促进活动,包括重大活动8项、专项活动48项,涉及投资、贸易、金融、教育、文化等10多个领域,其中国际性活动占活动总数的50%左右。 本届西博会共签约投资项目462个,投资签约额5631.8亿元。从资金来源看,签约内资项目437个,投资额5264.6亿元;外资项目25个,投资额59.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367.1亿元)。从地区看,四川省签约项目307个,投资额3688.2亿元,占签约总额的65.5%。西部11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约项目155个,投资额1943.5亿元。据悉,本届西博会首次设立主宾国,由蒙古国担任;轮值主席单位为云南省;主题市(州)为四川省阿坝州;首次在县级城市——汶川县设立分会场,举行系列活动。 西博会组委会秘书处秘书长、四川博览事务局局长慕新海透露,下一届西博会将在2014年10月下旬在成都举办,将加大在重点国家和地区的嘉宾邀请力度,更加凸显国际化。 4."383"改革方案公开:设公务员廉洁年金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孙某、王某诉被告刘某、雷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开庭审理,本案经过质证程序后,本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本案事实经过的分析。 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晰,被告家中煤气灶上的高压锅随时有爆炸的可能,而且开锁人也未能打开房门,以前该楼的住户也曾有过因取钥匙或安装空调,翻窗户从挑檐行走通过的先例。因此,在这种情势危急时刻,翻窗户取钥匙可能是最为便捷的方式。但是,在只有两个女人和两个男人的现场中,不可能让女人翻窗户,而付费干活的开锁人,在没有得到翻窗费用的允诺之前,是不会白白翻窗户的。在开锁人离开之后,由邻居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是情理之中的结果。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经常帮助邻居的王某某,得到了家人和邻居的赞许。虽然意外的发生是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既然已经发生,就要勇敢面对。然而,被告却选择了冷漠和逃避,这不但伤害了家属,而且也无法给逝者交代。在长时间找不到被告的无奈情况下,家属只能选择法律来讨个说法。 二、被告刘某对自己的陈述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规定,作为被告,刘某对自己的陈述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本案被告刘某不但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而且还起到了协助翻窗户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刘某不但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而且还起到了协助翻窗户的作用。 首先,如果被告刘某不走进王某某的家中,王某某再翻窗户发生意外,就以推断与刘某无关。或者说,如果在王某某翻窗户之前,刘某离开了王某某的家,也能说明刘某拒绝的态度。当然,如果刘某不走进王某某的家中或者事先离开,王某某也不可能独自一人再翻窗户。因此,在即将爆炸的危急关头,被告刘某从

福建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篇一: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 见 闽经贸培训[20XX]29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 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的设置一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除符合闽人发(20XX)152、154号文件所规定的免试条件外,凡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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