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
空头支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支票作为我国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具有便捷、安全、可靠等特点。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空头支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空头支票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空头支票,是指持票人签发的支票,其出票人在付款时无足够资金或者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票面金额的支票。
2. 构成要件(1)出票人签发支票;(2)支票的金额超过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3)出票人未在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足额补足票面金额。
三、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1. 出票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因此,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将面临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伪造、变造、出售伪造、变造的支票的;(二)签发空头支票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因此,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在特定情况下,将面临刑事责任。
2. 持票人的权利保护(1)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持票人因支票被拒绝付款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出票人请求赔偿。
”因此,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因其签发空头支票而遭受的损失。
(2)行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持票人因支票被拒绝付款,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投诉,要求责令出票人改正或者赔偿损失。
公司空头支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交易日益频繁,支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空头支票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将详细分析我国公司空头支票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什么是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在出票时其资金不足以支付,或者出票人根本无资金支付,而以支票形式出具的、载明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换言之,空头支票是出票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的支票。
二、公司空头支票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法》是我国票据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空头支票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零二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一百零三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空头支票犯罪行为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第一百九十五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一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空头支票违法行为的规定如下:(1)第五十二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第五十三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其他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空头支票犯罪纳入信用卡管理犯罪范畴。
三、公司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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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信用,维护票据的正常使用、流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票出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处罚:(一)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二)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或签名不符的支票。
支票出票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其开户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第三条对违规出票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即“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对贵州省内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及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或签名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空头支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报告第六条商业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附1,以下简称《报告书》),并附下列材料:(一)支票复印件(正背两面);(二)付款时出票人账户余额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空头支票规定

空头支票处罚相关知识一、什么是空头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二、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三、人民银行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举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出票人,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人民银行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
四、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罚款如何缴纳?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罚款代收机构(开户银行)。
五、逾期未到人民银行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人民银行将如何处理?到期不缴罚款的,人民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如何办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申诉、听证及诉讼等手续?出票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拟进行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递交开户行,由开户行转交人民银行。
对于罚款金额超过50万的重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出票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递交听证申请书,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什么是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可对不主动缴纳罚款,或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停止签发或停止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以下违规情况的出票人列入“黑名单”:1、累计签发空头支票3次以上的;2、出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3、不主动缴纳罚款的;4、恶意拒收《告知书》或《决定书》的。
空头支票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刑事责任1. 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使用空头支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刑事责任主体空头支票的刑事责任主体包括出票人、持票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
其中,出票人是直接责任人,持票人作为受害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概述空头支票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损失。
当持票人因空头支票遭受损失时,可以向出票人主张赔偿。
2. 赔偿范围空头支票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支票金额:持票人因空头支票遭受的损失,包括支票金额及利息。
(2)实际损失:持票人因空头支票遭受的其他损失,如交通费、通讯费等。
(3)诉讼费用:持票人在追究出票人民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
3. 赔偿方式空头支票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现金赔偿:出票人直接以现金方式赔偿持票人的损失。
(2)财产折价赔偿:出票人以其财产折价赔偿持票人的损失。
(3)担保赔偿:出票人提供担保,由担保人代为赔偿持票人的损失。
三、行政责任1. 行政责任概述空头支票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行政处罚措施(1)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使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处以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使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停业整顿。
(3)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吊销使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营业执照。
四、其他法律后果1. 信用记录受损使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其信用记录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将对今后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 诉讼风险增加使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在面临持票人的诉讼时,将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
关于北京市空头支票处罚实施细

北京市空头支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支付结算管理,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经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签发支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票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空头支票包括出票人签发的空头支票和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出票人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在支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样式不相符合的支票。
第四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应对出票人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人行营管部负责对在北京市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北京市各国库经收机构为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
各代收机构收缴的罚款应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二章取证及报告第七条付款人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在当日至迟次日逐笔向人行营管部报告。
第八条付款人应向人行营管部报送以下资料:(一)《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见附式一)(二)出票人的开户资料;(三)该笔支票(正面)复印件;(四)签发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空头支票的,应提供能显示记账时账户余额的分户账、对账单或其他证明付款时存款不足的书面证明材料;(五)签发第三条第三款所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应提供印鉴卡片复印件;(六)人行营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付款人应对报告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付款人报告的空头支票罚款相关资料应逐页加盖业务公章。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人行营管部自收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对报告的资料及相关事实进行核实。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湖南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进行,促进非现金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的,为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开户银行为空头支票的举报行。
使用支付密码器的银行,其系统内交易行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由出票人开户银行统一向人民银行举报。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原则上不指定专门的罚款代收机构,湖南省内所有能办理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都是空头支票罚款的受理银行,应将款项及时就地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省内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各县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七条举报。
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签发支票的票面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银行的实有存款余额,或者支票上的印鉴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应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同时将以下资料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会计主管和报告经办人名章,并注明受理时间,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人民银行。
(一)在出票人开户银行(或系统交易行)直接提示付款,发现账户余额不足,提交支票、进账单复印件,并在支票复印件上注明“当前账户余额**元,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系空头支票。
”由持票人写明“情况属实”,并出示身份证件,记录身份证号码。
出票人开户银行行内系统能够取得实时账户余额信息的,应打印该账户余额信息。
(二)在收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发现账户余额不足,提交支票复印件,提入票据清单,同城票据退票单,出票人开户银行行内系统能够取得实时账户余额的账户余额信息的,应打印该账户余额信息或者其它足以证明该账户时点余额不足的资料。
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

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对于初入职场的新人来说是有一定几率接到那种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这就是属于空头支票了,那么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法律我在下面给出了答案。
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
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空头支票的定义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空头支票的防范措施: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
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诈骗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2、及时举报。
一旦发现收到的支票到银行无法兑现,属于“空头”支票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办公室、法律中心举报,便于银行及时进行处罚。
3、实时贴现,防打时间差。
诈骗分子一般在开支票时都做好货主查询的准备,出票人账户上都有足够的余额,但当持票人去贴现时,却发现余额不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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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处罚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
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
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
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
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
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1.票据责任
票据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责任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因为票据法的特殊性,故将出票人所应负的票据责任单独列出。
出票人应承担以下票据责任为担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70、71、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应按照支票文义担保支票付款,因此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及其后手,均应负偿还责任。
此项担保付款的责任,并不以票面金额为限。
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请求自为付款提示日起的利息。
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2.民事责任
1)民事填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显属违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故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人除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外,如果该行为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理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出票人应向持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从该条的规定看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除了负担票据责任外,尚应向支付持票人赔偿金。
这一赔偿金的性质,宜认为违约金,是对出票人违约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为支票主要为支付证券,而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也就违反合同的约定,故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但也许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通过层层追索,直到票据转到从出票人手中取得票据的人手中,该人与出票人存在合同关系,也是责任的最终承担人。
该违约金应为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为依据《票据法》第70条及第71条,第94条的规定,出票人承担的票据责任,己使持票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补偿,故该违约金的约定就具有惩罚的性质。
3.行政责任
1)罚款
对空头支票的签发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前条(即第103条)所列的票据诈骗行为第三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在这里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被视作为“票据欺诈行为”的。
签发空头支票是否要求出票人的主观故意呢?
有学者认为:既然是一种“票据欺诈”,那么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在付款人处无资金而签发空头支票以骗取公私财物。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处罚程序依《支付结算办法》第 239条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
这也是对我国原先试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落实,并将该罚款作为商业银行的收入。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以后,惯例上,先是设法通知客户在当天扎账之前补足应付款的差额。
如果客户没有及时补足差额,商业银行就按照上述标准对客户处以罚款,并依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八部分之四的规定,直接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上扣款,罚款收入列入其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