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空头支票付款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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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保证书

空头支票保证书

空头支票保证书
尊敬的收款人:
我,(填写支票开具人的姓名),在此郑重地向您保证,我所开具的支票号码为(填写支票号码),出票日期为(填写出票日期),金额为(填写支票金额)的支票,系属真实、合法、有效,并非空头支票。

在此,我向您承诺,该支票所记载的金额将在支票到期日(填写支票到期日)前,由我本人或我授权的他人亲自前往付款人处(填写付款人名称和地址)兑现。

若因我方原因导致支票无法兑现,我将在第一时间内向您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明白,空头支票是指没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的支票,开出空头支票不仅会对您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我本人带来法律责任。

因此,我向您保证,我所开具的支票是基于我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并不会给您带来任何损失。

此外,我承诺在支票到期日前,确保该支票不被挂失、不被冻结、不被止付,并确保付款人能够顺利地履行支付义务。

若因我方原因导致支票被挂失、冻结或止付,我将在第一时间内向您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我还向您保证,我将严格遵守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票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若因我方原因导致支票交易出现问题,我将在第一时间内向您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您放心,我所开具的支票是基于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我将会履行支票支付义务,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致
敬礼!
(签名)
(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第二章票据法律制度判断题二(答案版)

第二章票据法律制度判断题二(答案版)

101 、(对)转账支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

102 、(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 %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罚款。

103 、(对)转账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04 、(对)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105 、(错)远东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采购员张某,用于支付采购原材料的货款,但转账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该转账支票无效。

106 、(错)现金支票丧失后不得挂失止付。

107 、(错)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108 、(对)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109 、(错)银行承兑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但商业承兑汇票只能由付款人签发。

110 、(错)支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由存款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11 、(错)支票的付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112 、(错)只要票据丢失都可以以挂失止付113 、(错)存款人因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可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14 、(错)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也可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115 、(错)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若超过出票金额,背书转让以出票金额为主。

116 、(对)承兑人是票据上的当事人,但不是基本当事人。

117 、(错)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作出相应说明后,付款人仍应付款。

118 、(错)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才开始办理付款业务。

119 、(错)无论企业或个人在银行是否开立存款账户,均可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120 、(错)支票在同城或异地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以及其他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它具有方便、灵活等特点,是一种应用范围较广的结算方式。

空头支票协议书

空头支票协议书

空头支票协议书甲方(出票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开具空头支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具空头支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空头支票的开具1.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向乙方开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的空头支票一张。

1.2 该空头支票的出票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到期日为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应确保该空头支票在到期日前具备足够的资金以供乙方兑现。

第二条空头支票的兑现2.1 乙方有权在空头支票到期日或之前,持该支票至银行进行兑现。

2.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到期日兑现该支票,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开具空头支票,或所开具的空头支票金额不足,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开具或不足部分金额的____%。

3.2 如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兑现空头支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支票金额的____%。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变更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5.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习题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习题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属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更改的项目是()。

A.金额B.出票日期C.收款人名称D.付款人名称2.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如 2 月 15 日应写成()。

A.贰月拾伍日B.零贰月拾伍日C.零贰月壹拾伍日D.零贰月零拾伍日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A.3B.5C.7D.104. 根据《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是()。

A.办理借款转存B.办理借款归还C.办理现金缴存D.办理现金支取5.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取现金用于工资、奖金发放,只能通过规定的银行账户办理,该银行账户是()。

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D.专用存款账户6.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A.1 年B.2 年C.3 年D.5 年7.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借记卡的是()。

A.信用卡B.专用卡C.转账卡D.储值卡8.牛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宾馆住宿费5000 元。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办理该银行卡收单业务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应不得低于()元。

A.40B.100C.200D.4009.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A.20 天B.30 天C.50 天D.60 天10.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

A.汇兑B.信用证C.托收承付D.委托收款11.托收承付结算制度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A.10 天B.3 天C.15 天D.1 年12.某企业 2009 年 2 月 1 日收到银行的委托收款通知,如该企业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当在()内出具拒绝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要求(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要求(试行)

精心整理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事中管理第四章分类处置第五章行政处罚流程第六章惩戒机制第七章报送制度第八章考核与通报第九章附则附件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支票的行为。

对辽宁辖内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处罚。

发生在跨行政区划的区域票据交换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支票付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未经调查核实,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统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起始时点为2017年8月1日。

支票签发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票据提入行退票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及其之后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限制向其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自然月,下同)的;(二)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银行向符合上述情形的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根据经营规模和支票使用情况合理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其中符合第(一)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25张(含25张),符合第(二)、(三)、(四)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10张(含10张)。

票据法律制度支票案例(3篇)

票据法律制度支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支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因其使用简便、支付迅速等特点,在个人和企业中广泛应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支票案例,分析票据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乙银行是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2021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收款人为丙公司。

丙公司收到支票后,于同年4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持票向乙银行请求付款,但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二、案例分析1. 支票的出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乙银行开具了支票,符合支票的出票要求。

2. 支票的背书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

在本案例中,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符合支票背书转让的规定。

3. 支票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作为付款人,有义务按照支票记载的金额支付给持票人丁公司。

4. 拒绝付款的理由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付款责任:(一)出票人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应当支付;(二)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支票金额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承担付款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5.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持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二)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拒绝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一、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指票载出票日以前签发的支票或以未届至出票日期而签发的支票。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于远期支票没有具体规定。

只有《票据法》第90条的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可见,《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等内容,但是,并没有规定出票人书写的出票日期一定是即时的。

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出票人开具远期支票,但该支票的形式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翻查其他法律规定,1997年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这里是指以套取银行信用为目的签发远期支票的行为是被禁止的,但也没规定签发后有什么后果。

除此之外,只有《上海支票办法》、《上海市个人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关于对签发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处罚规定》对远期支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把远期支票视为即期,即与支付。

二、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也就是说,在支票记载的付款日期内,出票人在银行的存款不够支付给持票人的,该支票即为空头支票,适用有关空头支票的规定。

所以,如果对方开立了一张远期支票,到付款之日,我方发现是空头支票,我方可以按照有关空头支票的规定寻求救济,不管该支票是远期还是即期。

1、刑事责任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行为人实施上述几类诈骗行为,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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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开具空头支票付款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些公司老板会用支票来结算,但是如果公司或个人银行账户上面没有钱,还开支票给别人则属于开空头支票的行为。

开空头支票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赢了网小编为你介绍开具空头支票付款要承担法律责任。

开具空头支票付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1、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194条规定,对这种金融诈骗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对屡次签发(一般一个会计年度内三次以上)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办理支票业务。

空头支票的处罚流程1、调查取证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2、告知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

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3、决定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4、罚款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

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5、手续费的支付财政部门向收取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法。

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6、资料管理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

空头支票申辩书怎么写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有权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申辩,申辩书的书写内容包括了:1、首先应阐明致使空头支票的原因,并具体说明有关事实;(如:由于银行职员操作失误,导致支票提交两次,第2次扣款时,余额不足,造成我公司签发空头支票,)2、然后根据该事实和原因援引有关法律规定,阐明应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3、最后,在形式上要表明今后将杜绝此类行为的决心,或阐述已对有关失职人员进行了处理或自查自纠等内容。

申辩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主要把事情的原委写清楚即可。

用语要诚恳、谦恭,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情。

开具空头支票付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开具空头支票肯定是会受到相关的处罚,建议人们不要知法犯法,不然会受到很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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