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200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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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空头支票的原因及管理对策

产生空头支票的原因及管理对策

产生空头支票的原因及管理对策摘要]支票是传统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广泛和便利的支付工具,在货币结算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空头支票的长期大量存在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支票的信誉度,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

人总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空头支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规性、合法性,但由于金融机构的不积极报送以及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使得空头支票屡禁不止,所以分析空头支票产生的原因,探讨空头支票管理的对策是人民银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空头支票难点对策一、空头支票产生的原因(一)开户单位方面的原因:一种是非恶意的。

由于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低和责任心不强签发的支票出现大小写不符,印鉴加盖错误造成的空头支票;另一种是恶意的。

由于企业单位信用意识淡薄在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服务后,暂时无钱或不愿支付款项,在债权人的要求下,开出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以此应对债权人,存在进行商业欺诈和故意拖欠款项的可能。

(二)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在收到空头支票时,银行害怕丧失客户,往往采取姑息迁就的态度,将空头支票退回,不愿按规定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另一方面银行的企业化经营,使得他们在处理业务时考虑到收到空头支票上报当地人民银行还得协助人民银行调查核实,调查属实后还需投入人力、物力送达人民银行做出的《告知书》、《决定书》,不仅没有带来效益而且相应增加了成本,所以银行在收到空头支票时,往往采取退票的办法,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

由于银行的不作为,纵容了客户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二、空头支票管理的难点(一)金融机构报送空头支票积极性不高,导致空头支票管理难度大根据《通知》规定,发现空头支票由出票人开户银行负责举报,《通知》未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直接进行举报做出规定,故举报空头支票全靠金融机构来完成。

目前,我国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笔数50%左右,通过调查郊区地区2009年一季度同城票据退票中空头支票退票率占20%左右。

常见票据的使用

常见票据的使用

示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
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 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

“承兑”字样和承兑
日期并签章;见票后
定期付款的汇票,应
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
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
兑日期的,以前条第 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 一日为承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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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1-4-8
图解票据实务-承兑
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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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承兑规定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
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
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支票号码; (二)票据金额; (三)出票人名称; (四)持票人名称; (五)退票理由; (六)持票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出票人开户银行名称; (八)退票日期; (九)经办人签章; (十)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 (一)未记载出票人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二)支票金额超过规定金额上限; (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四)支票凭证不真实; (五)超过提示付款期; (六)远期支票; (七)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八)签章不符合规定; (九)大、小写金额不符; (十)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十一)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十二)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 (十三)背书不连续; (十四)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十五)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十六)背书不符合规定; (十七)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十八) 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3.08•【文号】银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8日银发[2010]88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减少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对违法签发支票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的规定,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行政处罚。

二、试行期间应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跟踪并上报本辖区试行的相关情况。

附件: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附件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处理。

一、下列情形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对出票人减轻行政处罚:(一)出票人第一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但未获得收款人谅解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1%但不低于300元的罚款;(二)出票人第二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并且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但不低于400元的罚款;(三)除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出票人第三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并且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3%但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篇: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湖南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进行,促进非现金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的,为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开户银行为空头支票的举报行。

使用支付密码器的银行,其系统内交易行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由出票人开户银行统一向人民银行举报。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原则上不指定专门的罚款代收机构,湖南省内所有能办理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都是空头支票罚款的受理银行,应将款项及时就地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省内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各县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七条举报。

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签发支票的票面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银行的实有存款余额,或者支票上的印鉴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应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同时将以下资料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会计主管和报告经办人名章,并注明受理时间,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人民银行。

(一)在出票人开户银行(或系统交易行)直接提示付款,发现账户余额不足,提交支票、进账单复印件,并在支票复印件上注明“当前账户余额**元,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系空头支票。

”由持票人写明“情况属实”,并出示身份证件,记录身份证号码。

出票人开户银行行内系统能够取得实时账户余额信息的,应打印该账户余额信息。

(二)在收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发现账户余额不足,提交支票复印件,提入票据清单,同城票据退票单,出票人开户银行行内系统能够取得实时账户余额的账户余额信息的,应打印该账户余额信息或者其它足以证明该账户时点余额不足的资料。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问题(一)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原有法律法规已滞后于票据业务的发展。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广州分行还制定了《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操作程序〉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06〕194号)、以分行2008年第17期“专业会议纪要”的附件形式下发的《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但法律层次相对较低,发挥的效力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

(二)银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过程存在处理不及时情况1、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不及时。

在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际执行中个别商业银行存在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对此人民银行采用最多的办法就是经办人电话督促和询问,一定程度影响了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效率。

2、送达《空头支票告知书》、《空头支票决定书》不及时。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人民银行与被处罚人无直接业务往来,《空头支票告知书》、《空头支票决定书》均需要通过商业银行送达。

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考虑人员、成本因素,基本采用电话通知被处罚人到营业柜台签收领取的方式。

如果因为各种因素通知不到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拒绝签收,处罚程序会因此中断无法进行。

(三)执法行政经费得不到保障工作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有关文件,收到的空头支票罚款须全额缴入国库,还要按每案罚款的10%向举报银行支付执行手续费。

基层人民银行日常办公经费本来就比较有限,加之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又没有专门的执法经费,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费用,如无法送达的媒体公示费用、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手续费和诉讼费、日常办公设备及系统维护费用等均得不到保障,无法保障空头支票执法程序的正常运转。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做好空头支票罚款收缴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协商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是能够经办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

代收机构应当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财政专员办向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拨付代收手续费。

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以下简称“举报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四、金融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代收空头支票罚款而获得的代收手续费收入、协助执行手续费收入均纳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中核算。

五、中国人民银行向举报行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在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账户中列支。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签发空头支票法律规定(3篇)

签发空头支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支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交易安全。

为了规范支付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签发空头支票的定义签发空头支票,是指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在支票记载的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持票人请求支付时,出票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账户余额,导致无法兑现。

三、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二倍的赔偿金。

同时,出票人应当承担因签发空头支票给持票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2)签发空头支票,多次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3)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具体刑事责任如下:(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规范票据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签发空头支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关于三门峡市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

关于三门峡市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

三门峡市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规范对空头支票的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和《河南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三门峡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报告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做出如下处理:1.立即填制一式两份《空头支票报告书》(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

2.复印支票退票理由书付款时出票人账户余额资料同城清算系统提入票据清单等其它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报告书》的附件。

3.当日最迟次日(节假日顺延)将《报告书》一份及其附件(以下统称"报告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另一份《报告书》留存。

二、审查和拟决定人民银行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收到"报告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在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1.人民银行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填制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告知书》)。

拟进行非重大行政处罚的,填制附件2;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填制附件3,连同"报告资料"移送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复核。

2.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对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移送的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一份《告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移送的有关资料退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

3.人民银行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将《告知书》及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一并报主管行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非重大行政处罚的,由主管行领导审定签发;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主管行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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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制订本辖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报告;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将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

三、违规责任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四、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附件: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见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见附式
2、3,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二、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

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三、决定
(一)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式4,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二)银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决定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
事实、罚款金额等内容,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见附式5)。

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四、罚款缴纳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

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式6),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代收机构应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

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见附式7),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五、手续费的支付
(一)代收手续费。

财政部门向收取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

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二)协助执行手续费。

协助执行手续费是指向发现并举报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协助人民银行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付的费用。

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六、资料管理
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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