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把握五个关键要素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要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
案件检查工作的作用就是要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请同志们在平时学习中认真学习领会.今天我主要和同志们一起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后简称《行政监察法》),谈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供同志们在实践中参考.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今天,我要说的题目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
目的是希望大家对案件审理工作能够有所了解,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
下面,我从以下六个方面向大家说一说。
一、什么是案件审理工作?我们说的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所做的审核处理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流程中,处于最后的一个把关位臵,也可以说是最后的一道工序。
案件由信访举报、初核到立案调查,然后才到审理。
查办案件就好比一个工厂生产一件产品一样,从备料到初加工,然后到生产出成品,最后到质量检验环节。
审理部门就好比这工厂的质量检验部门,由它按照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
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案件查办工作质量检验的环节,它对案件查办的质量起着检验把关的作用。
根据党章和党纪条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承担查办案件任务的人员不能再承担审理工作;审理案件是通过对移送的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来进行的;案件审理工作有着自身应遵循的规律、原则、要求和程序。
二、要充分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可以用“五个是”来加以概括: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
三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和重要环节。
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证。
五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对审理工作的地位做过这样一段表述,他说:“从工作地位看,案件审理部门已成为从多方面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和审定案件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我体会,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保证案件质量起着监督制约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二)坚持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三)坚持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四)坚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或者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听取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对于有关意见,办案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
第四条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
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法律案件五要素(3篇)

第1篇一、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法律案件的核心要素,它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证据等。
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完整性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至关重要。
1.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
了解基本情况有助于分析案件的性质和背景,为后续的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2.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不同看法。
明确争议焦点有助于集中精力解决案件的关键问题,提高审判效率。
3. 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案件的基础,它包括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1.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
明确法律关系主体有助于界定案件的法律责任。
2.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如财产、人身、知识产权等。
明确法律关系客体有助于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
3. 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如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侵权关系中的赔偿责任等。
明确法律关系内容有助于判断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法律案件审理的依据,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法律依据的适用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案件中,宪法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
2. 法律:法律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律案件中,法律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规定。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律案件中,行政法规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规定。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8•【文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规则•【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两个责任”的落实应抓好五个关键点

‘‘ 两个 责任 "的落实应抓 好五 个关键 点
李松
f 要 “签字背书 ”倒逼追责 。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 ,或是职能部门 ,都要 J 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责任 “签字背书 ”,一旦出现问题,依据签字追根溯源 , J 以倒查倒逼机制形成各负其责的局面 。
《党 的纪 律 检查 体 制 改 革 实施 方 步部署落 实 ,对 重大事项 、重要人 事任 核党委 (党组 )落实主体责任 、支持纪
委 (党组 )应明确具体责任 内容 ,把党 核 、领导班子考 核与领导干部个人考 核 作者 :广东省 惠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风廉政建设 与改革发展稳定 各项工作 同 相结合 。要科 学设 置考核 内容 。突出考
中国纪检监察 2014年第 1S期 I 33
施方案 》改革亮点纷呈 ,其 中的党委主 班子 成员要 认真 履行 “一 岗双责 ”,抓 项规定 、执 行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各项 规
体责任 和纪委监督责任 的构建 ,标志着 好职 责范 围 内的工作 ,强化 执纪 问责 , 定 ,以及解 决群众反映强烈 的突出问题
治党管 党的责任落实体 系的形成 。从这 在落 实 党 风 廉政 建 设 责任 制 上 “不甩 等情况 ,并 提高这方面工作考评分值 的
加 快构建横 向到边 、纵 向到底 的党 委主 面的代 表对述 责 的领导 干部进 行评 议 。 既要从严追究 当事人 责任 ,也要追究相
体 责任体 系 ,推动 “条条派驻 、块 块统 要 注重评议结果 的运用 ,评议结果应报 关领导责任 ,坚决有错必究 、有 责必问 。
筹 ”纪委监督责 任的落实 ,形 成上下贯 上级 纪委和党委常委会 ,记入领导干部 同时还要 “一 案双报 告”捆绑追责 。加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取证的方法和策略培训简稿讲课文档

在“四个着力”上下功夫
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 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 奢靡之风等问题,紧紧盯住,防止反弹;
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 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 题”。
现在十六页,总共六十二页。
办案工作程序
㈡启动初核 ⒈填写和呈批《初步核实呈批表》; ⒉ 成立调查组; ⒊熟悉问题线索情况及相关的法规政策; ⒋制定和呈批《初步核实调查方案》。
现在十七页,总共六十二页。
办案工作程序
㈢初步核查 ⒈核实举报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严重程度如何; ⒉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或《初步审查报告》。 提出了结或立案检查的意见。
分发挥他们的办案优势。
现在三十六页,总共六十二页。
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方法
现在二十五页,总共六十二页。
定性准确
是指对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定性准确是 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主要包含三层内容:定性准 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据以定性的 依据合法有效;受审查人的行为符合所要认定违纪行为 的构成要件。
现在二十六页,总共六十二页。
处理恰当
是指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本 人应负的责任等,依法给予受审查人恰当的处理,做到 轻重适度,不枉不纵。处理恰当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 目的,主要包含两层内容:对违纪人的处理应当与其违 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对性质相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相近的违纪行为,应当给 予轻重相近的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不办案,就没有地位;不搞预防,就难 有作为。
一要坚决查办案件。二要依纪依法办案。三要安全文 明办案。
案件评查的整改措施

案件评查的整改措施篇一:法院案件评查整改报告法院案件评查整改报告一、案件评查基本情况201x年,全区各级法院自查案件14391件。
其中,刑事案件2711件,占18.84%;民事案件10411件,占72.34%;行政案件867件,占6.02%;执行案件382件,占2.65%;国家赔偿案件7件,占0.05%;其它案件13件,占0.09%。
广西高院在全区各级法院自查案件的基础上,共组织抽查、复查案件4054件,包括高院案件100件、各中院案件2454件和基层法院案件1500件。
其中,刑事案件816件,占20.13%;民事案件2745件,占67.71%;行政案件439件,占10.83%;执行案件45件,占1.11%;国家赔偿案件7件,占0.17%;其它案件2件,占0.05%。
经复查,4054件案件中,3699件案件被评定为优秀。
通过案件评查,首先是普遍增强了各级法院干警办案质量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注重程序公正,卷宗材料趋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有所提高,审判过程中随意性减少,案件评查对案件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其次是促进全区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再次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办理高质量案件,提高当事人服判率,上诉率降低,提高了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当前案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评查情况看,案件整体质量较好,评查的绝大部分案件均能做到程序合法,认定证据恰当,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文书制作规范,审判效率较高,但少数案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差错和瑕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阶段的主要问题。
1.部分案件的案卷缺少流程管理信息表,有些案件信息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2.有些法院案件编号不统一,不规范。
如某县法院的案件编号有民初字,民一重初字,民一初字等;3.部分案件案由确定不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已分别对民事、行政案件规定了相应的案由,对刑事案件规定了相应的犯罪罪名,评查中发现有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按规定正确适用,张冠李戴,随意自行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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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把握五个关键要素
多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十分重视并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在增强监督的法治化、权威性和实效性方面仍然有待深化发展,特别是在将监督活动作为案件办理、增强其检察业务属性方面需要加大探索力度。
探索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是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提升监督实效的有益探索,也是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由之路。
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的法治路径关键在于构建监督活动的办案模式,取代以往的办事模式。
而能否抓住办案模式的关键要素,则决定着重大监督活动能否真正实现案件化。
从司法办案的特点、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际看,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抓住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组织这五个关键要素。
案件要素。
明确“案件”基本含义,是推进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的前提。
《现代汉语词典》将“案件”解释为:“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
”可见,案件是包括但不限于引起诉讼的法律纠纷。
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特点,可将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概括为诉讼事件和违法事件两类。
可以说,所有的诉讼事件均因可能的违法事件(纠纷)而起,是否违法须经由诉讼作出判断;但每一起违法事件(纠纷)未必一定会带来一个诉讼事件,因诉讼并非解决违法事件(纠纷)的唯一途径。
因此,非属诉讼但属违法的事件并不存在成为案件的法理障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公诉等职权行为都是参与“诉讼”的行为,处理的是诉讼事件,属于办理案件并无异议。
但是,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是否属于案件则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这些监督活动没有诉讼构造、没有居中裁判等,不能称为办案。
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表现。
比如,侦查监督中的立案监督长期不具有审查逮捕所具有的办案地位。
而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的治安案件,有些就是典型的属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事件,同样不具备诉讼构造,也没有居中裁判,但是没人否定治安案件是案件。
其实,“两高”2016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这不仅提出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概念,而且明确了案件管辖的检察院。
同理,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虽然本身不属于诉讼事件,但针对的是违法事件,无论这个违法事件会不会引起一个诉讼事件,侦查监督案件、审判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也应当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唯有先解决了监督审查与纠正属于案件这一前提问题,才能谈得上重大监督活动的案件化问题。
事实要素。
适用法律解决法律纠纷的第一步就是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
法理上,一般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法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行为则是指人出于主观意志的行为。
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活动中,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尤其是
犯罪行为,属于会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比如,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行为,既可能侵犯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也可能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典型的法律事实,可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
所以,无论是对事件还是对行为,法律监督活动都不乏案件化的法律事实。
证据要素。
证据是司法办案的核心问题,办案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以及证据之间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回溯和证明案件的法律事实,并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无论侦查、逮捕,还是公诉、审判,证据的收集、固定、排除、运用以及证据标准、证明标准的把握都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取证、举证到质证、认证,都有相对成熟的证据规则,办案模式也比较成熟。
监督活动主要是针对执法、司法活动展开,监督主体是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更加重视证据的收集、固定、排除和适用以及有关证据规则的构建。
而且,由于不同种类案件的违法行为不同,证明标准也不尽相同,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也不尽相同。
因此,在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别,建立差别化证据规则,并通过这一规则调整和约束重大监督案件办理的证明行为。
建立差别化证据规则要坚持比例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区分被监督事项的性质、情节、后果,准确界定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涉嫌犯罪,要区分取证难易、证据标准、办案成本等不同情况,既要防止抓大放小,积重难返,又要防止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