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的结果,提出外部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二)地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三)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第九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网)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条水利部对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外部评审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是经水利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二条外部评审

(一)评审单位依据《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采用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观察和记录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二)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外部评审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发证。

第十四条外部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确定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单位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等级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水利部可视

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

报。

第十八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

类管理,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未

取得证书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

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

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

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

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

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方可重新

颁发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员-A卷复训(1)(1)

2020年河北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综合监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资格考试试卷 (复训)--(A卷) ★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将姓名、单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纸上。 2.试题答案必须填写在答题纸上,填写在试卷上无效。 一、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本题共计20分,其中每小题1分) 1.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应急〔2020〕10号)指出:为全面规范标准化工作,我省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新的创建、评审、监审、运行和监管五大机制。(√) 2.企业应每三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应急〔2020〕10号)指出:评审单位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审查的关键,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评审出具的报告真实、客观。要严格开展企业概况审查,把制约企业生产安全的短板找出来,确保危险性较大和管理维护不到位的设备设施审查到位,全面、客观、如实、公正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标准化运行情况。(√) 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应急〔2020〕10号)今年是新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实行的第一年,各级各单位要做好衔接,凡是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等级证书到期的,可以直接向行业监管处(科)室申请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不再需要一年的创建期和试运行期限,符合评审条件的,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开展评审工作。(√) 5.《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办法》(冀安管协〔2020〕8号)规定:评审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本年度内评审达标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评审单位或评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6.《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办法》(冀安管协〔2020〕8号)规定:每年参与的评审项目少于6次的评审人员;考核不合格评审人员数量占总评审人员数量20%以上的评审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本年度参与评审项目少于12次的评审人员,每少一次扣5分,最高扣30分。(√)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文件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程序文件 HBYS-AB-B-2015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6年5月25日 2016-5-25发布2016-5-25实施

目录 第一章保证公正性程序HBYS-AB-B?01—2015 (1) 第二章保护客户机密及所有权的程序 (2) HBYS-AB-B?02—2015 (2) 第三章不符合工作控制的程序HBYS-AB-B?03—2015 (4) 第四章预防/纠正措施控制程序HBYS-AB-B?04—2015 (6) 第五章人员培训程序HBYS-AB-B?05—2015 (9) 第六章获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控制程序 (11) HBYS-AB-B?06—2015 (11)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HBYS-AB-B?07—2015 (13) 第八章评审审核程序HBYS-AB-B?08—2015 (20) 第九章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程序HBYS-AB-B?09—2015 (22)

第一章保证公正性程序HBYS-AB-B?01—2015 1.1 目的 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保证现场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及诚实性。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所有评审员及评审专家公正行为的控制。 1.3 职责 1.3.1 总经理负责对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处理。 1.3.2 质量负责人规范评审人员的工作行为。 1.4 程序 1.4.1 工作人员公正行为的教育与控制 (1)应教育全体评审人员抵制来自于上级部门、关系单位及受审企业的影响和压力,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 (2)综合部在制定《XX年度培训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对全体人员的公正行为教育,加强对人员公正性教育的培训。 (3)质量负责人依据《XX年度培训计划》对本单位评审人员进行公正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保证本公司评审人员不参与与工作相关的商业活动,保证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因财务问题而影响工作的公正性和诚实性。 (5)监督人员应履行职责,监督各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能力和工作质量,如发现违规人员,应及时上报处理。 1.4.2 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处理 (1)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本公司评审人员不良行为的调查。当问题严重时,应由公司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 (2)如评审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工作或调整工作岗位,上报总经理予以处理。如发现由于其不良行为对客户造成了损失,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尽量挽回对客户的影响。 (3)综合部负责不良行为处理的记录和记录存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模拟试卷及标准答案(冶金机械类)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复训试题 (冶金等工贸企业) 一、填空题(30分,每空 2 分)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 企业达标,各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2、 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 4、 5、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6、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其生产特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7、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文件发布,调整后的《职业病的分类和

二、是非题(每题 2 分,共 16 分) 1、企业应对专用机械设备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是) 2、班组长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班组安全管理知识和本班组相适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否) 3、锻造机械的锤头安装应坚固,无松动,凡使用销、楔不得设有垫片。(是) 4、砂轮机的挡屑板应随砂轮的磨损而调整,两者之间的间隙≤3mm。(否) 5、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性危害因素监测,每两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否) 6、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只要留有适当的间距可以同库存放(否) 7、冲天炉的加料平台要比料口低 1.5m,平台结构应符合工业梯台的相关规定,并能耐高温腐蚀,且防滑,平台不得存放杂物。(是) 8、额定蒸发量 0.6t/h 的锅炉可安装一只水位表。(否) 三、选择题(22 分,每题 2 分) 1、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采用共用接地网时,电阻值应小于( A );采用独立设置的防雷接地网不应超过( C ),当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设计值。 A 1Ω B 4Ω C 10Ω D 100Ω 2、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中,职业性危害因素监测达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271号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6 【实施日期】 19911001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四章工程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兴建水利工程必须为管理运行创造条件,明确管理体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配套建设监测、通讯、动力、交通、房屋等管护基础设施。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条件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条件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冶金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4)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该办法规定,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3)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1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

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 5 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 1000 分制。考核结果为 920~1000 分的(含 920 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 850~920 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

1_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复训试题(1)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复训试题2017 答案仅供参考,请自行查证。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 C )等环节内容。 A、监督 B、落实 C、考核 2、岗位操作人员转岗和离岗( C )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3、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 A )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4、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至少( C )修订一次,并保存记录。 A、1年 B、2年 C、三年 5、金属线槽内点点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截面的( C ),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 A、20% B、30% C、40% D、50% 6、企业应建立预警预测指数系统,( A )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A、每月 B、每季度 C、半年 D 、每年 7、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每( A )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A、1年 B、2年 C、1-2年 8、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应配备不少于( B )名监护人。 A、1人 B、2人 C、3人 9、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中,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达标率应为( B )。 A、75% B、80% C、90% D、100 10、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 B )组织演练一次。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水泥窑大修时检修现场共有多个相关方进行耐火砖、窑托轮吊装和机械维修作业,企业要求他们三方各自管好自己。(否) 2、评审报告应按照企业要求进行编写,包含评审报告表和评审报告。(否) 3、起重用钢丝绳可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否) 4、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工作前1小时。(否) 5、企业应对专用机械设备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并制定安全标准化考评表。(是)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按有关规定只需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否) 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是目前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办法制定的基本依据。(是) 8、现场评审是按照企业规模、生产工艺情况及评审人员专业情况,进行评审分组,至少分为资料组、现场组。(是) 9、若在现场评审中发现存在较大原则性问题而导致无法通过现场评审时,由评审组长出具评审意见。(否) 10、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首次会议要求评审组成员和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并进行签到。(否) 11、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企业宜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但所需保险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应直接列入成本费用。(是) 三、简述题(10分)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的制度及操作规程需要重新修订。 1)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 4)工艺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革时; 5)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意见时; 6)安全大检查、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涉及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规章制度因素时; 8)其他有关事项。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包括哪些内容?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及标识;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63号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0.1261346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工程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七条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

安全标准化评审员试卷通用修订版

安全标准化评审员试卷 通用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安全标准化评审员测试题 姓名:性别:单位:得分: 一、填空题(共 30 题,每题1分): 1、应建立()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 3、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 4、企业应缴纳足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 5、应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6、企业应每年()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7、应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8、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9、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方可上岗作业。 10、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1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部门备案。 12、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 13、建设项目的所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4、总降、电气室等重要部位,其出入口应不少于(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 15、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泥企业,应设有()和显示的防控信号中心。 16、企业应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进行检修。 17、水泥企业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为:一般气瓶(氧气、乙炔)每()检验一次。 18、变配电系统高压间门应向()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 19、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长度限制在()以内,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20、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 21、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 22、皮带输送机头部与尾部应设置防护罩或隔离栏及安全联锁装置,人员通过部位应设置专用()。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基本理论,但更重要 的还是要有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下文是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 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复训试题

第一期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复训试题 提供参考答案,请自行查证。 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30分,每空2分)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___专业___达标和___企业___达标,各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2、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分为基础管理、基础设施安全条件、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绩效评审四大板块,共67大项。 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绩效情况进行评审。验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有限性。 4、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分为______物理________危害因素、______化学________危害因素和_____生物_________危害因素。 5、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通过评审或论证后进行备案。 6、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其生产特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7、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文件发布,调整后的《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共10 大 类132 种。 二、是非题(每题2分,共16分)

1、企业应对专用机械设备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是) 2、班组长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班组安全管理知识和本班组相适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否) 3、锻造机械的锤头安装应坚固,无松动,凡使用销、楔不得设有垫片。(是) 4、砂轮机的挡屑板应随砂轮的磨损而调整,两者之间的间隙≤3mm。(否) 5、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当委托剧透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性危害因素监测,每两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否) 6、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只要留有适当的间距可以同库存放(否) 7、冲天炉的加料平台要比料口低1.5m,平台结构应符合工业梯台的相关规定,并能耐高温腐蚀,且防滑,平台不得存放杂物。(是) 8、额定蒸发量0.6t/h的锅炉可安装一只水位表。(否) 三、选择题(22分,每题2分) 1、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采用共用接地网时,电阻值应小于(A );采用独立设置的防雷接地网不应超过( C ),当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设计值。 A 1Ω B 4Ω C 10Ω D 100Ω 2、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中,职业性危害因素监测达标率应为(B )。 A 75% B 80% C 90% D 100% 3、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B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企业制定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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