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打击地下钱庄实施方案

打击地下钱庄实施方案打击地下钱庄已经成为了国际上的一项重要工作。
地下钱庄是一种非法金融机构,其主要的活动是通过各种渠道,将大量的非法资金和黑钱转移出去,引发了金融体系的危机,同时也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打击地下钱庄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我国的打击地下钱庄实施方案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一、制定全面的法律法规打击地下钱庄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该包括:有关地下钱庄的定义、行为禁止、违法处罚等相关条款。
此外,还需要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针对地下钱庄犯罪的司法程序、证据收集和判决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
二、加强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广大民众对地下钱庄的认识,必须要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这些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广大人民进行宣传,让人民意识到地下钱庄的危害性;二是对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及使命,以及注意控制金融风险,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三、建立联合打击机制打击地下钱庄必须要建立联合打击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部门间信息共享、对钱庄所在地的人员进行调查和追捕等。
此外,对于打击地下钱庄的警方和金融部门应该要形成有效协作关系,依照各自的职能和权利,采取互相配合,共同协作的方式开展打击工作。
四、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同样也是打击地下钱庄的关键之一。
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方面的监管,有效控制地下钱庄的活动。
此外,应该对金融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加强线上交易及监管,减少现金交易,这能有效避免资金流向地下钱庄的可能性。
五、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为了打击地下钱庄,对地下钱庄犯罪分子应当严厉打击。
对于地下钱庄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如:刑事拘留、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等。
此外,应该通过正义的司法程序,对犯罪进行追诉、惩戒,确保打击地下钱庄的工作取得实效。
总的来说,打击地下钱庄需要依托于法制建设。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控制措施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控制措施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金融犯罪的增加,其中最为常见和严重的就是洗钱行为。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取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合法化的行为,这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反洗钱控制措施来防止和打击洗钱行为。
首先,银行在客户身份验证方面采取了严格的措施。
在开户时,银行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地址证明等相关文件,并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
同时,银行还会对客户的背景进行审查,了解其职业、经济来源等信息,以判断其是否存在洗钱风险。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资金进入银行系统,从而减少洗钱的可能性。
其次,银行在交易监控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银行会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测系统,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一旦发现异常交易,比如大额现金交易、频繁的跨境资金转移等,银行会立即采取行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这种交易监控系统可以及时发现洗钱行为,阻止非法资金在银行系统内的流动。
此外,银行还会对内部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敏感度。
员工是银行反洗钱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只有他们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发现和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因此,银行会定期组织培训,向员工传授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反洗钱的实践经验,以提高他们的反洗钱能力。
另外,银行还会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打击洗钱行为。
银行之间会进行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可疑交易和洗钱风险,以加强对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同时,银行也会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协助,确保反洗钱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总之,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控制措施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从客户身份验证到交易监控,再到员工培训和合作机制,银行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还能够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全。
反洗钱风险防范措施

反洗钱风险防范措施一、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是防范洗钱风险的基础。
这个体系应该明确洗钱风险的定义、范围、评估方法和控制措施,确保对洗钱风险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控制。
同时,要定期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其始终能反映当前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识别高风险客户准确识别高风险客户是防范洗钱风险的关键。
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分类和风险评估等制度,通过对客户的身份、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审查和分析,准确识别出高风险客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强化员工培训和教育员工是反洗钱工作的主体,员工的意识和能力对防范洗钱风险至关重要。
企业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识别能力,使其充分了解和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防范洗钱风险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分类、交易监测、内部报告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形成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建立严格的合规文化建立严格的合规文化是防范洗钱风险的长期保障。
企业应积极倡导和培育反洗钱合规文化,树立全员合规意识,强调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形成“合规人人有责”的企业文化氛围。
同时,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六、加强技术手段支持加强技术手段支持是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的重要途径。
企业应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实现对客户身份、交易行为等方面的实时监测和分析,提高对洗钱风险的预警和识别能力。
七、严格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严格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是防止洗钱风险扩散的重要措施。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和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和报告潜在的洗钱行为。
反洗钱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及建议

反洗钱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及建议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和金融往来日益频繁,而洗钱活动也随之变得越发猖獗。
洗钱活动的存在不仅会损害金融市场的公平和公正,还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
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都在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加强对洗钱风险的防范。
本文将围绕反洗钱的风险点,探讨控制措施以及提出建议。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不足1.1 问题:一些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存在漏洞,可能存在风险客户未经有效审核通过。
1.2 措施: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收集客户的唯一识别信息明、经济来源证明等必要材料,并进行实名制登记。
1.3 建议:加强对客户唯一识别信息明的审核力度,确保审核过程严谨、细致,拒绝通过风险客户。
二、大额现金交易2.1 问题:大额现金交易是洗钱活动的常见手段,很容易将违法所得注入正规金融渠道。
2.2 措施:金融机构应建立起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控系统,凡是出现大额现金交易的客户,应立即进行风险评估,并报告给相关监管机构。
2.3 建议: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反洗钱宣传教育,提醒客户选择其他支付方式,并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
三、国际金融业务3.1 问题:由于国际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跨境性,很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进行合法资金的代理。
3.2 措施: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国际金融业务的监管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国际金融业务的透明和合规性。
3.3 建议: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对国际金融业务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四、虚拟货币交易4.1 问题: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而且监管存在困难。
4.2 措施: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评台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交易记录留存,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控。
4.3 建议:积极协调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反洗钱风险,建立跨境监管机制。
五、员工缺乏相关知识和意识5.1 问题:一些金融机构的员工对反洗钱知识和意识的培训不足,容易忽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反洗钱防范措施

反洗钱防范措施
反洗钱防范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洗钱问题也日益突出。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
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盖其非法来源,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的资金
流动。
洗钱活动不仅会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还会给社会带来严
重的安全隐患。
因此,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反洗钱防范措施。
首先,各国政府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的主
要渠道之一,因此政府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是必要的。
政府要求金融
机构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并建立起完善的客户风险评估体系。
同时,政府还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起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资金
流动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其次,各国政府加强了国际合作。
洗钱活动往往跨越国界,因此各国
政府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
各国政府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反洗钱
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发现和打击跨境洗钱活动。
同时,各国政府还要
加强对非合作国家的监管,防止洗钱活动通过非合作国家进行转移和
遮蔽。
最后,各国政府加强了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
公众是反洗钱防范的重
要参与者,只有公众的意识和行动得到提高,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政府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普及反洗钱知识,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总之,反洗钱防范措施是各国政府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加强国际合作和加强公众宣传,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预防打击地下钱庄工作总结

预防打击地下钱庄工作总结
地下钱庄是指一些非法组织或个人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场所,他
们往往以虚假的名义进行各种交易,从而进行洗钱、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地下钱庄,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和监测。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的监管,建
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阻止地下钱庄的活动。
同时,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对地下钱庄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
地下钱庄往往跨国经营,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
跨国地下钱庄的活动。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共享情报信息,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地下钱庄的活动。
再次,加强宣传和教育。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地下钱庄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地下钱庄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最后,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打击地下钱庄的法律体系。
同时,加强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形成对地下钱庄的强大威慑力。
总之,预防和打击地下钱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部门、金融机
构和公众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监测、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等一系列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地下钱庄,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3篇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3篇“了解客户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银行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向客户了解客户信息,但这种方式效果不尽人意。
一是客户往往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证明文件种类较多,识别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及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对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证件,很难识别其真伪,因此难以确保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建议建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企业、个人的相关资料,有效确认客户身份,准确核实客户资料,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
建议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
部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工作敷衍了事,缺乏工作主动性;同时,对客户的宣传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不理解,部分客户甚至拒绝配合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专职部门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客户了解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意义,自觉配合反洗钱工作。
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柜台人员充分认识到洗钱的危害性,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却没有提及奖励的措施。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激励机制,对反洗钱工作开展有力的机构,在拓展新业务方面给予便利,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现阶段洗钱行为的主要特性和发展趋势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即是将“黑钱”漂白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控制措施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控制措施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各大银行在日常业务中都采取了一系列反洗钱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识别和防止洗钱行为,并确保金融机构全面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工作中常见的反洗钱控制措施。
1.客户尽职调查(Know Your Customer,KYC)针对新客户,银行会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以确保其身份和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些调查包括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地址证明和职业背景等信息,以及进行风险评估。
通过KYC措施,银行能够识别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交易监控和报告银行通过建立监控系统来实时追踪客户的交易活动。
这些系统使用基于规则的策略分析交易数据,以识别异常或可疑的交易模式。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银行会根据法规的要求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机构,并配合调查工作。
该措施有助于银行拦截和阻止非法的洗钱行为。
3.内部控制和培训银行通过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来确保员工遵守反洗钱政策和程序。
这包括审查和更新内部政策、制度和流程,以应对不断演变的洗钱手段和方法。
此外,全体员工都需接受反洗钱培训,以提高他们识别洗钱风险和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
4.合规审核和外部合作银行定期进行合规审核,以确保其反洗钱控制措施符合法规要求。
这些审核可以由内部审计部门执行,也可以由外部专业机构进行。
此外,银行还与执法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并加强对洗钱活动的打击。
5.技术和数据分析银行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数据分析工具来加强反洗钱控制。
例如,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可用于自动化交易监控和风险识别。
此外,数据挖掘和网络情报分析可以帮助银行更好地了解洗钱网络和模式,从而提高反洗钱的效果。
6.国际合作和共享洗钱行为越来越趋向于跨境操作,因此银行之间的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各国银行在反洗钱方面加强合作,共享情报和经验,以更好地应对全球洗钱风险。
此外,国际组织和监管机构也起到了促进国际反洗钱合作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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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王伟标李兴锋公安研究2006年第期摘要“地下钱庄”作为一种非法的、游离于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的市场化金融平台,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为洗钱犯罪、特别是涉及跨国(境)资金转移等提供流动性、隐蔽性服务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对国内经济安全、社会风气和政治稳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结合当前我国“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严峻形势,笔者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特点、洗钱通道、洗钱的危害性等进行分析,并从法律、制度、政策、刑事侦查等几个方面,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提出一些预防和控制对策。
关键词地下钱庄洗钱犯罪预防控制在我国,最初主要从事单纯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地下钱庄”,目前已发展成为为洗钱犯罪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市场化金融平台,是国内庞大地下财富流失的主渠道。
有关部门的官员估计,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占我国CDP的2%,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
700亿元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黑钱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其余的是一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将收入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
经查明,从1996年至1998年,厦门“远华”走私集团就有120亿元走私收入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往境外的。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正逐渐从经济领域向政治、社会领域侵蚀,防范和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
一、对“地下钱庄”概念的理解“地下钱庄”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形态。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地下钱庄”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地下钱庄”是否属于《刑法》第]74条规定的“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罪”中的“其它金融机构”?我们认为,“擅自”一词系指没有依法提出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包括没有获得正式批准时便自行设立金融机构,该条规定的“其它金融机构”本身是合法的,由于行为人未经法定设立程序才导致了非法的结果,如非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
但“地下钱庄”却完全不同,它本身就是国家所不允许存在的非法的地下金融体系,因此不宜认定为“其它金融机构”,那么,“地下钱庄”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金融机构”。
从有关案件来看,我国的“地下钱庄”多为“家族型”、“空壳公司型”、“网络经营型”,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或机构模式。
因此,“地下钱庄”既不是“单位”,也不是“团体”,更不易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二、“地下钱庄”的功能类型及其洗钱渠道(一)“地下钱庄”的功能类型。
在我国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内陆边境城市,由于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的不同,“地下钱庄”主要具备两种功能类型:一是通过非法外汇交易、非法典押、非法集资或非法放贷赚取高额汇价差或利润。
二是“地下钱庄”作为非法的市场化金融平台,为洗钱犯罪资金流动提供服务,这将是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这种类型的“地下钱庄”中,洗钱犯罪是犯罪分子非法经营中的必然环节,是服务性犯罪。
(二)“地下钱庄”的洗钱渠道。
“地下钱庄”主要是通过融资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来实现汇兑的转换和跨境资金的转移。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一是利用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的方式洗钱。
“地下钱庄”通过将非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或者先汇出境外后再以外商的名义来境内投资,最终使非法所得合法化;或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并以进出口货款名义进行结汇,甚至还以此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或利用签订虚假合同、假单证、假借债的方式,将赃款混入合法贸易中,将境内资金或权益转移到境外。
二是利用转移现金的方式洗钱。
携带大额现金跨境汇兑或转移,用无法追索交易历史的现金漂白非法所得,已成为洗钱犯罪的突出特征。
据警方介绍,深圳“地下钱庄”多通过“水客”按照国家对出境携带现金最高限额多次直接携带,或者利用从深圳到香港的免检直通车将现金直接偷运至香港,资金到香港后再进入境外其它国家就更加容易。
三是利用合法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体系进行洗钱。
“地下钱庄”利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运作的中介和枢纽作用,通过其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的手段,越来越成为其洗钱的首要选择。
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很多渠道的资金调动方便时,也为“地下钱庄”进行洗钱犯罪提供了可能性。
比如,“地下钱庄”利用虚假身份注册成立公司并开立账户,或者让别人开立账户,或者利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直接达到洗钱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的出现,国际上出现了利用网络金融交易的漏洞进行洗钱犯罪的现象。
在国内,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金融顾问和其它专门职业者的服务进行洗钱等手法已经出现,我们必须正视这些新的洗钱渠道。
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现状及其危害性(一)“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现状。
在广东、福建和浙江等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间接融资规模,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外发布的《反洗钱报告》,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打掉“地下钱庄”数量是上一年的5倍多,涉案金额为42.7亿元人民币;企业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净流出194.77亿美元,个人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净流人29.92亿美元;从全国来看,人民币大额交易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和浙江,另外还有新疆、辽宁、黑龙江等边境省;涉及洗钱的高风险行业扩大至证券、保险及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珠宝和贵金属经销商等现金密集型行业。
(二)“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危害性。
首先,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合法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以及国家对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从而引起行业经济震荡,造成宏观经济失控或结构失调;其次,为企业偷逃税费提供了资金外逃的地下通道,侵蚀了国家的财政基础,并造成国有资产、税收和外汇流失;再次,助长贪污、走私、贩毒、骗税、逃汇、挪用或侵占国有资产等严重经济犯罪行为,为违法犯罪提供了一个销赃、销毁证据的出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分子更疯狂地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财富。
在港澳地区,“地下钱庄”一般都与当地黑恶势力勾结或者涉黑,有的还与境外黑恶势力甚至恐怖分子(新疆“东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极易诱发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刑事暴力犯罪。
三、针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一)加强立法建设,为反洗钱犯罪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1、制定统一的《反洗钱法》,完善反洗钱的法律结构。
反洗钱工作涵盖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诸多方面,又涉及金融、财政、执法、司法等多个部门。
国外许多国家早已建立包含不同层次、不同法律部门的反洗钱法规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来协调各种义务和关系。
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制度、法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突破,但由于《反洗钱法》尚未出台,反洗钱法律结构的现有缺陷仍然制约了当前反洗钱的成效。
如《刑法》对“洗钱罪”上游犯罪仅规定走私、贩毒、黑社会、恐怖活动四种犯罪对象,与司法实践有一定差距;再如,《刑法》规定构成“洗钱罪”须以犯罪分子“明知”是上述四种犯罪所得为主观要件,但在办案中获取洗钱证据的困难很大,特别是在涉嫌跨境犯罪案件,由于涉案地有关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往往只能以“涉嫌洗钱犯罪”的罪名进行立案调查,最后却以其它罪名定罪。
虽然人民银行也在部门规章中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做了规定,但由于其法律层次和效力较低,又违背《商业银行法》等确定的保密原则,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冲突,与此同时,大量资金被洗到国外而无法追回,也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严重缺位。
《反洗钱法》的制定将有利于加强和完善金融部门管理制度,培育社会信用基础,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并且有利于建立严格的金融内控管理制度,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固有资产的流失。
2、继续完善刑事、金融等领域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建设。
虽然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设置了“洗钱罪”罪名,但到目前为止,只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为名判决了首起洗钱案件,大量案件只能以量刑很轻的“非法经营罪”处理。
以“洗钱罪”立案率不高不仅与立法不完善有关,在很大程度上它也是个司法问题、证据问题、认定问题。
在刑事立法上,借鉴欧美等许多国家放弃限定“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做法,在《刑法》中将“洗钱”界定为“掩饰和隐瞒所有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明确“洗钱罪”的量刑,完善“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和主观构成要件;规定因过失、不作为和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而造成洗钱结果的也构成洗钱犯罪,并将犯罪主体范围扩展到上游犯罪的本犯。
同时,立法部门有必要调整或增设《刑法》中有关罪名,如结合《刑法》174条“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罪”、151条“走私货币罪”、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等相关罪名进行增设或调整,对“地下钱庄”的定义、性质、定罪等有关问题进行法律规范;为将洗钱的全过程予以刑事犯罪化,可增设“获取、持有和使用犯罪收益罪”,将《刑法》第349条“窝藏毒赃罪”合并进“洗钱罪”中,并对312条的“窝赃罪”进行适当调整,以与“洗钱罪”的规定相互补充。
除《刑法》外,我国关于反洗钱的规定主要见于人民银行颁布部门规章,但其法律效力低于《商业银行法》,使得许多实际上的交易行为很难从司法程序上找到相关依据。
目前,金融业突飞猛进的形势对金融立法滞后的现状也提出了挑战,如金融市场准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经营范围是分业还是?昆业、企业破产程序对债权保护、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等问题,特别是针对金融案件高发态势,制定和出台有关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银行贷款和银行信用罪等法律或立法解释更是迫切,因此,有必要将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提升到国家立法的角度,以增强它的权威性和覆盖面,完善金融系统法律法规在银行保密制度、刑事处罚、调查取证等方面与《反洗钱法》、《刑法》等相互一致,以此来提高法律法规反洗钱作用的协同效力。
除了针对银行等金融系统外,还要完善适用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建立房地产、法律服务、会计、珠宝等现金密集型行业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对网络洗钱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以应对国际新出现的网络洗钱犯罪。
(二)建立重点金融部门、涉汇企业风险控制机制。
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活动中,涉及个人洗钱的数额毕竟有限,而且难度很大,金融、企业因其经营管理货币、证券的行业特殊性和技术上的便利条件,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首选场所。
近两年,涉案金额上亿元的银行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有突增的趋势,而洗钱犯罪往往是其伴生产物。
在企业领域,一些外资企业为了免除繁琐的汇兑手续,甚至为了套取汇差、偷税或逃避国家外汇管制而选择了“地下钱庄”;国内一些企业虚假出资、偷逃税收、走私、骗税等犯罪活动对外汇的渴求助长了“地下钱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