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王伟标李兴锋

公安研究2006年第期

摘要“地下钱庄”作为一种非法的、游离于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的市场化金融平台,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为洗钱犯罪、特别是涉及跨国(境)资金转移等提供流动性、隐蔽性服务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对国内经济安全、社会风气和政治稳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结合当前我国“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严峻形势,笔者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特点、洗钱通道、洗钱的危害性等进行分析,并从法律、制度、政策、刑事侦查等几个方面,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提出一些预防和控制对策。

关键词地下钱庄洗钱犯罪预防控制

在我国,最初主要从事单纯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地下钱庄”,目前已发展成为为洗钱犯罪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市场化金融平台,是国内庞大地下财富流失的主渠道。有关部门的官员估计,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占我国CDP的2%,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黑钱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其余的是一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将收入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经查明,从1996年至1998年,厦门“远华”走私集团就有120亿元走私收入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往境外的。“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正逐渐从经济领域向政治、社会领域侵蚀,防范和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

一、对“地下钱庄”概念的理解“地下钱庄”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形态。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地下钱庄”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地下钱庄”是否属于《刑法》第]74条规定的“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罪”中的“其它金融机构”?我们认为,“擅自”一词系指没有依法提出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包括没有获得正式批准时便自行设立金融机构,该条规定的“其它金融机构”本身是合法的,由于行为人未经法定设立程序才导致了非法的结果,如非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但“地下钱庄”

却完全不同,它本身就是国家所不允许存在的非法的地下金融体系,因此不宜认定为“其它金融机构”,那么,“地下钱庄”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金融机构”。从有关案件来看,我国的“地下钱庄”多为“家族型”、“空壳公司型”、“网络经营型”,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或机构模式。因此,“地下钱庄”既不是“单位”,也不是“团体”,更不易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二、“地下钱庄”的功能类型及其洗钱渠道

(一)“地下钱庄”的功能类型。

在我国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内陆边境城市,由于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的不同,“地下钱庄”主要具备两种功能类型:一是通过非法外汇交易、非法典押、非法集资或非法放贷赚取高额汇价差或利润。。二是“地下钱庄”作为非法的市场化金融平台,为洗钱犯罪资金流动提供服务,这将是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在这种类型的“地下钱庄”中,洗钱犯罪是犯罪分子非法经营中的必然环节,是服务性犯罪。

(二)“地下钱庄”的洗钱渠道。

“地下钱庄”主要是通过融资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来实现汇兑的转换和跨境资金的转移。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

一是利用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的方式洗钱。“地下钱庄”通过将非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或者先汇出境外后再以外商的名义来境内投资,最终使非法所得合法化;或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并以进出口货款名义进行结汇,甚至还以此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或利

用签订虚假合同、假单证、假借债的方式,将赃款混入合法贸易中,将境内资金或权益转移到境外。

二是利用转移现金的方式洗钱。携带大额现金跨境汇兑或转移,用无法追索交易历史的现金漂白非法所得,已成为洗钱犯罪的突出特征。据警方介绍,深圳“地下钱庄”多通过“水客”按照国家对出境携带现金最高限额多次直接携带,或者利用从深圳到香港的免检直通车将现金直接偷运至香港,资金到香港后再进入境外其它国家就更加容易。

三是利用合法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体系进行洗钱。“地下钱庄”利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运作的中介和枢纽作用,通过其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的手段,越来越成为其洗钱的首要选择。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很多渠道的资金调动方便时,也为“地下钱庄”进行洗钱犯罪提供了可能性。比如,“地下钱庄”利用虚假身份注册成立公司并开立账户,或者让别人开立账户,或者利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直接达到洗钱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的出现,国际上出现了利用网络金融交易的漏洞进行洗钱犯罪的现象。在国内,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金融顾问和其它专门职业者的服务进行洗钱等手法已经出现,我们必须正视这些新的洗钱渠道。

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现状及其危害性(一)“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现状。

在广东、福建和浙江等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间接融资规模,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外发布的《反洗钱报告》,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打掉“地下钱庄”数量是上一年的5倍多,涉案金额为42.7亿元人民币;企业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净流出194.77亿美元,个人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净流人29.92亿美元;从全国来看,人民币大额交易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和浙江,另外还有新疆、辽宁、黑龙江等边境省;涉及洗钱的高风险行业扩大至证券、保险及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珠宝和贵金属经销商等现金密集型行业。

(二)“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危害性。

首先,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合法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以及国家对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从而引起行业经济震荡,造成宏观经济失控或结构失调;其次,为企业偷逃税费提供了资金外逃的地下通道,侵蚀了国家的财政基础,并造成国有资产、税收和外汇流失;再次,助长贪污、走私、贩毒、骗税、逃汇、挪用或侵占国有资产等严重经济犯罪行为,为违法犯罪提供了一个销赃、销毁证据的出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分子更疯狂地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财富。在港澳地区,“地下钱庄”一般都与当地黑恶势力勾结或者涉黑,有的还与境外黑恶势力甚至恐怖分子(新疆“东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极易诱发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刑事暴力犯罪。

三、针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一)加强立法建设,为反洗钱犯罪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1、制定统一的《反洗钱法》,完善反洗钱的法律结构。反洗钱工作涵盖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诸多方面,又涉及金融、财政、执法、司法等多个部门。国外许多国家早已建立包含不同层次、不同法律部门的反洗钱法规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来协调各种义务和关系。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制度、法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突破,但由于《反洗钱法》尚未出台,反洗钱法律结构的现有缺陷仍然制约了当前反洗钱的成效。

如《刑法》对“洗钱罪”上游犯罪仅规定走私、贩毒、黑社会、恐怖活动四种犯罪对象,与司法实践有一定差距;再如,《刑法》规定构成“洗钱罪”须以犯罪分子“明知”是上述四种犯罪所得为主观要件,但在办案中获取洗钱证据的困难很大,特别是在涉嫌跨境犯罪案件,由于涉案地有关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往往只能以“涉嫌洗钱犯罪”的罪名进行立案调查,最后却以其它罪名定罪。虽然人民银行也在部门规章中对金融机构反

洗钱制度做了规定,但由于其法律层次和效力较低,又违背《商业银行法》等确定的保密原则,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冲突,与此同时,大量资金被洗到国外而无法追回,也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严重缺位。《反洗钱法》的制定将有利于加强和完善金融部门管理制度,培育社会信用基础,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并且有利于建立严格的金融内控管理制度,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固有资产的流失。

2、继续完善刑事、金融等领域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建设。虽然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设置了“洗钱罪”罪名,但到目前为止,只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

为名判决了首起洗钱案件,大量案件只能以量刑很轻的“非法经营罪”处理。以“洗钱罪”立案率不高不仅与立法不完善有关,在很大程度上它也是个司法问题、证据问题、认定问题。在刑事立法上,借鉴欧美等许多国家放弃限定“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做法,在《刑法》中将“洗钱”界定为“掩饰和隐瞒所有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明确“洗钱罪”的量刑,完善“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和主观构成要件;规定因过失、不作为和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而造成洗钱结果的也构成洗钱犯罪,并将犯罪主体范围扩展到上游犯罪的本犯。同时,立法部门有必要调整或增设《刑法》中有关罪名,如结合《刑法》174条“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罪”、151条“走私货币罪”、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等相关罪名进行增设或调整,对“地下钱庄”的定义、性质、定罪等有关问题进行法律规范;为将洗钱的全过程予以刑事犯罪化,可增设“获取、持有和使用犯罪收益罪”,将《刑法》第349条“窝藏毒赃罪”合并进“洗钱罪”中,并对312条的“窝赃罪”进行适当调整,以与“洗钱罪”的规定相互补充。

除《刑法》外,我国关于反洗钱的规定主要见于人民银行颁布部门规章,但其法律效力低于《商业银行法》,使得许多实际上的交易行为很难从司法程序上找到相关依据。目前,金融业突飞猛进的形势对金融立法滞后的现状也提出了挑战,如金融市场准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经营范围是分业还是?昆业、企业破产程序对债权保护、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等问题,特别是针对金融案件高发态势,制定和出台有关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银行贷款和银行信用罪等法律或立法解释更是迫切,因此,有必要将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提升到国家立法的角度,以增强它的权威性和覆盖面,完善金融系统法律法规在银行保密制度、刑事处罚、调查取证等方面与《反洗钱法》、《刑法》等相互一致,以此来提高法律法规反洗钱作用的协同效力。

除了针对银行等金融系统外,还要完善适用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建立房地产、法律服务、会计、珠宝等现金密集型行业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对网络洗钱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以应对国际新出现的网络洗钱犯罪。

(二)建立重点金融部门、涉汇企业风险控制机制。

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活动中,涉及个人洗钱的数额毕竟有限,而且难度很大,金融、企业因其经营管理货币、证券的行业特殊性和技术上的便利条件,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首选场所。近两年,涉案金额上亿元的银行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有突增的趋势,而洗钱犯罪往往是其伴生产物。在企业领域,一些外资企业为了免除繁琐的汇兑手续,甚至为了套取汇差、偷税或逃避国家外汇管制而选择了“地下钱庄”;国内一些企业虚假出资、偷逃税收、走私、骗税等犯罪活动对外汇的渴求助长了“地下钱庄”的发展。因此,银行、重点涉汇企业是控制“地下钱庄”洗钱的“第一道屏障”,监管层的注意力应该更多集中在重点金融部门、涉汇企业,反洗钱工作的首要重点也必将是加强该领域风险控制机制建设。

“以后的反洗钱,将涵盖所有交易品种,而不单单是某些行业或机构。”为了遏制“地下钱庄”利用部分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有必要完善以下制约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完善和落实,进一步扩大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主体,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应覆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及时监控,鼓励银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中直接采集

大额、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上报,保证采集数据的完整、规范和真实性;鉴于房地产、证券、保险、审计、律师等现金密集型行业是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盲点,发生在这些领域的洗钱活动可能会有所上升,今后应加强对非传统银行业务领域洗钱的监测,并制定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针对重点涉汇企业的洗钱犯罪,必须首先扼断其外汇来源和资金流,为此:一是完善对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监管,健全外商出资撒资审核、评估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二是建立与监管和资金管理相配套的企业会计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制度,企业季报、中报、年报结算必须经过公认的注册会计事务所制作,杜绝企业作假账、两本账;三是完善对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监管,健全外商出资撤资审核、评估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四是加强对进口付汇企业的监控,保证此类企业不为犯罪组织渗透而成为它们的屏幕公司;五是严把海关验货关,确保货物与报关单相符,防止不良企业虚报货物价值;六是加强对企业重要票据如海关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商品专用税(票等)的管理工作,对超过常规价格的进口货物进行追踪调查。

金融机构和企业既是当地经济良性发展的动力,又是容易发生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领域,根据“地下钱庄”资金流的特点,以重点金融部门、涉汇企业为监控对象,构筑防控一体化反洗钱工作机制,可以从源头上切断“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生命之源。

(三)加强经侦部门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打击。

1、大力提高经侦部门队伍的专业化侦查水平。目前,整个经侦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能不强,缺少经济、法律、科技、外语等领域的专业人才。随着“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扩大,其涉及法律、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多,经侦民警只有具备相当的经济、法律、侦查水平,才能适应打击洗钱犯罪国际化的需要。因此,必须从长期斗争着眼,强化对经侦民警经济、金融、财会、税务、wTO基本规则和金融、投资、贸易运行规程及相关法律以及外语、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等知识的培训,通过教育培训增强经侦民警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同时,严把经侦人口关,将公安经侦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廉洁高效,具有较高经济、法律、侦查水平的新型专业化队伍。

2、强化情报信息系统,广辟情报信息来源渠道。“地下钱庄”洗钱犯罪通常情况下都要通过金融系统才能实现,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情报来源的主渠道。首先,经侦部门抓住当前金融部门正在积极创建反洗钱网络的机会,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网络为平台,尽快与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构筑起全方位、广渠道、多层次、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共享预警机制;其次,加快以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龙头的经侦信息化建设,建立完整、系统的经济犯罪情报资料库,做到办案、录入、应用同步发展,确保系统的应用效果;再次,加强对洗钱犯罪的分析、研究、预测工作,密切关注“地下钱庄”犯罪活动的新动态、新变化,对打击洗钱犯罪工作进行前瞻性的对策研究。

经侦部门还应与法院、检察、工商、税务、外贸、银行、海关、信贷、保险、证券、房地产等部门,建立情报信息交流制度以保持经常性联系,充分借助和运用社会机构的监管信息,特别是对客户的经营、纳税、贸易规模、资金流转中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等信息的监控分析,获取“地下钱庄”犯罪线索和证据。此外,经侦部门还应公开面向社会建立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提供“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以提高主动发现、先期控制、及时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

3、强化经侦基础工作,探索多元化侦查模式。“地下钱庄”涉案人员关系复杂,信息灵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要确保打击行动取得实效,经侦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经营意识、控制意识和证据意识,结合本地实际,拓宽信息渠道,充分利用金融等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认真梳理“地下钱庄”涉及洗钱犯罪的线索。对涉及“地下钱庄”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应立足打防结合,注重加强阵地控制、情报资料和特情耳目等基础业务建设,精心经营,加强对涉外经济较为活跃的企业的监控,建立违法犯罪信息网络,争取打到要害,取得实效。“跟着

钱走,由钱及人,由人及案”成为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思路,对工作中发现的职业化、集团化、网络化犯罪线索,要积极探索“由钱及案”、“由人及案”、“由证及案”等多元化侦查模式,长期经营,协同作战,适时破案,进而达到打击、防范、控制经济犯罪的目的。通过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想方设法摸清“地下钱庄”非法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及人员的情况,瞄准“地下钱庄”进行现金转移、传输等交易运作中最能为公安机关打击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集中优势警力开展行动,尽量做到经营成熟一起集中打击一起,一网打尽,追根堵源。此外,对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办案。

4、加强公安内部、区域及部门间的侦查协作力度。随着“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扩大。

针对管辖交叉导致的管辖不明和上游犯罪吸收下游犯罪,公安内部(如禁毒、刑侦、出入境等)、检察(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不同金融部门之间一定要加强合作,形成强有力的反洗钱侦查合力。在侦查中,针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具有较强隐蔽性的特点,允许具体执法侦查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一定的侦查自主权;对跨区域、涉及面广的“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活动,要加强协作,正确处理追赃和打击洗钱犯罪之间的关系。同时,按照“控制在先,依法办案,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同外汇局、银行、海关、税务、审计等部门建立异常情况调查平台及通报分析制度,并利用发达的计算机系统建立控制洗钱犯罪的情报信息系统,对金融部门移交的涉嫌经济犯罪的交易记录,经过认真分析研究、甄别之后,制定完整的监控对策;还要拓宽思路,通过举办反洗钱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和提高金融机关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切实发挥各部门专业工作优势,真正形成对“地下钱庄”的监控、报告、分析、侦查、打击的工作机制;对查获的“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案件,达到追诉标准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并及时主动与检察、法院沟通和联系,共同研究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 开展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洗钱活动。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XX

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 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另有报道说,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中,走私收入约为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一块竟然是一些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那么,洗钱是怎样完成的?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一、 1、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内容应真实。。。对 2、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对 3、证券期货业机构在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他人办理业务时,要求。。。。复印件。对 4、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对 5、中国的《反洗钱法》,既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也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对 6、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结论。对 7、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程度错 8、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指的是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自身开立的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3 9、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的“留存”等同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中的“保存”。错 10、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规范化管理()对 11、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以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2号),。。。工作原则对 13、对洗钱犯罪“明知”。。。。综合分析对 14、客户身份识别中识别“”是指所有从事交易活动的客户。错 15、各国对各类洗钱行为都规定了相同的罪名。错 16、上游犯罪各国认定存在差异,源于各经济体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政策取舍。对 17、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测。对 18、FATF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个国家以及欧盟欧洲委员会对 19、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20、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分配资源。对 21、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必须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错 22、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规范化管理()错 2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的有效性指的是。。。。。程度。错 24、埃格蒙特集团是。。。。银行业协会。错 25、随着洗钱犯罪的集团化。。。。扩大。对 26、证券期货业机构只需在开户、变更信息、存取款支取、销户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错 27、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于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28、与洗钱行为不同,洗钱。。。的界定。对 29、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真实。错 3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 31、反洗钱的目标就是洗钱刑事犯罪化。错 3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思考直接确定代理机构确认的客户风险等级。错 33、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错 34、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35、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任何决议都需要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对 36、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上游犯罪。错 37、在我国,法人机构无法构成洗钱罪的犯罪主体。错

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

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 点击数:4363 选择字号:大中小[案情] 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 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如一个集装箱的“555”烟值300万元,赖昌星就收30万元。但在成品油和植物油的走私中,远华收取的“水费”标准竟然高达70%。“水费”收入占赖昌星团伙总收入的一半。由此可见赖昌星之猖狂,把国家的海关变成了他为所欲为的天下。在大肆挥霍并用巨额非法财富贿赂腐败分子以获取更多非法财富的同时,赖昌星开始了其大规模的洗钱活动。其基本手法是通过地下钱庄将非法财富向境外转移。走私集团首先将贩卖物资取得的大量人民币现金收 入存入地下钱庄并勾结定点银行接收保管支付,之后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或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然后走私集团付汇给境外供货商或汇往境外安全账户,最后境外供货商向走私集团提供物资继续走私贩卖活动。从上述流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地下钱庄、贸易公司成为洗钱的渠道,使走私资金得以表面合法地融入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另一方面管理不善的金融机构助纣为虐,成为洗钱得逞的关键的因素。 [评析] 赖昌星大规模的洗钱活动之所以能够得逞。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集团、货币兑换店、贸易公司甚至城市信用合作社这样合法的金融机构都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本案运用的主要洗钱手

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鉴于洗钱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我国刑法中有关打击洗钱犯罪的规定已日益显现其不足,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成为现实情势所需。对此,笔者谈一家之言。 我国刑事法律对洗钱的规定相对简单,且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尽快予以完善,为反洗钱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1)完善洗钱罪的罪名体系。洗钱行为多种多样,其行为的性质、危害性也迥然不同,皆以洗钱罪笼而统之,实有不妥。从实践来看,要有效打击洗钱犯罪,仅有洗钱罪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增设相关罪名,以打击与洗钱有关的边缘型犯罪。在完备的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还要求有配套的程序法或证据法上的规定,才能在反洗钱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作用。 (2)适当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将洗钱犯罪的原生罪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类罪。其上游犯罪限定明显偏窄,界定的范围过窄,导致社会上大量洗钱行为因其上游犯罪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三类犯罪之列而无法加以追究。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往往数额巨大,也存在着“清洗”的要求,其社会危害性和涉及金额丝毫不逊色于毒品犯罪等三种犯罪,有必要适当地将其纳入上游犯罪的范围。此外,逃税、诈骗、资本外逃等经济型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犯罪多伴随着洗钱犯罪行为。所以,从打击犯罪的需要来看,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洗钱罪的立法,扩大其上游犯罪的范围。 (3)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条件需要完善。我国刑法对洗钱罪在主观方面规定的条件是故意,也就是说除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之外,还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三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立法本义角度考虑,若仅“明知”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不确切知道是何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则其行为不构成洗钱罪的故意。这在实践中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留有漏洞,同时也会增加追诉犯罪行为的难度。我们应借鉴美国、欧洲等国的经验,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重新界定洗钱罪“明知”的证明要求,即犯罪主观方面只要求行为人知道他或者他的行为对象的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的收益即可。 (4)明确洗钱犯罪主体性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洗钱犯罪的主体,但是其列举的五种行为方式中,前四种都是指由非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对于实施了上游犯罪的罪犯本人是否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无明确规定。对

2017年反洗钱试题题库答案

1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预防、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 2.在我国,上游犯罪主体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错) 3.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对) 4.完善、有效的内控控制制度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的保障。(错) 5.在我国,单位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6.客户身份识别的完整流程包括了解、核对、留存三个环节。(错)) 7.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并不得为匿名或假名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对) 8.金融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回顾与评估。(错) 9.所有洗钱行为都有放置、离析、融合三个阶段,并且需要严格遵循三个阶段的递进顺序。(对) 10.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对) 11.按照《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现涉恐资金交易应只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错) 11洗钱的主要预防措施只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洗钱的预防措施。(错)12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充实并强化了有关反洗钱措施,出台了2003年版《四十项建议》,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错) 13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错) 14金融机构仅管理层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错) 15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按《“红、黄、蓝”牌处罚制度(2017版)》属于黄牌事项。(对) 16原则上保险公司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机构或人员是合规的。(对) 二、单选题 1.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账户,至少每(B)进行一次审核。 A.季度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2.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不包括(D) A.符合依法经营内在需要 B.符合接受外部监管要求 C.是金融业安全的保障基础 D.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唯一要求 3.(C)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金融业《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方法指引:高级原则和程序》,将风险为本的理念引入反洗钱工作。 A.2003年

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宣传情况汇报

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宣传情况汇报 为切实提高全社会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意识,营造知法守法反洗钱氛围,切实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宁银反洗(2017)56号文件的要求,我行2017年9月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并于9月16日在固原市地下广场开展了街区宣传。现将宣传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 为确保反洗钱宣传活动的有序进行,我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主管行长为组长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员为各部门中层干部及文化街支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要求相关部门狠抓落实,加强员工的反洗钱业务素质的培训。 二、加强反洗钱业务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 为了更好的服务反洗钱宣传,我行以此为契机,从基本的反洗钱业务知识学习,有针对性的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业务专项培训,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素质。 三、充分利用宣传资源,落实日常宣传工作 利用电子屏显示、营业大厅、柜面服务、客户调查等便利条件,在营业大厅摆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向客户发放宣传材料,为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反洗钱宣传内容丰富。(一)宣传公众在办理金融业务中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提高公民应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杜绝出售、出租、出借证件、银行卡及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远离洗钱犯罪。 (二)加强对已曝光的网络诈骗洗钱、非法网络集资、电信诈骗和地下钱庄汇款等网络相关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法与特征的宣传学习,提高公众自身金融信息的保密意识,免受不明信息的误导,坚决预防电信诈骗“四不原则”和“八个凡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在电子屏不间断显示反洗钱宣传标语,在营业大厅放置反洗钱宣传资料向客户发放,宣传反洗钱知识,提醒客户防范和远离洗钱活动。 四、积极参加“反洗钱街区宣传日”活动 9月16日我行由杨鸿礼行长带领5名业务骨干积极参加人行组织的“反洗钱街区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本次宣传活动以“预防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主题,在固原市原州区地下广场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公众咨询。向客户介绍反洗钱的相关知识,重点就《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客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客户身份识别及开户管理等内容向客户进行详细宣传解读,引导客户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远离洗钱。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广大群

反洗钱

反洗钱与我 镇盛信用社潘飞燕 反洗钱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普通居民,反洗钱距离普通我们究竟有多远?一些公民常见的反应是“不清楚什么是洗钱”、“看了感觉与自己无关”,但实际上,普通人的漠视,很可能就会纵容洗钱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身边。通过反洗钱截断犯罪活动的资金融通渠道,摧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是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健康稳定的有效手段。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了解何为反洗钱。 反洗钱,顾名思义是相对于洗钱而言,既然如此,什么是洗钱呢?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性质得以掩饰;归并阶段,即被清洗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反洗钱对维护金 融体系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 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为何要反洗钱?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公平正义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 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 1

反洗钱考试-题库答案——2019年4月

反洗钱考试-题库答案 一、判断题 1、中国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统一罪名。(对) 2、FATF(四十项建议)建议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至少十年。(错)(至少五年) 3、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对) 4、对洗钱犯罪“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 5、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对) 6、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7、埃格蒙特集团是由12家着名的国际大型银行组织的银行业协会。(错)(沃尔夫斯堡集团是由12家着名的国际大型银行组织的银行业协会,埃格蒙特集团不是) 8、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证券期货业机构应尽可能实现相关资料数据的纸质化保存,并进行有效的规范化管理。(错)(非纸质化) 9、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都有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措施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错)(核心措施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 11、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秉承“风险为本”原则,按照风险程度分配资源。(对) 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确立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和分类的工作原则。(对)13、洗钱者明知道是犯罪收益而清洗,“明知”指的是知道,不包括可能知道。(错) 14、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缺失、损毁、防止泄露,以还原真实交易过程。(错) 15、我国最高立法机关2012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对) 16、随着洗钱犯罪的集团化、组织化和国际化发展,上游犯罪范围将不断扩大。(对) 17、在我国,若是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但尚未依法宣判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批。(对) 18、中国的《反洗钱法》,即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也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 19、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反洗钱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和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对) 20、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错) 21、洗钱行为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洗钱行为的金额是决定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因素。(错) 22、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贷款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14613选择字号:大中小 反洗钱案例分析——许宗林上市公司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6537选择字号:大中小 [案情] 2005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达尔曼这只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华珠宝第一股”寿归正寝。一叶知秋,达尔曼的结局凸现出中国股市的一些问题。从洗钱的角度分析这支个股,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达尔曼于1996年12月上市,发行3000万流通股,发行价7.3元,经过数次送股后总股本从最初的7600万股迅速扩张至2.28亿股。此后机构经过两次配股,再次圈走5.78亿元。退市前,达尔曼历史上的最高股价高达94亿元,成为中国股市著名的高价股,号称“中华珠宝第一股”。而其董事长许宗林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以身价6亿元入选《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 到了2004年6月末,公司却亏损14.44亿元,每股收益为-5.04元,股东权益为-3.47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21元。短短数年时间,达尔曼从一支绩优股突然变为一支百病缠身的退市股,其中的原因令人费解。 根据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状态下进行的。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计划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地缴纳——据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以造假的成本达数亿元。其虚假投资经营项目也数不胜数,如帐面显示“达尔曼一条街”项目投入8227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还有账面显示6000万元的“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5213万元的“西安富士达传感器”、1950万元的“蓝天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都属于虚报项目。 为了隐瞒其诈骗事实与非法收入,许宗林建立了大量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和影子公司来与达尔曼进行“业务往来”,这类公司总数达30多个,其法定代表人表面看起来与许宗林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许宗林只需要怀揣着这些公司的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 此外,为了顺利瞒过监管部门和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达尔曼所有帐务都是由一位湖北的注册会计师来做。大部分的资金最后都汇集流向深圳。许宗林通过在深圳的几家公司,以设备采购、投资为由,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种种手段将数亿元的资金洗往国外。 [评析] 许宗林通过上市公司大肆诈骗股民财产,为上市公司的监管再一次敲响了警钟。然而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同样拥有重要意义。 早在2004年初达尔曼事件东窗事发之前,加拿大反洗钱部门就对许宗林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财产的不法行动有所察觉,并向我国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过求证。然而当时我国并没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相关部门缺少对金融情报的敏感性,对加拿大提供的这个及其有价值的情报没有引起重视,所以没能及时进行调查及对许宗林采取强制措施,以至于许宗林成功外逃,他非法获得的大量不法收益亦难以全部追回。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二是取证难。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三是追赃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 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 银行反洗钱法律问题对策 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 (一)洗钱犯罪的含义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

的由来。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反洗钱: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反洗钱,是指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2月21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建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 反洗钱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

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

对于洗钱犯罪的预防

对于洗钱犯罪的预防 钱贵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相互交错,互为条件。如果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不能被清洗,那么犯罪的经济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因此,洗钱能否成功,客观上成为能否实现其上游犯罪的实施的必要条件。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诸方面规范体系加强对洗钱犯罪的预防。主要措施有: 一、密切追踪、熟练掌握洗钱犯罪的作案手法和规律特点。这是对其有效防范打击的基础和前提。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防范。所有的金融机构均应建立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证件留存制度,杜绝匿名帐户和假帐户;客户在存款或进行任何金融交易时,金融机构应要求他们提交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对于一切复杂的、不寻常的和大数额的交易应当特别注意其背景、目的和来源;在发现和怀疑某些非法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或可疑时,应免除金融机构及其职员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反之应向执法机关及时报告。 三、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 四、建立情报信息资料库,加强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欧美各国均重视加强防范洗钱犯罪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美国财政部已建立了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分析、研究货币报告的联邦数据库,国际刑警组织也设有专门机构并掌握洗钱犯罪的情报。由此,我国也应建立自己的的情报资料库,并与国际情报网相联,以更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

五、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各国签定和加入含有反洗钱条款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反洗钱条约;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察、海关之间的合作,互通情报,相互为查处洗钱案件提供便利,通过必要的立法将洗钱犯罪列为可引渡的犯罪。 目前,美、俄、意等国家正在联合行动,打击洗钱犯罪。这些国家还研制出一种追踪电脑洗钱的设备。这种技术主要是用人造间谍来监视电脑,当数以百万计的交易正在进行时,能测出哪些交易有可能是在洗钱。另外,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麻醉品控制委员会等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对国际性洗钱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 1999-2000年,陈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退税资金。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2)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3)由香港转入的资金。资金从香港B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点评】 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 1.经与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 2.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3.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 4.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 5.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库、境外及进出口贸易企业,上账不停留。 6.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 7.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销户。

这是一起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采用了一系列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金来源,最后通过支取现金,切断追查线索,化为个人所有。 案例二 【案情】 C银行报告了一个可疑交易信息: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外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经核实,这是一家书店,外地的个人汇款主要用来买书的。但继续查证后银行发现,这家客户只有一个店员,一个兼职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出现过。而且,这家书店规模很小,平时顾客很少,其资金交易量远远超过其正常经营规模。 【点评】 对于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1.大量存现是洗钱者洗钱的第一步,因此,银行对存入现金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这是反洗钱的第一步。 2.在现金交易被监测的情况下,洗钱者往往把大量的现金由不同的人分次分批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转账的方式集中起来。 3.客户频繁地收取个人汇款,交易量明显超过其经营规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4.银行在识别的时候,应切实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做好实地调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客户的经营特点,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 接银行报告后,警察调查发现,这是一个盗版集团开立的书店,其主要用途就是用来洗钱的。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然后书店以卖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这样,非法的收入就伪装成合法的了。

2017年反洗钱考试试题库及答案

一、判断题 1.2012年版的《四十项建议》所指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赌场、房地产代理商、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律师、公正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和会计师,以及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对)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当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当确认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错) 3.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错) 4.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对) 5.投保政策性或强制性保险产品,如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这些产品具有财政补贴和强制性特点,平均保费金额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退保、变更受益人等操作,虽洗钱风险极低,但仍应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错) 6.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对) 7.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预防、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 8.在我国,上游犯罪主体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9.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错) 10.完善、有效的内控控制制度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的保障。(错) 11.当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对) 1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错) 13.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常见表现形式。(对) 14.中国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则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统一罪名。(错) 1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达到“双全”要求,即覆盖范围全面和覆盖人员全面。(错) 16.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相反,不可任意追加保费和跨账户调配资金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大。(错) 17.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对) 18.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与中国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存在差异。(错)

最新反洗钱培训资料

反洗钱培训资料 1月 一、定义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形式合法化的行为。 二、反洗钱系列法规出台的背景 1、洗钱犯罪呈多发状态,金融机构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目标; 2、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较低,无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 3、国际公约对我国反洗钱立法的重要影响。 2月 三、反洗钱立法现状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三)、(六)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7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2007年《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1)《刑法》对洗钱罪的界定 ?1997年刑法191条规定了洗钱罪,但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很窄。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界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此次刑法关于“洗钱”的概念也被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沿用,两部法律在对“洗钱”的界定上实现了统一。 3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首次将基金管理公司纳入到反洗钱的义务主体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的义务并非由反洗钱法新创设,实际上,《证券法》、《基金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以及交易纪录的保存制度都分别进行了规定,反洗钱法和相应的配套法规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体系化,系统规定了上述内容;同时,为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严格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能够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对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具有重大的意义。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一、案例 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 2006 年 4 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 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 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 、基本案情 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 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 10 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 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 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2005 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 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2004年至 2006 年 4 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 亿元。 2006 年 4 、5 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 56 个,冻结资金 690 余万元。2006年11 月 1 日,该案侦查终结。 2007 年 5 月 18 日,上海市检察院一

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 月 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 月 6 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名罪犯均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 (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 2005 年 11 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 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经研究,可归纳出以下疑点:(1)交易主体均为外国人,但其账户交易的币种均为人民币;(2) 交易频繁,金额巨大,符合“集中进、分散出”可疑特征;(3) 交易主体刻意逃避关注,将交易分散在各网点多个柜台办理;(4) 当银行柜面人员询问其资金用途后,交易人立即关闭账户;(5) 交易通常双人办理,其中一人疑为幕 后控制人; (6) 不顾交易成本,宁愿长久排队等候,拒绝办理VIP 卡(马仔同意,但幕后控制人坚决反对);(7)多人开户资料所留地址相同,均为陆家嘴附近一居民住宅;(8) 每次办理业务均提5— 30 万元不等现金。 (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梳理分析 (1)关联可疑交易报告。经搜索上海市全部可疑交易报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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