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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谈“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摘要:“人肉搜索”作为后起的新兴的络技术手段,对络信息安全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尽管“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络自身的特性、我国民素质不高、络基础管理不到位和立法滞后等。
应针对上述问题,积极寻求解决的对策,在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发挥“人肉搜索”的证明作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个人信息安全挑战对策根据CNNIC(中国互联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XX年底,中国民已达2.98亿人,较20XX年增长41.9A0,互联普及率达到22.6%。
至此,中国民的规模已经超过美国,位居全球第一,而且民以中青年为主,成为一股不可轻视的社会力量。
“人肉搜索”一般指通过在络平台集合广大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的真相或者人物的真实身份,并对之进行络曝光。
其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技术,使传统的络信息搜索变为人找人、人碰人、人查人的关系型络社区活动,使单一的查询过程变为一人提问,多人响应的“大海捞针”式搜索,其群众基础是民,必须要通过人来实现搜索。
“人肉搜索”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找人”,运作的形式是在论坛发帖,一旦有认识或者掌握相关信息的民浏览该帖,就可利用在上跟帖的形式,将该人的基本情况或活动信息公布于上。
民的数量巨大,跨越省界国界,通过“人肉搜索”,通常能获得关于被查找人的大量信息。
个人信息是经常使用和产生的各种关于个人的基本信息,一是个人基本资料。
即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性别、家庭成员等;二是个人文件数据,即用户不愿被公开浏览、传递的私人文件,如照片、录像等;三是个人方式,即固定、手机号码、通信、e—mail等;四是个人计算机特征,如个人使用计算机IP、计算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版本等;五是个人财务账号,如电子交易账号、银账号等。
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
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私人照片、生活录像等个人信息的泄漏,很可能导致大量深层信息被挖掘、曝光,引发更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
防网络人肉搜索安全教育尊重个人隐私

防网络人肉搜索安全教育尊重个人隐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人肉搜索现象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网络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途径,将某个人或特定信息公之于众,破坏了个人的隐私权和安全感。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网络人肉搜索的安全教育,重视并尊重个人的隐私。
一、网络人肉搜索的危害网络人肉搜索可能会给个人带来很大的困扰和伤害。
首先,它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将个人的私密信息公之于众,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可能引发人肉报复和网络暴力,给被搜索者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此外,网络人肉搜索还容易引发谣言和不实信息的传播,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个人的声誉。
二、加强网络人肉搜索的安全教育为了预防和避免网络人肉搜索给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培养人们的网络安全意识。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个人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自己的隐私。
不要随意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个人的敏感信息,如住址、电话号码等。
同时,应学会使用设置权限和隐私保护工具,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2. 提高网络素养:加强对网络搜索和信息验证的教育,提高人们对信息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识别能力。
在接收和传播信息时,要注重核实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不随意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3. 规范网络道德:加强对网络道德的培养和宣传,引导人们健康文明地使用互联网。
要强调网络举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鼓励人们通过正当的渠道维权,而不是将不满通过网络人肉搜索来进行暴力和谩骂。
4. 加强立法保护: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严惩网络人肉搜索的行为。
同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人肉搜索的发生,并对发布和传播非法信息的行为进行惩罚。
三、健康共享网络空间网络是人们信息传播和交流的重要平台,我们应该共同营造健康、积极、文明的网络环境。
在网络使用中,我们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不通过网络人肉搜索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侵犯和谩骂。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人肉搜索,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其侵犯了个人隐私,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我认为,人肉搜索利大于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人肉搜索的定义。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它能够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
比如说,在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警方的力量可能有限,而通过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提供线索,能够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
许多犯罪分子在网民们的“火眼金睛”下无处遁形,最终被绳之以法。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成为了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人肉搜索还能够起到监督和约束不良行为的作用。
在网络时代,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缺乏道德约束而做出不良行为,比如某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某些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等。
当这些行为被曝光后,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深挖背后的真相和细节,让这些不良行为无处藏身。
这不仅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也对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人形成了一种威慑,从而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再者,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在一些紧急事件中,比如寻找失踪的儿童、老人,或者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寻找急需帮助的人,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汇集大量的信息,提高寻找的效率。
而且,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通过人肉搜索,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和全貌,促进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个人隐私。
但我们应该看到,这并不是人肉搜索本身的问题,而是部分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我们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使用,就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为了使人肉搜索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加强法律监管,明确人肉搜索的合法边界和使用规范,对于违法使用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自由和表达权利。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互联网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保护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其中,“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互联网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问题,还涉及到道德、法律以及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来追踪、搜集并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通常会利用互联网上的各种资源,如社交网络、博客、论坛等,集中力量对某个特定的目标进行调查、追踪和公开。
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民间的公益心理、求真心态或个人好奇心,但也存在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二、“人肉搜索”的利与弊1. 利“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共信息的不足,追踪到一些重要信息,揭露某些腐败、欺诈等不光彩行为,对维护社会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通过“人肉搜索”揭露了一些被遗忘的公益事业,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此外,“人肉搜索”还推动了一些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改善,为民众的生活带来积极的变革。
2. 弊然而,“人肉搜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这种行为往往缺乏合法性和规范性,容易滋生网络暴力和私人恶意的追踪与攻击。
其次,很多时候,“人肉搜索”过程中的信息与事实之间存在误导或断章取义的情况,会给被搜索者带来巨大的伤害和困扰。
此外,个人信息的公开和滥用也威胁到了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权。
三、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边界1. 隐私权的重要性隐私权是个体在个人生活、思想、信仰、家庭等方面的自由权利,是个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
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个人发展、尊严和自由的实现。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保护个人隐私尤为重要,因为公开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的丧失尊严和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2. 言论自由的必要性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石,保障了个体的表达权利、知情权利和监督权利。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新问题探讨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新问题探讨信息网络时代,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传播的便捷既有助于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实现公民知情权和话语权,但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很大威胁,就“人肉搜索”和博客对于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的侵犯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
标签:人肉搜索; 博客;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安全; 立法建议从20世纪90年代起,计算机互联网(Internet) 的出现,开创了以计算机高新技术应用为核心的信息网络时代。
网络在借助于计算机智能化和信息传播与交换、便捷等优势,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得过去看来非常困难的信息收集工作变得轻而易举起来,这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很大威胁。
带来了许多法律新问题。
本文仅就“人肉搜索”和博客侵权进行探讨。
1 “人肉搜索”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所谓“人肉搜索”,是指利用无处不在的网民集体力量来揭露原本不为人知的某种事实。
只不过网络的开放性让搜索成果能在瞬间成为公共信息,集体跟帖让原本隐秘的搜索行为溢满了“人肉”味,并以强大声势对被搜索者造成影响。
“人肉搜索第一案” 把“人肉搜索”推到了风口浪尖,关于“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是否该入罪,法律专家对此也褒贬不一。
有专家认为,“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属于严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应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徐州市政府已经率先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禁止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严禁散布他人隐私,或侮辱、诽谤、恐吓他人。
违者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对于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但是本文认为,如果将“人肉搜索”入罪,对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有一定限制。
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渠道,群体性地搜集、曝光和扩散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和负面信息的行为。
以下是对“人肉搜索”现象的一些看法:
1.违法和不道德:在许多情况下,人肉搜索往往违反了当事
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它可能导致
个人受到网络暴力、个人信息泄露以及在线骚扰和迫害等
不良后果,涉及到他们的个人和家庭安全。
2.盲目正义:人肉搜索往往是出于一种追求正义的心态,希
望揭露和制裁严重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然而,由
于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和短视性,人们可能对所得到的信
息进行错误解读和主观扭曲,从而可能导致个人或团体受
到无辜的诋毁和损害。
3.法律和规范的缺失:在很多情况下,人肉搜索行为缺乏适
当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这使得行为参与者可以在没有责任
和处罚的情况下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益,加剧社会的
不稳定和不公平。
4.需要加强隐私保护和法律监管:人肉搜索现象凸显了当前
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保护和法律监管的重要性。
相关的
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和约束人肉搜索的行为,并确保对
违法行为的追责和处罚。
同时,需要加强社会对个人信息
保护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重视和尊重。
综上所述,尽管人肉搜索可能是出于某种意义上的正义追求,但其行为往往涉及到对他人隐私和权益的侵犯,应引起重视和警惕。
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落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教育,在网络环境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首先,网络人肉搜索往往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很可能会泄露出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这对于被搜索者来说是一种严重的侵犯。
正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经说过,“隐私不是为了藏私,而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因此,为了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我们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往往会导致错误的信息传播。
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信息的不准确性,甚至是虚假信息的传播。
这会给被搜索者带来极大的困扰,甚至可能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比如,中国知名作家韩寒曾经就因为网络人肉搜索而被误认为是一名贪官,这给他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因此,为了避免错误信息的传播,我们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最后,网络人肉搜索往往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是暴力事件。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是一种严重的威胁。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没有任何一种社会价值是由暴力来保持的。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信息的准确性和社会的稳定,我们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首先,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揭露一些不法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揭露一些犯罪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从而起到一种社会监督的作用。
比如,中国网民曾经通过网络人肉搜索揭露了一名虐待动物的行为,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网络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不应该全面禁止它。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寻找失联人员。
在一些情况下,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寻找失联人员,从而帮助家人团聚。
比如,有一位失联老人通过网络人肉搜索被找到,并成功回到了家人身边。
因此,网络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寻找失联人员,我们不应该全面禁止它。
是否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首先,人肉搜索往往会导致侵犯他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问题。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参与者往往会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加以公开,这种行为可能会对被搜索对象造成困扰甚至危害。
比如,2014年,一名女大学生因为被人肉搜索而导致自杀,这就是人肉搜索的不良后果之一。
其次,人肉搜索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会演变成网络暴力。
一旦有人在网络上发起人肉搜索,会很快吸引大量网友的参与,形成舆论的高度集中。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对被搜索对象的人身攻击、谩骂甚至暴力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
最后,人肉搜索也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判断和对他人的不公正对待。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参与者往往只能看到事情的表面,容易被片面的信息所误导。
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对被搜索对象进行不公正的评判,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综上所述,基于对他人隐私和安全的尊重,以及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我们认为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首先,人肉搜索可以帮助揭露一些不法行为和社会问题,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比如,2011年,一名在公共场所殴打老人的恶行被网友人肉搜索出来,最终使得施暴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表明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社会公正。
其次,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失踪人口的寻找。
在一些失踪人口案件中,人肉搜索往往能够动员大量的网友参与,通过搜集线索和信息,最终帮助找到失踪者。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人肉搜索也可以帮助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
在网络上,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往往会受到人肉搜索的曝光和制裁,这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尽管人肉搜索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但它也有一些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完全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需要在使用中加强监管,规范参与行为,以确保人肉搜索的合理和有效。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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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刍议更多请登录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已达2.98亿人,较2007年增长41.9A0,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
至此,中国网民的规模已经超过美国,位居全球第一,而且网民以中青年为主,成为一股不可轻视的社会力量。
“人肉搜索”一般指通过在网络平台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的真相或者人物的真实身份,并对之进行网络曝光。
其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技术,使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变为人找人、人碰人、人查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使单一的查询过程变为一人提问,多人响应的“大海捞针”式搜索,其群众基础是网民,必须要通过人来实现搜索。
“人肉搜索”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找人”,运作的形式是在论坛发帖,一旦有认识或者掌握相关信息的网民浏览该帖,就可利用在网上跟帖的形式,将该人的基本情况或活动信息公布于网上。
网民的数量巨大,跨越省界国界,通过“人肉搜索”,通常能获得关于被查找人的大量信息。
个人信息是经常使用和产生的各种关于个人的基本信息,一是个人基本资料。
即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性别、家庭成员等;二是个人文件数据,即用户不愿被公开浏览、传递的私人文件,如照片、录像等;三是个人联系方式,即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通信地址、e—mail等;四是个人计算机特征,如个人使用计算机IP地址、计算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版本等;五是个人财务账号,如电子交易账号、网银账号等。
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
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私人照片、生活录像等个人信息的泄漏,很可能导致大量深层信息被挖掘、曝光,引发更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
因此,研究个人信息安全、关闭严重违法违规的网站已经刻不容缓。
鉴于上述情况,研究“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即发挥“人肉搜索”的有益功能,杜绝其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构成威胁,有效预防其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肉搜索”的威力表现在:对网络上的一张照片,通过众多网民的辨认、推断和查实,就能查找出照片中人物的姓名、身份、职业等详细的信息。
当然,这些详细信息很有可能被那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混淆是非,利用一些网民的正义感报私仇或者陷害别人的工具。
一、从“人肉搜索”个案看个人信息安全“如果你爱一个人,你就‘人肉搜索’他,你很快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一个人,你就‘人肉搜索’他,他很快会失去一切。
”从这句话,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的巨大威力,威力的来源在于“人肉搜索”能获取个人的详细信息。
这个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人肉搜索”被网络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导演王竞拍摄了因“人肉搜索”引发惊悚悬疑的电影《无形杀》,将矛头对准“人肉搜索”。
像王竞导演这样的探索,在当前的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但我们对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艺术的层面上,应该更为广泛地向社会层面、法律层面、道德层面引申,才能真正起到趋利避害,保护个人基本信息安全的作用。
且先看下面几个案例。
案例1:2007年4月,钱军酒后驾车撞倒年过六旬的欧阳某某,老人提出送其到医院,钱军拒绝并对老人进行殴打,还逼老人下跪。
该事件曝光后,网友们发动“人肉搜索”,钱军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全部曝光,钱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案例2:2008年5月汶川地震后,即哀悼日的第三天,一名女子辱骂灾区人民的视频出现在网络上。
亿万同胞的怒火被点燃,大家立刻进行“人肉搜索”,查出该女子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
公安局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的信息资料将其抓获。
案例3:2008年11月,一位网民在“天涯论坛”上发布了一则题为“两个无耻的小偷,我决不放过你们”的帖子,贴出的监控录像清晰地看到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用衣服做掩护进行盗窃,之后,两人立刻离开。
案例4:女白领姜岩注册博客,在博客中将丈夫王菲与一女性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关系。
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得知姜岩死了的消息后,披露了王菲“婚外情”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引发了网民进一步搜寻王菲的相关信息。
“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大部分信息被披露。
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攻击。
该案成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最后,经法院审判,大旗网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张乐奕赔偿5000元。
案例5:家住北京市的赵女士与人进行房屋交易时发生纠纷,竟因此成为某网站论坛上的“人肉搜索”对象,不仅被指借卖房子名义骗人钱财,还被公开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
给赵女士生活带来众多困扰,每天上班胆战心惊。
从案例1至案例5可以看出,“人肉搜索”的善恶性质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起到了截然不同的社会作用。
针对以上情况,结合这些案例,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人肉搜索”只是搜集个人的详细信息而已,认为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相关法律。
有的人认为,“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网民们的滥用及不良企图,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
有的人则认为,如果是公众人物的信息被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因为“人肉搜索”多数针对一般老百姓,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等民事侵权。
“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人肉搜索”泄露人民群众的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详细信息,是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人民群众个人的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列入刑法中。
就本文关注的范围,无论是否人刑,但其对个人基本信息安全造成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
笔者认为,通过“人肉搜索”获取信息作为一种新兴的手段,应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成为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互联网及公安网络监察部门应该设立比较统一的“人肉搜索”发布、利用、管理的平台,有相关部门查验“人肉搜索”发布者的真实身份,统一发布并发动众多网民参与,征集被搜索者相关方面的信息,形成搜索结果后由有关部门用于办案、诉讼、慈善等公益、合法用途,并合理把握个人详细信息的发布范围,有力地保护人民群众个人基本信息的安全。
二、“人肉搜索”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挑战现在,许多人了解信息很少通过读报、看电视,而是直接去新闻网站、娱乐网站去看,学习、查资料也不一定要去图书馆,在“百度”上搜索一下收获就不小,还有各类培训、会议等都可以通过网络达到目的,省时、省力、省钱。
另外,还可以通过网上商城购买所需商品,不仅价廉物美,而且还送货上门,方便快捷;缴纳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不需要排队,只要鼠标一点就能轻松解决。
互联网让我们的生活更便捷。
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业在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创造效益、带来方便的同时,其系统的漏洞和网络的开放性也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众多负面的影响,如信息的污染、病毒的侵袭、网络的欺诈、黑客的攻击等问题,给网民们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危害。
在大量“人肉搜索”的事件中,网友们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详细信息公布于众,使当事人承受的精神压力从虚拟网络社区转移到现实社会中,打破了原有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
“人肉搜索”对个人基本信息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一)网络具有匿名性、随意性等特征网络的匿名性、随意性等特征使违法代价过低,而维权的成本又太高,因而对一些人采取的极端的“人肉搜索”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遏制。
由于这些方面的因素,也使得网民对自己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
此外,又由于网络本身的公开性和传播迅速等特点,个人隐私一旦通过网络公布出去,其影响比现实侵权行为更大,后果比现实侵权行为更严重。
(二)网民们的素质良莠不齐,侵害个人信息安全同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并存目前,我国网民的素质不容乐观,网络的诈骗、卖淫、赌博、黑客的攻击、发布反动的言论攻击我国政府和政治制度、破坏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间谍软件、网络病毒、垃圾邮件、“网络钓鱼”等危害不断出现。
在当前情况下,网民恶意利用“人肉搜索”或者被部分别有居心的人利用的现象比比皆是。
这部分网民受表面、恶意信息的左右,缺乏独立的思考和理解能力,经常盲目跟风,采取推波助澜等过激的行为。
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无时间、空间限制的,青少年互联网犯罪、网络国际犯罪越来越多,并且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均不利于及时控制,个人基本信息安全面临严峻的形势。
(三)我国网络基础管理薄弱,一些商业网站缺乏本身的职业道德,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为了一味追求高的点击率,部分网站着力于策划议题,认为越有争议越有“创意”,这些网站用一些尽可能夸张的图片、惊心动魄的标题为主要手段,将本来新闻价值很小的事件进行炒作,让“人肉搜索”泛滥成灾。
由于有关部门对网络的演变形势估计不足,缺乏前瞻性.导致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不够,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目前还很薄弱。
(四)网络相关的法律体制不够完善,成为法律监管的真空目前,网络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盲点。
我国的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4],但它涉及的面过于狭窄,适用性和操作性都不强,对惩治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效果不是很好。
我国一直在努力改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网络信息安全防御能力,在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面对网络突飞猛进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显得相对滞后。
这些问题也间接导致许多侵权的“人肉搜索”事件不能准确有效地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也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肉搜索”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策略个人基本信息如何才能安全?信息安全并不简单,安全威胁的El益复杂性却让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不再是某个传统的单一安全产品所能解决的问题。
在信息安全这件事上,要做的远不止防病毒这么简单,可信才是安全的本质。
“人肉搜索”最初是从社会道德的需求出发,而后却发展成侵权“人肉搜索”事件,损害了社会公共道德;最初是以网络舆论自由的起点出发,而后却侵害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剥夺了现实中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在新的形势下,要更加注重对“人肉搜索”的管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一)要大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切实做到“以法治网”相关部门应该在法律中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对其所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并且对其所提供的来自第三者的网上信息内容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与义务,负责信息的审核及删除,对发布的信息负有相应的责任。
为适应网络技术发展及工作的需要,必须建立健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