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总论:传统与现代的维度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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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

《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一)总则《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

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

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

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

《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

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

法国民法典特点

法国民法典特点

法国民法典特点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民法的基本法典,被誉为法国法律体系的灵魂和法律秩序的基石。

它于1804年由拿破仑一世颁布实施,至今已历经多次修订。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系统完备、内容丰富的法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继承罗马法传统:法国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其中许多法律原则和规则都继承自罗马法,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这使得法国民法典在构建法律体系和解决法律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2. 法律科学性:法国民法典以其严密的结构和科学的表述而闻名。

它将法律规则划分为不同的章节和条款,每一条款都有其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使人们能够清晰地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

3. 法律权威性:法国民法典具有法律权威性,被广泛应用于法院、法学界和法律实务中。

它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公正、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4. 法律完备性: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完备的法典,涵盖了法律领域的许多方面,如人身权利、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它对于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等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为法律实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5. 法律稳定性:法国民法典在1804年颁布以来,虽然经历了多次修订,但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一直保持稳定。

这种稳定性使得法国民法典成为法律实践的依据,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6. 法律可适用性:法国民法典在规定法律关系时注重适用性,旨在解决实际问题。

它以一种平衡的方式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考虑了各种情况下的特殊需求和利益保护。

7. 法律公正性:法国民法典注重公正和公平,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它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行为规范,为社会提供了公正、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法典,具有罗马法传统、完备性、稳定性和公正性等特点。

它为法律实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导,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解决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对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 序言

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 序言

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1序言目录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界定二、民法总论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三、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分论做出的阐述四、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做出的阐述五、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民法总论的原因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界定(一)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是相对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而言的。

所谓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是指仅在民法的某一个具体领域、特定领域加以适用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

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仅仅能够在民法的某一个具体领域、特定领域加以适用时,换言之,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无法在民法的其他领域加以适用时,则该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就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

例如,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后,除了应当承担身体上的忠实义务之外,夫妻双方也应当承担精神上的忠实义务,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理论和忠实义务制度。

2此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因为它仅在民法的家庭领域适用,不1张民安著:《法国民法总论(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

2Guy Raymond, Droit Civil,2e edition,Litec,p576;Jean Carbonnier,Droitcivil,Volume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enfant,le couple ,puf,p p1220-1221;David Bakouche ,Droit civil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HACHETTE,p143;Frederic Debove Renaud Salomon Thomas Janville, Droit de la famille,8e edition,Vuibert,pp160-161;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1版,第217页。

201603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

201603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

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王静原载《学习时报》法律是现代社会维系文明的重要制度基础,其中,民法既是每一个现代人不可须臾离开的生活准则,又是关系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有效建构的关键。

谈到民法的历史,必然要提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直译为《全体法国人的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

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它自签署颁布后,始终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世界多个国家的民事立法。

制定民法典的推动者和签署者拿破仑对该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早有预见。

他在战败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时,曾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是打过40次胜仗,因为滑铁卢的一败便可使这一切完全被人忘记。

但不会被人忘记而且永垂不朽的却是我的民法典。

恰如拿破仑所预言,伴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1838年的荷兰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华沙公国(后来的波兰王国)、俄罗斯帝国法令全书的民法部分、土耳其民法典等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索马里等国的民法典也都极大的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和内容。

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继罗马法之后、19世纪以来,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它确立了现代民法的法典模式,与《德国民法典》一起构成了现代欧洲大陆法的基石,而且作为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极大地促进了法国19-20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法国民法典》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是其成功立法的最好诠释。

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共2281条。

其中,总则部分极为精炼,仅有6条,对法律的颁布、基本原则、效力及其适用作了规定。

如其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该条在赋予法官充分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旨在树立司法裁判在民事矛盾和纠纷处理中的权威。

其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从而确立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正是因此,看似单薄的6条内容,却确立了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民法传统到现代法治精神的崭新发展,这一过程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沉淀和现代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发展,从古代的法治传统到当代的法治理念,以及这些传统如何影响和塑造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根植于儒家思想和传统价值观念。

这一传统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包括了诸多法律文化元素,如礼仪、家族观念、道德伦理等。

这些传统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组织和治理。

1. 儒家法治观念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的思想强调了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这在古代法律中体现为尊重家长、孝道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强调君子行道,弘扬道德法治观念。

2. 家族观念与礼仪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多地与家庭和家族有关。

家族观念和家族责任在古代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秩序。

礼仪法律规范了社交行为和仪式,以确保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遵守。

3. 德治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鼓励人们依循道德规范,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

这种德治思想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强调了社会和谐与规范的维护。

二、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古代的法律传统逐渐融入了现代法治精神,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律体系。

1. 民主法治原则现代中国法治体系以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的建设现代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现代中国法治精神体现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政府决策和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依法行政成为基本原则。

民法总论专题

民法总论专题

双重功能说
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将道德规那么与法律规那么合为一体,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有以下三种功能: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
两种诚信说
诚信原那么是适用于全部民事关系的民法根本原那么,它可分化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两个分支,前者要求人们正当地行为;后者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的意识。 客观诚信具有明显的道德内容,要求当事人除了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必要外不得损害他人之利益,以及自己责任。 主观诚信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符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主体在形成这种确信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未发生成心和过失;法律因为主体的这种确信赋予其行为以有利的待遇。〔即“善意〞〕
三分法
从民事行为能力中分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和广泛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 四种限制: 第一,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 第二,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 第三,结婚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四,劳动权利能力限制。
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
1、?民法通那么?为根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4、行政法规或者包含有民事法律标准的其他立法
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
民法通那么
〔物权法〕
合同法
〔人格权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
〔总论〕
〔债权法〕
〔身份权法〕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法定监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在B-D之间进行指定。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拥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200 多个年头了。

在这200 多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 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一、《法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体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会。

每一个人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身份约束一旦取消,自我发展的愿望促使其经济活动的展开,在机会均等、一切以金钱为标准的前提下,广泛展开的信用,不受人身关系束缚的雇佣经理和劳工,以及通盘活用的服务,创造了一个低层机构里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交换的环境。

其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心展开,既要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又要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更要保障每一个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这就要求改掉旧制度、旧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以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它“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 281条。

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范围(1~6 条) 。

第一编是人法,有十一章,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亲权、收养、监护、禁治产等方面的规定(7~515 条) ,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编是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有四章,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地役权等内容(516~710 条) ,实际是物权法。

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有二十章,主要是关于通过继承、赠与、契约、婚姻关系等方式取得财产权益的规定(711~2281 条) 。

”三、《法国民法典》与传统《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延续。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开创了近代的大陆法系,只要我们分析一下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便可明了这一点。

当然,这个法典不是拿破仑或者其他什么人的天才或灵感的闪现。

应该说,它是数世纪法律发达史的成果,是罗马法同罗马帝国倾覆后发展起来的欧洲地方法、习惯法相融合的产物。

蛮族入侵者在原来罗马帝国的领土上建立了他们的大大小小的王国以后,并没有轻视罗马人的文化遗产。

相反地,他们竭力仿效他们所称羡的优越的罗马文明中符合他们利益的东西,其中包括罗马法。

某些蛮族王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了罗马法的适当部分,这些部分后来被称为“蛮族罗马法典”;另一些王国虽然未以这种方式采用罗马法,却运用他们学到的罗马法的立法技术,以类似的形式将日耳曼的部落法加以整理,形成了所谓的“蛮族法典”。

但是,这种整理编纂法律体系的努力并没有达到过去罗马时期的那种盛况;它犹如昙花一现,不久便凋谢在混乱状态之中。

罗马法在法律实践中销声匿迹,地方法和习惯法起而代之,封建法在此基础上逐渐生成。

罗马法作为一种复杂精致的法律体系,与中世纪初期原始、野蛮的社会状态是格格不入的。

罗马法基本上成了一种学者法,这主要归因于教会法的保护;在当时,教会是学术活动的中心。

不过,在意大利的及其它深受罗马文化影响的地区,罗马法的某些残余仍然被适用着。

可是,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罗马(拜占庭)帝国却朝气蓬勃地继续发展着罗马文明。

在西罗马帝国倾覆后的那个世纪中,正是在这块土地上,发生了罗马法发展史上也许是最重大的事件。

这就是公元530年前后查士丁尼法典的颁布;这部法典是对整个罗马法长期发展的系统总结。

罗马法的这一精巧编排导致了特别重要的结果。

1187年,正当高等学府开始在欧洲纷纷涌现的时侯,意大利创办了波伦亚大学。

因为有《学说汇篡》可资应用(它是查士丁尼法典的四大组成部分之一,昔为钦定之法学教本),法律的讲授时兴起来了。

波伦亚大学创办伊始,便将法律列为它的四大科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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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总论:传统与现代的维度交融
法国人向来对民法典有推崇情节,盖因历史传统使然。

不仅拿破仑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不仅《红与黑》的作者小说家司汤达每天诵读《法国民法典》用作创作语言训练,也不仅每一个法国农民手中都有两本书-《圣经》和《法国民法典》,更是因为法国人开创了一个至今为止影响世界两百年的近代民法法系。

美国法学家艾伦·沃森的评价是“自从有了《拿破仑民法典》,法国常被当作民法法系最优秀的代表”;德国比较法权威学者给予的评价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不仅仅是法国私法的核心,而且也是整个罗马法系诸私法法典编撰的伟大范例。


然我国自清季变法,师承大陆法系民法,主要向德、日两国学习,包括改革开放后也承袭此传统。

较之大量翻译的德国民法专著系列,法国民法论著在国内可谓稀缺。

喜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巴黎第一大学教授雅克·盖斯旦、南锡第二大学教授吉勒·古博合著之《法国民法总论》,欣然捧读,自有一种清馨之感。

欣喜之余伏案草录两点感悟,以飨同读者。

一、法国民法何有“总论”?
比较法上将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视为大陆法系民法两大典型代表,此后该法系民法典皆源出此二者。

民法典是按照特定结构编制的法律规范,特定结构的编排集中体现了法典的特色,法、德两国民法典正是在体例结构上各有所长而并称于世。

考究大陆法系之初源“罗马法”之法典体例编排,近代民法体例主要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法学阶梯式,效仿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法学教科书体例,分为三编“人法、物法、诉讼法”;第二种是潘德克顿式,系研究《查士丁尼法典》中《学说汇纂》体例,经德国法学者总结为五编“总论、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法国民法典》采用第一种编纂体例,分为三编,分别是“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

从上述法典编撰体例而言,似法国民法并不存在“总论”一说,则本书何谓“法国民法总论”?
考“民法总论”缘起,学者总是将这一体例创举归功于德国法学者。

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认为,第一次出现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的“总则”立法体例的,是格奥尔格·阿诺尔德·海泽在1807年初出版的《用以讲授学说汇纂课程的普通民法体系大纲》一书,此时《法国民法典》也已颁布三年。

所以很难想象法国人的法典中会出现“总论”。

而且,从《法国民法典》的思维特征和语言习惯考察,“总论”也是乌有的。

法国人的热情豪放、德国人的高度抽象都是世人皆知的,两国法典特色与这种民族性格特征紧密结合。

在《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初,拿破仑宁愿放弃法典语言的精确性,而刻意追求大众的通读通识,法典起草人每选择一个词句都要自问:它是否能够经得住如拿破仑这样虽然不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头脑却机智灵活的外行人的批评?当时作为参政院成员参与法典制定讨论的蒂博多回忆拿破仑参与法典讨论的情形时,如此描述:就一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所具有的能力、
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论辩的有力而论,他是无与伦比的;至于表述的独创性以及用语的精巧转换等,他也常常是做得最好的。

如此背景下“民法总论”又如何能为制定者所容忍?
那么,《法国民法总论》究竟为何?或许从本书框架分析中我们能找到答案。

本书共分为三部分:“法与权利”、“法的渊源”、“权利的实施”,乍看更像法理学著作。

且虽称之为“民法总论”,也无法以国人熟悉的德国式的总论结构与之类比。

国内民法学者所熟悉的德国民法总论,是高度抽象的法技术的产物,其结构大致可以描述为:在一般原则统帅下,按照法律关系要素的排列,先后规定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然后在分则中具体规定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法律事实部分主要是对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而时效作为法律事实也通常会被提及。

德国式的总论模式不仅在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中展现,而且也是自民国时期以来我国民法论著的基本模式,甚至我国《民法通则》也能找到德国模式的身影。

然《法国民法总论》展现了另一种总论的模式:借德国人创造的总论名词,作者向世人展现了法国民法学者的博大胸襟和宏大叙事。

他们并不急切纠缠于法律技术的细枝末节,而是在开篇探讨“一般意义上的法”,内容涉及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奠定研究基础。

随后展开“主观权利”论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法理学、法哲学的高度进行认识。

在近两百页论述中,作者不惜笔墨着意说明法的基本原理的做法,是与作者对民法的认识分不开的,本书最初就表明:依照惯例,法国民法导论中的论述同时也可以作为私法,
甚至对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引论。

这一惯例的合理性恰是基于民法的重要性。

所以本书与其说是关于民法总论的著作,或许称之为关于法国私法总论的力著更为合适。

这当然也就解开了“《法国民法典》没有总论,《法国民法总论》为何”的疑惑。

教授著法国私法总论最基本用意是教学与研究所用,然细细体味更可感觉其间的政治意蕴。

《法国民法典》的辉煌逐渐淡去,欧洲统一法典的浪潮日益澎湃,法国“纪念民法典诞辰200周年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席让-路易·安贝翰坦言:“到如今的2004年,拿破仑法典给我们留下了什么呢?就条文而言,民法典一半多条款仅保留了最初的形式而全然没有了拿破仑的印记;就形象而言,它只是一个已经有点陈旧的光荣的纪念。

毋庸否认历史,我们可以纪念这个曾是‘全体法国国民的民法典’的历史性篇章的200周年诞辰;在掩卷沉思拿破仑的形象之余,我们去遥想那曾经为他在圣·厄勒拿岛上称之为心愿的欧洲法典。

”为成就欧洲法典,法国人面对其他欧洲国家法律传统,最急需的是输出私法原理,而不是德国式的法律技术。

正如法国大革命中“平等、自由、博爱”的口号引导了资产阶级革命,当代的《法国民法总论》需要用法国人的热情再次铸就欧洲法典的精神,这也就是《法国民法总论》隐含的深刻政治意蕴吧!
二、判例作为法国民法的渊源?
《法国民法总论》第二部分“法律渊源”之第二编为“判例”,让人深感疑惑:法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并不是其法律渊源,缘何作者费百页笔墨深究于此?
此也正是本书的一大特色,即改变国人对法国民法的传统认识,充分了解当代法国法的最新发展。

译者在后记中介绍此书是“对1804年以来法国民法演变的回顾,和对当代法国民法的简明扼要但又高屋建瓴的介绍。

”国内法科学生对法国民法的了解,大都局限于成文法典、近代民法典典范、绝对所有权、合同自由与过错原则等基础知识,此外很难全面了解当代法国法的发展动态。

事实上对判例在法国法中地位问题的理解,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误区。

按照通识,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是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那么法国民法上的判例自然也不是其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说如此笼统地认识判例在法国法乃至大陆法中的地位是存在偏差的,本书就作为法律渊源的判例和法官造法等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梅利曼教授早在1969年就指出:“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是,任何法院都不受其他法院判决的约束……这仅是理论上的要求,实际中并非如此……在事实上大陆法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判例的态度同美国的法院没有多大的区别。

”也就是说英美法系国家在“遵循先例”原则下承认了判例的法律效力,而大陆法系国家只做不说,判例并不是无所作为,也是能指导审判实践的。

这个惊世骇俗的结论在本书“判例,法的渊源”部分得到了充分的展示,作者“研究判例在什么范围参与了法的制定,解释判例为什么会是法的一种渊源”,从而彻底并令人信服的澄清了国人认识偏差。

而澄清问题于中国司法实践的意义远不止此。

当代世界两大法系
的融合是不可抗拒之大趋,不仅大陆法国家承认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而且英美法也逐渐重视成文法制定,并认为“尽管不应当放弃遵循先例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却应当放松这一规则。

”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仍抱守大陆法百年前的传统:“大陆法系审判过程所呈现出来的画面是一种典型的机械式活动的操作图……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机械性的。

”司法者在严苛的责任制、缺乏理论支持的环境中无法应对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更难以实现人民赋予其实现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

在全国上下呼吁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法学理论工作者为改变现状,应当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持。

这种理论支持必须要刨除大陆法的僵硬死板、吸收英美法灵活特点;抛弃百余年前的法学陈规、借鉴当代理论发展。

《法国民法总论》在此方面树立了一个典范,正是此书对我国法学繁荣和法治进步的深远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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