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 序言
张民安: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16世纪至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

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16世纪至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张民安目录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二、《巴黎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三、《布列塔尼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四、法国其他地区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五、法国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六、法国17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七、法国18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在17世纪和18世纪,虽然大多数学者均将精力放在自然法方面,但是,由于受到16世纪人文主义学者的影响,尤其是,由于受到法国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Dumoulin的影响,某些学者仍然将其精力放在法国各地尤其是巴黎地区习惯的研究方面,通过对法国各地尤其是巴黎地区习惯的研究,他们希望能够形成在法国各地共同适用的习惯法,甚至能够形成在法国所有地区共同适用的习惯法。
为了提升法国自身习惯法的地位,他们将这些习惯法等同于“法国法”,认为这些习惯法属于能够在各地甚至整个法国普遍适用的“共同法”(le droit commun)、“普通法”(common law)、“共同习惯法”(le droit communcoutumier)。
这就是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l’Écoledu droit coutumier)。
1在将习惯法打造成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共同法”、“普通法”、“共同习惯法”或者“法国法”时,这些习惯法学家普遍排斥罗马法的存在,或者虽然不排斥罗马法的存在,但是,他们也仅仅将罗马法置于最末端的地位。
不过,并非所有的习惯法学家均采取如此毅然决然的态度。
某些习惯法学家虽然高度重视习惯法的地位,但是,他们也希望将罗马法与习惯法结合起来,以便形成能够在整个法国共同适用的“法国法”。
而某些习惯法学家同时就是罗马法学家,他们既研究习惯法,也研究罗马法,在将法国的习惯法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同时,他们也将罗马法系统化和体系化。
民法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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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民法(方法论) 学习民法(方法论)
(一)学什么? 学什么? 1,学习法的精神和法的理念 2,学习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
(二)如何学? 如何学?
1,法律学的方法 2,社会学的方法 3,动态与静态结合的方法 4,经济学,哲学,史学等综合性的方法 经济学,哲学,
三,听课要点 1,理论: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体系 理论:基本概念, 2,法律规则: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法律规则:
前言
一,认识民法
(一)民法是一个国家文明和文化发展高 度的标志 (二)民法是一门与时俱进的学科 (三)民法是实现保护自我利益的工具
民法不仅是一个部门法, 民法不仅是一个部门法,民法典也不仅是一 部法典,它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 部法典,它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是一 个民族文化的代表. 个民族文化的代表.民法的发展历史代表 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轨化.学习一个国家的民法 等于了解一个民族的历史. 典,等于了解一个民族的历史.
四,学习的内容和安排 第一部分:绪论.如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第一部分:绪论.如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法律关系 的相关内容; 的相关内容; 第二部分:总论.主体制度, 第二部分:总论.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 和时效制度. 和时效制度.
五,考试方式:闭卷 考试方式:
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张民安)

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5-2-22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1〕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
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2〕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3〕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4〕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最初出卖人对从买受人那儿受让瑕疵标的物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第三人承担契约责任的制度,借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所谓的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一、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第三人契约相对性原则作为法国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双面的效力,它一方面确保了契约效力的相对性,使契约的拘束力、履行力和强制执行力仅在契约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一方面排除了契约效力的非涉他人性,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被排除在契约法调整范围之外。
法国民法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契约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
因而,契约关系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特殊结合关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给付义务和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等附随义务,第三人既不变有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也不负担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更不承担契约上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买卖关系中出卖方所承担的义务之一是契约效力在买卖关系当事人之间效力的重要表现,理应受法国民法第1165条所规定的契约相对性原则的限制,服从这一原则的要求。
张民安侵权案件分析方式注意义务产生渊源

侵权案件的分析方式:注意义务产生的渊源(一)张民安邓晶晶整理目录一、法概念务理论的四步分析法二、被告是不是要对原告承担某种注意义务的判定——以德国经典案例为例三、判定被告是不是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四、判定被告是不是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一)被告不必对某些原告承担侵权法上的义务的情形之一:被告原那么上不对非法侵入者承担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二)被告不必对某些原告承担侵权法上的义务的情形之二:被告原那么上不对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明确不清楚的原告承担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三)被告不必对某些原告承担侵权法上的义务的情形之三:被告原那么上不对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数量众多而不明确的原告承担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在所有的案件中,最多见的案件是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侵权案件。
那么,作为一个律师或法官,碰到侵权案件时应当如何分析?要从何处下手呢?碰到侵权案件有两种分析思路:其一为法概念务理论;其二为法定利益理论。
不管是法概念务理论仍是法定利益理论,都能够以四个问题的方式来解决。
本次专题讲座第一讲解第一种分析思路。
一、法概念务理论的四步分析法作为律师或法官,当侵权案件发生时,为妥帖解决案件,应用法概念务理论来分析案件时,要问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第一问在本案中,被告是不是要对被告承担某种注意义务?若是被告在某一个侵权案件当中不对原告承担任何注意义务,依照无义务那么无责任的侵权法大体原那么,没有注意义务就没有侵权责任,那么被告就不用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若是被告要对原告承担某种注意义务,但有义务未必责任,被告并没必要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接下来就要问第二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承担某种注意义务情形下,被告行为时有无违背其应付原告承担的注意义务?若是通过度析以为,被告在行为时没有违背其对原告承担的义务,那么被告不用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国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早期历史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被视为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民法学家的杰
作,至少在 19 世纪末期和 20 世纪初期之前是如此。一方面,虽然债法源自罗马法,但是,罗马法中不存在 意思自治原则,因为罗马法时期的契约法仅仅承认各种形式意义上的、具体的契约,没有建立包括意思自 治原则在内的契约的一般理论。⑦另一方面,虽然法国 17 世纪的著名民法学家 Domat 和 18 世纪的著名民
Flour、Aubert 和 Savaux 也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了明确界定,他们指出:“意思自治原则所表达的是一 种法哲学原则,根据此种法哲学原则,契约债是完全建立在契约当事人意图、意志、意思的基础上:契约当 事人的意图、意志、意思既是他们享有权利的渊源,也是他们承担义务的渊源,既是他们享有权利范围的 根据,也是他们承担义务范围的根据,无论是他们享有的权利还是所承担的义务亦或他们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范围,均以他们在契约中明确表示的为限。”⑤
康德之所以强调个人的意图、意志、意思是他们自身的法律,其目的在于让个人能够通过其自己的行 为建立适用于自己的法律,以便反对王权、皇权将其制定的法律强加在个人身上。⑭不仅如此,康德还指出, 此种唯一的渊源是正义的渊源。“虽然行为人在为别人作出某种决定时可能存在正义的地方,但是,当行 为人在为自己作出决定时,他们的决定不可能存在不正义的地方。”因此,康德得出了自己在契约领域的 一句格言式的名言:“契约所规定的就是正义所规定的。”⑮
法国民法典全文

法国民法典全文简介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于1804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民法典,它被誉为是现代民法的开创者和经典之作。
本文将详细探讨法国民法典的全文内容,包括其结构、主要条款和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结构法国民法典全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人、财产和义务。
每个部分又分为多个章节,涵盖了法律体系中各个重要的方面。
人(Le Personnes)人部分主要探讨法律与个人的关系,包括法律主体、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状态的确立和终止等方面。
自然人(Les Personnes Physiques)1.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2.年龄和能力3.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4.名称和住所法人(Les Personnes Morales)1.法人的性质和分类2.法人的设立和终止3.法人的权利和义务4.法人的财产财产(Les Biens)财产部分主要涉及法律与财产所有权、占有和使用等方面的关系。
财产权(La Propriété)1.财产权的性质和保护2.财产权的取得方式3.财产权的限制和转让4.财产权的终止和恢复占有权(La Possession)1.占有权的获取和保护2.自然人和法人的占有权3.占有权的失去和终止4.占有权归属纠纷的解决义务(Les Obligations)义务部分主要讨论法律与合同、责任和债务等方面的关系。
合同(Les Contrats)1.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合同的履行和解除3.合同的无效和终止4.合同纠纷的解决责任(La Responsabilité)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2.责任的确定和承担3.责任的免除和限制4.责任纠纷的解决主要条款法国民法典全文收录了大量的条文,以下列举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条款。
1.第9条:法律是不偏不倚的2.第16条:人的权利以人的存在为基础3.第34条: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4.第544条:财产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5.第1382条:过错致使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影响法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民法典的典范,不仅对法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前言)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前言)
本书借鉴民法在调整商品关系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分析比较当代两大法系中一些国家的学说和法例,按照传统民法总则的体例,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民事活动和民法规范中的共通性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对于民法的体例、传统民法总则的由来及其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民法的体系和基本内容以及民法总则的各项具体制度,都作了开创性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此次再版,根据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并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等)对本书作出了较大修正和补充。
本书的出版将对我国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张民安教授讲座讲座时间 2020年6月15日讲座地点网课形式记录整理缪子仪目录一、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应当采取以注意义务为前提的客观过错理论二、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之一:制定法中的过错理论三、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之二:非制定法中的注意义务四、非制定法中注意义务的产生渊源五、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中行为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一、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应当采取以注意义务为前提的客观过错理论当今侵权法的一种趋势就是抛弃主观过错理论。
其实我的《侵权法的替代责任》里面讲得非常详细,这本书主要就是讲学者是怎么抛弃主观过错理论的,以及主观过错理论有很大的问题,因为主观过错理论把民事过错等同于道德过错。
我们前面讲了,主观过错理论和我们当今侵权法的趋势是不一样的,侵权法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它的目的不是为了谴责行为人,也不是为了像刑法那样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惩罚,它只是为了补偿而已。
当今侵权法的趋势就是向英美靠齐,把英美侵权法的理论搬到过错侵权责任的理论。
法国现在完全抛弃了主观过错理论,一切都是客观的,包括故意也是客观的;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德国人现在也含蓄地开始慢慢向英美的客观过错理论靠拢。
实际上,我们的国家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模棱两可,所以如果你要解读第1175条,实际上从这个角度可以理解为中国的立法者是承认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婴幼儿的过错侵权责任的。
总之在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问题上,我们应当对《民法典》第1165条的过错采取客观的界定;这就是说,你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时候,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比如你明知道你在侵权法上应当尊重人家的某种民事权益,但你故意违反这种义务;或者虽然你不知道你在侵权法上要承担尊重他人某种民事权益的义务,但是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时候,你客观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你这个侵害行为就构成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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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1序言目录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界定二、民法总论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三、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分论做出的阐述四、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做出的阐述五、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民法总论的原因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界定(一)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是相对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而言的。
所谓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是指仅在民法的某一个具体领域、特定领域加以适用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
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仅仅能够在民法的某一个具体领域、特定领域加以适用时,换言之,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无法在民法的其他领域加以适用时,则该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就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
例如,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后,除了应当承担身体上的忠实义务之外,夫妻双方也应当承担精神上的忠实义务,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理论和忠实义务制度。
2此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因为它仅在民法的家庭领域适用,不1张民安著:《法国民法总论(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
2Guy Raymond, Droit Civil,2e edition,Litec,p576;Jean Carbonnier,Droitcivil,Volume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enfant,le couple ,puf,p p1220-1221;David Bakouche ,Droit civil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HACHETTE,p143;Frederic Debove Renaud Salomon Thomas Janville, Droit de la famille,8e edition,Vuibert,pp160-161;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1版,第217页。
得在民法的其他领域适用。
并且,即便在家庭领域,它也只能够在婚姻家庭当中适用,不得在非婚同居家庭或者连带民事协约家庭当中适用,因为,虽然夫妻之间应当承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忠实义务,但是,非婚同居当事人或者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并不承担此种义务。
3再例如,当缺陷产品的生产商所生产的缺陷产品引起他人人身损害的发生时,他们应当对他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因为,除了能够在债法领域得到适用之外,它无法在民法的其他领域得到适用。
4同样,当债务人为了担保他们对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而将其机动车质押给债权人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取得债务人作为质押物的机动车的所有权,以便实行他们对其债务人享有的有形动产质权。
此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因为它只能够在担保领域适用,无法在民法的其他领域适用。
53David Bakouche ,Droit civil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HACHETTE,p95;Guy Raymond, Droit Civil,2e edition,Litec,p615;Pierre VoirinGilles Goubeaux, Droit civil ,tome 1 ,Introduction au droit, personnes - famille, personnes protégées, biens - obligations, sûretés,33e édition,,L.G.D.J,p174;Philippe MalaurieHuguesFulchiron,LA FAMILLE, 4e edition,DEFRENOIS,p16;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1版,第230-231页,第239页。
4Jean Carbonnier, Droit civil,Lesbiens les obligations, puf,p2376;Geneviève Viney etPatrice Jourdain,Traité De Droit Civil, les conditions de la responsabilité,3e édition,L.G.D.J,pp895-897;Virginie Larribau-Terneyr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12e édition, Dalloz,pp842-845;Alain Benabent, Droit des obligatios, 13e édition, Montchrestien,pp480-481;Jacques Flour, Jean-Luc AubertetÉricSavaux,Les obligations,2.L’fait juridique,14e édition,Dalloz,pp404-409; Francois Terré, Philippe Simler et Yves Lequette,Droitcivil,Les obligations,10e édition,Dalloz,pp998-1001;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1版,第230-231页,第411-413页。
5Pierre VoirinGilles Goubeaux, Droit civil ,tome 1 ,Introduction au droit, personnes - famille, personnes protégées, biens - obligations, sûretés,33e édition,,L.G.D.J,p749;Philippe Simler Philippe Delebecque,Droit civil Les sûretés La publicité foncière,5e édition, Dalloz,pp547-549; Laurent Aynès Pierre Crocq, Les sûretés La publicité foncière,4e édition, DEFRENOIS,p p236-239;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1版,第230-231页,第516-523页。
(二)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所谓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是指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加以适用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
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时,该种理论和制度就是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
所谓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是指能够同时在民法的人的领域、家庭领域、继承领域、物权领域、债权领域和担保领域均得到适用。
当某一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能够同时在民法的这六个领域获得适用时,则该种理论和制度在性质上就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而不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或者具体制度。
例如,当权利主体享有权利时,虽然他们能够为了自己利益的实现而任意行使其权利,但是,他们不得为了损害别人的利益而行使其权利,否则,当他们行使权利的行为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时,他们应当就其权利行使行为对他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民法理论和制度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因为,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则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加以适用:除了能够在人的领域、家庭领域、继承领域适用之外,也能够在物权、债权和担保权领域加以适用。
再例如,所有人均应当尊重立法者的制定法和习惯惯例的理论和制度也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因为,该种理论和制度既能够在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当中加以适用,也能够在物权法、债权法和担保法当中加以适用,属于民法所有领域均适用的理论和制度。
(三)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区分理论在当今法国,民法学者普遍将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称为民法总论,而将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称为民法分论。
法国民法学者之所以普遍将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称为民法总论,是因为他们认为,在法国,民法总论所关心和讨论的唯一问题是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问题,除了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之外,法国的民法总论别无他物。
法国民法学者之所以均将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称为民法分论,是因为他们认为,在法国,民法分论所关心和讨论的问题不外乎民法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除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的民法理论和具体的民法制度之外,法国的民法分论同样别无他物。
在民法上,如果民法学者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了阐述,则他们所阐述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被称为民法总论。
如果立法者在其制定的民法典当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了规定,则他们在其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被称为民法总则。
如果民法学者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对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做出了阐述,则他们所阐述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被称为民法分论。
如果立法者在其制定的民法典当中对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做出了规定,则他们在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被承认民法分则。
这就是当今民法当中的两种区分理论:其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区分理论,该种区分理论是由民法学者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建构的。
其二,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的区分理论,该种区分理论是由立法者在其制定的民法典当中所建构的。
在民法上,就像民法总论是与民法分论相对应的一样,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也是相对应的,因为,如果没有民法总则,也就没有民法分则,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民法分则,也就没有民法总则。
在当今法国,虽然立法者在他们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当中对各种具体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法国民法典当中,立法者并没有对民法的一般理论或者一般制度做出规定。
因此,法国民法典当中既没有民法总则,也没有民法分则,除了序编所规定的内容之外,它所规定的所有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均为具体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
在民法典的编制体例问题上,法国民法典同德国民法典形成强烈对比,因为,在德国民法典当中,立法者既对民法分则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也对民法总则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因为这样的原因,即便我们能够将民法的各种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称为民法分论或者民法分则,但是,并非在任何时候或者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能够将民法的具体理论或者具体制度称为民法分论或者民法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