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未来财产可以做抵押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
条文释义根据本条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第二,是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包括:(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用益物权,法律规定该用益物权可以抵押。
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抵押。
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
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包括住宅、体育馆等,但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抵押,只有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才可以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按照这一规定,私人建造或者购买的住宅、商业用房;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厂房;企事业单位自建和购买的工商业用房、职工住房等,只要取得了所有权,就可以抵押。
对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房屋,包括国家确定给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军队等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房屋,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抵押。
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规定

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规定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物权法对动产抵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约束。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拥有的动产财产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规定,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和实际应用。
一、动产抵押的法律依据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规定主要依据《物权法》第148条至第160条。
根据该法,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以债务人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
动产抵押权利具有物权权益性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动产抵押权得到债权的满足。
二、动产抵押的设立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应是动产的合法所有人。
只有合法拥有该动产的债务人才能将其作为抵押物,否则动产抵押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了合同。
动产抵押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法律依据做出明确规定。
3.动产应具有一定的价值。
动产抵押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能够得到偿付,因此动产必须具备一定的实物价值。
三、动产抵押的设立形式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形式可以是合同抵押、公示抵押或者留置抵押。
1.合同抵押。
合同抵押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来确立动产抵押的形式。
该合同可以是以债务人名义的抵押合同,也可以是以第三人配合的抵押合同。
在合同抵押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以任何形式自由协商动产抵押的具体事项。
2.公示抵押。
公示抵押是指将动产抵押事项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并在相关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在公示抵押中,不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正式的合同,只需将抵押事项登记即可。
3.留置抵押。
留置抵押是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以实物控制的方式确立动产抵押的形式。
在留置抵押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实际控制动产来保证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能够得到偿付。
四、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和保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并通过合同约定、公证或者登记等方式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

第⼀百⼋⼗六条抵押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流押的规定。
●⽴法背景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和抵押⼈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所有。
”法理上称这⼀规定为禁⽌流押。
物权⽴法中,⼀些⼈主张删去禁⽌流押的规定,他们认为:第⼀,禁⽌流押的规定违背当事⼈意思⾃治的原则。
流押合同仅涉及抵押⼈与抵押权⼈,如果抵押⼈与抵押权⼈在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法事由的情形下,⾃愿达成流押合同没有什么不可以。
第⼆,流押合同的订⽴并⾮都对抵押⼈不公平。
抵押财产的价值并⾮⼀成不变,有可能出现设⽴抵押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于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财产的价值却⼀落千丈,反⽽远远⼩于所担保的债权。
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时,政府对社会经济⽣活进⾏⼴泛的⼲预与管制,政府的许多政策常常在很⼤程度上决定了许多抵押财产的价格,⽽政府的决定往往变动不定,因此,抵押财产的价值⼤涨⼤跌的情形并⾮停留在学者的理论上。
如果抵押权⼈就这些抵押财产与抵押⼈作了流押的约定,那么当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价值跌落,债权⼈反⽽深受其害。
第三,订⽴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可以使实现抵押权成本虽⼩化。
物权法没有接受上述意见。
理由是:第⼀,抵押权⼈与抵押⼈签订流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好象是⾃愿,但实质上是否⾃愿,是否没有胁迫是很难判断的。
就像消费者与某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产者、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消费者都是⾃愿接受的,但他不接受⼜能如何呢?真正公平的意思⾃治必须通过制度保障。
第⼆,禁⽌流押的规定不仅追求对抵押⼈的公平,也要保证对抵押权⼈公平,如果流押合同订⽴后,因抵押财产价格缩减导致债权⽆法满⾜,对债权⼈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有⼈会说,这是债权⼈愿意承担的风险。
但事到临头,哪个债权⼈不会追悔莫及呢?这与股民在股市上赔本是⼀个道理。
禁止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哪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in life is not hard work or struggle, but making the right choic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禁止抵押的财产有哪些哪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导读: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2、学校、幼儿园、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耕地、宅基地、自留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很多时候在借款或者申请贷款的时候,往往对方都是会要求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这样日后即使借款人或者贷款人无力还钱,此时还可以执行抵押物,不至于让自身利益遭受太大的损害。
但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财产是禁止抵押的,那究竟禁止抵押的财产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抵押一般不移转占有。
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押。
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
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抵押财产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抵押财产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以自己名义不可撤销地抵押给债权人的一种行为。
这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以抵押的财产直接实现其债权。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可以被抵押的财产范围。
根据该法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附着在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与土地永久附着物的财产。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金银珠宝、汽车、机器设备、存款、股票、债券等。
在法律上,抵押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明确,即抵押人必须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其次,财产必须是可以抵押的,即不动产要有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动产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的占有权。
再次,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抵押是为了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
最后,抵押必须经过书面形式进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抵押财产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抵押财产的过程中,抵押人和债权人之间需要签订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抵押人的身份信息、抵押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抵押权的范围和期限、抵押财产的评估价格、债权的数额和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实现抵押财产的权利。
此外,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特别说明。
例如,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将其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给银行时,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出租人所在地的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总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
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抵押财产才具有法律效力。
抵押财产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担保手段,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84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规定。
●立法背景民法通则对于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没有规定。
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禁止转让的财产,比如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必然带来抵押财产的转让,因此,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担保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禁止抵押的财产作了规定。
该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论述《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

论述《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比较《物权法》和《担保法》可知,《物权法》对先前的担保制度做了大量的修改和创新:立法价值更注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同时引入浮动抵押、最高额质权等新担保形式等等,其意义是重要而进步的。
但是《物权法》并非尽善尽美:对原《担保法》解释中诸如独立担保、抵押权转让等制度的舍弃过于轻率,破坏了立法的初衷,不得不说是《物权法》的漏洞所在。
标签: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固定化独立担保最高额质权2007年3月,《物权法》正式通过。
在其总共247条中,仅担保物权一编就占到了71条,可见担保物权制度在其中的重要地位。
深入分析《物权法》,其中的确对《担保法》做了大量的删减、修改和创新;大到立法价值的转变,小到担保标的范围的扩大,可以说《物权法》对担保制度做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
一、《物权法》对担保制度的修缮1.立法价值的转型先前的《担保法》明确限定担保财产、价值大小、实现担保的情形等等,力求通过此种法律限制达到保护担保人和债权人的目的;但实践中此类限制却常常反而成为权利的枷锁,不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
《物权法》的立法正是看到了这样的弊病,在诸多方面都变限制为灵活约定:法律不再过多干预,而由理性的当事人通过充分的意思自治予以约定,这样无疑能更好地起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作用,也更符合私法的法律价值追求。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财产的扩展《担保法》第34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具体财产种类变化不大,故不赘述。
关键在于各自的最后一条:《担保法》要求的是只有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才能用于抵押,而《物权法》规定只要法律不禁止即可以用于抵押;同时《物权法》也把财产范围从所有权扩大到了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
可见《物权法》是真正体现了“法不禁止则可行”的原则,积极提倡担保物权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担保物权发展。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条文释义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比如企业以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买进的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生产原材料等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产品生产,可以买入新的机器设备,也可以卖出产品,抵押财产处于一种浮动的状态。
然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是确定的,抵押财产需要从之前浮动的状态变为固定的状态。
根据本法第411条的规定,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抵押人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抵押人新增的财产要作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后,对于抵押人转出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仍对这些财产具有追及效力,而对于抵押人新增的财产,抵押权人不享有担保物权。
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以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
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的财产类别。
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
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具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备受瞩目的《物权法》今起施行。
用“物权法”在百度新闻里进行检索,可以搜到11.6万条记录,除了个别报道,绝大多数都与房产、车库、天台等有关,偌大一部《物权法》,俨然变成了一部物业法。
对此,中大法学院教授张民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均表示,房产的问题固然重要,但事实上,除此之外,《物权法》还有很多关于动产的新规定,跟人们的生活也是息息相关。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是买盐买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用担心卖主“一物多卖”,现在买车甚至买船,物的交付和转移就不那么简单了。
中大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说,民法理论中经常讲到要保护善意第三人,但将其明确写入法律的当数《物权法》。
比如,赵某8月31日将车卖给了钱女士并签了买卖合同,9月1日又将车卖给了孙小姐,也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
这时候,钱女士和孙小姐两个都签了买车合同,那这辆车究竟属于谁?按照《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孙小姐在买车时确实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赵某已将车卖给了钱女士,那么这辆车就应该归孙小姐所有。
张民安提醒,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消费者在买车买船时最妥当的方法是先过户再给钱。
消费者:
“善意”买到赃物不必归还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小心买到赃物怎么办?按照以前的做法,原来的物主可以把东西要回去。
《物权法》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性,规定如果买时确实不知或不可能知道是赃物,可以不还给原物主。
张民安打比方说,张三的手机被王二偷了,王二转而将该手机卖给李四。
某日,张三发现自己丢失的手机在李四那里,张三能否让李四返还手机呢?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物权法》规定,张三能否让李四返还手机就要看下列情形:假如受让人李四尽到了买者的审查义务,从常识判断认为手机来源合法,并且是在正当的场所以合理价格购买,而非暗自在私底下以低于手机正常价格购买,那么李四不必将手机交还给张三。
这时,张三就只能向无处分权人王二请求赔偿损失。
但假如李四明知这是来历不明的“贼货”还是购买了手机,那么张三就有权追回自己的手机。
生意人:
另类按揭可抵押未来财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提醒做生意的朋友们,《物权法》实施后,在财产的担保方面也有一些新制度,甚至还可以拿“未来的财产”做抵押。
对此,张民安评价,这一规定可让社会财富得到更充分利用,既为中小民企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又扩展了创业者的资金来源渠道。
举一个例子,有一家汽车公司现在只有两条汽车生产线,即将上马第三条生产线,这时候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它可以将第三条生产线第一年生产的汽车全部抵押给银行。
当然,这可能会增加银行的信贷风险,但银行也是一个聪明的“商人”,可经过专业的风险评估来决定是否接受汽车公司尚未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抵押。
好公民:
拾金不昧是义务领取悬赏是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物权法》出台后它也成了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
张民安说,捡到别人的东西在归还后领取报酬,在以前很有争议。
但《物权法》的规定有利于鼓励拾得遗失物的人尽快将失物归还失主。
失主一旦做出悬赏承诺,就不得反悔了。
比如,刘先生在电影院丢失了一个贵重钱包,被梅女士捡到了,刘先生登报寻物悬赏5万元。
刘先生虽丢失钱包,他仍是钱包的所有权人。
梅女士不得将该钱包占为己用或赠送他人等,而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将钱包返还刘先生,或送到公安等部门。
刘先生领到钱包后,应向梅女士支付保管钱包等所花的必要费用,同时兑现承诺,向梅女士支付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