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企业财产险条款

企业财产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财产安全,防范及应对财产损失风险,保险公司制定了本条款,特此对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范围等进行规定。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企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办公室、设备、库房、货物等,具体根据保险合同确定。
第三条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第四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法人或合法经营者。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免责第五条本保险责任包括财产丢失、损坏、盗窃、火灾等风险,具体按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2.战争、暴乱、罢工、恐怖活动等人为因素;3.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的财产损失;4.被保险人故意破坏或不正当使用所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与赔偿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应以实际物品价值为准,不同物品的保险金额可以单独确定。
第八条在保险期限内,如出现被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在受理报案后,将进行理赔评估并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应以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除由双方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以下情况引起:1.被保险人的企业终止经营;2.保险期满但双方不再延续保险合同;3.依法解散或被吊销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险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未消耗的保险费。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款的修订与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新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本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以上仅为企业财产险条款的概要介绍,具体保险内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保险合同为准。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原创实用版】目录1.保险概述2.保险条款3.保险责任4.保险期间5.保险金额6.保险赔偿7.保险条款的解释正文一、保险概述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是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财产保险产品,旨在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本保险适用于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被保险人提供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
二、保险条款1.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组成。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3.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雪、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面下沉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责任1.保险责任开始:自被保险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责任开始。
2.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3.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1.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2.保险期间的计算:保险期间按日历年、月计算。
五、保险金额1.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
2.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六、保险赔偿1.保险赔偿申请: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提交保险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保险赔偿审核: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赔偿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保险赔偿金额:保险赔偿金额按照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计算,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七、保险条款的解释1.本保险条款的解释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2.如有疑问,可向保险公司咨询。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
财产诉讼保全保险

财产诉讼保全保险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编号:XXXX-XXXX-XXXX甲方: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在进行财产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财产保全的风险,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甲乙双方愿意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责任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因涉及财产诉讼而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和申请材料,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财产诉讼保全责任。
2. 在甲方提出保全申请后,乙方将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做出答复。
保全申请被批准后,乙方将按照批准的措施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责任。
3. 如申请保全措施最终被法院撤销或裁决不成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保证金或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二、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具体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将在签订本合同时另行约定。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中止对甲方的保全保险责任。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及时补足拖欠的保险费用,方可恢复保全保险责任。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期日为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期限。
2. 若甲方需要延长保险期限,应提前向乙方递交书面申请并经乙方确认同意方可延长。
延长期限的保险费用另行约定。
四、责任免除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保全保险责任:1. 甲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全申请被法院撤销或裁决不成立的;2. 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3. 甲方因其他非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保全申请不成立的。
五、争议解决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财产诉讼保全申请材料清单***1. 财产诉讼保全申请书2. 法院受理通知书3. 申请人身份证明4. 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5. 涉案财产相关证明材料6. 其他法院要求的相关材料注:本合同仅为范本,具体保险责任和费用等内容应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需求进行协商和约定。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防范和减少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财产保险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一切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公司在根据本综合险条款承保财产保险时,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地址等确定保险金额,并表示在保险单上。
第四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或批单生效之日起至指定的终止日期,如果终止日期没有指定,则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须履行保险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被保险财产信息,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任何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自燃、着火、冒烟等火险所导致的损失;(二)风暴、暴雨、暴雪、冰雹、台风、龙卷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三)盗窃、抢劫、抢夺等人为因素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四)因意外事故或错误操作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五)因搬运、包装、装卸、运输、装置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六)因停电、电压不稳、供电线路故障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及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根据赔偿申请进行理赔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保险费用和赔偿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明确表示。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承保合同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调查问询等必要的资料。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完成理赔程序,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简介
2.保单的保障范围
3.保单的注意事项
4.保单的理赔流程
正文
一、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简介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是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财产损失的保险产品。
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降低客户在遇到财产损失时的经济风险。
该保单适用于住宅、商业用房等财产,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二、保单的保障范围
1.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2.意外事故:如碰撞、倾覆、坠落、短路、火灾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3.盗抢:如盗窃、抢劫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4.其他责任:如雇主责任、家庭责任等。
三、保单的注意事项
1.在购买保单时,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和责任限额等内容;
2.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或销售人员进行咨询;
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请务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4.报案时,请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信息。
四、保单的理赔流程
1.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报告;
4.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
5.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材料后,进行审核;
6.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降低客户在遇到财产损失时的经济风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的范围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物资和财产权利。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期间;二、地震、洪水、风灾、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三、盗窃或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四、帐簿、单证、文件、账册、票据、图表资料的损失;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确定:一、按帐面原值加给成新折扣确定;二、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第四条保险金赔偿方式一、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实际损失(包括残值,应由被保险人折价收回)减去免赔额后的净损失,由保险人在扣除本公司在处理该损失事故中所支出的费用后,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致使保险标的的额外损失,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则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已获得赔偿的部分。
但本公司对各项责任在扣除前应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其他事项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有关单证: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正本)、帐册、单据、投保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等。
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保险公司将根据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遵守国家及保险单规定的限制条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三、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华农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 事实不清,案情复杂 • 证据对主张事实证明
力不足 • 适用法律不清
主体不适格:就是资格不合适。比如甲把乙打伤,你去起诉甲,如果你 和乙没任何关系,你就是主体不适格,应当是乙或者他的监护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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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风险点介绍
常见标的
• 银行账户 • 房产 • 机械设备 • 存货
现金 自身资产 银行保函
法院认可度高,担保 资金占用成本高,且当保全金额
效果好
较高时,原告可能无法提供大额
资金进行担保
担保成本低,但法院 不适用无房产、土地的原告,适
一般只认可无抵押房
用面窄
产和土地
法院认可度高,担保 手续繁琐,一般都是有条件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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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比较苛刻,耗费时间长。
担保公司 市场比较通行的方法, 信誉较低,资本金不足,赔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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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保险人征信审查、诉 讼风险、保全标的风险,对费
率进行浮动
调整系数 1.6 1.4 1.2 1 0.9 1-1.2 0.9-1
0.8-0.9 0.8 1 1.2
0.6-3
保险费=责任限额×基础费率×F1×F2×F3×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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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
下面是一份可能包含的保险条款样本:第一条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以及一切经投保人同意的批单、附加条款和合同修订书。
第二条责任范围本保险承担的责任为仲裁财产保全责任。
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限内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而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保险人选择的金额,表示本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财产保全规模、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风险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时间及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届满后,如投保人需要继续保险,需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1.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的损失;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赔付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理赔申请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发生损失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仅为一份可能的保险条款样本,具体保险合同的内容还需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协商确定。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向保险专业人士咨询以了解具体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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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定义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指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被申请人是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其所持有的财产因被保险人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本保险合同中索赔权利人是指按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第七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第八条以下损失和费用,本保险合同也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一)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二)因被申请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经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但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撤诉(不包括和解后撤诉)、诉前保全后不起诉或使用虚假证据的,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但可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限额第十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限额根据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和诉讼案件金额综合判断,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决定。
保险期间与合同解除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案件调解、裁定或判决生效,或解除财产保全时止。
第十二条财产保全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单签发后30日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退还全额保险费。
除上述原因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需提交以下手续1、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2、保险单正本原件;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文书;4、其它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材料。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索赔权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权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索赔权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权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权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权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索赔权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判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向索赔权利人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并有权在先行垫付后在垫付金额内向投保人追偿。
第二十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先行垫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索赔权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索赔权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索赔权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若投保人不按保险人的要求增加相应保险费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已收保险费/(已收保险费+保险人要求增加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差额部分可先行垫付,保险人在先行垫付金额内享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益。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投保人不按保险人的要求增加相应保险费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已实收保险费与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差额部分可先行垫付,保险人在先行垫付金额内享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益。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使得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向索赔权利人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并有权在先行垫付后在垫付金额内向投保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起诉状/答辩状2.向法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副本)3.证据及鉴定文件4.立案通知书、传票5.判决或裁定第二十四条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诉讼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提供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起诉状/答辩状2.立案通知书、传票3.证据及鉴定文件4.判决或裁定第二十五条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权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涉及本案的全部法律文书、费用原始单据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涉及本案的全部法律文书、费用原始单据、经被申请人确认的已履行赔偿责任的支付凭证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或被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和先行垫付处理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关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先行垫付,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单的约定,直接向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或代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索赔权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索赔权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之前,索赔权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先行垫付责任;保险人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索赔权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索赔权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