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政策与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政策与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行业,为广大人民提供了不少便利。
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也面临着监管政策和法律风险的挑战。
本文将就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政策与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监管政策体系的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初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定。
后来,监管机构逐渐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2016年将互联网金融列为监管重点。
2018年9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发布,其目的是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也得到了初步建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监管。
2.监管政策的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传统监管模式无法适应这种新型业态的发展,新型监管政策得到了比较好的应用。
例如,在风险防范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传统金融机构更为严格,如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存管等。
此外,监管部门还建立了“互联网+监管”的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1.支付安全问题支付安全问题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风险,如支付工具本身存在的安全漏洞、不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流转问题、非法集资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加强对支付工具的管理、资金流向的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的规范。
2.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另一个风险,如信息泄漏等,能够给客户和合作伙伴带来不小的损失。
针对这类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建立严格的信息保护规范,防范信息泄露的风险,同时也需要对职员进行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3.违反法律法规问题传统金融机构通常有严格而繁琐的法律程序和安全规定,而互联网金融通常具有更少的法律约束力, 更容易出现犯罪和欺诈行为。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金融业态。
由于其快速发展,监管政策和法规也相应地不断出台。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尤其是在类似P2P网络借贷等风险较高的领域,监管政策更是至关重要。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上级部门负责制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上级部门负责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监管主管单位,而各地方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作为辅助机构。
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也协同配合。
这种监管体系层级分明、责任明确,也使得全国范围内的金融市场和投资者在市场运作中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2、平台备案从2016年起,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进行备案是一个基本要求。
平台需要向当地银监局进行备案,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认证。
备案材料是缩小银行和平台之间存在的监管漏洞和政策空白的手段之一。
3、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在2016年首次进行备案后,银监局也及时发布了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对网贷平台的基础规范进行了细致规定。
其中包括网贷机构的合法风险评估、风控以及用户资金账户的管理等等。
这些细则对于平台的合规性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各平台需要依照监管细则的要求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也要与用户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
4、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风险监管理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仅涵盖了网贷平台,也同样加强了对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在道尔顿担任监管主管单位后,多方共同努力,制定适用的管理规范,细化各项风险监察事项。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有着高度的灵活性和透明性。
当地政府不断与各类互联网金融领域代表和金融分析师互动,探索不同的方法和方案来控制风险并规范市场。
2、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一向以自由和创新闻名。
政府关注的是保护用户利益和金融稳定性。
尤其在2014年,美国金融监管要求各平台公开它们的商业模式,同时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该政策有效打击了欺诈行为和违规活动,保持了金融市场稳定性。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机遇,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风险防范,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
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坚决遏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套取客户资金、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2.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3. 提升金融科技创新水平,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4. 完善风险防范体系,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整治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整治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2. 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审查和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防范金融风险。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防范金融风险。
4. 加强技术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四、工作要求。
1.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2. 互联网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3. 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选择正规、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避免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
4.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五、工作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及风险控制能力亟待加强。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市决定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1.提升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2.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营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及能力。
三、工作内容1.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监管力度(1)出台《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责任分工等。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补充完善监管制度。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1)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备案制度,对全市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归集。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注重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问题机构的惩戒。
3.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行为(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和审核机制,加强产品准入审批,严禁不合规产品上线。
(2)严格互联网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审核,以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机构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违规销售行为的机构进行查处。
4.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1)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并进行处置。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数据库,定期公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情况。
5.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新业态的监管(1)针对新兴技术和业态,及时评估其风险特征和态势。
(2)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其健康发展,减少风险隐患。
四、工作安排1.制定《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并下发,明确工作目标及分工。
2.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备案制度,对全市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归集,并进行分类管理。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大对问题机构的惩戒力度。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整治对象和重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重点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基金代销等。
其中,P2P网络借贷领域将成为整治重点,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贷平台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风险蔓延。
二、整治措施全面排查:对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风险状况。
分类整治: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分类整治,采取关停、重组、整改等措施。
资金监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流向的监管,特别是对投资者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或违规使用。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防止风险蔓延。
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严惩,形成有效震慑。
三、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严格执法: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强化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做好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监测预警,防止风险反弹。
四、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项整治工作。
落实责任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做好总结评估: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它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以满足消费者对快速、便捷、低成本金融服务需求。
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给予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相应的法律保障。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现行《合同法》,当消费者和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如履行义务、免除责任、终止合同和诉讼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行证券,不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也不得参与证券的买卖活动。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四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资金安全保障,切实履行用户保护义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是《互联网支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支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核、备案、监督等职责,确保资金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规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需要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国家不断加大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力度,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正常发展。
最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场力度空前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拉开大幕,这将令近几年勃然兴起、亦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面临变局。
《财经》记者获悉,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
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
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
在这份统领性文件之下,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
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
据了解背景的权威人士介绍,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经过广泛征集意见,酝酿近一年之久,在2015年9月前后形成了方案初稿,原计划今年春节前后发布,后因计划调整至今。
在全国性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之际,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在进行中。
2015年底,“e租宝”被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官方报道称,“e租宝”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
今年4月,百亿级理财平台“中晋资产”被上海警方查封,20余名核心成员在机场被截获。
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对上海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部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刑事立案。
有消息称,今年以来,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等地先后暂停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投资类企业的注册。
3月底,北京市更是出台了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的政策。
4月12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会员企业全面暂停房地产众筹业务。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
业界认为,这打破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
中国互金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行业内部出现了一些乱象,如非法集资、恶意催收、数据泄露等,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决定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目标1. 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集资、恶意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2. 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3.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4.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三、整治措施1. 强化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1)加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和业务规范。
(2)加大对非法集资、恶意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2. 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1)严格审核互联网金融平台资质,规范平台经营范围。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监测,督促平台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3)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平台透明度。
3. 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1)推动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创新业务,提升服务能力。
(3)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4.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1)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2)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3)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 加强行业自律(1)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规范行业行为。
(2)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管理,落实自律措施。
(3)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四、实施步骤1. 宣传发动阶段(2024年1月-2月):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提高全社会关注度。
2. 整治实施阶段(2024年3月-12月):开展全面整治,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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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摘编主要法律法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其他文件:《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主要条款摘录如下(完整文件见附件):1、《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
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
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六)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及代理人名称、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六、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各项业务数据应当集中存放。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分配和授予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权限及参数;证券公司不得向证券营业部授予虚增虚减客户资金、证券及账户,客户间资金及证券转移,修改清算数据的系统权限;证券营业部新建信息系统,应当由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2、《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三)最近3 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 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 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公开出版资料;(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