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
我国专利法第56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二是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说明书及其附图内容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不能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而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已记载的特征列入保护范围。
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关于专利保护,其实这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毕竟不同领域中专利保护方式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申请专利的过程是很繁琐的,同时也是很漫长的。
因此,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对专利的保护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不过一般专利权都是从授权公告之日开始生效的。
发明专利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在授予发明专利后所享有的权利和范围。
在申请发明专利时,需要对发明进行明确定义和描述,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下面是有关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参考内容。
1. 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范围应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相一致。
专利权人应该清楚地界定专利权的范围,以确保他们可以拥有对于技术方案的独占权。
(2) 保护范围应依据发明创造的本质。
专利权的范围应根据发明的核心技术来进行界定,而不是根据具体实施方式或细节。
(3) 保护范围应当明确、具体。
专利权人在指定保护范围时应描述得具体明确,避免过于宽泛或模糊不清,这有助于明确权利的界限。
2. 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主要包括字面解释和权利要求限制等。
(1) 字面解释:专利保护范围的首要依据是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描述的技术领域、特征和方法。
如果侵权行为与专利权要求具有“字面上”的相同特征,那么可能就构成侵权。
(2) 权利要求限制: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专利权范围的正式定义。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或细化来进一步明确专利权的边界。
3. 法律解释法律对于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根据相关的专利法律法规和判例,法院会考虑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以及专利权人的意图和技术解释等因素,来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4. 类比解释有时候,对于新兴技术或新型技术来说,他们在之前可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这时,专利审查机构或法院可能会尝试参考已有的技术领域,对类似技术的保护范围进行类比解释。
5. 依赖技术特征在专利请求书中,权利要求可以设置多个递进的等级,其中较高等级的权利要求可以依赖于先前的权利要求。
如果先前的权利要求已经被他人侵权,那么专利权人可以重新审查较高等级的权利要求,以获取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总之,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是一个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过程,包括技术描述、文件解释、法律解析和类比等。
专利保护范围及其确定原则

专利保护范围及其确定原则一、专利保护范围的含义专利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或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的边界和限度。
专利保护范围决定了他人是否可以在该范围内使用、制造、销售或引入该发明或创造。
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要求书中所列明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
技术特征是指在专利权要求书中明确描述的技术特点,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二、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1. 相对性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相对于已有技术,即专利权要求应与已有技术区分开来,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要求应涵盖发明或创造的核心技术,但不能过于宽泛,以免侵犯已有技术的权益。
2. 公开性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与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信息相一致。
专利权要求书应清晰、明确地描述发明或创造的技术特征,以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
3. 一致性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描述一致。
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应与发明或创造的实际内容相符,不能超出专利申请文件的范围。
4. 合理预测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能够合理预测技术的变化和发展。
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应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适应技术的进一步改进和发展。
5. 等同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涵盖与专利权要求书中所列明的技术特征具有相同功能、相同效果或相同用途的技术。
即使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只要具有等同的功能、效果或用途,仍应被视为侵权。
6. 限制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在技术领域内予以限制。
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不应涵盖无关的技术领域,以免扩大专利权人的权益。
7. 公平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公众的合理利益。
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不应过于宽泛,以免妨碍他人的正常技术开发和创新。
以上便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几个原则。
在实际申请和解释专利保护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原则,确保专利保护范围既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总结起来,专利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或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的边界和限度。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周边限定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2.中心限定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3.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
一、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家。
周边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圆内的技术特征才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它任何内容均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
二、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原点,向四周发散。
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三、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折衷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适当的以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进行填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譬 莉 徐 护 裁 围 秘 馥 定
专利 保 护 范 围 ,是 指依 的规 定 ,发 明或 者 实用 新 型 法 取 得 专 利 权 的 发 明 创 造 , 专利 的保 护 范 围 以其 权利 要 根 据 其 专 利 文件 的记 载 ,依 求 的 内容 为 准 ,证 明书及 附 法 可 以获得 专 利 法保 护 的发 图可 用于解 释 权要求 。 明创 造 的技 术 内容 。任 何 一
便 是该 项 发 明创 造 获 及专 利
一
条 规定 ,权 利 要求 书 ・ ・ ・ …
法 保护 的内涵 和外 延 。但 因 应 当 有独 立权 利要 求 ,独立 专 利 的 权 利 要 求 书 文 字 简 权 利 要求 应 当从 整体 上 反 映 练 , 幅又有 限制 ; 篇 外观设 计 发 明或 者实用 新 型的 技 术 方 产 品 的 图片 表示 的是其 整 体 案 ,记 载 为 达 到 发明 或 者 实 产 品 的外 观 而对 某专 利 技 用 新 型 目的 的必 要 特 征 。这 术 的理 解 ,又要 结 合 于 当 时 就说 明创 造 的 必要 技 术 特 征 的技 术背 景 ,这便 给实践 中 必 然 是该 项 发 明 创造 的 保 护 如 何 确定 某 一 专 利 的保 护 范 内容 ,也 是 该 项 发 明创 造 的
盖 r主要 技 术特 征 的侵 权 行 体 现 在槽 体 与 槽 盖结 台 部 位
为 . 会被 认定为侵 权 而受 到 上 ,对 扣 L进 行 局部 性 的 改 就 I
的 外 观 中 所 占的 物 弹 比例 很
制止 , 切实 做到 r准确 保护专 进 尽 管这 局部 在整个 产 品
2 外 观设 计专 利 、
难。 而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 独立 权 利要 求 中的某 一 环技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怎么样的呢?⼀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专利法第五⼗九条第⼆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外观设计,⽽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
从这⼀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不能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
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形成批量⽣产的不在此限。
2、⽆固定形状的物体如⽓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的部分如⼑把、⽔杯的把⼿等。
4、不能⽤于视觉或者⽤⾁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本⾝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且不能进⾏批量⽣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般知识或者技能的⼈认为极容易进⾏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要清楚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各有不同,从理论上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从专利保护类型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首先是从专利保护类型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理论上有周边限定和中心限定等不同解释方法。
根据我国专利法,目前我们采用的是折衷的办法,即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
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不仅包括权利要求的技术目的、技术手段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界定,消除模糊认识,同时还包括对等同技术特征的解释,专利法规定其保护范围还应当包括普通技术人员仔细阅读说明书后自然而然地想到的技术特征,这就是等同特征的概念。
第二就是从专利保护类型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我国专利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的是折衷原则。
我国专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
有时,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作用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等。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即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结合审查指南,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此外,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必须注意如下事项:1、提取和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题,约9124字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
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
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
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晫、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编者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5、专利权有效原则。
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
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
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9、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不得侵害公众利益。
不应将公知技术"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专利技术"解释"为公知技术。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10、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决定、撤销决定、无效决定的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
1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即把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限定某些必要技术特征。
1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应当以专利权有效和专利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
1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可以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
14、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不完整), 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15、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即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专利说明书中做了充分的公开,有具体的描述和体现,但在其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则应认定该技术方案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丄不允许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与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或体现不尽相同,则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优先,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
(3)如果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公开的技术内容范围宽,而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范围窄,则原则上只能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6、如果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中缺少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仅在专利说明书或附图中公开了该必要技术特征,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17、当专利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应完全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例的限制。
18、摘要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
19、专利申请档案和专利复审、撤销、无效档案,在解释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用于禁止专利权人反悔。
20、专利申请档案和专利复审、撤销、无效档案可以用于修正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
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应当以专利档案中的原始文件为准。
21、专利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出现明显笔误,应依实际情况予以正确解释。
二、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二、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一)侵权判定的比较22、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3、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
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24、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25、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26、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7、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8、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9、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30、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3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32、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34、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35、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36、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37、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38、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39、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40、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41、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42、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四)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43、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4、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