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 号),为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我省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以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为主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我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组成,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以及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是指从省级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与财政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相配套,对我省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给予奖励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省直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
省财政厅是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奖励资金的筹集、分配、支付、管理,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支持对象。
在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以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节能管理有关规定。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附件1:京财经一…2010‟258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推动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联合发布实施,共计七章二十五条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作为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委托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来进行能源效益管理,既能够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
本文旨在介绍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统筹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委托ESCO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费用,如能源调研费用、节能诊断费用、节能改造费用等;2. 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对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费用,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费用、能源效益评估的费用等;3. 培训和宣传费用:用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培训讲师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会议费用等;4.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其他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调研和节能诊断报告等;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为本地发改委或能源局,同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3.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节能效果等;4. 资金拨付: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拨付。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两方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作签订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各方约定1、双方确认本次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细节和程序将在合同中确定。
2、甲方是本合同资金的出资方,乙方是本合同资金的接受方。
3、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有关法律文件的有效证明。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返还财政奖励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加以处理。
6、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税费。
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是双方的法律文件;任何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电话:【电话】邮编:【邮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电话:【电话】邮编:【邮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达成以下约定:一、项目内容及目标1.1 甲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乙方在能源管理方面提供技术或服务支持,并根据项目效果对乙方给予财政奖励资金。
1.2 本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旨在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消耗,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环保目标。
二、奖励资金的支付方式2.1 乙方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交相应的报告和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奖励资金。
2.2 奖励资金的支付应符合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合规且不涉及税负。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为乙方提供项目资金奖励;(2)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或服务支持进行审核和验收;(3)要求乙方进行合规操作,确保项目目标达成。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能源管理技术或服务支持,确保实现项目目标;(2)按照规定提交项目报告和资料;(3)保证项目的效益和质量。
四、违约责任4.1 甲方违反本协议内容,致使乙方受到损失或影响项目效果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2 乙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导致项目效果受到影响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5.1 协议的效力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2 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甲、乙双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5.3 如本协议出现未尽事宜,双方应在诚信、友好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发改委_财政部联合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2010年第4期石油和化工节能基本完成等级,占1.89%;28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占3.11%。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结果交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一是要求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报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二是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三是对其年内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企业应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法规标准为了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最近,国家能源局在召开2010年全国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的同时,进行小火电机组集中爆破拆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北、江苏、浙江、广西和新疆8省区一天之内关停小火电机组20台;央行和银监会则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把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加强银行审贷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并明确提出,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违规在建项目、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这些旨在注重相关法规执行效果的工作,都是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的务实举措。
企业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要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各相关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
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将补贴高效电机生产企业6月2日下午,财政部通知称,高效电机将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范围,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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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有条件的地方,可
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
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
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