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会计经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ing,简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对节能项目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耗能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耗能企业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来比较创新的业务模式,也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发展的经营方式。
下面结合本人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就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企业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企业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企业,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
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修改微信分享: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2010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下简称 25 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
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
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
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
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1.适用存货准则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
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
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
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
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1.适用存货准则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简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对节能项目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耗能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耗能企业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多方共赢的节能服务模式。
一、会计核算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1.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如何计量入账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所有权最终归用能企业所有,但用能企业没有资金支出,如何将该部分资产列为自有资产成为核算的一个关键。
根据《意见》中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意味着用能单位支付分享收益时,一部分作为设备的购买支出,用“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待合同到期后,设备所有权归用能企业所有后,再将“预付账款”转为固定资产。
二是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不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一般合同中没有单独的设备价款),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2.合同期内,支付共享收益如何入账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分享效益,根据《意见》中规定,也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用能单位的分享收益支出,一部分作为设备的购买支出,另一部分作为费用列支。
二是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全部作为费用列支。
二、案例分析乙公司是一家节能服务公司,具有成熟的节能服务技术并取得节能服务公司相关资质,一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专业的节能服务。
甲公司是一家炼化企业,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其生产装置低温余热进行回收。
原装置设计存在缺陷,降压后产生的低压蒸汽使用不完,大多进行放空,导致能源浪费,本项目建设余热回收装置2套,回收低压余热,分别用于厂区及家属区的采暖。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筹划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筹划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CEM)是一种适用于大型能源用户的节能服务模式,其通过与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实施节能项目并分享节能收益,来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能源费用的目的。
在进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同时,税务筹划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帮助企业合法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首先,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减少企业所得税负。
企业在实施节能项目时,可以将节能收益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形式计入收入,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款。
此外,企业还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合理调整投资收益的计算方法,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
同时,还可以合理利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减少企业的税负。
其次,税务筹划还可以帮助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合理规避和避免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合规性。
税务筹划团队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合同解释和风险评估,确保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避免不合规操作。
此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税务筹划团队可以帮助企业理清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按法规缴纳税款,避免发生税务争议和纠纷。
再次,税务筹划还可以帮助合同能源管理企业优化企业资金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通过合理利用税务政策,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将更多资金投入到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实施中,提高节能项目的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最后,税务筹划还可以帮助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企业可以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能源费用的同时,为社会和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可以合法合规地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增强公众对企业的认可和信任。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减少税负并提高经营效益,优化企业资金结构,降低企业风险,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应重视税务筹划工作,与专业的税务筹划团队合作,制定全面的税务筹划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共赢。
合同能源管理账务处理分录

合同能源管理账务处理分录合同能源管理(CEM)是一种对能源使用进行优化的方法,通常由专业服务公司负责执行。
CEM通常涉及与客户签订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公司提供全面的能源管理方案,包括能源采购、能效改进、能源监测等服务。
在实施CEM服务过程中,账务处理分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用于记录相关的资金流动和成本支出。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关于CEM账务处理分录的相关内容。
一、能源采购分录1. 能源采购是CEM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专业服务公司会代表客户进行能源采购。
在能源采购过程中,需要记录以下分录:借:能源采购成本贷:应付能源供应商2. 当能源供应商向公司提供发票时,需要做如下分录:借:应付能源供应商贷:应付账款3. 当公司向客户收取能源采购费用时,需要记录以下分录:借:现金/应收账款贷:能源采购收入二、能效改进分录1. 公司在进行能效改进工程时,需要记录以下分录:借:能源改进投资贷:现金/银行存款2. 能效改进工程完成后,需要记录以下分录:借:累计折旧贷:能源改进投资三、能源监测分录1. 公司在进行能源消耗监测时,需要记录以下分录:借:能源监测费用贷:应付账款2. 客户支付能源监测费用时,需要记录以下分录:借:现金/应收账款贷:能源监测收入四、合同能源管理费用分录1. 公司提供CEM服务需要支付相关费用,需要记录以下分录:借:合同能源管理费用贷:现金/银行存款通过以上分录,我们可以清晰地记录CEM服务中相关的资金流动,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税务处理和成本分配在CEM服务中,税务处理和成本分配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需要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分录:1. 税务处理分录:借:应交税费贷:应付账款2. 成本分配分录:借:相关成本(如人工成本、物料成本等)贷:应付账款需要强调的是,CEM服务的账务处理分录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账务处理的合法合规。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对节能项目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耗能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耗能企业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来比较创新的业务模式,也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发展的经营方式。
下面结合本人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就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2.能源服务企业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企业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企业,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
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目前的会计会计准则和制度对相关会计核算未提供明确的指引,不同的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也不尽相同:有认定为设备租赁的,有认定为分期收款销售产品的,而证监会201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中作为建造合同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经营特点,能源服务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设备,并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
在合同期内,客户基于产生的节能效益按约定比例支付给企业。
企业在合同期内享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客户。
即能源服务投入设备与服务,在合同期内获取的是客户基于产生的节能效益按约定比例得到的收益。
而该项收益是根据节能的效果来计算的,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77号《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此项业务,由于在收益期内收入具不确定性,因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租赁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相关处理,也与工程建造有所区别,而更接近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关于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2016-10-13 激萌12转自希言自然修改微信分享: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
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
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
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
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1.适用存货准则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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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2016-10-13 激萌12转自希言自然修改微信分享: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
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
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
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
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1.适用存货准则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
2.适用租赁准则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准则的理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解释: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括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
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改造需依赖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由用能单位使用和管理。
可见,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会计准则关于租赁的规定。
虽然。
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亦提到: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会计准则。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
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
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 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另有观点则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且在合同期内节能效益由双方共享,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再者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因此,建议按经营租赁核算。
3.采用BOT处理BOT(build~ operate—tra 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
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可采用BOT处理的理由是:该项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一经营一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
4.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又有观点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可考虑把节能设备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
尤其是在25号文未发布前,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不明确,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考虑到加速折旧及合同期满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的涉税问题,在实务中不少能源服务公司采用此种处理方法。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前述的几种会计准则适用,就形式特征而言。
似乎适用租赁准则的理论依据比较充分,在理论研究领域倾向于适用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准则的观点也比较多。
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能源服务公司,特别是非上市的小型能源服务公司却绝大部分将节能设备投资作为待摊销的费用处理,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个别上市的、或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或规模较大的能源服务公司则把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直线法以合同期为限计提折旧;销售自产节能产品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的生产型能源服务公司则将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按融资租赁或BOT处理的极少,甚至可以说是零个案。
因此。
笔者认为,在以会计准则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现状,本着简化核算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行以下会计核算处理:1.节能设备作为特殊的固定资产核算节能设备作为能源服务公司一类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既不作融资租赁处理,也不完全等同于经营租赁。
因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效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预期值,每期的实际收益一般不能在合同明确,也不会规定一个利率。
但在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中。
需要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和最低租赁收、付款额,从而计算资产及融资费用或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再者,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完全转给用能单位,所以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不主张采用融资租赁的处理;而如果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合理确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预计净残值,按税法规定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年,为了使会计与税法处理趋同。
企业往往按税法的规定制定折旧年限,并预留残值。
但合同能源管理下,合同期一般都远短于上述规定的折旧年限,目前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多为五年左右。
因此,笔者认为节能设备可按合同期为折旧年限进行平均摊销。
又因合同期满时节能设备一般会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对于能源服务公司而言预计残值的意义不大,建议残值预计为零。
相应地用能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分成建议作为费用列支,不再区分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的支出。
合同期满用能单位接受无偿移交的节能设备时,将其作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入账。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与25 号文的精神也是一致的,据25 号文的意见: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会计上按捐赠处理,税务上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处理,并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半”;对于用能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如果用能单位是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该支出作为能源费用或相关支出列支,如果是企业,其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合理区分或单独计量的,作为费用列支。
至于现阶段实际工作中,很多能源服务公司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或直接在“在建工程”进行核算,一定程度上是考虑了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计提折旧以及合同期满设备转交用能单位时的涉税问题,随着25 号文的公布及具体实施办法的陆续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以明确,节能设备如按前述作为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其实质与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无太大差别。
2.采用BOT处理对一些政府招标的公共基础设施节能改造项目,也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采用BOT处理,但这种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可能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一能源服务公司可以无条件地从合同授予方收取的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确认一项无形资产一合同授予方授予能源服务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力,即用基础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并向其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力。
如果由能源服务公司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则要由合同授予方确认固定资产。
如前述在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笔者认为采用BOT的处理不如按能源服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恰当。
3.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能源服务公司用自产节能产品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属于正常的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设备部分按产品销售处理则可,在此不赘述。
4.后续服务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能源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为用能单位提供的设备维护、技术咨询等后续服务支出,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任务是难巨的,但同时节能的潜力也是巨大的,节能产业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
在此背景下如何本着创新和扶持的原则完善、细化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财税优惠政策,切实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有着更大的现实意义。
而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点思考,亦是笔者拟写本文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