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2019新.doc
2019-市场监管局-有限公司最新章程模板(工商标准版)

x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资,设立 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xxxxxx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如下: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Xxx xx省xx市xx区xxxx地址 xxxxxXxx xx省xx市xx区xxxx地址 xxxxx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xxx认缴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比,于xx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
xxx认缴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比,于xx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2019最新公司法细则全文是什么【公司经营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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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施细则是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7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胡锦涛签署)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2018最新公司法细则全文是什么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一)实行名称登记当场核准制1. 名称登记程序(1)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
(2)分局受理名称申请后应即时将名称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复核并即时下传复核结果。
(3)予以核准的,登记机关在两个小时内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核发《名称驳回通知书》。
(4)投资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当载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在金网程序对名称核准通知书版面内容调整前,名称登记机关应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投资人情况制作《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并作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附件核发给申请人。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应记载名称核准通知文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不作为对出资人出资资格的确认文件,出资人不具备法定出资资格的应当更换符合条件的出资人。
(5)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改变登记管辖机关。
(6)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记录名称核准通知书的核发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名称核准通知书文号、核发日期、核发人、领取通知书的代表或代理人本人签字和领取日期。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1999年12月28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核准规范及操作实务.ppt

2019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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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他效力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
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 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 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 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 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 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 应不予登记。
三、放宽名称登记条件。适应市场主体名称个性 化需求,允许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名称中行政区划 和字号、行业的前后顺序;允许已核准未登记的企业 名称变更住所、登记机关、调整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 例、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
例:河北嘉恒科技 嘉恒河北科技 嘉恒科技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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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 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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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华北”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区划在企业名称中使 用?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政府曾经先后将全国划分为华北、东 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个大行政区,并分别设置相应的地 方政权机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领导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但是,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的决 定》,先后于同年八月至十一月撤销了华北、东北、华东、西北、 中南、西南等6个大区行政委员会。所以,尽管在日常生活中保持 了华北、东北等区划的使用习惯,但是严格意义上,其并不是现行 有效的行政区划,不能在名称中作为行政区划使用。现行企业名称 中的“华北”多数作为字号使用,同时也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地理指 向性。
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指南

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指南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7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9〕14号)部署要求,努力打造“四最”管商环境,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建成我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企业准入登记服务,规范印章刻制服务,简化涉税事项办理,完善社保登记服务,自2019年12月31日起,在全省推行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一网通办”。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为方便广大办事群众,我省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申请人在“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n)录入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并提交后,系统将自动审核,方便申请人立即获得企业名称。
申请人须在获得企业名称后一个月内提交设立登记申请,逾期企业名称将失效。
网络服务平台自动审核通过的企业名称,若不符合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省、市、县(区)登记机关有权驳回,申请人须无条件配合,另行申请。
二、登记服务窗口核准名称申请人也可到省、市、县(区)企业登记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业务。
除国家、地方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申请冠省名、冠市名、冠县名、冠市区连用名的企业名称均可在本地当场核准。
三、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信息填报通过自主申报或窗口办理的方式取得企业名称后,在网络服务平台首页点击“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再以个人用户登录,即可进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信息填报。
申请人依次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的信息填报,并根据所选印章类型,在线支付印章刻制费用。
选择“快递到付”方式邮寄营业执照和印章的,在线支付快递费用(选择自行领取的无需支付快递费用)。
填报完成后,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社部门将同步审核,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9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19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公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公告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简化登记程序,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根据《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暂行办法》(黑市监规〔2019〕8号)要求,自2019年7月5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改革内容在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及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不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及《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暂行办法》,自主拟定名称,通过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使用的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报流程1. 申请人可登录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众服务平台(/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后,根据申报系统的提示进行企业名称申报。
2. 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申报系统比对筛查通过后,可通过申报系统下载并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申报系统比对筛查不予通过的,申报系统提示不允许申报并告知理由。
三、申报要求1. 为保证企业申报的名称能够符合相关规定,申报系统会根据申请人申报名称的具体情况,提示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暂行办法》,有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人不得申报;有限制性规定的,申请人要依据相关条件申报。
2.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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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于国家的相关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以下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大家可以认真阅读,学习国家的法律知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1】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
国务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X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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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
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