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4]13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4]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fe0d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5a.png)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4]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转发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

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资产评估说明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二、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三、评估技术说明四、评估结论及其分析XXXX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声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XXXX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摘要一、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是XXXX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二、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位于XXXXXX,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
四、价值类型根据本项目的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附件: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涉及签字盖章的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二、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庇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按照《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其次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规矩和资产评估准则,按照托付履行须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该遵守本准则。
其次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该清楚、精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该提供须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按照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托付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规矩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彻低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实行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该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受限状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假如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推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该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该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应该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普通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该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该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惟独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名目、声明、(二)托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该根据法律、行政规矩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托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背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担当责任。
资 产评估执业准则 ——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订立的,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未及时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如果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评估基准日;(五)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或者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八)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十)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十一)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时未明确的内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订立补充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做出后续约定。
第七条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表述明确、清晰。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第九条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基准日。
第十条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

To save money is to make money.(页眉可删)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大家了解过资产评估报告吗?知道怎么书写资产评估报告吗?以下是为大家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范文,欢迎阅读!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1】__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本次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在20__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概况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均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业盛路 188 号 A-1015 室法定代表人:李绍德注册资本:人民币 340455.2270 万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上市)经营范围主营:主营沿海、远洋、长江货物运输,船舶租赁,货物代理、代运业务;兼营船舶买卖、集装箱修造、船舶配备件代购代销,船舶技术咨询和转让;国内沿海散货船、油船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及船舶检修、保养;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除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外,业务约定书未约定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中海发展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性房地产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的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5号楼除7层以外的写字楼、商铺和车位,具体评估范围是该楼的地上1-6层、地下1层以及地下2-3层的148个车位。
该房屋竣工于20__年,钢混结构,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虹字(20__)第010730号,委估建筑面积为13,689.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
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涉及签字盖章的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二、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拆迁资产评估报告

拆迁资产评估报告导语:拆迁资产评估报告怎么写?下面为您推荐拆迁资产评估报告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委托方:xxxx产权持有者: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其他报告使用者: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为满足xxxx对贵公司搬迁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而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贵公司机械设备、低值易耗品、部分构筑物及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为搬迁相关当事人确定补偿费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搬迁损失补偿价值评估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为贵公司截至20xx年11月30日机器设备(包含已安装调试但尚未转固的在建工程中的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及部分构筑物;对于部分由于公司财务处理及实物管理口径等方面造成的未在财务账面列示的机器设备,公司承诺其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并征得补偿方的同意后,也将其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另外根据委托方及产权占有方的要求,对因搬迁造成的停产损失也纳入评估范围。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xx年11月30日。
本评估项目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委托方根据评估目的,与有关各方商定的,以便评估目的的实现。
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价格是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
五、价值类型:本次评估目的是对被搬迁人所拥有资产在搬迁条件下的合理补偿价值提供参考依据,其选择的价值类型为拆迁补偿价值。
拆迁补偿价值,指评估对象根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贵公司拟搬迁设备、办公资产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拆迁补偿价值。
八、评估结论:经评估,列入评估范围的贵公司拟搬迁资产搬迁损失补偿价值的评估值为元,评估结论列表如下:搬迁损失补偿价值评估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xx年11月30日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请报告使用者在征得评估报告书所有者许可后,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中评协[201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涉及签字盖章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
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
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
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
估报告上签字。
”
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
二、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
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相关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请各地方协会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评估机构。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