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权责任之过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民法典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后果要件怎么认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后果要件怎么认定侵权⾏为损害他⼈合法权益的,侵权者要对侵权地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的⽅式⽐较多,如赔偿损失、停⽌侵权⾏为等,那么民法典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后果要件如何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后果要件怎么认定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要件是造成他⼈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并且债权⼈有过错,侵权⾏为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赔偿损失;(九)⽀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2、侵害⼈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
如书证、物证、照⽚、证⼈证⾔、视听资料以及当事⼈承认或双⽅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3、⼈⾝受侵害的,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
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费的,应提供受害⼈⼯作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受害⼈⼯资收⼊证明等;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需专⼈护理的证据;4、财物受到侵害的,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
如物证、照⽚、证⼈证⾔、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等证据材料;5、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

关 系 而 实 施 或 放 任 侵 权 行 为 ,或 应 该 认 识 到 危 害 结 果
会 发 生 而 没 有 认 识 到 ,或 已 经 认 识 到 损 害 结 果 会 发 生
但 轻 信 能 避 免 而 致 结 果 发 生 。而 且 , 种 心 理 状 态 是 指 这
具 有 应 受 非 难 性 的 主 观 心 理 状 态 。 根 据 认 定 过 错 的 依 据 或 标 准 是 主 观 的 还 是 客 观 的
会 交 往 所 要 求 的 注 意 , 包 括 交 易 上 的 必 要 注 意 和 日常
月 26 日 通 过 . 这 是 我 国 民 事 立 法 进 程 中 的 一 大 幸 事 。 然 而 .新 出 台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同 世 界 多 数 国 家 的 民 法 一 样 , 未 对 “过 错 ” 个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的 基 本 概 念 予 以 并 这 界 定 。 就 多 数 国 家 的 民 法 典 及 判 例 法 之 侵 权 责 任 之 整 体 而 言 ,过 错 ” 确 定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核 心 要 素 , 是 “ 是 也 平 衡 受 害 人 权 益 保 护 与 加 害 人 行 为 自 由维 护 的 最 基 本 工 具 。
过 错 区 分 为 故 意 和 过 失 。在 英 美 普 通 法 中 , 告 的 行 为 被 是 否 是 过 错 行 为 其 客 观 的 判 断 标 准 就 是 理 性 人 的 标
准 。
本 文 以 上 述 认 识 为 出 发 点 , 试 图 结 合 民 事 侵 权 制 度 的发 展历 程 , 入 分 析 、 究 过 错 概 念 的本 质 属 性 、 深 研
锗 , 指 内 心 的 可 非 难 性 , 观 的 不 法 是 行 为 具 有 违 法 特 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一、重点法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类案裁判规则1.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第263期)2.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诉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摘要:本论文从处理侵权纠纷责任原则的分类开始论述,在阐述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基础上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我从三个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进行分析: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论述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后我继续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紧接着又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论述过错推定责任的过程中我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从三个方面作了比较: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3.责任区分的不同,以更好地理解过错推定责任,接着下来我还用实务当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更加透彻地阐述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处理各种不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选择不同的归责原则。
这是为了更好地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精神,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追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法理上有这么几种分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几个特点: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只是行为人减免责任的理由。
同时,该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最后的或最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体现“无过错即无责任”精神。
[2]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在多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数人的过错程度便成为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依据。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一般过错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过错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在民事责任承担中,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从一般过错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过错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一般过错原则的定义一般过错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过错,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过错。
三、一般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一般过错原则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适用一般过错原则:1. 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行为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其他民事责任: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亦适用一般过错原则。
四、过错认定过错认定是一般过错原则中的关键环节。
在民事责任承担中,过错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过错的存在: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判断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2. 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严重程度越高,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越大。
3. 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4. 过错的具体形式:过错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等。
五、责任承担一般过错原则下,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如下:1. 赔偿损失: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2. 恢复原状: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恢复原状。
3. 修理、重作、更换: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应当修理、重作、更换。
4. 采取补救措施: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5. 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因过错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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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法学之窗如何认定侵权责任之过错文/杨丽娜摘 要: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Holmes所云:“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于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里有存在。
”而这一特别理由,即为归责原则。
而又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说:“使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浅显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是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
”因此,过错的认定,在侵权责任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过错认定;四要件说;三要件说;主客观标准说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14-02侵权责任制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无论阿奎利亚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还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对侵权责任的思考;无论是英国13世纪的trespass侵害令状,还是Gregory教授在20世纪提出的经济辅佐理论,在两大法系的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进程中,过错都曾成为侵权责任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
然而,在古代社会,侵害人对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的结果责任,无论此种责任的形式是通过报复的方式还是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来实施,侵害人承担法律责任均不以侵害人有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
古代社会之所以不以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要件,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这一原则不符合当时社会广泛存在的报复观念和打击欲望,因为“如果将注意力集中在主观方面的考量,它将抑制早期文明社会中人们所固有的报复愿望。
为了维护社会群体之间的平衡,在确定行为人责任时必须同侵害人的主观过错分析相分离,因为此种过错的分析将不能保证受害人或受害人家族愿望的及时实施。
”[1]其二,追究主观过错将导致过错证明的困难。
著名学者Daube认为,古代法律之所以没有坚持过错侵权责任,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证明主观因素时困难的存在。
[2]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生活方式落后,以至于判案推理均是最基本最朴素的法律理念和最原始最简单的侦查方式,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判定极大多数需借助所谓神明和长老人物的力量,存在偏执和无知。
由此可知,是否将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侵权责任法的社会价值,也即侵权责任立法的意义和目的。
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
过错责任肯定人的自由,行为人可自主决定,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依其过错承担责任。
同时,将过错作为考量因素,有利于体现和发挥侵权责任法功能,预防功能和制裁功能是过错原则的自然延伸;而在特殊情形下,对侵害人、受害者或第三人的过错加以考虑,在法律规定下若构成免责事由,这可是已经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当事人免受非难,这也符合社会道德标准。
其二,过错的认定标准及其实现,也即何为过错,是否适用过错,谁来举证的问题。
古代社会不适用过错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无法认定过错。
而法治发展至今,我们不能以此种不足作为抗辩理由,制约正义和公平的实现,否则实乃法律人之不耻。
对于第一个问题,现代各国(地区)都已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任何人,如果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则应对他人因此而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而关于何为过错,如何界定过错,何时适用过错原则,各国民事立法都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学者们对此亦认识不一。
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现行理论主要有客观标准说和主观标准说两种。
客观标准说认为,过错的认定并非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评判对象,而是看其外在行为是否具有应责难性。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社会普遍存在的客观标准和行为准则,行为人则具有过错。
主观标准说则主要是通过考察和评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
只要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那么他实施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过错;相反,如果其不具有预见可能性,那么他就没有过错。
现代各国(地区)多采用客观标准说。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其中,德国学者强调类型化的过失标准,如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规定,“任何人,如果故意或过失的以违反法律的方式损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则应对他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代法国的侵权法律中,一些持客观标准说的学者认为过错其实质就是指被告处于不应处的状态,其行为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30年上字第2746号判例谓:“因过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固应担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过失之有无,应以是否怠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断者,苟非怠于此种注意,即不得谓之有过失。
”由此可知,台湾地区也主要采用客观标准说。
[3]而英美法系则以拟制的合理人作为判断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法不同于大陆法系,其仅仅相当于侵权行为法。
也即,依据行为人的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可以提起一定的侵权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均对过错作主观的分析。
例如江平教授认为,“过错是加害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即加害人在实施行为时,心理上没有达到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4]梁慧星教授指出:“法律上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5]陈国栋教授认为:“所谓过错,是指违反民事义务者对其行为及由此引起后果的主观态度。
踏实建立在判断能力基础上的一种心理状态”。
[6]上述两种标准各有其合理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不足。
坚持主观标准,一方面即基于个人主观认知能力和具体情况来判明行为的过错,要求有识别能力的人成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主体,排除无识别能力的人对他人承担过错责任,此种体制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也不利于侵权责任法补偿功能的实现。
另一方面,采主观标准即分别根据不同的过错程度而确定不同的侵权责任范围,这种归责时的差别待遇会造成不公平。
如果行为人很小的过错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若依主观标准说,损害赔偿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受害人则只能获得很小的14 2011.082011年08月法学之窗赔偿,这明显不能完全救济受害者,造成了新的不公平现象。
而采取客观标准说,以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判断标准,忽视了个例的特殊性,这与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原理也是相违背的。
而且,采僵硬的客观标准,会让无辜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现实生活中承担超过其能力范围内的责任,不利于对他们的保护,也会让一些具有专业技能的人疏于专业义务时仍获得免责,不利于侵权责任的追究和补偿。
因此,对于过错的认定,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首先,应以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基本标准,同时兼顾法律对其特定的注意义务,做出合理的判定,既不能过于苛责行为人,也不能免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具体考虑每个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如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意识能力、身体状况、智力水平、业务技能、受教育程度等因素。
这样才能既有原则,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原则性,同时又坚持了个案的特殊性,允许一些可容忍的危险,这样归责才更具有灵活性和适用性。
正如Holmes教授指出,在法律中,侵权责任是否有共同的基础,如果有,此种共同的基础是什么,这是应当探讨的问题。
在契约责任中,受害人因他人违约而要求违约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围或多或少由当事人的协议作出明示的规定,而因侵权遭受损害的人在要求侵害人承担法律责任时,此种责任的范围并没有得到侵害人的事先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责令侵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为什么责令侵害人承担责任,这是们必须回答的问题。
因此,对于过错的认定,不仅仅是坚持主客观标准这一原则即可正确解决的。
例如,同样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与违法性的区别何在,为何有学者坚持“三要件说”,而有学者坚持“四要件说”,区分过错与违法性的意义何在;又例如,由于现代侵权立法的特殊规定,使得过错的认定时具体考虑了危害之严重性,加之举证责任的倒置,衡平原则的创设,故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非泾渭分明,而在过错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灰色地带,法律应当如何规制,等等这些问题都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研究和总结。
由于论文篇幅有限,本文只是对过错最基本的定义做了简要叙述,更多的问题还需之后加以认真学习和研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2008级本科生参考文献:[1]FrancescoParisi,P32-33.[2]张明安.《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4页.[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3页.[5]R.F.V.Heustonand R.A.Buckley,p16.[6]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53页.[7]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第236页.[8]陈国栋主编.《民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第450页.并购动机与《反垄断法》的理性回击——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谈起摘 要: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案引起各方关注,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可口可乐此次并购的动机及并购成功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足以表明其违反《反垄断法》。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遭拒,作为《反垄断法》生效后的第一个禁止集中的案例,是《反垄断法》的一次理性适用,在反垄断法史上具有深刻意义。
关键词:可口可乐;汇源;并购动机;反垄断法中途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吗: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15-02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由于竞争导致优胜劣汰、规模经济、技术优势、信息优势、产品多样化、私有产权既已其他排他性产权等等情况的存在,使垄断的存在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任何社会的法,总意味着某种例行和秩序”[1],反垄断法也不例外,反垄断法中要求判断垄断或竞争带来的利益和损失,从而通过立法来促成达到这种最优或较优的结果,[2]并创立和维护一定的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中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维护的竞争机制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确立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一、案情回顾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以总价179.2亿港元全额收购汇源果汁,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较汇源停牌前的收盘价4.14港元溢价1.9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