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示范文本
暂行办法(试行)示范文本

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和完善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管理,提高维稳一线工作人员待遇,从制度上给予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管理和使用,由市人社局统一招聘,从严控制,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三条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仅限于和田市社会面防控岗(即便民警务站、治安检查站、快反中队、猎豹突击队和安保中队)。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招聘,由和田市人社局负责组织,用人单位配合。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四)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知识测试;(五)体检、政审及体能测试;(六)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七)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第七条确定聘用的,由市人社局调取聘用人员的学籍、退伍等档案材料,并建立个人档案。
第八条初次聘用期限为1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合格后,签订聘用表,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九条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解聘和开除,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本人提出辞职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市人社局批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市人社局不予调取个人档案资料。
第三章待遇考核第十条工资待遇1、工资标准。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按照每月人均实际发放3500元-4000元标准执行(除快反中队岗位人员按人均4000元标准执行外,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人均3500元标准执行)。
2、社保基金。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险”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最低基数2844元缴纳(社会平均工资逐年递增)。
3、调资。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享受正常调资待遇,在试用满一年后,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满后,连续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不予参加年度考核),每年人均月增资80-100元。
治安管理制度规定

治安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企业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员工人身和资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订立本治安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员工、访客及企业内部场合,包含生产车间、办公区域、宿舍、食堂、停车场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司治安管理以防备为主,综合管理为基础,依法治安为核心,全员参加为保障。
第二章治安责任第四条治安责任人:1.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治安负有最高责任,负责治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治安工作负重要责任,依照职责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3.每位员工都要自发维护企业治安秩序,乐观参加治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条治安巡查:1.企业应设立治安巡查组,定期对企业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巡查人员应依法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治安巡查证,公正、文明执勤,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治安防范措施:1.公司应建立健全门禁系统,掌控进出企业区域的人员和车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对企业紧要区域、紧要设备及宝贵物品应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3.员工应坚守岗位,不私自调换工作区域,不私自借用他人办公设备。
4.每个岗位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事件处理第七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公司应订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理流程。
2.各部门负责人应熟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突发事件报告:1.发生突发事件后,员工应立刻向上级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2.上级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审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议。
第九条突发事件处理:1.发生突发事件后,公司相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掌控措施,确保场合安全。
2.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公司应组织调查,找失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仿佛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条反恐防范:1.公司应加强对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的排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刻报警处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沪府办〔2015〕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为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我局修改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7月3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分析研判,积极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综合防范、群防群治、打防结合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力量的建设和执法能力提升,推动治安保卫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形成全面覆盖、协同高效、源头治理的治安保卫体系。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者和指挥者是公安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警力合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与公安机关开展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第六条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对接,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综治机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实行治安保卫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治安情况的线索和信息,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预防工作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形势的研究和预测,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治安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和有序。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的治安防控工作,加强对涉恐、涉暴等重大案件行动和风险的排查和预测,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重点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保力量的投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工作,开展防沉迷、防欺凌、防溺水等专题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行使执法权,应当依法公正、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任意拘禁、殴打、虐待被监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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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指导案例 文书范本
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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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人事
2
2.民政
3
3.公安
4
4.道路交通
5
5.司法行政
1
6.文化、旅游
2
7.卫生健康
3
8.市场监管
4
9.自然资源
5
10.城乡建设
11.国防军事
12.应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 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的通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地方人大法规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的《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
第三条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对沿海一线边防重点地区加强防卫管控,将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沿海港(澳)口边防基础设施建设,并将边防治安管理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商务(口岸)、工商、旅游、外事、台办、海事、海关、检验检疫、文物、海防、打私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边防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沿海地区治安、户籍管理职能。
第二章证件管理第六条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非沿海地区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业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公务船舶、小型出海船舶和国家规定免予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除外。
第七条出海船舶改造、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七日内到原发证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
出海船舶转让、报废、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十日内到原发证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注销手续。
治安调解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治安调解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治安调解等活动。
第三条治安调解是指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协调纠纷双方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治安调解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国家将加强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动治安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
第二章治安调解机构第六条治安调解机构是指设立在各级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内的专门机构,负责开展治安调解工作。
第七条治安调解机构应当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治安调解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保证覆盖面广、便民利民。
第九条治安调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条治安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治安调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三章治安调解程序第十一条治安调解程序包括接待申请、调查核实、协商调解、签订协议等环节。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发生的纠纷、矛盾可以向当地治安调解机构提出申请,由专业工作人员接待并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治安调解机构应当尽快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实情况,分析矛盾矛盾双方的利益诉求。
第十四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与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
第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解决纠纷。
第四章治安调解效果第十六条治安调解的效果应当是双方和解,消除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十七条治安调解的效果可以体现在当事人间的友好关系、社会环境的好转、社会稳定的持续等方面。
第十八条治安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认真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章治安调解宣传第十九条治安调解机构应当加强对治安调解的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
保障性住房、旅馆业客房除外。
第三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行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坚持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租赁房屋治安宣传教育,实现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出租人、承租人及其所有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登记、查核工作,督促依法报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二)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三)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四)接受并处理对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建立租赁房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五)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采取和实施治安防范措施;(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七)有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租赁房屋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含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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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
规范本单位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特
制定本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厂区一律穿工作服,戴安全
帽。
不准穿拖鞋、赤背上岗。
若发现不按规定穿戴者,每
一项罚款50元。
二、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或安全管
理人员的管理,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厂区,需存放下手
机、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
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批评教
育拒不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三、对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
律)现象之一者,未造成事故,责任者最低处以50元罚
款,并写出书面检查。
因“三违”造成事故,处责任者最低处以2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相应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本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电动车者,必须戴头盔,如发现不戴头盔者,罚款50元。
五、严禁在公司门卫室及厂区内吸烟,严禁在生产厂区内使用手机。
若发现在生产厂区携带烟火者,罚款500元;私带手机者,罚款2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接打手机者,罚款5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吸烟者,罚款2000元(包括在煤场西厕所内);发现在休息室、门卫室及更衣室内吸烟者,罚款200元。
六、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需文明礼貌,如有打架斗殴现象,处以双方最低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七、所有车辆进去厂区必须带防火帽,由于司机不认
真造成的防火罩在生产厂区内脱落,对车辆司机罚款500元;防火罩损坏者负责赔偿(每个防火罩按100元折价)。
八、严禁醉酒后进入生产装置区(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如发现罚款500元,并立即驱出厂区。
九、严禁在厂区内随地大小便,若发现随地大小便者,罚款500元。
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品进、出厂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
若发现私自携带出、入者,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给予300至3000元罚款。
十一、进入公司的司机必须穿厂服,戴入厂证。
对入厂司机不发厂服、入场证(除无厂服或无入厂证),当班门卫罚款30元。
十二、对无厂服的司机进入厂区内(打款人员除外),当班门卫罚款30元。
十三、外来人员在门卫逗留者,当班门卫罚款30元。
十四、除司机外出吃饭时间外,司机随意进、出厂区,当班门卫罚款20元。
十五、司机在门卫室接打手机,当班门卫罚款20元。
十六、对厂服丢失者,当班门卫罚款100元。
十七、对入场证丢失者,当班门卫罚款10元。
十八、车间班上员工由南门卫外出,当班门卫不制止者,罚款20元。
十九、在地磅处监磅人员发现司机以及车上有烟、火、手机,门卫罚款20元。
二十、外出车辆由地磅西放行者,门卫罚款100元。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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