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2021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2021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适当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隐患排查的;(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辖。
第六条对跨地区或重大、复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行政处罚应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九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作出,并明确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和期限。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按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第77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风城油田作业区员工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三违”行为的惩戒力度,有效遏制习惯性违章行为,预防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据《新疆油田公司员工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处罚办法》,制定“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合作开发采油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三违”行为分类、分级第三条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程度、生产场所(区域)等因素,将“三违”行为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两种。
严重违章行为:可能危及操作者和他人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作业区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
一般违章行为:可能导致操作者受到一定伤害或给作业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严重违章行为:一、违章操作行为(一)共性违章操作行为1、进入阀池、容器内等有限空间场所作业时,违反“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2、在高处(2米以上)作业,未采用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3、在天然气间等0区防爆场所,未采取措施情况下使用非防爆工具;4、不按规定储存、放置汽油、轻质油等易燃易爆液体;5、给储运车辆装卸原油、轻烃等易燃品,不按规定作业;6、开关井口、工艺管线上的带压闸门、收球筒盲板等,未站在侧面的;7、需要泄压后方可实施的操作,没有泄压就拆卸、紧固、调整带压管道、容器上的附件等行为;8、不办理作业票就进行动火、电气、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或对特殊作业的施工监督不到位;9、违反电气规程进行电气作业;10、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而从事锅炉、电工、电气焊特种作业;11、不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未对班组人员就当天工作进行安全交底就进行操作;12、材料或物品随意堆放而堵塞消防逃生通道,随意挪用消防设施,随意拆除消防装置;13、随意跨越高温高压管线;14、交叉作业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15、交接班时不按要求进行交接;16、不按周期保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未定期校验;17、三相设备有接零(地)要求的,使用两孔插座。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设施。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 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在进行现场技术试验时,必须采取有 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 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完整性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 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组织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同
时,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 标准,在计划、布置、检
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
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一 并纳入。
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直线责任、分
级负责、属地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建立
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员工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第二十六条 油田公司及 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 期对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 安全检查和指导,了解基 层安全动态,解决存在的
安全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 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提炼安全 理念,建立具有本单位生产经营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增 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安全管理、监督人员取得注册安 全工程师资质。
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油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采油厂所有员工、承包商、外来人员及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采油厂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采油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采油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采油厂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采油厂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采油厂应加强对承包商、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二条采油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转岗、复岗员工应进行转岗、复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采油厂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第四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十六条采油厂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员工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采油厂应定期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适应生产实际需要。
第五章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第十九条采油厂应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采油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采油厂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采油厂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采油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采油厂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采油厂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采油厂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采油厂领导班子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承包商及临时用工人员应遵守采油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九条采油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等。
第十条采油厂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采油厂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采油厂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采油厂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采油厂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采油厂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采油厂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油田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处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公司规章制度:依据油田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生产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三、处罚具体内容1.安全教育罚款:对于发生违章行为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定,最高不超过员工月工资的20%。
2.停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员工,给予停职处罚。
停职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进行全面复查,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停职处罚。
3.奖惩并行: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严重违章行为的员工,同时给予处罚。
四、执行程序1.事故事件调查:发生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后,由专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和责任人。
2.责任人听证:对事故调查得出的责任人,进行听证。
听证会由专门组织人员组织,责任人有权申辩和提供证据。
3.处罚决定:听证会结束后,根据调查和听证结果,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决定,确保公正、公平。
4.处罚执行:处罚决定生效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处罚决定,通知相关部门配合执行处罚。
五、附则1.员工自查自纠:员工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主动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整改。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2.合同解除:对于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犯罪行为构成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依据:本办法的具体适用与理解应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如遇法律法规修订,以修订后的法规为准。
以上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将为油田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处罚制度,推动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公司生产安全稳定,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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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厂生产经营顺利有序运行,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二章管理处罚范围一、钻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二条各钻井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到位,宣传标语到位,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各钻井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
一般至少配备:消防砂3方,干粉灭火器(8kg)12具,(35kg)8具,且根据不同防患部位分散放置。
消防锨、桶、钩、斧、镐等消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放置于合理位置,如以上消防器材配备不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四条凡钻井区域应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泥浆池、岩屑池、蓄水池四周必须有1.5米以上的防护栏,严禁非本队职工出入,如确有检查任务需进出时,必须征得队内负责人的同意,安排专人指引方向,着劳保用具进入作业区,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五条作业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整齐,确保安全消防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时疏散车辆和人员,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钻井井场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动力然料等,必须远离火源至少50m以上并分类储存,用原油解卡后的返回物应及时协调生产运行部进行回收,禁止井场长期存放,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七条钻井作业现场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牌,室内外电线必须整齐不交叉、不裸露,室外线路必须高架并有足够的对地安全距离,各种用电设施必须匹配相容,室内外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灯具,以上设备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各钻井队伍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并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安全环保巡回检查记录。
同时,要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做到有会议记录、交接班记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以上制度和规定不健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九条各钻井作业队伍必须有安监部门的《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县安监局《安全备档登记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市场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的各项资料、《安全员资格证》、《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劳保发放登记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检查记录,各类规章制度等。
以上证件及资料不齐全者(检查钻井队部没有的),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且责令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办理者,报厂安委会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条钻井队伍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绷绳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处1000-30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者或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钻井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发现有烟蒂等可燃物者处2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钻井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达到报废期限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部门要求予以报废或修复,否则,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钻井设施设备的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及时校验或无校验标签者(按照国家安全部门要求,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且必须有校验标签和校验报告),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钻井设施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设施者(各种旋转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网),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配电室地板不按要求设立防护(绝缘)设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二、抽汲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新井投产作业时,应积极协调作业队伍共同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否则,处2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抽汲车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抽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无证操作者处500-1000元罚款,并暂停作业,责令补办证件。
第二十条抽汲作业区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以上标志不明显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抽汲作业时发现动用明火、抽烟及使用手机者,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抽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指挥,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停业整改或取消作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抽汲作业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并有会议记录,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到位,如不到位,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抽汲队不按技术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抽汲队必须配备4具8kg有效灭火器,若配备不全或过期失效,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三、修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修井过程包括洗井、清蜡、解堵、检泵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修井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违反以上规定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修井作业队伍在作业现场作业时,不准携带火种、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若发现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修井车辆进入井场作业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修井作业人员在修井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者(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穿防砸鞋或佩戴不规范者),每人每项处3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一切后果均由作业队自负。
第三十一条修井队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警示标志,并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多功能(A、B、C型)灭火器6具(8kg),消防器材必须干净见本色,如有消防器配备不足、过期失效者,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修井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班前岗后班后安全会,并有安全会议记录,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修井队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和绷绳不符合要求者,处300-5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修井作业队夜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胶皮绝缘电线,不允许在抽油机配电柜私接、乱拉各类电线,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作业队全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修井队起、下管柱必须使用小滑车,对不按要求使用工具及违反修井操作规程者,根据情节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修井车及后勤服务车按规定搭乘人员,坚决杜绝“三超”现象的发生,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修井队伍的各类资质证照必须齐全,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安全备档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组织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辆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四、其它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在作业过程中,禁止作业队伍使用不安全工具及材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进行安全常规检查,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必须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队伍,必须有《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
车辆的相关证照、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必须齐全。
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车辆进入作业区必须配带防火罩,如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规定和要求达不到者,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做不到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吸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每车佩带2具8kg灭火器,保证完好可用,消防器材必须干净、清洁见本色,如有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失效过期者,处500-1000元罚款。
五、井区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200-300元罚款,处班站长150-200元罚款。
1、生产井场发现抽烟、使用明火,在储油罐区打手机的;2、井区、井场要配备灭火器、防火沙〈土〉、防火毡〈被〉、防火锨等防火工具,消防器材摆放不合理或灭火器失效过期,不申报、不更换的;3、生产井区伴生气不按要求向外引起点燃或间距不够的及做饭取暖接气不合理、管道和阀门漏气的;4、采油工不穿工作服、留长发、穿高跟鞋或带铁钉鞋上储油罐、在罐顶使用手机的;5、采油工私自安装电路或断开接线头不包扎绝缘、使用不安全设施的;6、采油工对安全隐患及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处理的;7、班站长、采油工不重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为引发轻微安全事故的;8、生产井区照明不采用防爆型灯具,线路接触绝缘不良或超负荷过热而产生火花、机械性撞击产生火花造成轻微火灾事故的;9、使用明火对井区大罐加温或用铁器敲击储油设施的;10、拉油车进入生产井区装油,若发现车辆无接地装置或接地线不规范,司机或驾乘人员携带烟火、手机未关闭及装油现场无人监护(发油)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800-1000元罚款,处班站长500-800元罚款,处区队队长300-500元罚款,处大队长100-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