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2159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挡土块”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10014654.6,申请日是2004年4月14日,专利权人是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专利权人由程卫国变更为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挡土块,包括块体和块体表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表面的前端部或后端部设有凸出其上的凸缘,块体两侧均设置有向内凹进的通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挡土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凸缘的长度与其所在的端部的长度相同,或所述凸缘沿其所在的端部长度方向分段设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挡土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中部开有一个中孔。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挡土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中孔侧各开有一个侧孔。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挡土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中孔与两侧孔之间还各开有两个沿块体前后方向排列的小孔,前、后小孔之间的垂直距离和凸缘的宽度相同。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挡土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中孔和两侧孔呈品字形排列。
7、一种权利要求5所述的挡土块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若干在同一端设有凸缘的挡土块的块体表面朝向同一方向,各挡土块层叠放置;在两个相邻的挡土块之间,上方挡土块错开凸缘的部位,其下表面与下方挡土块的上表面重叠,且相邻的上下挡土块的前、后小孔错位重叠。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相邻的上、下挡土块上重叠的小孔中插装棒体。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中孔和侧孔中加入碎石。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层叠的挡土块后的土体中沿高度方向间隔铺设若干拉接网片,每个拉接网片与挡土块相接一端分别压固在上下相邻两挡土块之间。
”针对本专利权,盐城舒布洛克景观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9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6100Y(专利号为ZL99248948.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5页;附件2:公告日为2003年9月9日的美国第US6615561B2号专利文献,共21页;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涉及“长度相同”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公开,涉及“分段设置”的技术方案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2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公知常识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2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做法,或被附件2所公开,不具有创造性。
“科创板专利第一案”案例解析

“科创板专利第一案”案例解析
■文 / 刘亦玮 李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2019年7月29日,在深圳光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峰科技)甫登科创板的一周后, 就收到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台达电子)的专利 起诉,成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 诉讼第一案。台达电子就激光显 示领域3项专利向光峰科技提起 3起诉讼,该系列诉讼历经15个 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其中两起诉讼不侵权抗辩成立, 另一起案件因权利归属问题暂时 中止审理。光峰科技目前取得的 阶段性胜利,一方面体现了光峰 科技知识产权实力,另一方面也 反映了保密管理疏忽会导致企业 陷入诉讼纠纷。此案对于科创企 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良好 的示范作用,本文对此案进行研 究分析,梳理诉讼过程中的经验 方法,以供企业参考。
科技中国 2021年6月 第6期 49
C ASE 案例
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 密,窃取他人的技术秘密加以模 仿、复制,包装成自己的成果, 以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企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蒙受巨 额损失的不在少数。因此,企业 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对于自己的 核心技术要做好保密工作,充分 维护自身利益。对外合作交流中 发生泄密,归根到底还是需要加 强内部保密管理,进一步完善管 控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泄密 问题的发生。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9日,台达电子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3件激光 显示专利向光峰科技提起3起专 利侵权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 粤73知民初662号、663号、664 号,以下简称662号案、663号 案、664号案),涉诉专利分别为 201610387831.8(专利名称“荧 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 统”,以下简称“7831专利”)、 201310017478.0(专利名称“光 学系统”,以下简称“7478专 利”)、201310625063.1(专利 名称“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 以下简称“5063专利”)。台达 电子认为光峰科技及其相关企业 制造、销售的“光峰极光投影机 (规格型号:AL-LX410UST) 落入 上述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法22条

专利法22条
【实用版】
目录
1.专利法 22 条的概述
2.专利法 22 条的具体内容
3.专利法 22 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
正文
【专利法 22 条的概述】
专利法第 22 条是我国专利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主要涉及的是对于发明人、设计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对于专利权的限制和规范。
这一条款对于维护专利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创新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 22 条的具体内容】
专利法第 22 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或设计享有署名权,并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
2.专利权的限制和规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在内的专利行为。
3.强制许可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如国家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决定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
强制许可。
【专利法 22 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
专利法第 22 条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成果,激励科技创新,维护专利市场的公平公正。
第1页共1页。
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意见

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意见一、答1,关于对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的答复①意见1列出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专利技术虽属于救援矿用产品范围但不属于同一技术范围是错误的认定理由:CN202136712U救生救灾应急箱是一个没有电源没有任何智能也不防爆的普通矿用工具箱,里面装的是钳子,扳手等一应工具。
里面有技术含量的是信息卡和GPS搜寻卡,但这些只是个卡片,只能在有电脑(或工控机)把卡片插在里面读取才能显示信息和功能。
CN202136712U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里没有发现有电脑配置和计算机技术方案的陈述,因此该专利只能说是一个应急急救工具箱。
而审查意见中描述CN202136712U《救灾逃生应急箱》同样属于便携式安全防护装置,显然是错误的。
请审查。
②意见1所列出的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专利技术不属于同一技术类别并属于法律禁止的技术方案理由:102529619A矿用两栖救生潜艇系统是一个既是潜水艇又是可移动履带式救生舱从产品属性讲,其技术范围属于大型传动设备,而cn202788926u(本申请专利)是精密全智能仪器仪表,两者技术不在一个技术层面。
根据该技术说明书说明两栖潜水艇,其电源主要是履带传动设备和潜水桨推进机构供电,电源是RFE-16F100,电源供电电流48V,功率是100AH这样的电压和大功率锂电池是不允许在矿井下用,更不允许在矿井水下设备用!国家规定矿用紧急避险用锂电池产品电压不能超过24V,功率不能大于60Ah。
而该技术是被禁止使用的技术方案。
因为对比文件不适应,所以本技术仍具有创造性、新颖性。
本技术是集安全防护系统和功能单元构成的便携式安全防护装置,本技术的关键特性不是几个系统或设备的拼凑,而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包含了多个功能的子系统。
作为安全防护全站仪不是一个防爆箱里集合了多个设备的工具箱。
(本专利技术所说的苏生器、矿灯、温湿度计、急救器、气压计是全站仪配备的急救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必背法条

《专利法》(必备法条)1、A2.2《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A2.3《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适用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A9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先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A5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A20 《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5、A22.2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6、A22.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A22.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8、A22.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9、A25《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原子核变换所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10、A26.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满足公开充分原则)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27正文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奈梅亨。
代表人:玛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3946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24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王媛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史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28228.7,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3日。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摘要:现行《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以及《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均未对由”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以及有限的试验”到”显而易见性”的导出原则或步骤进行规定,可能导致专利审查结论不一致。
本文根据相关概念以及具体审查案例,对”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与发明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判断原则和具体判断步骤的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专利法创造性显而易见性一、引言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则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若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得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规定,显而易见是不超越技术的正常发展进程,而仅仅是简单的或合乎逻辑的由现有技术得到,即不包括超出期望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的任何实践技能或能力。
然而,并非所有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试验所获得的发明都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在阅读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事后分析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不能简单运用”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而武断得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指出,打火机空滑薄轮的半径大于边轮及磨轮的半径,因此,轻按时手指只能触及空滑薄轮空转,边轮及磨轮不能转动,只有用力往下压,就能通过手指往外凸出的肌肉触及边轮,从而驱动边轮带动磨轮转动,由于儿童的指力较小,手指没有凸出的肌肉触及边轮,只能拨动空滑薄轮空转,故可防止儿童点着打火机。
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空滑薄轮的半径比边轮的半径大0.7mm~2.5mm。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 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 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 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 明是显而易见的。
(三)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 益的技术效果。 非显而易见性+有益的效果 创造性
2、单独对比原则 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各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的每一项技 术方案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即一对一的 对比。
三)典型情形的判断规则
技术内容完全相同
1、相同 内容的发明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的内容
简单的文字变换
2、上位概念与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念
上位概念 下位概念 例如: 金、银、铜、铁 共性 个性
三)审查基准
“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 用的可能性。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 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可再现性。 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 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 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四) 典型情形的判断
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 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例4。
4). 公开的数值范围包括限定的技术特 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但是与上述限 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没有 共同的端点:
例5,例6。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 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包含产品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 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 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 定结构和/或组成。 2)、包含用途特性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 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 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专利代理人考试_实务笔记
实务中常用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的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无效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OA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独权的撰写:1、确定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2、独权单一性的判断:将保护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要求,再写方法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法,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
4、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是否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稍微的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二、从权的撰写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可以是”、“最好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
2、多个实施例中的相互区别的特征作为从权撰写。
3、在技术资料(包括实施例)中寻找技术特征的语句和段落,归纳并整理出来撰写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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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三款: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实质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可以依法做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维护人们知识积累获取的加工处理成果,强化投资者和知识产权权利者的利益所产生的法律和技术事宜。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完成实质性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都将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
此前,有关专利权的审查,是由相关部门分配的各级专利局进行的,但是各级专利局的审查质量不一,因此,为了加强专利的审查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专利法》,其中明确规定,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完成实质性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都将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
具体来说,在申请专利时,首先要确定申请的专利具有实质发明创造的性质,是否符合法定的公开的条件,即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外观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发明创造的实质性性质等。
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专利局就不会授予专利权,让申请人拿不到专利权。
另外,法律还规定如果某位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专利权书,或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比如不能预先向专利局支付专利权费,以及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就会因为专利法第22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专利申请,而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机会。
申请专利权时,要遵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时、认真了解法律法规,了解申请专利所需条件,规范准备申请时所需要的证据和文件,确保申请过程规范,以防拉低专利申请的审核质量和评估效率。
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可以依法做出不予授权的决定,以保护我国专利权的审查质量,有效地支持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有效的推动我国发展创新产业,推动经济结构和技术水平的优化升级。
综上所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完成实质性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都将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
因此,所有申请者都应合理设计、合法完善,在申请专利权前应仔细研究专利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申请过程,确保审查质量,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创新的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