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上诉人精博电子(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王教华双方间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精博电子(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王教华双方间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0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艳【审理法官】桂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精博电子(南京)有限公司;王教华【当事人】精博电子(南京)有限公司王教华【当事人-个人】王教华【当事人-公司】精博电子(南京)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精博电子(南京)有限公司;王教华【本院观点】1.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精博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教华赔偿金及相应数额;2.精博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教华代通知金;3.精博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教华2019年4月3日工资。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12408号民事判决及该案起诉状的内容,精博公司应补发王教华2018年1月至4月工资21861元,其中2018年4月应补发工资1707元。
根据2018年12月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10716元+“岗补”500元+“交通费”120元+“工资变化”21580.76元=“应发合计”32916.76元;且“应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精博公司因王教华请事假,分别于2018年5月扣除其工资290.07元、6月扣除其工资257.84元、7月扣除其工资386.76元、9月扣除其工资515.68元、10月扣除其工资162元、12月扣除其工资280.24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精博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教华赔偿金及相应数额;2.精博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教华代通知金;3.精博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教华2019年4月3日工资。
上诉人苏柳明与被上诉人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苏柳明与被上诉人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7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柳明;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苏柳明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苏柳明【当事人-公司】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军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周容竹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军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周容竹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军周容竹【代理律所】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柳明【被告】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摩诺公司是否应支付苏柳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摩诺公司是否应支付苏柳明延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苏柳明是大区经理,工作内容是大区销售管理、巡查各门店及门店日常管理工作等。
苏柳明陈述其每月大多数时间在外地出差,有时回南京开会。
苏柳明对摩诺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考勤表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摩诺公司是否应支付苏柳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摩诺公司是否应支付苏柳明延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苏柳明主张摩诺公司要求其待岗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摩诺公司辩称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故安排部分人员待岗。
在苏柳明待岗后至一审庭审期间,摩诺公司仍向苏柳明发放待岗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
因此,苏柳明主张摩诺公司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英冬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英冬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9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蒋英冬【当事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蒋英冬【当事人-个人】蒋英冬【当事人-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静北京市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李莉北京市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静北京市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李莉北京市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静李莉【代理律所】北京市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蒋英冬【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新世纪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蒋英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补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新世纪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蒋英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补偿。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新世纪公司以蒋英冬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但仅提供单发制作的《关于公司物资采购过程中涉嫌腐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调查通报》作为解除依据,且蒋英冬对该通报内容不认可。
上诉人柯纲与被上诉人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柯纲与被上诉人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欣吴勇蔡晓文【审理法官】姜欣吴勇蔡晓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柯纲;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柯纲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柯纲【当事人-公司】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钱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杨旭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杨旭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琛杨旭【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柯纲【被告】江苏瑞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有本院(2020)苏01民终2319号案卷材料证实上述内容,故本院对柯纲该异议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2018年12月20日,瑞银科技公司以柯纲在工作期间没有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为由,与柯纲解除劳动关系。
因瑞银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柯纲在工作期间没有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亦未举证其解除与柯纲之间的劳动合同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故瑞银科技公司以柯纲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法性及合理性,一审法院认定瑞银科技公司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上诉人马某某被上诉人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某某被上诉人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勇;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马勇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勇【当事人-公司】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勇【被告】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三宝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载明了“员工加班需要提前审批,未经审批的延时工作不视为加班”的内容,一审法院据此查明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三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勇经济赔偿金;2.三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勇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外地出差期间双休日的加班工资;3.三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及金额;4.三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勇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以及金额;5.三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勇项目经理资质补贴35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三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勇经济赔偿金;2.三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勇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外地出差期间双休日的加班工资;3.三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及金额;4.三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勇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以及金额;5.三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勇项目经理资质补贴3500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三宝公司以马勇存在脱岗行为被公司书面警告、不执行公司任务安排被公司第二次书面警告、被客户书面投诉等行为,违反《员工手册》中“在职期间,收到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或书面警告两次及以上”、“严重冒犯客户,遭到书面投诉的”等规定,解除与马勇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许强与被上诉人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许强与被上诉人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3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晓文【审理法官】蔡晓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强;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许强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许强【当事人-公司】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荧莹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荧莹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荧莹【代理律所】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强【被告】南京新世纪江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但也要考虑未签订劳动合同客观原因及过错程度。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明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江南环保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春节放假,后受疫情影响,直至2020年3月2日复工。
放假前许强出差在外,具体出差时间,许强陈述为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
2020年5月,许强向南京市高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裁决:1.许强与江南环保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4月10日解除;2.江南环保公司支付许强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816.3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529元,克扣的工资710.35元,合计41100.6元(实际合计应为41055.65元)。
江南环保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20年8月19日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双方确认2020年3月江南环保公司少发许强工资710.35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许强的平均工资为8722.56元。
南京法院执转破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执转破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23•【分类】其他正文南京法院执转破典型案例2023年,全市法院大力推进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建设,着力构建全方位、全流程的债权实现体系,全年受理“执转破”案件676件,同比增长128.38%,化解债务总金额328.20亿元,适用重整、和解程序挽救企业36家,宣告破产659家,清理诉讼、执行案件6701件,同比增长17.75%,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经推报、评审,南京中院评选出7个执转破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某汽车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栖霞法院“执破融合”保障新能源产业链健康发展案例二:某地产顾问公司破产和解案——江宁开发区法院巧用破产和解迅速助企“起死回生”案例三:某橡胶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雨花台区法院促债务企业续建房屋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案例四:某建筑公司破产重整案——浦口法院“三步重生法”再促债务企业重生案例五:某信息技术公司破产重整案——高淳法院运用“反向出售式重整”保护破产企业优质生产要素案例六:某饮食娱乐公司破产清算案——玄武法院运用“执转破”有效化解执行陈年积案案例七:某智能科技公司破产和解案——江北新区法院运用破产和解程序助力小微企业重获新生案例一某汽车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栖霞法院“执破融合”保障新能源产业链健康发展基本案情2021年3月,某汽车科技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员工工资,300多名员工经劳动仲裁后向栖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达5805万元,拖欠供应商货款近1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执行不能。
2021年9月,栖霞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该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股东提起追缴出资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到公司股东账户存款5000余万元。
公司股东提出在八个月内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债务的和解方案,获得全体债权人同意。
经批准,该案转为破产和解。
朱治福与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治福与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晓文【审理法官】蔡晓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治福;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沈红亮【当事人】朱治福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沈红亮【当事人-个人】朱治福沈红亮【当事人-公司】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钱盛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王领刚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盛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王领刚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盛洋王领刚【代理律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治福;沈红亮【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对于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或他人,实际施工人或他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或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或他人,实际施工人或他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或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沈红亮承包了由金陵公司承接的禹州南京G某某溧水项目批量精装及公区装修工程,沈红亮实际招用了朱治福,故应当认定朱治福与金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现朱治福以其与金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由金陵公司支付其工资,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虽朱治福认为沈红亮向其发送的微信到达地点“苜蓿园大街31号,南京金陵装饰”的意思就是金陵公司在招聘,但结合下文“明早9点到,然后去溧水工地上班,你做下准备”,明显看出沈红亮要求朱治福于次日早上9时到达苜蓿园大街31号的金陵公司,且沈红亮在网上以芜湖一方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并非以金陵公司的名义招聘。
上诉人戴桂勇与被上诉人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戴桂勇与被上诉人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8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晓文【审理法官】蔡晓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桂勇;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当事人】戴桂勇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当事人-个人】戴桂勇【当事人-公司】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代理律师/律所】秦基方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郁苏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虞兴东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基方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郁苏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虞兴东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基方郁苏宁虞兴东【代理律所】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戴桂勇【被告】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合同过错回避证据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亦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瑞斯丽酒店依据戴桂勇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以戴桂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且在起诉讼前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故应当认定瑞斯丽酒店解除与戴桂勇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据此驳回戴桂勇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戴桂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郭吉辉、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双方间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郭吉辉、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双方间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0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吉辉;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郭吉辉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吉辉【当事人-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静北京市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李莉北京市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静北京市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李莉北京市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静李莉【代理律所】北京市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吉辉;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扣押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19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19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郭吉辉赔偿金131862.78元、未休年休假补偿1494元、2019年7月工资14869.23元、2019年8月工资2862元,合计151088.01元;三、驳回郭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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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导言】
劳动人事争议案例是在劳动关系中出现的典型矛盾和争议的具体表现,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现代劳动关系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在2021年的南京地区,一系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例在法院审理中崭露头角,它们涉及了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争议、劳动权益保护等
多个方面。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1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旨在为读者深入解读劳动法律的运用和劳动关系的发展提供参考。
【正文】
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1.案例一:《杨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偿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
某认为公司存在雇佣不公和违规辞退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
虑各方的证据和陈述,最终裁决公司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
动合同。
2.案例二:《张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违约和赔偿问题。
张某在劳动合同期间未如约履行承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张某、公司以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最终判决张某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二、工资福利争议案例
1.案例三:《王某与某公司工资福利争议案》
该案涉及到工资计算和支付不准确的问题。
王某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的工资明显低于同岗位员工,遂要求公司核查工资并支付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工资计算存在瑕疵,应按照法定劳动标准重新计算工资并支付差额。
2.案例四:《陈某与某餐馆加班费争议案》
该案涉及到陈某在某餐馆加班但未得到相应加班费的问题。
陈某认为自己加班时间明显超过法定标准,要求餐馆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加班情况属实且未得到合理加班费的支付,因此判决餐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权益保护案例
1.案例五:《李某与某公司违法性侵害劳动权益案》
该案涉及到公司违法性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问题。
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性骚扰,严重影响了其工作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公司支付一定赔偿金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2.案例六:《赵某与某工厂工伤赔偿案》
该案涉及到工伤赔偿的问题。
赵某在工作中因未按照安全操作流程而受伤,要求工厂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某受伤属实且工厂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因此判决工厂支付赵某一定的工伤赔偿金。
四、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例
1.案例七:《何某与某公司不当解聘劳动仲裁案》
该案涉及到公司不当解聘员工的问题。
何某认为公司没有依法合规进行解聘程序,要求进行劳动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理后认定公司解聘行为不当,判决公司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
2.案例八:《杜某与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
该案涉及到劳动报酬的争议。
杜某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的工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存在支付不当的情况,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回顾与总结】
通过对2021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法院更注重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权衡双方权益,做出合理的判决。
在工资福利争议中,法院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
再次,在劳动权益保护中,法院强调企业应承担起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责任,并对违法性侵害行为予以严厉处理。
在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中,法院更加注重合同执行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2021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展示了法院在劳动关系中秉持公正、公平原则,并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出发点的审理态度。
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作为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寻求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个人观点与理解】
作为作者,深入研究劳动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
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的分析对于了解劳动关系的变化和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在当下劳动关系不断发展和变动的社会背景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是非常关键的。
劳动法律的知识对于企业和雇主也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遵守法律规
定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合理运营,吸引更多人才,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的完善和正确运用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基础。
我们每
个人都应该增强对劳动法律的了解和意识,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构建
和谐劳动关系做出努力。
【结语】
通过对2021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对劳动法律的应用和劳动关系的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些案例提醒
我们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合法维权,并在劳动关系中遵守法律的规定。
希望本文能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促进劳动法律的普及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