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解读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鄂水利函〔2020〕214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鄂水利函〔2020〕214号各有关水利工程检测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效率,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范围我厅直接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含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金属结构类、机械电气类、量测类),包括新申请资质和延续资质。
二、认定流程1.申请。
申请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相关要求,直接向湖北省水利厅提交资质认定申请。
2.受理。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湖北省水利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尽快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
补正后申请时间按照提交补正材料时间重新计算。
3.认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湖北省水利厅当场给予明确答复,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三、事后核查及法律责任1.颁发电子证照后3个月内,我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核查结束后,在我厅门户网站发布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提交说明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撤销其已认定资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发[2016]8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6〕8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30日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一、基本情况(一)自然地理。
湖北省位于我国中部,地处长江中游,洞庭湖以北,东邻安徽,南接江西、湖南,西连重庆,北靠陕西、河南,承东启西、连南接北,为九省通衢之要地,全省东西长约740公里,南北宽约470公里,国土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除桐柏山北麓1356平方公里属淮河流域外,其它均属于长江流域。
全省地势西高东低,西北东三面被武陵山、巫山、大巴山、武当山、桐柏山、大别山、幕阜山等山地环绕,中部江汉平原地势低平、向南敞开。
全省拥有山地、丘陵和岗地、平原等多种地貌形态,分别占国土面积的52.4%、26.0%和21.6%。
全省陆地海拔9.2米~3106.2米,高低相差悬殊,最高点在西部神农架林区神农顶,最低点在东部黄梅县刘佐乡东喇叭湖陆地平原。
湖北省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期,光照充足,无霜期长。
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800~2500毫米,自西南、东南向西北递减,且年际和区际差异较大;平均日照1300~2157小时,由西南向东北递增;年平均气温15℃~17℃,无霜期200~260天。
因自然禀赋条件良好,素称“鱼米之乡”,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棉油生产基地和最大的淡水产品生产基地。
全省境内江河纵横交错,水系发育,长江自巴东边鱼溪进入湖北,横贯全境,并有汉江及洞庭湖湘资沅澧诸水汇入,至黄梅县出境。
全省共有流域面积100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10条(其中省界和跨省界河流8条),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61条,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623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1232条。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鄂水利政监函〔2013〕276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水政法〔2012〕514号)和全国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促进我省水利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水利综合执法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理顺执法体制,整合执法力量,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在全社会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要以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为重点,相对集中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规费征收职能,实行“一支队伍执法、一个窗口收费”,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强化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水政监察队伍履职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的保障机制,造就一支务实高效、业务精通、廉洁公正、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切实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落实水利综合执法的重点工作(一)理顺水利综合执法体制。
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明确水政监察队伍性质、地位和水利综合执法职能。
水政监察队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职执法机构,承担或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水行政执法、水利规费征收职责,承办水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等执法工作。
要厘清水政监察队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水政监察队伍综合执法职能,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发改委(局)、编办、民宗委(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物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大)队: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方面存在审批事项超范围、申报材料超清单、办理时限超承诺、审批流程超规范等“四超”问题,加快投资审批标准化、报建简便化、服务便民化、监管常态化,释放投资活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批标准化(一)统一审批事项清单。
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规范,做到全省一张清单(附后),实行清单之外无审批。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鄂政发〔2016〕32号文件,负责对本行业内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和督促整改,严禁将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分拆作为单独审批事项,明确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权限划分等。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统一审批材料清单。
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进一步整合、优化,对不同部门要求的同质性材料清单进行规范、合并。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附后)进一步梳理规范,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
制定全省统一的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为保障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水资源管理信息化作用,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8月21日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取水许可、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用水总量控制、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作用,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湖北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运行维护主要包括软件平台运行管理、监测站管理、业务信息维护等。
软件平台包括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水资源监控信息接收平台以及数据库、手机APP、监控中心等。
监测站包括工业生活取水户、农业灌区、重要断面水量监测站,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站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坚持“统一管理、共同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委托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技术性工作。
第五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是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性工作,相关经费应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算计划,省级水利资金将予以适当补助。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鄂水利建函[2012]28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建函[2012]284号2012年4月26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素质,拟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标专家资格审查所有拟申报湖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原已在专家库名单中评标专家需重新申报)由个人申请,需填写《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申请表》,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和市(州、直管市、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送省水利厅审查。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核实专家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技术职称、工作年限、专业等专家基本信息;核查专家在评标工作及本单位工作中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
二、评标专家申报(一)应具备的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公平、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申报程序申报工作由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和各有关单位集中组织,程序如下:1、符合资格条件人员个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申请表》(附件1),附身份证(二代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有关证件。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鄂水利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鄂水利发〔2006〕21号)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二○○六年十月十六日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水利法制建设,规范水利厅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同时做好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及《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法规、规章,是指由省水利厅负责起草,由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由省人民政府以省长令颁布的有关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是指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或水利厅与有关部门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效内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通告等行政性文件。
本机关制定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厅水政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水利厅水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综合性的水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归口对水利部、省人大、省政府送来的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草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厅其他处室(单位)及厅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水法规的拟定工作,并对水利部、省人大、省政府送来的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草案提出会办意见。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0.09.16【实施日期】199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9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农民投劳兴建,并由本省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四条各类水费标准,均以供(排)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排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
农业供(排)水收费采用按稻谷计价、货币结算的方式。
稻谷价格根据当年国家定购粮收购牌价确定。
第五条农业用水水费标准农业用水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
农业用水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农业用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个部分。
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田亩计收;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
(一)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三点五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二)引水工程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三)电力提水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千吨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为计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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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解读
一、《实施指南》编制背景
做好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是保障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规范开展技术审查是确保前期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也是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尽职履责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稳步增长,项目投资规模大,地域分布广,任务重时间紧,对技术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由于勘测设计单位任务十分繁重,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足的情况,技术审查不全面、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项目实施时重大设计变更较多,对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工程投资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工程顺利实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技术审查,提升技术审查质量和效率,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并于2019年底正式印发。
二、《实施指南》适用范围
《实施指南》适用于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工作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技术审查是指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等要求,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审查活动。
三、《实施指南》的组成部分
此次印发的《实施指南》包括第Ⅰ部分至第Ⅴ部分,共五个文件,分别是:
第Ⅰ部分《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组织工作指南》;
第Ⅱ部分《湖北省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要点》;
第Ⅲ部分《湖北省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要点》;
第Ⅳ部分《湖北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要点》;
第Ⅴ部分《湖北省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编制大纲》。
此后,省水利厅还将根据技术审查需要对《实施指南》予以补充和完善,形成较完整的系列文件。
四、《实施指南》的主要内容
《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组织工作指南》以条例形式编制,设置了总则、审查组织、
审查程序、审查管理和责任等五章,共二十六条。
《湖北省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要点》、《湖北省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要点》及《湖北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体例以表格形式编制,主要包括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要求及主要规范条款、常见问题及备注四个部分内容。
审查内容主要为各阶段编制规程章节标题;审查要点主要为各阶段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并把各阶段重点内容突出采用加粗和加下划线标示;审查要求和主要规范条款主要提出技术审查要求,突出技术审查重点,并列出主要的规范条款,强制性条文突出加下划线;常见问题及备注总结了技术文件常见及需要特别注意的部分问题。
《湖北省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编制大纲》体例以报告形式编制,共4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项目及缘由、设计变更方案和投资变化,其中设计变更方案中各专业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按需要设置。
五、《实施指南》将给技术审查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实施指南》正式印发,将进一步规范技术审查行为、明确审查内容、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统一审查尺度,同时也将给技术审查工作带来一些变化:
(一)明确了技术审查的组织等工作程序。
明确技术审查包括会审和函审两种形式;对专家组的组成及专家组组长的人选进行了明确;要求技术文件提前送达审查专家;明确专家应对技术文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对应该归档的资料清单提出了要求。
(二)审查前要进行技术文件符合性评价。
《实施指南》对符合性评价要求进行了细化:技术审查活动开展前,厅机关承办处室(单位)应对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评价,填写《技术文件符合性评价表》,对编制单位资质和技术文件内容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符合”的方可组织技术审查,评价结果为“不符合”的应将技术文件及时退回申请单位。
(三)规范了《专家审查意见表》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表》。
对照规程规范和技术审查要点,按阶段、分专业制定了《专家审查意见表》,规范专家审查意见的填写。
规范技术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明确要求编制单位应逐一对照审查提出的修改和完善意见,形成《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表》。
(四)技术审查专家也有了“参谋”。
技术审查专家一般都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但往往学术有专攻。
为此,在可研、初设和安全鉴定审查要点中,专门辟列了常见问题及备注一栏,作为专家的“参谋”,是审查要点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了审查实践中技术文件常见及需要特别注意的部分问题,也可以供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文件时参考。
《湖北省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编制大纲》(五)未批先建不能按设计变更补办手续。
明确“本编制大纲适用于未实施的重大设计变更;若项目已实施,不适用于本大纲,应编制《建设方案复核报告》。
”对擅自实施重大设计变更,事后再补办手续的行为进行规范。
对擅自实施的变更,除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外,应编制复核报告,从工程安全和功能等方面进行论证,必要时应采取补救和处理措施。
(六)规范了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章节。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对设计变更报告的内容作了规定,但没有具体的章节目录,导致不同的设计单位和人员按各自的理解进行编制,存在内容缺失、顺序混乱的情况。
《湖北省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编制大纲》明确了章节和主要内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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