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执法主体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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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无证无照清源行动通知

查处无证无照清源行动通知

查处无证无照清源行动通知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成员单位、责任单位:今年以来,我县各职能部门加大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未得到根本遏制。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台政办发〔〕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当前文明城市复评中心工作,县证照办决定组织开展代号为“清源行动”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合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维护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行动时间和重点区域1、行动时间:6月10日至6月11日2、重点区域:三街道城区范围为查处重点。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省级文明城市复评工作顺利通过,保证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进联合执法,本着“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沟通,积极处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行动小组要主动和媒体联系,及时报道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成效,让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理念深入人心,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认识,努力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交易和竞争环境。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川工商办[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办〔2011〕165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开展,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省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已于2011年8月11日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1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查无”)工作的职责分工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无”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查无”工作的执法力度,着力形成“查无”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体系,有效预防监管风险,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到位。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原则。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到2024年底,使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二、工作措施1.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经营。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成立专门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加强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屡查屡犯的经营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公安、税务、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采取联合执法,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5.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建立市场主体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精准度。

6.加强投诉举报处理设立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

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着落。

三、工作重点1.重点区域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校园周边等无证无照经营现象较为集中的区域,加大巡查力度,确保不留死角。

2.重点行业针对食品、药品、餐饮、住宿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加大监管力度,严防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重点时段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段,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强大的组织领导力量。

2.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3.强化考核评价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各科室职责分工

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各科室职责分工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教委
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利用学校场地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农机维修等须经专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依法查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的违规行为。
文体中心
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出版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频节目服务等须经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流管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并京发现的流动人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计划生育
对有卫生部门许可的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
环境办
负责查处取缔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建设;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工商所
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固定场所内未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发文机关国务院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目录. 1 文件发布. 2 政策全文. 3 政策全文. 4 内容解读.▪解读1.▪解读2. 5 办法解读.▪出台目的.▪总体思路.▪规定调整.▪监管职责.▪协同监管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政策全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也日益猖獗。

这种经营活动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加强机构和人员的建设1、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为有效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当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该机构以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主,同时的职责也可包括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有效的执法联动机制。

其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调查和取缔,并协调各执法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2、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对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增加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方面的培训和训练。

此外,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以实现各执法部门的联动协作,从而形成协同执法的局面。

二、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1、建立举报制度应当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同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保护。

2、建立行业监管机制针对不同的行业,应建立行业监管机制。

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对各行业开展全面的监管和巡查。

3、强化信息化手段应当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完善信息管理平台。

通过建立全面的信息数据库,及时获取有关市场主体的信息,从而实现快速有效的识别和监管。

三、实施查处和取缔行动1、严格执法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采取严格执法措施,强化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形成强烈法律威慑。

同时,应当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实施严打有功,打破违法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2、加强协调应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机制,并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对于大规模、跨部门和复杂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形成协同作战的局面,依法依规实施取缔和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媒体、社区和公众等的监督作用,增强公众的监督意识,形成社会力量的联动力量。

总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

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昌政发…201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以及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1‟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昌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履责、综合治理”和“谁发证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合力,为加快建设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是通过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坚决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财-1-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坚决取缔重点功能区、拆迁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利用违法建设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有效遏制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地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蔓延趋势;三是杜绝出现新生的无证无照经营聚集区域,高危行业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消除;四是逐步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不断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三、工作重点应当予以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违法经营行为违法主体的认定

违法经营行为违法主体的认定

执法必知!药监办案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主体的三种类型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药监行政处罚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

(一)公民严格来说,公民是宪法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这样就排除了外国或无国籍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但实际上他们完全能够成为私法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因此本文所称的“公民”等同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

药监执法实践中常把公民狭隘的理解为“个人”,造成的结果就是“公民”作为处罚对象只适用于无证经营一种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有经营资格单位的代理证明文件经营药品;暗地无证贩卖药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所,以行医为名,行卖药之实等三种形式。

(二)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般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各自具有相应的凭证:机关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相比较而言,法人作为被处罚对象是最容易识别的。

(三)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的概念并没有出现在《民法通则》上,它是通过法规规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法意见》)第40 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主要包括外资、中外合作企业,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其他组织和法人同等对待。

二、药监执法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生产、经营环节责任主体的认定在生产和经营领域,多数管理相对人都属于企业法人范畴,不存在认定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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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证照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商场、超市内或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
4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交通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公安机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
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6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
7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类 其它职能部门执法
序号
无证无照行为类别
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
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邮政法》
序号
无证无照行为类别
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
8
对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营销服务机构,从事保险营销服务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保监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9
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
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2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3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
按有关职责分工的主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执法主体
一览表
第一类 工商部门为主执法
序号
无证无照行为类别
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
1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
未经粮食行政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
10
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专指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类 会同其它部门执法
序号
无证无照行为类别
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
1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
3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10
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1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文物保护法》
8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拍卖法》
9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14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5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
5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3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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