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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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附件:上海市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低于以上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按照财政部2012年5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本集中采购目录。

为便于工作开展,本集中采购目录设置“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沪府办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努力提高认识,切实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一)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发展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情况,继续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二)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要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格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具体实施情况,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紧密结合,依托金财工程“财政业务全覆盖、财政资金全覆盖、预算单位全覆盖”的功能,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将公益性强、社会关注的基本建设、民生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等大额专项预算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同时,要与市建设交通委共同研究完善本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相关方案,明确财政和建设部门职责划分、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的衔接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沪财采[2012]1.

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沪财采[201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1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原《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六月九日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在协议供货期内,由采购人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的协议供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协议框架内选购具体货物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确定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并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予以明确。

实施协议供货的产品,单次或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第五条协议供货产品招标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确定。

第六条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活动,由市财政局委托本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及规格型号、配置和标准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财政局对协议供货的招标过程及本级预算项目协议供货网上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本级预算项目协议供货网上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网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

网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

网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网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办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高效性和风险控制。

网络采购供应商是指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互联网渠道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二、管理范围网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公司进行网络采购业务合作的供应商。

网络采购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平台的搭建与维护、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合同管理等。

三、供应商准入与评估1.准入要求:供应商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信誉良好的经营记录。

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审核。

2.评估标准: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交货能力、价格合理性、售后服务等因素。

评估结果将作为供应商管理和合作决策的依据。

3.供应商分类:根据供应商的综合评估结果,将其分为优秀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和待评估供应商三个等级,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四、合同管理1.合同签订:与供应商进行合作前,应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条件、价格、质量标准、服务要求等内容。

2.合同履约:采购部门需要监督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并对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确保履约质量。

3.合同变更:如有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经过书面协商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4.合同备份:所有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应进行备份存档,以备查询和管理使用。

五、履约管理1.交货期管理: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共同确定合理的交货期,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采购部门需及时跟踪供应商交货情况并提出监督要求。

2.质量管理:采购部门应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质量检验,并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退换要求。

3.售后服务: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更换、退货等。

六、供应商退出机制1.依据供应商的综合评估结果,对未达到合作要求的供应商予以退出或降级处理。

2.退出或降级的供应商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未完成的交付和售后服务,同时进行相关数据交接和结算工作。

3.退出或降级的供应商在一段时间内不得重新参与公司的网络采购业务合作。

上海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供应商分册

上海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供应商分册
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平台用户手册
供应商分册 上海市财政局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目录
第 1 章 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管理是对供应商进行准入、变更、退出管理,按照操作人角色来分,功能主要包括:供应商准 入申请、供应商变更或供应商退出、资源管理员管理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准入申请: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供应商信息和资质文件信息,提交给资源管理员审核或 质监局比对的过程。
供应商变更申请后等待资源管理员审核或质监局比对。
1.3.6例外说明

1.3.7后续可能的操作

1.4供应商退出申请 1.4.1菜单位置
菜单:我的工作区信息维护单位信息。
1.4.2功能说明
供应商信息退出,主要是由准入审核通过的供应商管理员对该供应商的基本信息页面中提出退出申请。
1.4.3操作此功能的前提条件
1.5.3操作此功能的前提条件
供应商是会员供应商,并且能登录。
1.5.4操作步骤
供应商管理员登录系统,进入工作区,点击菜单“信息维护-人员管理”进入人员管理页面(如图 3-13)。 改页面中点击“新增”按钮会进入用户新增页面;点击“修改”按钮进入用户修改页面,操作与新增用户 类似;在列表中选择一个用户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用户,删除后该用户会在无效用户列表中显示并且该用 户账号不可用,无效用户列表中也可选择一个用户点击“激活用户”,该用户又会在用户列表中显示并且该 用户账号可使用;如果用户忘记密码,在用户列表中选择该用户点击“密码初始化”可将该用户密码设为 “11111111”;在用户列表中选择一个用户点击“功能授权”,会进入功能授权页面,可对用户授予一定权限。 下面详细讲解业务用户新增过程。
1-9 供应商准入查询页面 供应商知道哪几处填写有误信息后,单击“重新注册”按钮进行供应商重新注册页面。这时供应商注 册步骤与之前准入申请步骤一致。在填写“供应商基本信息”页面时,如果填写与上次填写的有误一样, 则在单击“下一步”按钮会弹出“你填写的 XXX 有误,确定进入下一步吗?”的提示框,如果确定则继续 注册,如果取消需要修改填写信息才能继续注册。供应商重新注册后,还是需要经过网上审核。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网上操作流程目录一、采购人登录: (22)二、功能模块: (22)2.1协议供货采购管理: (22)2.1.1我要采购: (22)2.1.1.1完全自主采购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1.2完全委托中心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2完全委托中心采购委托 (1313)2.1.3完全自主采购委托 (1515)2.1.4所有采购列表 (1616)2.1.5定标管理 (1818)2.2合同管理: (2020)2.2.1合同管理 (2020)2.2.2完全自主合同管理 (2121)2.3合同验收报告管理: (2222)2.4满意度管理: (2323)2.4诚信评价: (2424)附件一、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查询网站:…….………………- 28 -附件二、协议供货采购委托单…………………………………….- 29 -附件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流程图…………………………….- 30 -一、采购人登录: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竞技平台,网站为:(/website/Index.aspx)。

点击左侧:采购人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口令,点击登录。

二、功能模块:2.1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包括:我要采购、委托管理、所有采购列表、定标管理,共4个功能模块。

2.1.1我要采购:2.1.1.1、完全自主采购这种采购采购人直接下委托给供应商,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建立合同,采购人审核合同。

(一)采购范围:1、信息化类产品协议供货: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票据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复印机、投影设备(投影仪、投影幕、电子白板)、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传真机、数码摄像摄影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正版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杀毒软件、通用办公软件)、网络设备(防火墙、交换机、UPS、磁盘阵列、服务器、KVM设备、路由器)、速印机。

2、电器设备:空调(包括分体壁挂式空调、分体柜式空调、机房空调)、电视机、电热水器。

线上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

线上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线上物资采购已成为现代企业获取物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线上物资采购流程,保证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线上物资采购活动。

线上物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商平台、在线拍卖等方式进行的物资采购。

三、采购人员职责1. 选择供应商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物资需求,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供货能力、供货价格、交货时间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并书面记录选择依据。

2. 编制采购计划采购人员应根据物资需求,编制详细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含物资名称、数量、价格预算、采购周期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3. 发起采购申请采购人员应按照采购计划,向相关部门发起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应包含物资需求、采购理由、预算金额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4. 确认供应商合作采购人员应在选择供应商后,与供应商确认合作。

确认合作前,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明确物资采购合同中的条款,并书面记录。

5. 监督供应商履约采购人员应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时交货、提供合格的物资等。

如发现供应商违约行为,采购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6. 归档和总结采购人员应及时归档采购相关文件,并定期进行采购活动的总结和评估。

总结和评估内容包括采购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教训等,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资质审核公司应建立供应商资质审核机制,对新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供应商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生产能力等,并记录审核结果。

2. 合同管理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应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包含双方名称、物资规格、交货方式、价格等详细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3. 供应商评估公司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货质量、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记录并通知供应商,如供应商绩效不达标,应采取相应措施。

五、风险控制1. 采购风险评估采购人员在采购前应对采购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财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为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2月7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托“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局建立供应商库与法人库等信息比对机制,对供应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供应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和进入供应商库(以下简称入库)实行免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电子化方式组织实施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

发现供应商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其进行更正。

第六条有意向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

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附件1:上海市*采购框架协议合同协议各方:甲方:上海市*采购中心住所:上海市陆家浜路号1号楼4楼邮编:电话:,联系人:乙方:住所:邮编:电话: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甲方代表采购人与乙方就协议采购事项,签署本框架协议第一条协议适用当事人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根据采购人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并签订本框架协议在本协议确定的协议期限内,采购人通过上海*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购买协议产品,并由采购人与乙方指定的供货商直接签订供货合同,乙方及其指定供货商根据本框架协议和供货合同向采购人履行协议供货义务本协议所称采购人是指通过上海*采购网采购协议产品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供货合同中为买方本协议所称供货商是指乙方指定的在上海*采购网提供协议产品的供应商,在供货合同中为卖方乙方与其指定的供货商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协议供货产品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原产地、单价序号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原产地单价第三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协议价格与合同价格1.本协议价格为乙方及其供货商提供协议产品的最高限价,在协议的有效期内采购人通过上海*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与供货商确定合同价格2.供货商在上海*采购网上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且应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如果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在供货期间内实施促销方案,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采购人同时享受其促销方案的权利3.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为供货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货物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第五条货物数量货物数量由采购人与供货商通过上海*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合同时确定第六条供货的期限与交货地点和方式供货的期限与交货地点和方式由采购人与供货商通过上海*采购网采取议价、团购和反拍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合同时确定第七条货物的验收1.采购人在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采购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2.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3.在验收过程中采购人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4.采购人在供货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安装、调试后,应当及时验收第八条货物包装要求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第九条质量标准和保证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货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2.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3.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制造厂商原装产品,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4.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十二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第十条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2.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3.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一条价款支付 1.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2.供货商将货物按合同规定交付并验收合格,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制作《上海市*采购货物验收单》随附发票复印件,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由采购人向国库申请集中支付3.货款直接支付至合同约定的供货商账户4.供货合同约定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款项,供货商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由采购人直接向供货商支付第十二条辅助服务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2.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在协议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3.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货物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第十三条违约责任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采购人有权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提出索赔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接受如果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赔偿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无正当理由而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解除供货合同并追究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采购人迟延付款应当向乙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支付未支付款项之罚息,罚息以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

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 沪财库[2009]34号

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沪财库[2009]34号各市级主管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理顺政府采购操作环节,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对部分政府采购操作流程进行明确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一)货物、服务、信息工程项目对于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货物、服务项目,或须向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之外的信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因发生《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流标、废标情形,按《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7]18号)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评审,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则由市财政局出具《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后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提出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在上述两种经市财政局同意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第二次公开招标,仍发生流标、废标的,可由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将该项目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具体方式确定应对照《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选择。

3.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未提出重新公开招标要求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由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

(二)申请支付程序对于上述项目,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支付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替代《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简称“48号文”)中规定的“对于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意见”:1.市财政局同意该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2.第2次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以及开标材料或评审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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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在协议供货期内,由采购人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的协议供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协议框架内选购具体货物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确定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并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予以明确。

实施协议供货的产品,单次或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1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第五条协议供货产品招标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标准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有关预算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确定。

第六条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活动,由市财政局委托本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确定的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及规格型号、配置和标准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财政局对协议供货的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财政局分别对本级预算项目协议供货网上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协议供货。

对协议供货相关供应商的供货、调价等情况,市财政局可以采用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八条协议供货涉及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节能、环保等产品的采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结余的财政预算资金,可以经审核后调整增加采购人当年的预算经费。

第二章协议供货2第十一条参加协议供货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在参加协议供货活动前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成为上海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参加协议采购投标的供应商应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

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授权一家经销商参加投标。

中标的协议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家以上经营状况及诚信记录良好的经销商作为供货商。

第十三条协议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应当由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协议采购的中标结果由组织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中标结果确定后,由组织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应包含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的规格型号、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中标产品范围之外的产品。

因特殊原因协议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活动原则上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对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产品,可相应增加公开招标次数,3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供货产品,以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动。

第十八条中标供应商和供货商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及时主动地调整和更新系统中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入库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产品价格为协议供货最高限价。

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应低于同期市场价格。

供货商在系统中对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当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供货商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及时调整产品价格,但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

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功能、性能介绍及相关图片等信息,由中标供应商在系统中负责维护。

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价格,由供货商在系统中负责维护。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第三方价格评估机制,委托相关调查机构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如发现协议供货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按办法规定对有关供货商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因更新换代,中标产品无法继续提供的,应由中标供应商在不降低性能配置、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在系统中用同类产品替代,但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原产品的最高限价。

如该产品属于节能、环保等产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章协议供货合同确定第二十条采购人、供货商应在系统中采取议价、团购、反拍等竞价手段确定供货合同,以获得优惠的价格。

供货商在议价、团购和反拍中的报价不得高于其在系统中的产品的最新价格。

参与议价、团购和反拍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议价、团购和反拍发起的要件与最终成交的价格及数量,依本办法的规定与成交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相关合同信息。

第二十一条议价是指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的协议供货议价功能,向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就其提供的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的价格和服务要求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以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作为实际成交金额的一种协议供货模式。

采购任务较急的协议供货项目,原则上可采取议价方式确定具体供货商。

第二十二条议价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采购人可以在系统中就所需采购的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的单价和服务要求等事宜向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一家供货商提出议价请求,并报出自己愿意接受的价格,同时规定供货商报价截止时间。

(二)供货商应当对采购人提出的议价请求报出能够接受的价格。

供货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报价回应的,视同放弃议价。

5(三)采购人和供货商可以就产品价格进行多次议价,最终以双方确定的价格作为实际成交金额。

(四)在议价过程中,采购人或供货商如认为双方报价已无成交可能的,可随时终止议价过程。

议价被终止后,采购人可以继续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其他供货商开展议价活动,也可选择反拍方式竞价。

第二十三条团购是指多个采购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中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相同的产品时,组成一个具有共同采购需求的团队,向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通过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以获取采购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的一种协议供货模式。

主管预算单位应鼓励所属预算单位积极组织或参与团购活动,主管预算单位也可牵头组织团购。

凡所属预算单位年内采购相同的协议供货产品,原则上应采取团购方式确定具体供货商。

第二十四条团购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团购发起时应当明确团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具体配置、供货期限及团购报名时限等必要的采购信息。

采购人、供货商可通过系统查询获取团购信息。

团购可以由采购人,也可以由供货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起。

团购时供货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单次采购相同产品且采购数量在当前团购数量以下的最低历史成交价格。

(二)采购人发起团购时应当明确团购报名有效时限及报名6结束后各供货商的报价具体时限。

报名有效时限应在3个工作日以上。

(三)采购人发起团购后,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在报名有效时限内加入团购。

在报名有效时限结束后,系统将统计报名的采购人的数量及所需购买的商品总量。

报名有效时限结束后,如报名的采购人数少于2家的,团购不成立,由采购人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发起团购或者发起反拍确定供货商。

(四)各供货商可根据团购信息,在报价时限内,在系统中提交各自的报价。

在有效报价时期内,系统显示当前的最低报价,各供货商可参考系统提供的即时价格,提交或修改各自的团购报价。

(五)至团购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将自动按照以下成交原则确定团购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至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当报价相同时,以报价时间最早的为成交供货商。

(六)由供货商发起的团购,应当明确所提供的商品名称、具体型号、报名期限、供货期限及所能提供商品的价格和最低团购量、最高团购量。

采购人如需购买,可以在报名有效时限内加入团购。

报名有效时限应在3个工作日以上。

(七)由供货商发起的团购中,对在报名期内加入团购的采购人,视同其接受团购发起人的各项约定。

在报名有效时限结束7后,应当按照供货商发起团购的要件确定具体团购事宜。

报名有效时限结束后,如采购数量低于最低团购量,团购不成立,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重新发起团购。

(八)团购结束后,系统将发出团购成交信息,确定团购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九)参与团购的各采购人分别按照成交的价格及数量,依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供货合同及验收。

第二十五条反拍是指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的协议供货反拍功能,就其所需采购的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价格,向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发起反拍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最低报价来确定最终供货商的一种协议供货模式。

除议价、团购适用情形外,或者议价、团购未成交的,采购人原则上可采取反拍方式确定具体供货商。

第二十六条反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采购人在发起反拍时应在系统内将其所需采购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具体配置、供货期限、反拍报名时间和发起时间及反拍有效报价时间等具体要求进行公告。

反拍报名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以上。

(二)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可按照反拍要求报名,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的供货商可以参加采购人发起的反拍。

在反拍有效报价时期内,系统显示反拍当前的最低价格,各供货商可参考系统提供的即时价格,提交各自的反拍报价。

8(三)至反拍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将自动按照以下成交原则确定反拍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至反拍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当报价相同时,以报价时间最早的为成交供货商。

(四)如没有供货商参加反拍导致反拍不成功的,采购人应再次发起反拍。

如采购任务较急,再次反拍影响采购时间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采取议价方式确定供货商和成交价格。

第二十七条各供货商应注意及时浏览系统中的有关竞价信息,因未及时浏览而错过竞价机会的,其后果由供货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供货合同与验收支付第二十八条供货商及产品价格和数量确定后,采购人应在系统中制作供货合同发送给成交供货商。

经供货商确认后,系统生成供货合同、货物验收单,通知供货商供货。

第二十九条供货商和采购人应按照供货合同约定的条款供货及验收货物。

供货商供货后,采购人应按规定对供货商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在系统中对验收单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9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价款。

供货商在收到价款后,应在系统中对收款确认单进行确认,以确定货款的收付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协议供货资格,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中标后,无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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