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规则篇
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博注:小兵自我感觉,红筹上市是一件比较有技术含量的事情。
遗憾的是,至今未能参与过,甚至没有沾过边,下面内容仅是根据资料做的些许整理和总结,只希望能理解些皮毛,更希望有经验的朋友能深入沟通。
特别提醒:由于博文对文章格式有诸多限制,因此该文仅对一些问题作了提纲性阐述,如果需要本文详细内容的朋友可发邮件给我或直接给小兵留言。
一、基本概念(一)红筹股和红筹上市1、红筹股具体如何定义红筹股,尚存在着一些争议。
主要的观点有两种。
一种认为,应该按照业务范围来区分。
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
另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权益多寡来划分。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属于红筹股之列。
2、红筹上市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通常所称的“红筹模式”。
相比直接海外上市方式,红筹模式具有诸多优势:上市门槛较低、上市程序相对简单、易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这些优势使得红筹模式备受拟赴海外上市企业的青睐,诸如新浪、网易、搜狐、联想、中国联通、越秀、腾讯科技、蒙牛、慧聪国际、李宁、东方集团等知名企业均采用了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
我们将国企称为“大红筹”、将中小民营企业为“小红筹”,以前小红筹上市并不需要商务部审批,自2003年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制度以来,“小红筹”这条通道上基本只有来自外管局方面的有关外汇的监管。
现在10号文规定必须武安不需要商务部审批,而以往地方上的类似审批,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而商务部通常要三四个月。
商务部的审批肯定比地方规范严格,但是如果不分企业和项目规模的大小,审批一律收归商务部,大家有些担忧。
我国独角兽企业境内上市主要方式比较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管理纵横 | 157我国独角兽企业境内上市主要方式比较刘 柳南京审计大学 江苏南京 210000摘要:随着新经济模式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利好政策,独角兽企业趋于A 股上市。
本文首先比较了独角兽企业在境内上市的不同方式,分析各自利弊并结合了相关案例,为拟境内上市的独角兽企业提供了一定参考。
关键词:独角兽企业;上市方式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0)30-0157-03一、引言独角兽企业往往具有极大的成长空间和较高的估值水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新经济的发展方向,它对于发展国家的创新型科学和技术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A 股对于上市有着包括主体条件、财务条件等在内的诸多规定,限制了很多独角兽企业在A 股的上市,因而这些企业往往倾向于在海外上市,主要为美国及香港。
而近几年,我国独角兽企业数量不断攀升,截止2019年,已达到218家,企业总估值约为7964亿美元,其数值十分可观。
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企业转向海外上市,会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数量可观的损失。
因此,随着新经济发展的势不可挡,我国在对金融体制进行调整时,已经开始寻求促使独角兽企业在境内市场上市的方法,并自2018年起,已经陆续颁布了一些利于相关企业的政策,以招揽已经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独角兽企业回归A 股。
中国证监会在2018年宣布允许部分独角兽企业作为试点发行存托凭证,前提是该企业能够达到相关标准。
另外,中国证监会还在2019年取消了之前对于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上市限制。
也就是说,众多独角兽企业拥有了更多机会和动因来在国内上市。
然而,独角兽企业在国内上市也有着众多的选择,因此,本文旨在比较独角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市的主要方式,分析其区别并探讨不同方式的利弊,进而为拟在国内上市的独角兽企业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一)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这个理念可以追溯到2013年,知名投资人Aileen Lee 用它来命名这样一类企业,在近十年内成立的、拥有超过10亿美元的市场估值的公司。
红筹博弈与法律规则

红筹博弈与法律规则摘要:本文从《红筹博弈》一书入手讨论,指出相关部门规章的失败之处,并详细讨论了红筹博弈与三种规则的关系。
关键词:红筹博弈法律规则政治规则经济规则李寿双律师所著《红筹博弈》一书由中国民企境外上市回望开篇,主体部分为我们提供了十余种规避十号文,进而顺利实现间接上市的红筹模式。
其高超手法和实践智慧令人叹为观止。
掩卷沉思之余,不仅是赞赏本书作者的务实思路,更沉重的思考则在于十号文本身。
毫无疑问,六部委之十号文(2006年第10号文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一部失败的部门规章。
其监管原意在于引导企业的境外上市朝向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但实践效果却是,胆小的望而生畏、无所适从,胆大的铤而走险、瞒天过海,监管当局则是“睁一眼闭一眼”,实乃暧昧不明、乱象丛生。
简言之,十号文之败笔在于:一则,设计理念失败。
为了回应“大量优质民营企业资源流失海外”的民意批评,十号文意图通过行政性规章设置重重障碍,强行将民营企业留在本土上市。
须知,积累财富乃企业的天性,哪里嗅得到资本的气息,企业必寻踪而至与其结合。
这种“围追堵截”的思路本身就愚不可及。
06年后的民企境外红筹上市在短暂回落后继续高歌猛进,便是明证。
二则,实践态度失败。
话说,十号文之后的境外上市,面临的法律障碍并不复杂,无非是通过外管局注册、商务部对关联交易的审批、证监会对离岸公司境外上市的审批,理论上还是有程序可依的。
阅尽本书,不禁为法律失败感到深深的悲哀。
在此,不妨以十号文作为范例,在博弈模型中进一步分析“法律失败”之根源。
通常,法律以静态的目光分析人们的行为,它很少关注未发生行为、可能行为、潜在行为,而专注于已发生行为、确定行为、做出行为。
运用合法性标准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适法行为;运用效力机制区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运用权利义务工具区分为:行使权利行为、履行义务行为、承担责任行为;如此等等。
总之,法律试图给每一种行为归类,并赋予明确的法律效果。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研究》范文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深化,越来越多的红筹架构企业开始考虑回归境内上市。
红筹架构企业,通常指的是在海外注册但实际业务主要在中国内地的企业。
这些企业在海外上市后,由于各种原因,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选择回归国内市场上市。
本文旨在研究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背景、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背景与现状1. 背景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背景主要源于国内资本市场的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一方面,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为红筹架构企业提供了更好的融资环境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国家政策对海外上市企业的回归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引导。
2. 现状目前,越来越多的红筹架构企业开始回归国内市场上市。
这些企业在海外上市后,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选择回到国内市场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国内资本市场的开放和政策支持也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好的融资环境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三、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与政策问题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法律与政策问题。
由于企业在海外注册,其法律地位和业务模式与国内企业存在差异,因此在回归国内市场时需要了解并适应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估值与定价问题红筹架构企业在海外上市后,其估值和定价往往以国际市场为参考。
然而,在回归国内市场时,企业需要重新考虑其估值和定价策略,以适应国内市场的特点和投资者需求。
这需要企业在回归过程中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投资者沟通。
3. 资本市场环境问题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国内市场时,需要适应国内资本市场的特点和环境。
这包括了解国内投资者的投资习惯、风险偏好等信息,以及适应国内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和交易规则等。
四、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解决方案与建议1. 加强法律与政策研究企业在回归国内市场前,应加强法律与政策研究,了解并适应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a+h股红筹计算规则

A+H股红筹计算规则主要涉及两个市场,即A股市场和H股市场,以及红筹企业的相关计算。
在A股市场方面,红筹企业回归A股主要有三种方式:直接IPO、发行CDR、分拆上市。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红筹企业回归A股后的总股本数都是其在境外上市的总股本数加上在境内发行的股份数。
在H股市场方面,红筹企业可以以H股方式在香港上市。
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其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可以参照适用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原则。
因此,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其在境内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应该适用《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在计算红筹指数时,通常会使用到恒生红筹股指数。
恒生红筹股指数的计算公式为:现时指数=(现时成份股的总市值)/(上日收市时成份股的总市值)*上日收市指数。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规则可能会因市场条件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
红筹上市的程序ver201105-TG

3.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管理团队素质及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 4.再融资能力增强 5.有利于国内行业受限的企业 6.享受真正的证券市场机制 7.提高企业的信用度 8.有助于期股等激励机制的建立,稳定人材 9.有助于多元化的企业并购 10.有助于所有者资产保护及移民的需要
上市门坎相对较低,且有多个层次的市场可 供选择,每个企业都能找到各自市场的定位
上市门坎高,且只有两个市场可供选择,深 圳和上海两个市场,中国没有创业板,只有 一个中小企业板。(但创业板和全国性三板 国家也正在规划之中)
融资额较高,但受市场影响较大
融资额较高,但受政策性影响较大
上市成本较高,主要体现为显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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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研 究 会 资本运营系列演讲稿 之中小企业红筹上市的操作程序
二、调整(重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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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研 究 会 资本运营系列演讲稿 之中小企业红筹上市的操作程序
根据第一阶段的成果,规划相应的上市架构后作出 如下的调整重组方案
(一)产权调整 调整的动力:企业对上市的标的有所考虑。 调整的原则:不改变主要股东结构。 调整避免的问题:避免同业竞争的出现,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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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研 究 会 资本运营系列演讲稿 之中小企业红筹上市的操作程序
(三)经营者
1、要有本行业的优秀运营经验; 2、要考虑历史沿革; 3、不能兼职; 4、不能有不良记录; 5、团队精神; 6、激励机制(考虑期股计划)及考核制度; 7、岗位说明; 8、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
上市成本相对较低,但隐性成本很难评估
上市周期主要取决于前期的国内政策性审批, 上市周期较长 审批后上市周期较短
科创板红筹企业上市标准

科创板红筹企业上市标准
随着科创板的推出,红筹企业也开始进入A股市场的视野。
红筹企业是指在境外注册、具有境外控股权的企业,在A股上市时需通过发行CDR(中国存托凭证)的方式进入市场。
红筹企业作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代表,在科创板上市具有很大的优势。
那么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标准和要求是什么呢?
首先,红筹企业需满足科创板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包括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科技含量高、独特的商业模式等。
其次,红筹企业需满足科创板对发行人的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近两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近两年净利润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等。
除此之外,红筹企业还需满足一些特殊的要求,包括:
1. 注册地必须在境外,并在当地设有实际经营场所和管理机构;
2. 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明确,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违规违法行为;
3. 公司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规则,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红筹企业上市标准的推出,将有助于科创板吸引更多高质量的企业进入市场,推动技术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为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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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小兵关于红筹架构等相关研究的汇编

投行小兵关于红筹架构等相关研究的汇编目录专题研究: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一):规则篇 (2)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二)案例篇 (6)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15)案例研习(二十四):75号文的外汇登记问题 (23)案例研习(十六):返程投资解决之道 (26)投行随笔:关于OTCBB的12个感悟 (31)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非特殊目的公司)的有关规定? (33)假外资如何处理? (33)2009年保代培训关于红筹架构要求 (34)2010年5月保代培训关于红筹架构和返程投资要求 (35)专题研究: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一):规则篇2010-05-10 10:39博注:小兵曾对境内企业红筹上市做过专题研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红筹架构废止的问题,大家可同时参照《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本博搜索)。
一、基本概念1、小兵个人认为,较之H股上市公司回到国内直接发A股的“联通模式”,这种情形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红筹回归,具体叫做什么名称也没有定论。
简而言之,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形:原本想去境外上市,于是搭建了红筹构架,但是由于最近两年境外资本市场不太好,于是又准备回到境内A股上市,就只能把原来搭建的红筹架构拆掉,恢复到搭建前的结构并筹备上市。
2、这个问题由来已久,虽然证监会一直是持开放的态度,但是很长时间来都没有取得突破,而现在不管是过会的还是被否的,其中一些对于红筹结构抽离之后境内上市的尝试已经相对完善且值得借鉴。
3、根据小兵狭窄的知识视野以及网友的资料提供,现在存在该种情形且成功过会的公司有:263网络(二次过会)、日海通讯、得利斯、启明星辰、得利斯以及誉衡药业;而红筹结构被否的企业为:海联讯和同济同捷。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被否的企业原因有很多,绝对不是单单因为是红筹结构,因此,不管是成功过会还是被否企业,且在红筹结构抽离方面的一些尝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4、小兵个人认为,上述案例中263网络和日海通讯是我们所讲的典型的解决红筹结构的问题,招股说明书也是用专门的篇幅来说明这件事情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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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规则篇一、境外投资及外资并购(一)10号文1、外资并购的基本类型2、适用10号文的其他类型3、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1)定义: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2)可实施换股的两类境外公司:为已上市境外公司或者为特殊目的公司。
10号文中的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不同于75号文定义下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3)可进行跨境换股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须满足的条件: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内公开合法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不适用特殊目的公司。
4)上市境外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主要步骤:6)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前的情形对于上市的境外公司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加注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并购的,自加注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须完成境外上市并在下述规定期限内报告商务部)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并购的,未能在境外上市之日起30天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的。
4、10号文规定必须报商务部审批的情形1)关联并购:境内居民以其在境外设立和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企业的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2)跨境换股: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以其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应报商务部审批。
3)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需报商务部核准。
5、外资并购商务部审批权限属于商务部审批权限的情形:鼓励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5千万美元及以上;并购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居民通过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并购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发改委并未参与起草10号文,但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资并购,鼓励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5千万美元及以上,应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境内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投资需要通过发改委备案或核准。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并未明确适用于个人的境外投资。
(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要求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时需要取得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
二、外汇管理(一)75号文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号文”),该文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1、核心要求境内居民包括境内自然人和法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都应当按照75号文进行外汇设立及变更登记。
2、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资料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报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架构、境外融资安排);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3)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4)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5)境内居民法人需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3、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变更资料返程投资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申报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与股权变更过程、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定价方式);2)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3)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对返程投资的核准、备案文件;4)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价值的确认文件;5)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证明文件;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4、其他规定1)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2)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已登记事项之外的不涉及返程投资的重大资本变更事项,应于30日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5、补充说明从75号文的规定来看,该文规制的境内居民以境外股权融资为目的而在境外持股这种情形。
但对于境内居民其他目的的境外持股,如债权融资、单纯的政策寻租或寻求资本安全的目的,能否按照75号文的规定进行外汇登记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如果无需按照75号文登记,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似乎确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登记程序。
实务中对于这种情况的界定分歧很大,有些地方也要求按照75号文规定进行相关外汇登记。
(二)106号文2007年5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该通知实际上扩大了75号文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境内居民自然人也可以其持有的境外权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并需按照75号文进行外汇登记。
(三)19号文2011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外汇登记操作程序。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通知(汇发【2009】30号),要求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需要办理外汇审批或备案登记。
(五)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1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外汇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三、税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通知规定境外投资方转让其所持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另外该通知规定了境外投资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总局可以采取穿透原则否定中间体的存在,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该通知规定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转让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包括非居民企业向其100%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非居民企业向其100%控股的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即跨境换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通知规定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如果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时,可以按照居民企业的规定征纳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通知规定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H股后,境外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需按10%计缴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返程投资税收优惠问题补充说明1、10号文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从该款规定看,至少可以做如下理解:1)关联并购过程中,如果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未变,仅是股东发生变化,境内企业在并购后也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2)如果在关联并购过程中,境外公司对境内公司增资且比例过25%,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可以看出,假外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法律没有障碍;3)并购后的企业如除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外尚有其他外资股东,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目前的优惠待遇现在主要体现在举借外债方面,其可以在批准机构核定的投资总额范围内按照经营需要任意举借外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五条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
”所谓“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即指在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企业,具体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从该条规定可见,对于境内企业作为控股股东的境外注册的居民企业返程投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但实际上,从2008年 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待遇开始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样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设的外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